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表二精选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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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本表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说明:现第3栏从“增值税稽核系统”中的“稽核结果相符发票表ZZS_JHJG_XF”的数据。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说明:如果发现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与实据不符合,应到办税大厅进行协查。系统自动带出的数据不包括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
说明:如果发现稽核相符废旧物资与实据不符合,应到办税大厅进行协查。系统自动带出的数据不包括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说明:如果发现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与实据不符合,应到办税大厅进行协查。系统自动带出的数据不包括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0、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帐税额。
11、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
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
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5、第27栏(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27=28+29+30+31+32+33+34)
6、第28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第29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8、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
9、第31栏货物运输发票,填写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10、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七)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说明: 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分别在第30栏和第31栏反映。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但未明确实际抵扣月份,一般掌握为推迟一个月。
由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均能在认证后次月内产生,实际抵扣时间推迟了一个月;但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采用人工手段通过FTP 来传递,特别是货物运输发票属于地税部门采集上传,产生和下发稽核结果的时间更为滞后,有时候甚至跨两个月,纳税人实际抵扣时间也需要推迟两个月,为了有利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按月归集,确保网上申报一窗式比对的准确性,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需要认证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统一明确为下发并取得稽核比对无误的稽核结果的所属月份(税款所属期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