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须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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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六、办结时限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以下简称规范)。
三、实施机构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范围包括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范围以外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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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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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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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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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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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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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北京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的授权

北京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的授权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的授权一、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意向书(新申请)或原授权证书(复核);2、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申请书一式二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5、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四、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审核意见。

2、质量手册符合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3、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6、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考核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程序:1、业务流程图:||||||||2、具体程序规则:(1)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2)组织评审20个工作日,并对申请进行考核。

(3)办理人和代理人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

(4)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5)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国质检量[2002]30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国质检量[2002]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了解,目前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计量检定授权时不能充分考虑量值传递工作需要,应当授权的不授权、不该授权的滥授权、授权后无人监督、有问题无人解决、被授权单位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全国量值传递工作。

为加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全国量值传递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

要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切实做到量传与授权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严格考核、日常监督,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计量检定授权在量值传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凡未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需要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授权时,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报请总局统筹安排。

三、总局不再制定新的计量检定授权考核规范。

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统一规定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授权;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统一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授权。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

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20日发布BSZN--2015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授权作为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及企业内部开展强制检定的机构的授权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实施机关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审批条件1.新办、延续(复核)(1)予以批准的条件:(a)具有与所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定人员;(b)具有与所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具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条件;(c)取得所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d)具有与所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e)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2)不予批准的情形:(a)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b)在2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2.依申请变更(1)予以批准的条件a)计量标准或配套设备变更,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测量范围、检定或校准项目发生变化,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b)企业名称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相关计量标准、检定条件未发生变化。

(2)不予批准的情形计量标准、检定(校准)条件变更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3.补证(1)予以批准的条件:证书有效期内无条件予以批准。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对于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业务类型⾏政许可类⼆、办事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三、办事事项⼦项名称⽆四、申请的受理窗⼝⼴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许可办理窗⼝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六、事项设⽴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具有法⼈资格;或者有独⽴建制,其负责⼈应当有法定代表⼈的委托书,能独⽴公正地开展⼯作的单位。

(⼆)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便⽣产、利于管理的原则;(三)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相适应,满⾜授权任务的要求。

(四)⼯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作的正常进⾏。

(五)检定、测试⼈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六)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申报所需的材料(提交的全部书⾯资料应⽤A4复印纸制作)(⼀)《计量授权申请书原件⼀式两份;(⼆)机构依法设⽴的⽂件复印件⼀份(需提供原件核对);(三)机构法定代表⼈任命⽂件复印件⼀份;(四)《申请授权项⽬表1---检定项⽬列表原件⼀式三份;(五)《申请授权项⽬表2---校准/检测项⽬列表原件⼀式三份;(六)《申请授权项⽬表3---商品量检测项⽬列表原件⼀式三份;(七)《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管理体系⽂件对照检查表原件⼀式三份;(⼋)《质量⼿册⼀套;(九)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复印件⼀份(复查时提供)。

九、申请表格(⼀);(⼆);(三);(四);(五)。

以上表格可从⽹上直接下载。

⼗、办理的程序(⼀)申请⼈根据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范围,向我局递交申请材料。

(⼆)我局在5个⼯作⽇内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书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书

编号:[授权书编号]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名称]被授权单位:[被授权单位名称]授权日期:[授权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授权单位名称]研究决定,现授予[被授权单位名称]从事[授权项目名称]的计量检定工作,特此颁发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对以下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具体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等]2.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对以下计量标准进行检定:[具体计量标准名称、型号、规格等]二、授权条件1. [被授权单位名称]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且从事计量检定业务满[年限]年。

2. [被授权单位名称]具备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其人员素质、业务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被授权单位名称]拥有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设备,设备性能、精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 [被授权单位名称]建立健全了计量检定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

5.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范围内,能够保证计量检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期限],自授权日期起计算。

四、权利与义务1.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授权单位名称]的授权标志;(2)在授权范围内,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3)对计量标准进行检定;(4)使用授权单位提供的计量检定规程、技术文件等。

2.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期限内,承担以下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执行计量检定规程;(2)保证计量检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3)定期向[授权单位名称]报告计量检定工作情况;(4)对计量检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5)配合[授权单位名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变更与终止1.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期限内,如需变更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应向[授权单位名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六、办结时限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范围包括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范围以外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本业务手册归口管理部门: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本业务手册历次版:YWSC-038600-2016。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申请。(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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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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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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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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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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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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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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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发布
目 录
前言
本业务手册按DB53/T 543—2018《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须知(推荐)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须知(推荐)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须知(推荐)第一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须知(推荐)一、项目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5号);(六)《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301号);(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省直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

五、许可条件(一)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二)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四)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五)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六)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七)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申请授权:《计量授权申请书》及相应附件(符合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二)申请企业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1、《计量授权申请书》(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2、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一份(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申请的仅需提交营业执照,以企业法人内设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内设机构成立文件);3、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4、考核项目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5、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6、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重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管理措施

重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管理措施

附件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管理措施一、项目名称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二、服务指南、流程图(一)服务指南1. 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的并取得法人授权的非法人机构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有关工作事项。

2.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3.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 号)。

4. 受理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5. 决定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6. 数量限制:无7. 申请条件: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条件包括:(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1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8. 禁止性要求:(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3)经合法取得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后进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4)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许可事项存在安全隐患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5)超越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范围提- 2 -出许可申请。

办理形式:网上现场办理11. 办理基本流程:(1)自贸区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3 -(2)市局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技术评审工作(3)自贸区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审(4)自贸区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5)自贸区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证、发证12.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00 个工作日。

实施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授权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实施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授权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附件:实施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授权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简化行政审批和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研究提出实施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授权并联审批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由市场监管委考核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授权项目范围变更(即扩项,超出原授权项目范围提出新的项目)、授权项目内容(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测量扩展不确定度等)变更时,适用本方案。

三、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有关授权的并联审批。

已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项目范围变更(扩项)、授权项目内容变更,在向市市场委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时,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计量授权申请。

四、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并依法溯源,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计量校准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计量校准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5.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6.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校准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办理步骤1.申请。

已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时可以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审)申请材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相关材料,并提出并联审批的要求。

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相关材料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考核项目表中“计量基、标准考核证书号”可列为不适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证明材料实行容缺。

计量授权办 事 指 南

计量授权办 事 指 南

计量授权办理事项:计量授权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申请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书》1份;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5、项目表1---检定项目3份;6、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3份;7、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3份;8、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3份;9、质量手册;1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11、纠正措施跟踪报告。

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根据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范围,向镇江质监局设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个工作日;4、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决定授权的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格式文本:见附件受理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地址: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联系电话:附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盖公章)(签字)年月日受理申请单位名称:年月日一、基本情况二、承担(或申请承担)法定任务和开展(或申请开展)业务范围三、提供如下文件1.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2.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3.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3份;4.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3份;5.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3份;6.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3份;7.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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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5号)
(六)《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301号)
(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
(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四、实施主体和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批省直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

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市县事业单位、在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工作,
开展企业内部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审批各市、县计量所授权申请,其余授权申请由相关市局负责审批。

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二)对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四)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五)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七)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申请书》及相应附件(符合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相关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计量授权需要提交授权单位意见(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原件)。

(二)申请企业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
1.《计量授权申请书》(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网上填写,并提供书面材料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设立文件(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申请的仅需提交营业执照,以企业法人内设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内设机构成立文件,其负责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授权单位意见(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原件);
4.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5.考核项目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仅网上提交);
6.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仅网上提交);
7.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仅网上提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审批栏目,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授权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负责该项目受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申请计量授权复查的,请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原则的申请单位,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考核:质监部门组织评审组完成对申请人的考核。

(四)审批:质监部门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查询: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计量授权考核费。

收费标准:计量授权考核费,省级每个机构1500元(100项以下,含100项),10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市级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下,含50项),5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省质监局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3:00-17:00。

各市质监局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各市质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业务联系方式》(/sdzj/bszn/124879/index.html)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省质监局门户网站() /首页/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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