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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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财政部规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

财政部规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
要 统 筹 运 用 水 污 染 防治 专 项 等
《 意见》 提 出,完善制度
规 范 ,优 化 机 制 设 计 ,在 水 污
相 关 资 金 ,对 P P P项 目予 以 适 染 防 治 领 域 形 成 以合 同约 束 、 体 系 ;转 变 供 给 方 式 ,改 进 管 度 政 策 倾 斜 ,并 将 水 污 染 防 治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监 管 、绩 效 考 理模式 ,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 P P P项 目有 关 财 政 资 金 纳 入 中 核 等 为 主要 内容 ,多层 次 、一 资金等政策 引导 ,建立公平公 期 财 政规 划 管理 。
体化 、综合性的 P P P工作规范 正的社会 资本投资环境 ;进水
水利部修 订水利投 资计划执 行考核 办 法
水 利 部 5月 1 3 日 印 发 体 目标 : 本 年 度 下 达 的 投 资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 中 小 河 流 治
《 中央水 利投 资计 划执 行考 核 计 划 应 于 当 年 年 末 基 本 完 成 , 理 等项 目投 资计 划 执行 有 明 办法》,以进 一步 规范 水利 投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应 完 成 当 年 中 确 完 成 时 限 要 求 的 ,按 照 具 资计划 管理 ,加快 中央水利投 资计 划 执 行 ,提 高 中央 水 利 投 资 效益 。 根据 《 办 法》,考 核 的 总 央投资计划 的 9 0 %以上 ,其 体 要 求 执 行 。定 期 进 度 考 核 他 水 利 工 程 应 完 成 当 年 中 央 每 年 两 次 , 并 以 水 利 部 办 公 投 资计 划 的 8 0 % 以上 。 其 中 , 厅 函正式 通 报 。 国 家 对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病 险
排 ,重 点 关 键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示 合 利 用 水 平 等 因 素 ,主 要 采 用 范 推 广 和 改 造 升 级 以及 其 他 经 补 助 、 以奖 代 补 、贴 息 和 据 实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

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八月十日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2020年节能减排的补贴政策是什么

2020年节能减排的补贴政策是什么

2020年节能减排的补贴政策是什么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

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将择优补贴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将择优补贴

一 《 报 属 通 , 知 选 择 》 , 范 示 围 范 为 项 废 目 钢 由 铁 企 、 业 废 有 自 主 色 金 申 现 心 工 高 值 艺 技 化 术 、 高 先 质 进 化 成 利 熟 用 , 废 。 弃 四 资 是 源 采 实 用 : 三 一 。 竺 : : ’ 。 ~ ’ b - L J 上 ■ 1 二 、 。 / l 开
行业、 重 点地 区节能 减排 ; 重点 关 拨 、 后清算 的资金 拨付方式 。
行办法》 、 《 夏热冬冷地 区既有建 筑
键 节能减 排技 术示范 推广 和改 造
《 办法 》 还规定 , 财政部根据项 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特点等情况 , 将资金下达地 等同时废止。 升 级 ;其 他经 国务院 批准 的有 关 目任务 、
资金 重点 支持 范围是 :节 能减 排 因 素 , 主要 采 用 补助 、 以奖 代 补 、 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 》 、 《 工业 体 制机 制创新 ;节能 减排 基础 能 贴息 和据实 结算 等方 式 。以奖代 企业 能源 管理 中心建 设示 范项 目 力 及公共 平 台建设 ;节能减 排 财 补 主要 根据 节能减 排工 作绩效 分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 《 合 政政 策综合 示范 ; 重 点领域 、 重 点 配 ;据 实结 算项 目主要 采用 先预 同能 源管理 财 政奖励 资金 管废 旧 的 设 备 设 施 先 进 完 备 、 运 转 稳 定 , 。
矗 , 各 地 妻 二 力 关
《 行 可 办 再 法 生 》 能 , 源 这 发 是 展 相 关 专 项 部 资 门 黧 金 第 三 管 理 次 暂 对 使 能 用 源 效 产 益 业 的 、 发 引 挥 导 财 作 政 用 资 , 金 具 q 对 - 可 重 再 要 生 意 : L 二 一 : 三 ! 三 : 二 .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

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

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 五条
节 能 减 排 补 助 资 金 分 配 结 合 节 能 减
排 工作性 质 、 目标 、投 资 成 本 、节 能 减 排 效 果 以

第 三十 四条
项 目资 金 管理 建 立 信 用 管理 机
第 三十 七条 对 于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不 按 规 定 管理 和使 用 项 目资 金 、不 按 时 报 送 年 度 收 支 报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节 约 能 源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 促 进法 》 等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深
化 财税 体 制改 革 的 具 体要 求 ,我 部制 定 了 《 节 能 减 排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政 策 法规
2 0 1 5 年 第 5期
关于印发 《 节能减j { } 补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建 [ 2 0 1 5 ]1 6 1 号
各省、 自治 区、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财务 局 :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关 于 深 化 财税
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 十五 条 项 目资 金 管 理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 自然科 学 基金 委 应 当及 时 公 开 非 涉 密 项 目预 算 安排 情 况 ,接受 社会 监督 。
目负责人 ,按照 《 预算法》 、《 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
条例 》 和 《 财政 违 法行 为 处 罚处 分 条 例 》 等 法律
面积的 6 9 . 9 % 。龙岩 是 全 国少 有 的 森林 高 覆 盖 地

财政部出台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出台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出台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发布新版《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旧版《办法》作出12处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旧版《办法》实施5年成效显著长期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从“十一五”开始就设立了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

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

《办法》的出台,统筹整合了当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或者分别设立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等中央层面的奖励资金,进而设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

据了解,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等。

2019年,财政部分三批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其中,用于2015-2017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清算87.7亿元;用于高效电机推广补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补清算、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2015-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共计350.58 亿元;用于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共137.78亿元。

2019年11月,财政部发布《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对地方分配结果》。

其中用于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总计约160亿元;用于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计约153亿元;两年共计约313.68亿元。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市*确定的其他用途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拨款补助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万元贷款贴息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以奖代补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财建〔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四、财政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围绕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和出台的产业发展规划,对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先后设立了多项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涉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等,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障经济稳定增长。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中央财政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贴息、现金补贴等10条财政扶持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

财政扶持政策序号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1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3、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4、工业领域自主创新;5、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6、中药材扶持;7、行业标准体系建设;8、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9、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2012年8月10日起财政资金支持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励, 中西部地 区按 3 0 / 0 元 吨标 准煤给予 一次性奖励 。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 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 四章 奖励资金 的 申报 和下达 第八 条 符合 条件 的节能技 术 改造项 目 , 由项 目单位 ( 包括 中央直属 企业 ) 出奖励 资金 申请 报告 , 经 提 并
财政 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于 印发《 能 节 技 术改造财政 奖励 资金 管理 办法》 的通知
财 建 [O 1 37号 2 1] 6
各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 单列 市财 政厅 ( )发展 改革 委 ( 委 、 贸委 、 局 、 经 经 经信 委 、 信委 、金使 用效 率 , 我们制 定 了《 能技术 改造 财政 奖励 资金管理 办法 》请 遵照执 行 。 节 ,
附件 : 节能技 术改 造财 政奖励 基金 管理 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 展改 革委
二 。一一年 六月 二十 一 日
附件
节 能技 术 改造 财 政 奖 励 基 金 管理 办 法
( ) 目单位 改造 前年综合 能源消费 量在 2 吨标准煤 以上 ; 四 项 万
( ) 目单位 具有完 善 的能 源计量 、 计和管 理措施 , 目形成 的节能量 可监测 、 五 项 统 项 可核实 。
第三章 奖励标 准
第六 条 东部 地区节 能技术改造 项 目根据项 目完工后 实 现的年节 能量 按 2 0 / 4 元 吨标 准煤给 予一次性 奖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 民经济 和社 会发 展第 十二个 五年 规划纲
要 》 为加 快推 广先 进节 能技 术 , 高能源 利 用效 率 ,十二 五 ” 问 , , 提 “ 期 中央财 政继 续安 排专 项 资金 采取 “ 以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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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
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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