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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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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始密码西安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是多少?西安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111111西安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贷款对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房屋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申请条件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异地贷款:(一)申请人或配偶具有西安地区户口(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人或配偶在西安地区长期工作或居住的(需提供一年以上西安地区完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或持有西安地区居住证)。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正常;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3.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中近5年内不超过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违约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4.同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贷款规定。

所需资料(一)外地市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办理异地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2.借款人近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缴存中心或缴存银行的公章(或业务章);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6.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7.购房首付款证明;8.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9.办理异地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市购房办理异地贷款开《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表2);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贷款流程(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按照本规程第三项要求,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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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负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部门,其服务对象包括所有当地在职和退休的职工,同时也包括在本地陆续购房的居民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职责包括:收取住房公积金;解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定期进行公积金账户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等。

如今随着中国住房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感兴趣,那么华旅游AI助手给大家整理了关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的相关信息。

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的作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联系方式。

由于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大量人群,有许多人需要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相关问题,比如公积金收取情况、贷款条件、账户查询等。

因此,一个准确无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非常重要,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广大的职工和购房者提供方便。

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的查询方法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西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待量也不小,因此,建议在查询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时,应该先了解其官网联系方式一栏是否更新。

第一种方法是查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电话号码。

在查询前,建议没有积累的职工或购房者在查询过程中准备好有效预约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便核实个人身份信息,以此来避免信息泄漏或误传。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查询到准确的电话号码,建议直接去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中心大学南校区,西工大创新港6号楼。

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用电话1、全市统一公积金查询热线:123292、网上申报热线:************3、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4、公积金咨询热线:************5、房屋贷款热线:************四、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流程1、职工或购房者在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的时间段,携带有效的预约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该中心。

西安公积金封存提取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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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西安公积金封存提取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西安市【发布时间】2007-01-25【生效时间】2007-03-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审批二、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政发〔2008〕21号)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4〕61号)四、办理条件1. 新设立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以前未办理开户的须予以补办;2.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银行基本账户、经办人等信息发生变更;3.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注意事项: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账户注销前,必须将所有职工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

3.经办人提交申请资料时注意附带电子版文档。

4.单位及个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单位账户设立:1.单位经办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分中心或下设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批,审核通过后,予以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单位经办人持已审核汇缴清册及汇缴书,到缴存银行缴款,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和首月汇缴业务。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经办人提供申请材料到所属中心管理机构办理:在市本级开户的单位,到中心归集处申请办理;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到各自分中心申请办理;在区县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到各自管理部申请办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住房困难,西安市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集体储蓄机制,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相关的资金支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西安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用途、申请流程等方面。

二、提取条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西安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2. 增购自住住房:已拥有住房的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增购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

提取比例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商业性个人住房并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4. 住房大修:职工在西安市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支付大修费用。

三、提取方式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 现金提取:职工可以直接前往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现金提取。

2. 划拨提取:职工可以通过与购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将公积金直接划拨给购房单位作为首付款或部分支付房款。

四、提取用途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购买住房: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增购自住住房。

2.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住房大修: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的大修、维修等费用。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一、业务范围1.业务政策查询2.业务表单下载3.单位账户信息查询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5.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6.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7.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8. 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9.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市内转移10.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设立11.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启封12.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封存13. 新职工补贴个别补缴1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15.单位查询密码修改二、业务说明(一)业务政策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

(二)业务表单下载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下载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表单。

(三)单位账户信息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包括单位帐户信息、职工清册、单位明细账、职工汇缴明细、业务变更清册、基数调整信息、单位年度对帐单等相关信息。

1. 单位信息查询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公积金汇缴信息、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基本结算户账号、单位设立日期、公积金缴存银行、单位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公积金单位登记证证号、托收情况。

(2)公积金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3)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2. 职工清册查询(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职工帐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汇缴状态、汇缴年月、工资基数、月缴存额、余额。

(2)新职工补贴信息:汇缴年月、月缴额、余额。

3. 单位明细账查询按业务类型、汇缴年份可分别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所属年度内的单位汇补缴、个人补缴、年度结息、部分提取、销户提取、转移等信息。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1.1 参保条件。

根据西安市公积金管理条例,参保条件包括: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稳定就业的单位职工,以及自行创业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职工。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1.2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因个人、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3)因个人、配偶、子女入学需要支付的教育费;(4)因个人、配偶、子女的残疾需要支付的残疾费;(5)支付住房贷款利息;(6)租住住房;(7)因离休、退休、下岗、失业等原因需要支付的住房租金。

二、提取流程。

2.1 提取申请。

在满足提取条件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医疗证明、教育费用发票等。

2.2 材料审核。

人力资源部门会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并且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通过后,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 中心审核。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一步审核提取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能够顺利提取公积金。

审核通过后,中心将通知相关银行进行资金划拨。

2.4 资金划拨。

银行收到资金划拨通知后,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信息,将公积金提取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

2.5 提取完成。

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或者其他指定渠道,查询到公积金提取款项已经到账。

提取流程至此完成。

三、注意事项。

3.1 提取时限。

公积金提取的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所在单位和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提取时限内,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以免影响提取进度。

3.2 提取额度。

不同类型的公积金提取有不同的额度限制,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提取申请。

同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3 提取记录。

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备案之需。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家负责管理公积金的机构,为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帮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积金的重要性,申请公积金已经成为了很多人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途径。

因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班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引导。

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西安市房地产行业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由西安市政府授权设立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西安市区内的住房公积金。

其职能包括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助力居民实现安居梦想,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住房福利和优质房源。

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为能够满足人们对公积金的需要,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开始营业,下午5:00结束。

周末和节假日中心不对外开放,因此居民在申请公积金时要特别注意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是中心工作的时间段。

如果需要咨询公积金相关事宜,也可以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拨打咨询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流程1、注册开户西安市区内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均可以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账户。

个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再进行开户,获得公积金账户。

2、缴存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银行自助缴存、银行柜台现金缴存、银行网点存款或现金上缴入账等多种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

时间为工资的15号至当月份最后一日,单位应将公积金存入不少于该月工资额的5%。

每年定时核算,企业有权进行缴存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部分。

3、提现缴存时间满12个月以上或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支持购买住房、还房贷、护理照顾、大病医疗等多种用途的提取方式,且提取不受职业等条件限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市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扩大宣传教育,集中整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段先念西安市副市长副组长:李小六市政府副秘书长薛华锋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成员:刘晓民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富琴市劳动保障局副巡视员王学超市建委副主任吴胜利市外经贸局副巡视员周贻佑市审计局副巡视员胡建新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军昌市工商局副局长马洛生市质监局总工程师崔林市房管局副局长许一双市总工会副主席杨民生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明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贾生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益民曲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何亮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副主任逯雁春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张信祖市地税局副局长高伟市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程兴财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薛华锋同志兼任。

办公室负责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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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官网】点击图片进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死亡职工生前未办理银行卡签约的,提取资金应当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允许转入第三方账户。

2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3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专柜申请提取。

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

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提取业务复核岗对已录入业务进行复核。

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户。

4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

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5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12种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住房:未在城市范围内或周边30公里范围内拥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首套住房。

2. 购买二手住房:未拥有住房且连续缴存满3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二手住房。

3. 支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且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贷款。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住房装修。

5. 养老入住:年满60周岁并具备一定收入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院入住等相关费用。

三、提取方式1. 自助提取:职工可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提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2. 银行柜台提取:职工可前往指定银行柜台提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3. 网上提取: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通过在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金额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30%。

2. 购买二手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20%。

3. 支付住房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70%。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装修费用的50%。

5. 养老入住: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养老院入住相关费用的50%。

五、提取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提取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装修合同等。

2. 填写申请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提取金额等。

3.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陕西省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陕西省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陕西省公积⾦在哪⾥提取
陕西省住房资⾦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归集、⽀取、管理省属⾃收⾃⽀事业单位、部分中央驻陕单位和省属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陕西省公积⾦在哪⾥提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陕西省公积⾦在哪⾥提取
陕西省公积⾦提取地点在陕西省住房资⾦管理中⼼,该中⼼具体座落在西安市南⼆环西段202号。

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需要满⾜⼀系列的条件,然后还要携带材料到该中⼼进⾏审核。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全⽂》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住房公积⾦的,应当同时注销职⼯住房公积⾦账户。

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的继承⼈、受遗赠⼈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也⽆受遗赠⼈的,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
职⼯提取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办理⽀付⼿续。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陕西省公积⾦在哪⾥提取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信息查询及提供授权书

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信息查询及提供授权书

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信息查询及提供授权书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项条款,关注您的权利和义务。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授权书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被授权人的相关服务。

您的签署、使用、登录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授权书条款的约束。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为授权人(本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其他服务过程中,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政府部门、政府信用信息服务或共享平台、其他政府平台、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机构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信用信息,有权在不违反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相关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政府部门、政府信用信息服务或共享平台、其他政府平台、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机构)查询、了解、核实有关本人的身份、住所地、婚姻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

二、授权人同意,无论前述业务是否审批通过,被授权人均有权保留本授权书、授权人身份信息认证、授权操作的相关电文数据,以及依据本授权书查得的相关信息。

三、如被授权人超出本授权书的范围违法查询、使用或提供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授权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书内容所述事项,本授权书下的授权是授权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授权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手机APP等互联网自助渠道提交前述授信业务申请并在业务申请界面勾选包含“我已阅读并同意《个人信息查询及提供授权书》”语句的选项代表授权人签署同意本授权书。

授权人姓名:授权人证件类型:授权人证件号码:授权日期:。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2019)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中心将加强对资金运行情况分析研判,适时启动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分级响应措施,确保公积金稳定运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 年4月10 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保障基本刚需,支持改善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充分发挥公积金互助性、保障性作用,体现缴存职工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加大内部资金融通的基础上,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实施提取政策、贷款倍数和贷款额度动态调整等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条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资金净流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供需趋势研判,建立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实施三级响应。

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满足风险等级条件,通过综合研判,启动相应响应措施:(一)一级响应:个贷率在85%-90%之间1. 暂停西安地区(含西咸新区)以外购房提取公积金。

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与缴存余额挂钩,公积金缴存余额(含配偶,下同)大于等于2 万元的,倍数下调为15;缴存余额小于2 万元的,贷款额度在现行规定上相应下调5 万元。

(详见附表1)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相应提高10%;精装修房屋首付比例不低于40%。

(详见附表2)(二)二级响应:个贷率在90%-95%之间1. 在继续实施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暂停家庭代际间互助购房提取,即父母买房不能提取子女的公积金,子女买房不能提取父母的公积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202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202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市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调整,市政府决定对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部分委员做如下调整:一、聘任和文全、翟金海、薛敏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王琳、杨根民、许兵不再担任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8日调整后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一、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10人)和文全西安市副市长王西京西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晓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杨明瑞政协西安市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主任姚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兴平西安市司法局副局长王琦西安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建军西安市审计局副局长翟金海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俊凯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二、工会及职工代表(10人)魏大宝珠西安市总工会副主席于玮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李鹏西安高新区教育系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教育总督学康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刘振宇比亚迪西安地区总经理、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刘朝蓉西安中兴通讯软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赵娟娟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李文平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马晓宏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保部主任杨晓陕西华圣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主管三、单位代表(10人)王建轩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吕岳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童天喜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总会计师吴海滨西安印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田喜民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西电电气公司党委常委孔建辉西安城投集团副总经理薛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所长助理、党委委员余洁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劳资管理室主任钱梦勇西安交通大学审计处副处长廉宏彬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46.0
2022-05-27
4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度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数字线路采购项目
中心
28.9
2022-09-26
5 维修改造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26.7
2022-05-25
6 西铁分中心物业服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20.0
2022-09-05
7 档案托管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3 / 14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重点项目
(1)工商系统(3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大宗印刷政府采购
中心
100.0
2022-09-14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运维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服务采购项目
中心
90.0
2022-12-19
3 办事大厅排队叫号机采购项目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46.0
2022-05-27
4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度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数字线路采购项目
中心
28.9
2022-09-26
5 维修改造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26.7
2022-05-25
6 西铁分中心物业服务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资质:
一、代理项目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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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官网】
点击图片进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
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死亡职工生前未办理银行卡签约的,提取资金应当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允许转入第三方账户。

2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3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专柜申请提取。

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

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提取业务复核岗对已录入业务进行复核。

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
户。

4
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

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5
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12种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
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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