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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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2020)
〉办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为便于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监督管理,现就我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区域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包括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燕山山区(高程50米以上)、坝上高原区。
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
(一)风蚀易发区范围涉及68个县(市、区)的314个乡(镇、街道办),详见附件1;
(二)水蚀易发区范围涉及139条河道、13个蓄滞洪区和8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详见附件2;
(三)人为集中扰动区范围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集聚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城镇建设区(不包括建成区),以及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区。
三、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在上述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附件1:河北省水蚀易发区范围.doc
附件2:河北省风蚀易发区范围.doc
河北省水利厅
2020年3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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