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2020)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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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增发国债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和危大工程安全,我们组织制定了《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4月12日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灾后恢复重建重要讲话精神,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将增发国债水利基建项目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各项目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需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紧盯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强化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特印发此明白纸。
一、关键工序质量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一)项目法人单位1.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2.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对项目中《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格进行编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有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4组织(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的临时工程,制定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二)监理单位1.根据《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第六条 其它变化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
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 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16〕 65 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
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或计划,依法依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中有何情况及时反馈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3月25日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全程管控、跟踪落实”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利部、厅党组工作部署,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上下联动,实现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全覆盖,及时精准发现并解决问题,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
二、检查对象1.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后下放省水利厅监管的生产建设项目。
2.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含下放项目)。
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形式1.书面检查。
省水利厅向生产建设单位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附件2)、《已批待建(停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附件3)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附件4),生产建设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所属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自查,并按要求填写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水利厅。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8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生态支撑。
2020年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合理确定每个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编制完成我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
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为便于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监督管理,现就我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区域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包括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燕山山区(高程50米以上)、坝上高原区。
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
(一)风蚀易发区范围涉及68个县(市、区)的314个乡(镇、街道办),详见附件1;(二)水蚀易发区范围涉及139条河道、13个蓄滞洪区和8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详见附件2;(三)人为集中扰动区范围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集聚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城镇建设区(不包括建成区),以及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区。
三、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在上述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和邯郸市水利(水务)局: 为落实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资金引领作用,多渠道增加投入,优选工程项目,保障工程高效实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7月19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一、目的意义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实行竞争立项,是落实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实施,对发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投入,保障重点工程高效实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具有重要的现实需要和长远意义。
二、基本原则按照突出重点、科学治理、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的原则,重点筛选领导重视、工作扎实、资金有保障、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重、治理效果好的县区,优先支持。
三、适用范围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申请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
四、立项条件1.项目县党委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力度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2.项目县能够将国家和省下达的水土保持资金足额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
3.申报项目能够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含依法依规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积极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水土流失治理投入。
4.项目县重点工程建设组织推进措施有力,项目开工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能够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在审计、稽查、督查中未发现严重以上的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问题。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动新增国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曹大禹*************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5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本明白纸将水利基本项目划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及后评价阶段等4个阶段,共70项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7项)1.项目建议书。
一般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组建项目法人。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的意见》(水建管〔2020〕258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水建〔2021〕7号),及时依法依规组建项目法人。
4.施工准备。
开展施工现场征地、拆迁,开展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场地平整,以及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初步设计。
包括初步设计编制、咨询、审查及批复。
择优选择(达到限额时需通过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专家审查修改后,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0年11月2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正文最终定稿【2017】365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
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01•【文号】办水保函〔2020〕48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做好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范围基于2020年上半年卫星遥感影像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解译发现的疑似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弃”“超防治责任范围扰动”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一)遥感解译。
水利部统一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完成遥感解译工作,并于8月上旬前通过专门APP将分省分县现场核查工作底图下发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现场核查和取证。
水利部负责新疆、西藏两区较大扰动图斑现场核查,其他扰动图斑现场核查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将扰动图斑现场核查与监管取证一并进行,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和质量。
新疆、西藏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水利部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做好较大扰动图斑的现场核查工作。
(三)违法违规项目查处。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和取证情况,对违法违规项目采取限期整改、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措施,并于10月31日前将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及查处情况报水利部及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四)挂牌督办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
水利部挂牌督办案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各地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中选取1-3个,并请于11月30日前报部。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案件不得少于3个。
(五)全面总结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总结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并于2021年1月底前报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06.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实际,我厅起草了《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3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厅。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6219445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号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邮政编码:0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6月5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方案审批。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办水保〔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发挥信用监管在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切实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单”)制度,做好“两单”认定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两单”列入问题情形(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
2.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3.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因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未被准予许可的。
4.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5.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
6.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予制止和督促整改的;对未批先弃、乱弃乱倒、顺坡溜渣、随意开挖等未予制止和督促整改的。
7.设计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擅自降低防治标准等级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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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2020)
〉办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为便于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监督管理,现就我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区域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包括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燕山山区(高程50米以上)、坝上高原区。
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
(一)风蚀易发区范围涉及68个县(市、区)的314个乡(镇、街道办),详见附件1;
(二)水蚀易发区范围涉及139条河道、13个蓄滞洪区和8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详见附件2;
(三)人为集中扰动区范围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集聚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城镇建设区(不包括建成区),以及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区。
三、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在上述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附件1:河北省水蚀易发区范围.doc
附件2:河北省风蚀易发区范围.doc
河北省水利厅
2020年3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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