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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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西咸新区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咸新区(以下简称西咸新区)开发建

设,加快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

务等活动。

西咸新区的围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西咸新区的目标定位是按照“核心板块支撑、

快捷交通连接、优美小镇点缀、都市农业衬托”的要求,创

新城市发展方式,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努力把西咸新区建设

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

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例。

第四条西咸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优化

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坚持市场

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在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社会

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

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咸

新区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

例。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各新城工作,各新城管理机

构负责各自辖区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对西咸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两市及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第八条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西咸新区发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西咸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

行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性文

件等方式,支持、推进西咸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行政管理职责和服务

第九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级管理权限,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西咸新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

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审批各新城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西咸新区的规划实施依法进行管理;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管理西咸新区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

民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察、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文物、信访维稳、社区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制定交由西

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围以及省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西咸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凡属省级下放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直接由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或授权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凡由西咸新区行使的权利,、两市不再行使。

第十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逐步对新区围的街镇实行行政托管,探索和实施适合西咸新区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一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区设立派出

机构,为进驻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

职责和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大部制改革、负面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审批清单制

度等,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职能。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

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

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

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

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

序和工作方式等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西咸新区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

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西咸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

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西咸新区及各新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大、

政协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人口比例相应确定人大代表和政

协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在西咸新区探索设

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和审判机构。

省公安厅成立西咸新区公安协调机构,省检察机构、审

判机构分别设立西咸新区检察机构、审判机构的派出机构,

待条件成熟时分别成立西咸新区公安、检察、法院分局(院)。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

第十六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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