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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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西咸新区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咸新区(以下简称西咸新区)开发建
设,加快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
务等活动。

西咸新区的围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西咸新区的目标定位是按照“核心板块支撑、
快捷交通连接、优美小镇点缀、都市农业衬托”的要求,创
新城市发展方式,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努力把西咸新区建设
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
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例。

第四条西咸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优化
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坚持市场
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在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社会
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
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咸
新区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
例。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各新城工作,各新城管理机
构负责各自辖区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对西咸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两市及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第八条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西咸新区发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西咸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
行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性文
件等方式,支持、推进西咸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行政管理职责和服务
第九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级管理权限,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西咸新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
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审批各新城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西咸新区的规划实施依法进行管理;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管理西咸新区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
民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察、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文物、信访维稳、社区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制定交由西
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围以及省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西咸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凡属省级下放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直接由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或授权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凡由西咸新区行使的权利,、两市不再行使。

第十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逐步对新区围的街镇实行行政托管,探索和实施适合西咸新区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一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区设立派出
机构,为进驻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
职责和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大部制改革、负面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审批清单制
度等,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职能。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
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
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
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
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
序和工作方式等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西咸新区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
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西咸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
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西咸新区及各新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大、
政协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人口比例相应确定人大代表和政
协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在西咸新区探索设
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和审判机构。

省公安厅成立西咸新区公安协调机构,省检察机构、审
判机构分别设立西咸新区检察机构、审判机构的派出机构,
待条件成熟时分别成立西咸新区公安、检察、法院分局(院)。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
第十六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
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

各新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分区规划、各新城控制性详规。

各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组织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委托西咸新区规划委员会,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行使市级规划管理职能,负责新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咸新区实行两级规划管理。

各新城规划管理部门是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新城围行使相应规划管理职能。

未经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在新区围办理规划编制、项目规划审批、规划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许可等相关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承担新区围的规划执法监察责任。

新区和各新城应当设立规划执法监察队伍,负责所辖围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西咸新区行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在行政区划未调整之前,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行辖区、两市及相关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对辖区围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和统一登记发证。

按照
权责一致的原则,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承担辖区耕地保护、
执法监察、信访维稳等相关责任,以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名义,承办土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发证、土地交易等业务。

西咸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围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未经西咸新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在新区围办理土地规
划修改、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
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
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西咸新区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
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西咸新区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西咸新区总体
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
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
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第二十四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
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条西咸新区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与进驻新区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西咸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西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西咸新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围实行异地补充解决。

第二十八条西咸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行使市级建筑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西咸新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授权开展区环境保护相关
工作。

第二十九条西咸新区根据授权开展区水利、农业、林业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西咸新区负责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章产业促进
第三十一条西咸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医疗、节能环保等产业,建成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以及航空物流、文化旅游、商贸会
展、能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国家级现
代农业示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
步发展。

西咸新区应当制定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
规划和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
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准入和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
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


产业发展目录中禁止发展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产业,限制引进,并明确引进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重点
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申报列入国家重点
项目计划。

第三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
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器、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和管理工作。

建立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
心,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平台。

采取措施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
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引导和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
验基地和工业性试验基地。

第三十四条西咸新区应当加强历史遗址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推动历史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五章人才保障
第三十五条西咸新区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制咸新区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人才到西咸新区工作,并提供便利和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支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在西咸新区工作的人才在企业设立、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西咸新区对本区产业发展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的科研项目,可以给予相关研究机构或者人员奖励。

在西咸新区工作的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西咸新区支持本辖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八条西咸新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新区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及管理人
才;支持新区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
件等参与新区人才培养计划。

第六章社会治理
第三十九条西咸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
多方参与、公平正义的治理机制,形成公开透明、办事高效
的社会治理体制。

第四十条西咸新区应当推动在本辖区居住的人员积极
融入社区,并为其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
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通过资金
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

第四十一条西咸新区应当根据新区建设发展需要,建
设适量的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等,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
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为人才引进、企业发展
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支持和引导本辖区的单位和
个人参与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

西咸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
治,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机制。

第四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健康、
有序的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与新区
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
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
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西咸新区财政管理部门应当行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权,向省财政报告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设立相应新区本级金库,直接对接省国库,办理新区财政、国税、地税收入的征纳报解和经费支出划拨,并负责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原则,相应调整西咸新区和各新城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对西咸新区的政府债务指标单列并给予倾斜,加大对西咸新区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五条西咸新区应当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先进生产
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西咸新区建设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西咸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西咸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西咸新区与、两市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西咸新区与两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第四十七条西咸新区应当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央企、省属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资源、科技、金融互为支撑,通过
资源增信、证券化等方式支持西咸新区发展。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西咸新
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人为本、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
制度,并制定人才引进和激励措施,吸引各类人才到西咸新
区创业、就业、落户,不断提高新区人口城镇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在西咸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依法享受省
和省境所有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在西咸新区5年有重大投资的企业,可优先参与陕北能源开发。

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
持在陕资源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西咸新区建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企业土地使
用退出机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
准入、退出制度的,违规引进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产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制定人才引进、
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的;
(四)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对辖区
文物、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省级有关部门对由其上报的西咸新区开发
建设和发展事项未优先上报,或者对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上报
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有关部门在办理可能影响西咸新区健康发展的项目选
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未征求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意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西咸新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
效果,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
不作负面评价: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
条例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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