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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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

摘要: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现象比较严重,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时有发生,这客观上要求工业企业建立起强烈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本文从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现状入手,探讨了形成目前这种情形的原因,进而建议我们要完善关于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1、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现状

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环保问题更显得尤其紧迫。比如2010年广东省环境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0年仅仅在广东省,全省废水排放总量72.3亿吨,较2009年增长5.2%。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8.7亿吨。 2010年广东全省工业烟尘排放量25.3万吨,比2009年增加2.8%;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5455.8万吨,比2009年增加10.7%;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4.2吨,比2009年减少11.3%。2010年,全省工业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为427.4吨,较上年增加23.7%。全省烟尘排放量31.1万吨,比上年增加4.0%,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25.3万吨,比2009年增加2.8%,占全省烟尘排放总量的81.4%。

境的影响日益严重,经济越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也越大,工业企业的生产行为已经深深的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环境状况,进而对人们的

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一系列的影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继续健康快速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负有重要责任。企业环保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追求利润是企业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为了无限追求利润而放弃对社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多的时候体现的是对人类生存的道德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综合体。

担的环保责任,关于工业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屡屡被曝光,其破坏情形触目惊心。比如媒体在2010年7月报道的紫金矿业污染汀江案,造成汀江下游378万公斤鱼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是在2010年,大连港发生油污泄漏事件,吉林永吉一家化工企业7000只化工桶因故漂流在松花江上,以至几乎发展成为影响中俄两国环境的国际事件。大量环保案件的发生向人们敲响了警钟,促使我们必须重视企业的环保责任问题。

2、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的产生原因

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既有生产技术的客观原因也有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主观原因,既有现实利益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因此我们在讨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时应该保持一个客观的态度。

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非常薄弱的,这里面既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现实利益的影响。现代工业起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传统中国文化把现代工业企业认为是一个怪物,违反了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观念,因此在传统意识上,单个的企业管理者就认为自己开办企业只是一个谋生的手段,对外部世界的影响自己是可以不负责任的,将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闻不问,缺少一种社会责任感。就现实利益而言,对一个工业企业者来说,他更多的是只看到本企业的局部利益而有意或者无意忽视了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

面来说,由于地方政府单纯的追求gdp,以gdp衡量政府官员的政绩,使得某些地方政府纵容企业的污染行为,客观上弱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甚至助长了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行为。比如前文说到的紫金矿业对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了60%,这样一种畸形的财政收入格局对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是不利的。如果我们认真分析目前的环境污染情况,可以发现,一个地方要是过度依赖一个产业或者一个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环境保护情况是值得担忧的。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当前的单纯以gdp 的高低来衡量地方官员政绩的做法。

负面影响还是会存在的,依赖现代科技的工业企业在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更为严重的是,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大量依靠土方法和早已被淘汰的落后技术

的小工厂小作坊,它们对环境的破坏作用更大更严重。这样的工业企业很难谈得上有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这就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加强宏观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严厉打击各种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小工厂小作坊。同时,我们也不能迷信科学技术,不能单纯的依靠科技进步来达到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物质资料的生产,提倡一种低碳生活同样也是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

门受到掣肘,其工作职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当前我们国家的环保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而不是垂直于中央政府的领导。地方环保部门所使用的资金来自于地方政府,其人事安排也依靠地方政府,所以这就使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因而环保部门也就不能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落在实处,不能很好地履行部门职能。建立一种独立的、合理的环保制度在当前的形势下是非常有必要的。

3、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制度

容,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是这项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种体现。

1989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这20多年也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工业企业大量增多,污染现象层出不

穷,因此用这部颁布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法律来处理目前国内的环境污染现象显然已经是不合时宜的。我们应该对现行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梳理,将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或废除,以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项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的保证目前各级政府在管理工业企业履行相关环境保护责任时的法律适用现实性和有效性。

这一点,我们在制定环保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就需要平衡协调各环境保护主体间的利益,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才可能具有更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可以在对环保问题进行立法之前,立法机构应召集不同的利益部门,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各大工业企业、各环保研究机构,通过听政会、座谈会,研讨会、开展问卷调查等了解各自的诉求,努力消除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不信任感。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保护进行规范,再加上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保条例、环保规定,我国关于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体系不可谓不庞大,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环保责任法律体系还是不健全的,立法过于分散、凌乱,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因此对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起不到根本的遏制作用。反过来,一旦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低于其实得的收益,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会更加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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