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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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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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物权与债权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释。

一、定义1. 物权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个体可以享有该物体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追索权等权益。

在物权关系中,个体可以对物体进行支配和支配方式的选择。

物权的主要特点是绝对性、直接性和独占性等。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通常是由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主张的权利。

债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权,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二、权利主体1. 物权的权利主体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具体的个人或者法人。

物权可以归属于私人所有,如个体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公共所有,如国家对国土等资源的所有权。

2. 债权的权利主体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个体或法人。

债权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主体,如法定债权人、受益人等。

三、内容性质1. 物权的内容性质物权是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具有明确的标的物和范围。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同时也包括对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追索权。

2. 债权的内容性质债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要求权,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义务。

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币债权、债权人的合法要求、终止债务关系等。

四、权利性质1. 物权的权利性质物权是绝对的、直接的和独占的权利。

绝对性是指权利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除非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直接性是指权利可以直接归属于个体,个体对物体的支配权从而具有直接性。

独占性是指权利人可以排他地享有和支配物体,其他人不能干涉。

2. 债权的权利性质债权相对而言是相对的、间接的和可转让的权利。

相对性是指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债权的存在依赖于债务人的存在。

间接性是指债权人通过发出请求或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而不是直接支配物体。

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常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事合同关系。

随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和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人们对《合同法》调整的债权和《物权法》调整的物权比较容易区别。

但对具体的民事合同中的物权与债权则难以区分。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按照德国学者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合同。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

一、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

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是典型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2 、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4、债权具有相容性,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般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依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之原则,债权具有任意性。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物债二分

物债二分

划分物权与债权的支撑因素
(1)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于债权与物权二元划分的支持
(2)不当得利制度对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支持
(3)公示与公信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必然要求
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于债权与物权二元划分的支持
义务的负担行为(买卖)与物权变动行为(所有权让与合意)之 间在体系上的分离,被称为分离原则。分离原则的意义是, 产生债权的行为 (如买卖 )与产生物权的行为彼此分离,而 这种分离是通过两个重要的因素实现的:一是合意因素,二 是效果因素。 例如,在一个买卖关系中,买方A与卖方B首先就支付价款 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达成合意,但这种合意仅仅产 生了债权债务,彼此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这种合 意被称为债权法律行为的合意,其效果仅仅是产生债权债 务。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彼此交付标的物并有转移所有权的 合意时,所有权才能真正地转移,其效果是直接产生所有 权变动,这一过程被称为物权行为。
公示与公信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必然要求 既然物权的变动是基于物权合意而发生,物权的变动就必须 有一种不同于交易基础—债权行为的标志,因此,德国学者 指出:法律对于物权变动效果之产生,并不仅仅满足于当事人 单纯的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而是还要求有一项公示行为。 只有意思表示与物权公示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
不当得利制度对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支持 德国人在区分原则与无因原则之外,设立了一个实证法上的 救济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来平衡这种利益关系。即受让人 虽然根据无因性原则取得了所有权,但因缺乏基础,即无法 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相对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是,不当得利已经是债权性救济而不是物权性救济了。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历史发展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理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 (1)萌芽阶段,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 ( 2)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 法学为止; (3)债权与物权区分的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 法典颁布为止的19世纪; (4)债权与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 这种认识显然是从整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来考察的。实 际上,真正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应当始于胡果,经过 海瑟的传播,而为萨维尼所完善,最终被德国民法典 接受。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专题二物和物权1 概念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观物质实体。

2 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2)物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3)物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一般以有体物为限,但也有例外,如电力,频道等3 分类(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①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B 迷信物品、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等为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①特定物包括两类:A独一无二的物 B 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②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等B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①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4)有主物与无主物①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单方意志取得,如先占,而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志取得②无主物原则上归属于国家,但有三点例外:A 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遗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 抛弃物经他人先占的,他人因先占取得所有权;C 共有物的共有人之一放弃共有份额的,由其他共有人享有③注意无主物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失散的动物的区别(5)主物与从物①从物具备的条件:A 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B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C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D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②从物的法律意义:A 归属关系;B 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除非有相反的约定;C 担保物权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规定及于从物;D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此相反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冉昊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冉昊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冉昊通常对于财产,⼈们从经验感受出发⾸先想到的是表达归属、定分⽌争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擅长抽象思维和体系化的⼤陆法学者不断提纯,以所有权为典型发展出“物权”概念;继之对称于⼀个“债权”概念,将全部财产权利⼆分为物权与债权来加以认识;并相应琢磨出⼀物⼀权、物权法定、公⽰公信等规则来规制由物和债共同组成的财产体系。

这些研究成果在百余年前被制定法典者所采纳,分设物权编和债权编来调整社会经济的流转运⾏。

藉此制定法的能动作⽤,物权/债权的⼆元区分遂成为现代财产⽣活中⽀配我们这些后⼈的重要“前见”之⼀。

中国因公有化运⾏剥离私产30年,带来了财富、以及相应的财富之观念和运⾏的彻底断代,经验领域⼀⽚空⽩,此时社会转型,尝试收缩公有制的庞⼤空间进⾏改⾰开放的“边缘⾰命”,须⽤最短的时间重建起财产权利体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亟须⼈为理性的快速建构。

于是,在这个经验缺乏⽽⼜适于理性⼤展拳脚的历史舞台上,看似简明、清晰可辨的物权/债权财产调整体系成为我们舶来的⾸选,并最终构成了现⾏⽴法的有效选择。

但相关的争论却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以及其中明⽂规定了的“物权法定”等调整规则⽽停⽌,相反却引发了近⼗余年民法研究中反复的争论。

(1)笔者通读这些汗⽜充栋的成果后以为,本⼟学者们关注当代实际展开的反思,⽏庸讳⾔已处⾝于物权/债权⼆元区分的“前见”制约之下,因此若要期望形成有效的反动(re-act),必定会是⼀个⽐较漫长的过程⽽不可能⼀蹴⽽就,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做的事就是⾸先察明物/债之所以要区分的理由,然后梳理其演变历程,发现其内在脉络的⽭盾,最终循此⽭盾提出改善性或替代性的⽅案。

只有这样的⽅案,才可能是符合所谓民法内在科学体系(2)的,也才可能对实践产⽣良性的⽀撑和推动。

本⽂即是依此认识对第⼀步⼯作进⾏的努⼒,在物权/债权⼆元区分的纷纭论述中概括出其最主要的⽀撑和理由,以此引导下⼀步的脉络梳理⽭盾发现⼯作。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财产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简单来说,物权就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拥有物品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处置。

使用权是指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即使不是所有权人,也可以被授予使用权。

例如,你购买了一辆汽车,你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它,出售或者租赁等。

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债务人借款或者从债权人处获得其他利益时,债权就产生了。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债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债权人享有的权益。

例如,你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银行成为债权人,你成为债务人,你有义务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

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
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

物权是基于物品的实体存在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基于债务关系而产生的。

此外,物权是可转让的,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而债权则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才能转让。

总结来说,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权。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

两者在财产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于保护个人和机构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基本概念,它们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物权是指个人对于某种具体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个人依法享有向其他个人要求履行某种债务的权利。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

一、从权利主体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在物权中,权利主体是直接享有对特定物或权利的控制和支配权。

例如,房地产所有权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房产,将其租赁、出售或改建。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以自由支配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然而,在债权中,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其权利是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的债务。

例如,当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时,后者有权要求前者履行还款义务。

可以明显看出,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物权与债权是有区别的。

二、从权利对象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其具体性,即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可见的或可体现的物品。

例如,土地、房产、汽车等。

这意味着物权的实施对象必须是有形的东西。

而债权则不同,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行为、行为标的或权益。

例如,当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进行其他补偿。

从这个角度来看,物权与债权又有了明显的区别。

三、从法律依据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在民法中,物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规定,而债权依据的则是债权法规定。

物权法是一项专门规定物权利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明确了对特定物或权利的行使、约定和保护。

债权法则是关于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关系及其保护的法律。

因此,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物权与债权也可以得到区分。

四、从法律效力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性和绝对性。

权利人对该物的权利是直接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该物的支配权。

而债权则不同,其效力是相对的,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或条件才能得到保障。

例如,在借贷合同中,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获得法院判决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二)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关键词:物权法/区分/物权/债权内容提要: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

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明确物权的长期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物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物权法制定的价值,而且它还决定了物权法的内容以及体系的构建。

按照通说,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物权与债权。

[1]可见,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是财产法的组成部分。

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在国外,也曾有一些学者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提出过质疑与批评。

譬如,在法国,两个著名的民法学者普拉尼奥尔(Planiol)和撒莱(Saleilles)都认为这一区分没有必要。

普拉尼奥尔(Planiol)的“属人主义(personnali2ste)理论”认为,一切权利,尽管债权或者是物权都只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发生关系,但一切权利都具有“对抗力”,义务主体都有所谓“普遍性消极义务(obligationpassiveuniverselle)”。

这一理论旨在减损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理论的意义。

但是,后世的法国学者普遍认为,普拉尼奥尔(Planiol)的理论混淆了权利客体和权利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性,法国学界主流学者也没有接受他的这一观点。

[2]而撒莱的“客观主义(objective)理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多的是基于权利本身的财产与经济价值,而非基于权利本身所代表的法律联系。

按照他的观点,一切权利都可以最后归结为“物权”,这被认为是混淆了物权与债权这两个基本范畴。

如今,法国民法学界的主流仍然普遍接受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观点。

[3]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要坚持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简答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答:动产交付的体式格局可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看法交付。

其中看法交付又可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答:区别可从下几点举行论述:(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3)登记的效力分歧。

(4)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6、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性。

答: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依《物权法》的划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划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

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文档资料

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文档资料

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物权和债权是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学界对其特性及差别作了较为一致的总结与归纳。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近现代法上,物权和债权目的性和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物权和债权吸收了对方的合理成分,特定领域内出现了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状态和趋势。

、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

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

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一)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 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

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

二)债权的公示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债权的优先力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

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 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

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四)债权成为物权客体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 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权和债权之间区别和联系题目

权和债权之间区别和联系题目

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性质: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其物,而债权人则需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2. 权利主体: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与此相反,债权的权利主体并不特定,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3. 权利的优先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有数个债权并存时,这些债权是平等的,没有优先之分。

4. 权利的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

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具有追及效力。

5. 权利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必须通过公示才能生效。

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6. 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如房屋、车辆等。

而债权的客体则主要以行为为客体,如提供劳务、修理等。

7. 权利的永久性和长期性: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一经设立,除非法定事由出现或双方达成合意,否则不会消灭。

而债权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即消灭。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虽然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在性质、主体、优先性、追及效力、设立方式、客体以及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哪一种权利保护方式。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

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一、物权是什么权日常生活中,民众相对比较熟悉“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物权有些陌生。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们熟悉的“所有权”、“产权”的概念包括在物权之中,物权是对物的归属与利用的相关权利的理论概括。

物权是财产权。

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时不需要其他人意志,可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大主要部分构筑了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规范着物的归属,也就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是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当然内容。

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权利人必然有权处分该财产。

用益物权同样值得关注,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因为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但权利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当行使权利侵害别人或者公共利益,就是非法的。

比如,购买住宅小区内房屋开一家饭店,会给周围的住户带来噪音,也产生安全隐患,这就是非法的。

在哪些财产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这就是物权的客体问题,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物权法》对物的分类作出了规定——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指位置移动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比如大到汽车、船舶,小到一粒米、一根针都属于动产,此外还包括电、光、声音等无具体形状的有体物;不动产通常是空间位置固定的财产,最常见的不动产当然是土地和房屋。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考号:112308140458 姓名:唐玲芳【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物权制度债券制度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民法典中的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法源、物权的内容、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物债二分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物权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物债二分原则是指民法将财产权利划分为两大类,即物权和债权,旨在明确物权的性质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质对象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权利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物债二分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物债二分原则明确了财产权利的性质。

财产权利作为个人和组织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手段,其性质的明确对于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将财产权利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两类,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财产权利的性质和特征,有利于阐明财产权利的发生和行使条件,避免了财产权利观念的混淆和模糊。

其次,物债二分原则规范了不同类型权益的设立条件和效力规则。

物权与债权在设立条件和效力规则上有所不同。

物权是通过占有对物体实施支配权而形成的,其设立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习惯的约束;而债权是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而形成的,其设立条件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要素和法定的规定。

因此,在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对物权和债权的设立和效力规则进行明确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再次,物债二分原则构建了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对财产权利的直接保护和支配,其核心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制度能够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规范财产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债权制度是对债务关系的调整和维护,其核心是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与履行。

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财产权益保护体系。

最后,物债二分原则为合同法与物权法的调整提供了依据。

合同法和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两大分编,物债二分原则为这两个分编的结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一)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罗马法学家很早就开始从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中来观察这两种权利。

而潘德克吞学派利用支配权和请求权来概括这两种权利,按照萨维尼的看法,物权之所以区别于债权在于其以物为客体,在于其“以占有或者对物的事实支配为其材料”。

温德萨伊德也认为,对物权应该是物上的权利(einRechtanderSache),并且应该以物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是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相区别的,支配权与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们在权利的内容、取得方法、行使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应当在法律上对二者进行区分。

具体而言:第一,二者在物的关系的直接性程度上有所不同。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对物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其利益,而请求权只能借助他人的意志建立与物之间的联系,因而不能直接实现对物的控制。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

黑格尔说“,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样就构成占有”,“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

黑格尔实际上将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视为一种意志的支配。

日本著名的民法学家我妻荣进一步将支配的含义解释为一种意志关系,他认为,物权支配性的本质应该作如此理解:“支配的观念指的是人所表示的意思和意思之间的一种关系,所以即使在物权中,权利人使用标的物得到了法律之认可保障,则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

若从这层意义上而言,其他任何人的意思也就都受到了权利人意思的支配。

”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角度确实深刻揭示了物权支配性的特点。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本文概述物权法和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两大核心部分,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它体现了物与物之间的直接联系。

债权,则是指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更多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然而,尽管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在实际运用中,二者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混淆和交叉。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明确二者在性质、特征、功能等方面的差异,以期在理论上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

文章将首先概述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而分析二者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变动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探讨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意义,包括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

文章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物权和债权区分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物权和债权的定义及特征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大基础概念,它们在性质、内容、效力和变动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物权又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等特性,即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物权人可以向物的任何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债权,则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在于其相对性,即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且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必须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可以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和转让性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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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一)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罗马法学家很早就开始从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中来观察这两种权利。

而潘德克吞学派利用支配权和请求权来概括这两种权利,按照萨维尼的看法,物权之所以区别于债权在于其以物为客体,在于其“以占有或者对物的事实支配为其材料”。

温德萨伊德也认为,对物权应该是物上的权利(einRechtanderSache),并且应该以物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是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相区别的,支配权与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们在权利的内容、取得方法、行使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应当在法律上对二者进行区分。

具体而言:第一,二者在物的关系的直接性程度上有所不同。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对物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其利益,而请求权只能借助他人的意志建立与物之间的联系,因而不能直接实现对物的控制。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

黑格尔说“,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样就构成占有”,“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

黑格尔实际上将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视为一种意志的支配。

日本著名的民法学家我妻荣进一步将支配的含义解释为一种意志关系,他认为,物权支配性的本质应该作如此理解:“支配的观念指的是人所表示的意思和意思之间的一种关系,所以即使在物权中,权利人使用标的物得到了法律之认可保障,则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

若从这层意义上而言,其他任何人的意思也就都受到了权利人意思的支配。

”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角度确实深刻揭示了物权支配性的特点。

另一方面,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有助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权利。

在交易中,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货款之前是不轻易地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对方的,因为交易实践中人们都懂得一个朴素的道理,即交付标的物就意味着已经让渡了对物的支配的权利。

自己利益的实现只能建立在买受人履行了其义务的基础上,这实际上就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转换。

支配权实际上是对物的控制、管理的权利。

如果出卖人将货物交出去以后,买受人没有支付货款,出卖人只能向买受人要求付款,或者要求买受人返还自己交付的货物,这样出卖人无论对价款还是对货物只能享有请求权。

这种权利不是直接针对物的权利,而是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应当看到,在与物的关系问题上,墩物的控制和对人的请求是不同的,前者是对物的直接的控制,而后者是对物的间接的控制。

在买受人破产的情况下,这种区别就更明显。

假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后来买受人因为资不抵债面临破产。

出卖人不能直接取回标的物,而只能针对未支付的价款或者请求返还的标的物享有债权,并和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

而如果在破产之前没有交付标的物,即使按照合同规定,对方应当先付款,而在没有付款之时,对方陷于破产。

此时,出卖人可以基于对方的违约而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可见,支配权、请求权所涉及的对物的权益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

第二,二者在创设方式上存在重大的不同。

物权的创设包括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两种,在基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创设物权时,依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除了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以外,还必须有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的公示行为,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

但作为请求权的债权,只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就可创设债权。

也就是说,仅有债权合同不能导致物权变动,但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本身并不能否认债权合同的有效成立。

另外,在比较法上,还有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认可了取得作为支配权的物权的特殊途径,如先占、取得时效以及添附制度等,而作为请求权的债权,就不存在这些特殊的取得方法。

第三,二者在行使方式上存在重大的差异。

支配权是权利人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行使权利,不需要以他人的意志为中介,也不需要他人从事积极的协助行为。

所以,支配权人的义务人负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请求权则必须以相对人的意志作为中介,其实现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行为。

如果相对人未按照请求权人的意志积极实现某行为,请求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第四,二者在救济途径上也存在重大差异。

传统民法上存在专门保护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只能适用于具有支配性的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为了恢复和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的状态而设立的,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只需证明自己的物权遭受了侵害或者妨害即可,而无需证明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也无需证明侵害是否具有过错。

也就是说,即使损害是未来将要发生的危险,也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即便侵害人或妨害人没有过错,仍然不妨害物权人提起物权请求权。

可见,物权请求权制度与债权的请求权是有差异的。

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不受时效的限制。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与物权请求权恢复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目的分不开的。

(二)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区分物权和债权,首先要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

这就是说,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权人的权利的,物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权利。

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对其他人主张权利。

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正是因为这一原理,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在权利的行使方式上二者是不一样的。

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而对人权的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权利人只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针对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也不负有这种义务。

其二,由于物权是对世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这种权利的设定原则上应当采取公示的方法为第三人所知晓。

而债权则不需要采取任何公示方法,债权人也没有义务让第三人知道自己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其内容为何。

其三,二者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存在重大差异。

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而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任何人侵害物权或者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权利人都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行为之诉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但债权作为对人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在现代侵权法中,债权在特殊的情况下也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如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侵权法对债权的保护是将其作为一种特殊利益加以保护的,即合同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对第三人而言,它不是一种“权利”,而只不过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已。

可见,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所以能够受侵权法的调整,实际上是将债权作为一种合法利益而不是权利来加以保护的。

其次,要明确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分为对内优先和对外优先两个方面。

所谓对外优先,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

例如,当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受偿。

而对内优先,是指当同一物上并存多个可以相容的他物权时,应当按照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效力。

通常,我们讲的物权的优先性主要是指对外优先。

而债权则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在受清偿时,应当适用“债权平等”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的之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在债务人破产而其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就债务人的财产总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

]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将为破产法的清偿还债程序和强制执行法中的执行程序奠定基础。

从审判实践来看,只有明确物权的优先效力,才能妥善的处理好各种有关解决权利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

这就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

例如,期房在建造过程中还不能形成为特定的物,所以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但是债权作为一种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以行为为其客体,但给付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及到一定的标的物的给付。

例如买卖期房,要以一定的期房作为标的物。

可见,期房因为还没有特定化,所以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但它可以成为债权的标的物。

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助于明确物权可被支配的范围。

例如,海水本身难以被支配,所以它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对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域是可以被确定支配范围的,所以海域使用权可以成为一种物权。

一定的空间,如果能够成为被支配的对象,也可以在其上成立物权。

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物权的客体,有助于理解一些物权法中新的客体。

如果某物在交易中具有特定的交换价值,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虽然集合物中的各个物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集合物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进入交易领域时,一般都可以被所有人分别支配。

比如,企业中的财产如其土地、房屋可以分别作为物权的客体被支配,此时没有必要将集合物作为整个所有权的客体来对待。

但是当集合物进入到交换领域后,集合物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某种交换价值,并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这样它就可以作为物权客体。

比如将企业的财产整体上作为担保物设定抵押,或者将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出售。

还要看到,物权的客体是既存和确定的某一有体物,而债权可以成立于某一未定和将来的法律关系之上。

譬如,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未来的借款达成协议,也可以附条件的合同,待条件成就而使合同关系实际发生效力。

但是物权则不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

在讨论物权的客体时,还必须要看到,作为物权的客体虽然是物,但是在一定的物之上,往往形成一定的生活关系,尤其是在共同的财产之上,可能形成共同的生产生活关系。

在现代社会,物权关系是人类基于财产的使用与处分所形成的结合关系“,物权关系主体之结合社会生活,毕竟是依人类复杂之结合关系而组成的。

”物权关系不仅仅是单个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在一定财产之上所形成的团体关系,如企业的财产、建筑物区分所有等形成的所有关系。

但是债权本质上是反映交易的一种形式,它表彰的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它一般不会形成某种共同的生活关系。

(四)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区分物权和债权,有助于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

所谓物权法定,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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