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2012年工作安排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皖价证[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证〔2013〕22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二○一三年二月六日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系统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凝心聚力,奋力开拓,各项工作有突破、有创新、有亮点、有推进、有实效,取得了明显成绩。
全省受理各类业务总量30684件,总金额442.9亿元。
去年底,省价格认证中心、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等10家单位被授予“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称号。
一、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情况(一)明确价格认证四项行政职能2012年,在省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行政职权清理中,省价格认证中心承担的四项行政职能,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得到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的依法确认,并首次向社会公布。
四项行政职能的确认为全省价格认证系统向行政机构过渡提供了重要依据。
年初,宿州市、六安市、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相继转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截至目前,全省价格认证系统财政拨款单位(包括行政、参公、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比率已达到76%。
(二)进一步加强价格认证法制建设省物价局分别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强化了行政执法案件价格鉴定工作。
桂阳县物价局2012年工作总结
桂阳县物价局2012年工作总结发布时间:2013-04-18 11:14:22 来源:县物价局作者:不详【字体:大中小】201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省、市物价工作会议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稳价格、惠民生、促和谐”目标,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着力整顿规范价格秩序,全力办好民生价格实事,努力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有力地维护了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为实现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为抓手,着力提高班子队伍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坚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作为提高班子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除按组织部门要求选派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轮训外,平时通过召开党组会、局务会、民主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组织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政策文件和价格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要求每位班子成员每个月至少要组织分管股室同志开展一次集中学习,重点学习价格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同时听取分管股室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股室开展工作。
积极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和各类学习,凡是自学考试获得正式文凭和职称后,局里每人奖励1000元;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尽量创造机会让干部职工参加,今年以来共选派30余人次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同时局里还定期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由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轮流讲课,讲课内容涵盖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政策理论、《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通过学习,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以维护价格总水平稳定为目标,扎实有效做好各项价格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认真落实保供稳价分工责任制。
督促各相关单位按照《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价格调控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价格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第二季度推进目标的通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价格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第二季度推进目标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黑价宏[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价格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第二季度推进目标的通报(黑价宏〔2012〕10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年初以来,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落实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促发展、稳物价、惠民生”为主线,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六个方面重点工作”。
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第一季度价格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
一季度,省局组织召开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工作,部署2012年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思路并提出要求。
会后各地迅速组织召开物价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国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全面部署2012年价格工作。
哈尔滨、大庆、绥芬河对28项具体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地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到会并讲话,大庆、绥化邀请各县(市、区)主管物价工作副县(市)区长参加物价工作会议,提高了物价部门在政府部门中的站位;双鸭山、伊春组织全局同志认真传达学习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制定重点工作具体落实方案。
(二)价格服务产业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入。
一是各地积极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卡》登记制度,认真审核企业缴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企业收费监督。
二是进一步加强涉企价费管理。
会同省财政厅取消1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核定并降低部分计量检定、特种设备检验、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等收费标准,从严核定和审批涉企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黑价宏[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价宏〔2012〕60号)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现将《2012年全省价格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2012年全省价格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价格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十大产业”建设,以加快建设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为目标,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和价格宣传工作以及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相结合,大力推进价格政务公开,优化价格政务环境,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一、全面贯彻政务公开条例,深入推动价格政务公开工作(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进一步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水平。
建立办事公开目录,突出抓好深层次公开,推进价格政务公开向深层次发展。
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公开,不断扩大价格政务公开信息量。
积极扩宽价格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多方听取群众的信息公开诉求,建立价格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准确回应群众的要求,提高价格政务公开的互动性,切实将价格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2012年物价局工作总结及2013年工作思路
2012年物价局工作总结及2013年工作思路回顾XX年,我们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及做法是:一、收费管理更加加强。
一是高质量完成了XX年收费年审工作。
从2月份开始,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我局对全区面向社会收费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收费单位,全面进行了收费年审工作,共验审单位227家,验审率100%。
验审收费总额30900万元。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分别采取当场指正、限期整改、转交检查机构查处等方法予以纠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
二是认真做好行政收费清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发改委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精神,我局对全区各部门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了公安、工商、文化等18个部门的261项收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区法制办。
三是切实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是对一些新成立单位及时发放《收费许可证》,XX年共发新证18本,同时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XX年共变更89次,以确保《收费许可证》登记项目准确无误。
二、定价程序更加规范。
一是制定定价规则。
制订了《普陀区物价局集体审议价制度》。
二是在实际定价中认真按照集体审议价制度做好价格审定工作。
对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坚持集体讨论研究,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及时给予审核调整。
一年来,核定、调整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物业管理收费、渡轮船客运票价和石油液化气价格共66批次。
同时,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价格内控要求,对本区要求提价项目按规定上报审批。
规范的定价程序,受到了申调单位、广大老百姓和上级物价部门的普遍好评。
三、涉农公示初显成效。
在去年对全区社区(村)全面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今年我局组织力量对各社区(村)的收费公示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并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及时督促公示情况和公示牌保管维护,对收费标准调整的,我们及时予以更正,真正做到长效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稳定物价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稳定物价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粤价[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稳定物价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价〔2012〕56号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省纪委、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印发的《2012年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和《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粤纪发〔2012〕4号、5号),结合全省物价工作会议部署的任务,现将《2012年度稳定物价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度稳定物价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计划为贯彻落实好省纪委、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印发的《2012年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和《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粤纪发〔2012〕4号、5号),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订2012年度工作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2012年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对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部署,充分认识今年价格运行环境的复杂性和稳定物价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落实稳定物价有关工作作为价格工作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查纠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稳定物价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稳定物价工作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查找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稳定物价各项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稳定物价有关工作到位,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保障。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2]25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2〕25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和职能事项服务标准化管理的工作意见》(闽政办〔2012〕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中介服务收费,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实施中介服务收费检查从7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此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设区市按管辖权组织开展检查。
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将组成检查组,选取1-2个设区市的部分单位开展直接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中介服务收费,特别是具有垄断性、强制性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服务性收费。
对中介机构承担的依法未纳入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开展收费检查。
本次检查重点是建设和林业系统中介服务收费。
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再选取部分行业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限:201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不符合《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收费的;(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三)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等行为;(四)未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五)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六)其它违法的收费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鄂价检[2012]117号
湖北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鄂价检[2012]117号2012年7月31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颁布以来,湖北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推行明码标价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少数地方明码标价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方问题还比较严重。
为此,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用一年时间,按照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多措并举、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对全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规范,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从而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科学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明码标价工作,“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将整顿规范市场明码标价与“价格诚信单位创建”、“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工作专班,责任细化到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保障工作目标的有序实现。
二、检查指导,全面规范。
各地在整顿规范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中,要将宣传、服务、指导与检查、处罚、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在整顿规范起始阶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多采用提醒、告诫、责令改正等形式,促其达到明码标价的要求。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31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31号)各市物价局,各有关教材出版、发行单位:为严格落实国家中小学教材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教材价格政策。
凡列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正文印张、插页、封面价格政策执行。
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用纸规格和定量、印刷色数、印张数量、插页数量等核定教材零售价格。
二、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报批程序。
在每学期开学后,各有关教材出版单位(包括省外出版直供我省发行的教材出版单位)及时向省物价局申报下一学期使用的教材价格相关资料(报送格式见附表),省物价局核定教材零售价格并统一编制批准价格的编序号。
教材出版单位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教材应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批准价格的编序号和零售价格印在封底。
教材零售价格核定工作结束后,省物价局以文件的形式将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和统一编制批准价格的编序号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履行好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凡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而在山东境内发行教材均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必须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出版社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附件:山东省__年秋季(或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申报表(略)山东省物价局2012年12月4日——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的通知(201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皖价电[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的通知(皖价电〔2012〕13号)各市、县物价局:经研究,定于3月15日在合肥市召开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
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1年价格认证工作,分析价格认证工作面临的形势,交流价格认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2年价格认证工作任务,表彰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参会人员各市、省直管县物价局分管局长,各市、县(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3月14日下午报到,15日开会。
四、会议地点合肥市徽颐安港大酒店(合肥市潜山北路432号)。
五、注意事项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淮南市、庐江县、濉溪县、颍州区、芜湖县、桐城市、歙县价格认证中心各准备书面经验交流材料140份带至会上。
请各市汇总所辖县(市、区)参会人员(包括驾驶员)名单于3月5日前报省价格认证中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王标,电话:152****8317,************(传真);唐涛,电话:139****3527,************;梁璐,电话:159****6526,************(传真);宾馆前台电话:************。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2月29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皖价服[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规范收费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培训收费相关政策(一)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二)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
其中:1.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职业资格类(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评价类、职业准入类的职业资格)且培训市场没有放开、竞争不充分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或政府补助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3.经批准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4.在资质、资格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市场竞争充分的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各市、县物价局、农监办:为了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包括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服务项目收费,具体见附件。
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或委托市、县制定具体价格和标准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相关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连同批准机关、文号一并公示。
二、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公示范围,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各项惠农政策(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等)和有关信息列为公示内容,为农民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和信息提供服务。
三、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公示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对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农民呼声,不断改进公示的形式和内容,推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向纵深开展。
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2012年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收费部门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一公安部门证照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元/证20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元/证40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元/证10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元/簿6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元/证2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元/证2国土部门土地登记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 号1、农民建房收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2、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1.11【实施日期】2012.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市局各部门:现将《西安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西安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2012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4%左右,全市价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市十二届党代会和全国、全省物价局长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稳价安民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价格工作水平,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继续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一)保障农产品生产和价格稳定。
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及市政府有关强农、惠农的价格政策措施,促进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加强种子、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监管,积极探索农副产品保供稳价新模式;密切关注粮、油、肉、菜等重要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依法采取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生猪和猪肉价格调控,认真落实《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提高生猪调控预案实施的灵活性、前瞻性,稳定生猪生产,防止猪肉价格大起大落。
(二)降低流通成本费用。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指导区县做好超市进场费和集贸市场摊位费市场调研,合理制定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规范收费行为;依据中、省政策,继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三)完善价格调控手段。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有关规定,按时统计上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积极开展价格形势分析,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密切关注市场,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政策建议;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健全价格应急机制,提高针对不同类型价格异动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一、2012年度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2、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美术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5号)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空乘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208号)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43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2〕213号)6、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2〕239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2〕286号)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329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的通知(苏价费〔2012〕328号)1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1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12、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2〕5号)1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1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11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五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的通知(苏价费〔2012〕83号)1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朗诵、评弹艺术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3号)17、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2〕94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12〕49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农函〔2012〕26号)2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制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79号)2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太仓市浏河套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3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核定苏州市胥口水利枢纽复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4号)2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常熟望虞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2号)24、关于调整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2〕4号)25、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测绘成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12〕101号)26、关于调整京杭运河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18号)27、关于周山河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46号)28、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29、关于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9号)30、关于新扬高速公路宿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8号)31、关于泰州长江公路通道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9号)32、关于调整施桥、邵伯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79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34号)34、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5、关于沪陕高速公路雍庄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360号)36、关于沪陕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59号)37、《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4号)38、《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5号)39、《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2〕6号)二、2013年度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92号令)2、《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3、《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苏价规〔2013〕3号)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5、《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7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52号)8、《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5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的通知》(苏价费〔2013〕282号)1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11、《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37号)1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287号)1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3〕332号)14、《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242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民法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244号)16、《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民检察院收取刑事案件信息查询复印(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5号)1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7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341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1号)20、《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3号)2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9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83号)2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检验检疫实验室部分新增委托检验收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03号)2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2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清理后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3﹞422号)2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128号)2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98号)28、《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水稻、杂交棉花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81号)29、《省物价局关于嶂山闸水利闸桥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13〕110号)3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373号)3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423号)32、《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3〕420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泰州长江公路通道接线高速公路部分实行车辆通行费区间优惠的通知》(苏价服〔2013〕21号)34、《省物价局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2号)3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五一”节期间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143号)36、《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194号)37、《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8、《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13〕258号)39、《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推动“十一”国庆假期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和降价的通知》(苏价服〔2013〕292号)40、《关于正式核定南京玉带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229号)41、《省物价局关于镇江“三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6号)42、《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档案查询证明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7号)43、《省物价局关于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总统府)与江宁织造博物馆联票销售价格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0号)44、《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沛县汽车客运北站按一级站标准收费的批复》(苏价服〔2013〕74号)4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十一”国庆假期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330号)46、《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47、《关于太仓港疏港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3〕334号)48、《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区域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11号)49、《关于继续执行现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438号)50、《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皖价监测[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监测〔2013〕23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二○一三年二月八日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在各级价格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稳价格、推改革、促发展、惠民生”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重点,认真履职尽责,在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信息服务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价格监测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2012年价格监测工作情况(一)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有效在全面监测市场价格的同时,突出做好特殊时段、重要时期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应急监测和预警,为价格调控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组织开展生猪出场价格监测。
针对2012年上半年全省生猪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适时组织全省开展生猪出场价格监测日报工作。
各地加大市场调查和巡视力度,完成应急监测日报60期,为政府启动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三级响应机制,实施冻肉收储提供了有力的决策依据。
启动小麦收购价格应急监测。
2012年我省部分地区新麦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滁州、阜阳市在第一时间反映情况。
6月4日起,在全省9个市40个小麦主产县(区)开展小麦收购价格监测日报,并深入滁州、阜阳、亳州、宿州和蚌埠等地实地调研。
期间共完成应急监测日报26期,为我省6月12日在全国较早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供了决策参考。
开展水稻收购价格应急监测。
在不同产区分别实行早、中晚籼和粳稻收购价格监测日报,选择当地粮食收储部门、加工企业和若干个粮食经纪人作为监测点,及时掌握收购价格运行情况。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南价检[2012]1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南价检〔2012〕1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局各科及所属单位:现将《2012年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今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南宁市物价局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2012年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012年价格监督检查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和南宁市物价工作会议精神,以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稳定价格总水平,安定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价格监督检查主要任务包括: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一)强化市场价格常态监管。
按照分行业治理的思路,对商贸流通和服务行业不标价、标价不规范以及价格欺诈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二)加强市场价格应急监管。
对因灾减产等原因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商品,要严厉打击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开展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零负团费、虚假宣传等乱象,重点整治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促进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明显好转,维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检查的通知-粤价函[2012]31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检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检查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粤价函〔2012〕31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清明节将至,为保障清明节期间我省群众祭扫活动的正常进行,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工作部署,打击殡葬服务行业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物价部门要结合广东省物价局“三打两建”工作方案,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对于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大意义。
各地要加强检查组织工作,在清明节前组织力量开展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做好提醒告诫和政策宣传工作;在清明节期间加强对骨灰楼(堂)、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停车场等单位的价格巡查工作;在清明节后,要对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集中曝光。
二、突出检查重点,确保检查成效本次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省物价局将组织若干检查组,赴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开展检查督导。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好检查工作方案,要将遗体接运、停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和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以及殡仪馆提供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服务用品价格、墓地停车场收费作为重点检查。
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将选择性殡葬服务改为强制服务并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粤价党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粤价党组〔2012〕9号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我局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林积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林林巡视员、党组成员,分管资源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省海外价格采集分析中心、省价格政务服务中心。
钟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省价格政策研究中心。
杨骁婷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环境价格管理处、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吴维保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综合与法规处、收费管理处、省价格监测中心。
林万洲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物价局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分管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
湛世坤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分管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价格认证中心。
蔡一帆副巡视员,分管信息化项目办公室,协管机关党务、收费管理处。
陈波副厅级干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分管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孙建平副巡视员,暂不分工,继续负责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南价综[2012]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南价综〔2012〕6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局各科及所属单位:现将《南宁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今年的价格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南宁市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宁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2012年价格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认真落实自治区物价工作会精神。
按照市十一次党代会、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任务要求,以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为主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切实改进价格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综合运用价格调控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市场价格的引导和规范,为加快构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全力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一)加强价格监测、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报。
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建立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牛奶、蔬菜、水果、燃料、服装等群众生活必需的、价格敏感的商品价格监测体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提高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坚持月度价格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市场价格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围绕粮食、化肥、生猪、房地产等重要价格,以及经济和价格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波动对我市经济运行的影响,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进一步提高价格形势分析判断能力,正确把握价格总水平走势,为价格调控、出台政策提供参考。
(二)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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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政价发[2008]2号2008年全县价格工作要点2008年全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控制在全省上年实际涨幅之内。
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市物价工作会议和县委全委会议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首要任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价格执法,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价格环境,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子长建设。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继续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摆在重要位置。
确保2008年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服从于实现全省价格调控目标,特别是出台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大价格调整方案时,要按照“适度、稳妥、择重、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调价对价格总水平和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偿措施。
正确把握调价项目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处理好疏导价格矛盾与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关系。
2、加强价格监测体系和预警能力建设。
继续贯彻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精神,认真做好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蔬菜、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石油、煤炭、钢材、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逐步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
组织落实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做好重要商品价格异动的监测、预警工作,适时启动《子长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确保平抑价格波动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做到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干预有效。
3、全力推进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基金的有效积累为政府平抑市场物价、进行价格调控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2008年要切实强化我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煤炭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力度,保证2008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在200万元以上。
同时进一步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基金的使用程序,定期开展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积极探索运用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救助等新的使用方向。
二、积极开展价格收费检查4、继续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化肥、农药、农水、农电等农资销售价格,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村建房、教育和村委会收费,以及国家和省市公布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要结合化肥价格调控机制改革,探索长效监督模式;结合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结合涉农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加强对执法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各项惠农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
5、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医药价格重点检查。
着力查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医疗服务、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收费、乱加价,规范药品经销单位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
6、开展教育收费重点检查。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合理调整其收费标准。
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
7、认真开展《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换发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清费治乱。
2008年是《收费许可证》三年一换的时间,今年要突破以往工作方式,在换发新证的同时,派工作组对收费单位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进行核查,认真清理不合理、超标准收费项目和未经批准自立的收费项目,必要时作以处罚,从而达到审验的真正目的。
8、加强涉油收费检查。
重点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销售成品油的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制造紧张空气,擅自停供、限供成品油,趁机哄抬油价的行为;成品油销售企业违反规定提前调价或价外加价的行为;销售成品油短斤少量、抬价抬级、变相涨价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9、规范交通运输和通信价格。
清理整顿公路客运票价,规范汽车站收费行为。
稳定节假日期间公路客运价格。
完善和落实电信业务资费备案管理制度,简化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结构。
10、规范旅游服务价格。
做好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工作,建立门票调价备案制度,落实对特殊群体的门票减免政策。
三、推进资源环境价费改革11、进一步理顺资源价格。
贯彻落实中省理顺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节能减排电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等价费政策。
12、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
加快推进县级水价改革步伐,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
对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13、完善环保收费政策。
按照中省安排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环保收费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且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合理调整涉及节能减排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推进水土流失补偿收费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等收费政策。
四、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14、继续深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重点规范商业促销、通信行业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集中时间,重点突破,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宣传,营造声势,暴光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向消费者提出警示;总结经验,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树立物价部门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15、加强市场价格巡查。
加大市场巡查频次,坚决制止超出成本增加的合理幅度、借机哄抬价格的行为,重点查处与群众生活密切的集贸市场、超市、餐饮业等搭车涨价、跟风涨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开展对商业零售业、房地产业、建材业等的价格管理,大胆探索对放开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手段。
积极推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提价备案制度。
组织开展重要节假日和奥运会等活动期间市场价格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16、积极推进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工作。
2008年继续在全县主要街道和繁华地带推行明码标价工作。
与此同时,要大力倡导明码实价,积极探寻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选择价格管理基础好,社会影响大,示范作用强的部分窗口行业,确立扩大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提高明码实价的覆盖面和普及率。
17、加强价格举报工作。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处理群众来访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
对群众举报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
18、逐步建设全县价格举报工作平台。
按照省、市要求,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建设和完善举报工作平台,保证举报工作的信息化,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方便的举报渠道,提高举报案件办理效率,加强举报案件的分类整理和热点分析。
五、拓展价格认证工作领域,不断提高服务水平19、以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为重点,依法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案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2008年要积极争取交通肇事案件的鉴定权,拓展交通事故设施损失价格鉴定业务,以及抵税物价格认证业务六、夯实价格工作基础20、积极有效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
在全县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商店、进医院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推行医药价费公示和住院“一日清”制度,推行农资经营点档案管理制度和农村价格服务联系点制度。
积极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评价工作机制,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21、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一要提高应变能力,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加强市场巡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二是提高识别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分析研究价格违法行为新特点和新趋势,加强取证的时效意识,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三要提高把握和完善政策的能力,吃透政策,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价格政策完善;四要继续加强干部培训,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提升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22、健全成本调查机构。
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协调,争取建立健全县“成本调查队”,从而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可靠的价格依据。
2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组织物价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加强经济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采取院校学习、挂职培训等方式,不断增强物价干部的工作能力。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做好全系统物价检查、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转编工作。
加强党风廉正建设,落实物价局长接待日制度、价格系统“五不准”、“八不准、八必须”从政行为规则。
七、党建和政风行风建设24、坚持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进一步改变学习方式。
在坚持单位每周一学习制度不动摇的同时,要跳出“一人读”、“大家听”的学习方式,多采取讨论、交流等形式,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物价干部的综合素质。
2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人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认真安排单位防汛、防盗值班,进一步落实责任。
同时加强干部法制教育工作,发现问题随时召开矛盾纠纷调节会,为创建“平安子长”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26、计划生育工作。
2008年我局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月报、季报制度,及时督促单位“三查”对象按期进行检查,坚决杜绝违法生育现象发生。
27、加大包扶力度,认真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
促进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根本转变,2008年将加大对我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坪村的包扶力度,增加价格调节基金对该村新型产业上的投放数量,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28、行风建设工作。
政风行风工作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努力构建和谐新子长”总体工作思路,紧扣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这个主题,以学习教育为先导,以干部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水平为目的,以充分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为突破口,继续深化市局确定的“345”政风行风建设活动,确保全局政风行风工作取得新成绩,争取跃入全市行风建设工作前三名。
子长县物价局二00八年三月十日主题词:价格工作安排抄报:市物价局县政府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考评办本局各领导、各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