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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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而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对策,妇女权益保护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1.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组成人员中其中一方对另外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是指对人身实施的攻击行为,如殴打、脚踢、扇耳光、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冷暴力和言语暴力。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以及对对方不理不睬,进而使他人难受,造成心理方面的伤害。

(3)性暴力。是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全国妇联曾经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3.5亿中国家庭中35%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9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根据权威部门的调查,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百分之九十是男性,而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中是主要的受害者。

3.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受我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将其作为家庭私事来对待,被动应付,而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加之社会对受害人的救济和帮助不及时,造成了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

4.家庭暴力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工作压力

的增大,家庭暴力出现的群体和表现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高阶层知识分子家庭虐待” 、“精神虐待” 、“冷暴力”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传统封建思想

我国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在很大一部分人心中占据重要地位,相当一部分家庭还受“夫是天、父为天”的封建思想的影响。

(二)经济原因——经济收入失衡

家庭成员中男女收入的失衡,导致了部分家庭中男方更具“经济优势”,获得了相对更多的话语权,而女方由于收入较少,缺乏相应的地位,由此引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法律原因——立法不完备

尽管新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困难重重。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则没有依据。

(四)救助渠道的缺乏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这对于想尽快获得新生活的受害人,更加感觉看不到生活的希望,也就更加促使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

三、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的对策

(一)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要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的观念,树立性别平等观念,并且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道德风尚,这当然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构建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1.要建立全社会媒体和服务组织等全方位体系。并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受害者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给予援助。

2.完善伤情鉴定中心配套功能并切实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受害人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规范和增设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以及心理服务中心进社区,使心理健康服务贴近百姓生活,及时对社区和老百姓进行心理咨询和服务,及时解决心理问题,以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1.构架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让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实际操作性;同时还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密切结合;应当以制止减少预防为目标,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对施暴者应以教育、心理健康治疗、制基本;对受害者则要以保护、帮助、补偿目的。其次还要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等等。

2.要强化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但是对于一些的轻微伤害,也要完善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积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四、结论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它对于家庭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等社会性问题都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我们要根据新形势下的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并结合以往类型,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并且深层次挖掘其发生的原因,并根据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普遍性及其危害性、多发性,制定一个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已迫在眉睫,并且完善相关执法、司法环节,相信家庭暴力会有所缓解,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5]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6]《婚姻家庭法》2004 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于海波,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兰州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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