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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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劳社[2007]1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法制与劳动监察科反映。
联系人:刘鹏;联系电话:88385183。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建设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中山市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山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建立沟通机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等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实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报建时应书面告知建筑业企业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用工备案手续,与务工人员签订《建筑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还应按月将建筑业企业报建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通报给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严禁建筑业企业垫资承包工程,禁止建设单位向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和个人发包、分包、转包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对劳务人员的劳动保障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实行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统一动态管理。
要建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用工档案,记录务工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号、劳动合同编号、就业证号、考勤、工资发放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并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名单要报当地劳动保障分局(所)备案。
对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实施全面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务工人员后,须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所)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填报《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名册》,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与务工人员签订《建筑业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要将签订的《建筑业劳动合同》以及签订合同的务工人员名单在工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并做好人员流动的记录。
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建筑业企业必须每月按规定编制务工人员考勤审核表和工资发放表,建立工资支付台帐,严格按照考勤表与工资发放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逐月将工资支付情况,如实报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并保留工资支付档案两年以上备查。
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终止或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务工人员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情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提取“工资保障金”,暂存入指定的工程所在地建设银行,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工资保障金的支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监督。
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无故拖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出具支取工资保障金意见,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支取发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障金垫付发放的监督工作;如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在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及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签署意见即可退还工资保障金。
第十二条工资保障金的垫付发放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保障金不足以垫付时,则按比例垫付。
工资保障金垫付工资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5日内补足工资保障金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㈠建筑业企业招用务工人员后??手册》的;
㈡建筑业企业未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的;
㈢建筑业企业未按月支付务工人员工> ㈤其它影响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的。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的企业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㈠未按本办法执行,引发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属本市建筑业企业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在中山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一年,整改期间不得在中山承接工程项目;
㈡未按本办法执行,引发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清出中山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得进入;
㈢建筑业企业录用务工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录用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㈣建筑业企业录用务工人员后逾期未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录用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㈤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存在要求建筑业企业垫资兴建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结算造成拖欠工程款,引发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办理新建项目施工许可手续;
㈥采取欺诈等不合法手段追讨所拖欠工程款或工资,危害公共秩序的,录入建筑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建筑劳务从业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