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抵押权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货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规则:⒈当事人:①权人是取得与享有抵押权的人(自然法非法团体)②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①必具民权能力与民行能力;②对押财享处分权)⑴国企:无其他法定无效不应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⑵公司:只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不违法强行规定⑶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物权法》未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否定态度⒉抵押财产:①条件:⑴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⑵权属明晰且押人有权处分财产⑶宜由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财产②范围:不可: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宅基,自留,集体土地使用权⑶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设施⑷所有使用权有争议财产⑸封押监财产⑹法规定③合同:⑴债权种类数额⑵期限⑶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⑷担保范围三、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构成条件:⑴一方获利⑵他方受损⑶获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⑷无合法依据基本类型:㈠给付(认为债务而给付)⑴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①超法定利息4倍②溢货(钱)③非债清偿(误认有债)⑵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①因合同解除产生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可实现产生㈡非给付:①基于受益人行为②基于受害人行为③基于第三人行为④基于事件效力:债务返还不当得力,死亡继承⑴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存在为限,五利无义务⑵恶意:得利益时数额得善后恶: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⑶.四、侵犯构成要件:㈠侵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自己实施、与行为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行为人负有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动物、物件等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
㈡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功能在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尽可能恢复未受损害状态,无损害无责任。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四)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公示:登记、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基于公示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
2.善意
3.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物权变动
(四)共有
1.按份共有
2.公力救济
(1)物权法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
(2)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论总结
1.民法概述:概念、体系、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客体
2.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成立与生效、条件与期限、代理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
2.效力待定
3.可撤销可变更
4.有效
(五)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
1.条件:
附条件赠与
2.期限:
附期限赠与
五、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3.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放弃(部分放弃)
第二部分 物权复习
2.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地役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3、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4、法人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5、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6、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7、人格权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9、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10、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1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1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13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14、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第五版 期末考试要点、提纲
1、民法的调整对象。
P9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
P14一、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三、判例3、民法的效力。
P16一、民法对人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4、民法的基本原则。
P2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5、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P20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PPT上。
概念: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P32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人。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8、民事法律事实。
P34包括行为,非行为事实9、民事权利分类。
P35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权利内容性质为标准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作用为标准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指权利人作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特点为标准四、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五、主权利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依存标准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七、原权与救济权——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10、救济问题。
P39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与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自我保护:A.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B.自助行为自我保护需要具备的条件:正当防卫: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过去的或者将来的;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以防卫为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答案: A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长职务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D、王某因为盗窃被刑拘答案: C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A、2017年3月15日B、2017年10月1日C、2020年5月28日D、2021年1月1日答案: D4下列各项中,不属千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A、主体B、客体C、形式D、内容答案: C5. 下列何种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A、撤销权B、支配权C、主权利D、抗辩权答案: A6. 下列主体中,不享有名称权的是A、公民、外国人B、法人、非法人组织C、慈善组织、合伙企业D、公司、协会答案: A7. 物权属千:A、相对权B、对人权C、请求权D、绝对权答案: D8. 下列选项中,不属千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答案: D9. 黄某为甲公司业务经理,因故被开除,黄遂持以前开具的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履行期届满因甲公司一直未供货,乙公司受到严重损失,乙公司可追究()的违约责任。
A、甲公司B、黄某C、甲公司与黄某D、甲公司中作出开除黄某决定者答案: A10. 监护人只有在的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C、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D、经法院判决认定答案: C11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千对外签约。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重点
民法复重点
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包括民法的定义、法律行为、法律
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概念,以及民法的体系结构和特点。
2.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了解民事主体的权利取得方式,包
括合同、遗嘱、赠与等;同时了解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订立合同、代理、诉讼等。
3.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熟悉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包括过
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履行义
务等。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
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熟悉合同法中的要素,如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
5.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爱护原则等;了解婚姻家庭法中的制度,如婚姻的建立、离婚、财产争议解决等。
民事诉讼法复重点
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熟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如公平公正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等;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如起诉、审理和执行等。
2.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地位:了解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主体和特
殊诉讼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了解当事人在民事
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3.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证明:掌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定和证明
方法,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书证等;了解证据的举证方式和证
据的力量。
4. 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了解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形式和效力,如生效判决和终局判决;同时了解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
以上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的内容提要,
希望对复习有所帮助!。
民法考试复习重点
民法考试重点第一章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在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共分2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其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其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其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3、民法与商法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学术界将商法民法的特殊法。
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应履行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实施这类行为应履行的特别程序。
4、民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讲的,也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根据。
通常认为,民法的渊源,是指调整我国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非制定法:司法解除,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法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规为习惯法。
值得注意的是,习惯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渊源的效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在我们上学期间,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
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1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xx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大一民法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期末知识点归纳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
作为大一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点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大一民法期末考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备考和理解。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1.法律的含义和特征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效力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律主体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和区别2.民事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三、民事权利和义务1.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3.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4.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四、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类型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类型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五、财产法律关系1.公民财产权利和义务2.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和权利归属3.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4.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的财产赔偿六、继承法律关系1.遗嘱和法定继承的规定和差异2.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计算3.遗嘱的撤销和更改七、家庭法律关系1.婚姻的订立和解除2.离婚和夫妻财产的处理3.夫妻债务的承担和共同财产的管理八、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2.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3.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九、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1.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2.法律的层级和立法的程序3.修改法律和废止法律以上几大知识点是大一民法课程的核心内容,同学们在备考期末考试时,应重点复习以上内容,掌握各个知识点的要点和关键细节。
此外,可以参考相关的案例进行实际操作和分析,以提高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总结起来,大一民法期末考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财产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家庭法律关系、民法的适用和解释、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
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的理解和分析,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系统学习和复习,相信大家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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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就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2、合伙就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得联合体;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就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得组织。
(二)法人得概念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二、法人得条件(一)依法成立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二)有必要得独立财产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1、出资者得出资财产;2、经营积累得财产。
(三)有自己得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法人得组织机构称为法人得机关。
其通常包括三部分:1.意思机关,即法人得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得股东大会);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得机关(如公司得董事或董事会);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得机关(如公司得监事或监事会)。
不同得法人组织,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代表法人对外活动得执行机关,就是任何法人组织必不可少得。
法人组织得场所就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她活动得固定地点。
法人得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得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法人得独立责任法人得独立责任就是指法人必须用自己得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投资者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就是指法人得投资者对于法人得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得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得财产,对法人得经营活动承担风险。
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得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得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意思表示得特征: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得核心要素,就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得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得行为。
意思表示得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得构成成分。
3、人格权就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与保护得民事权利。
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只就是人格权得一部分。
一般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得得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与平等权。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人格权得特点有:(1)人格权就是一种原始得权利,就是与生俱来得。
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得取得。
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她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得权利。
(2)人格权就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与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她人代位行使。
(3)人格权就是绝对权,具排她性、对世性。
人格权就是可以对抗一切人得。
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得各种请求权。
意义:人格权就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得最重要得一种,因为人格权就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得存在与发展相联系得。
对人格权得侵害就就是对权利者自身得侵害。
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
人格权就是以权利者得人格得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得民事权利。
对人格得利益得认定,随着时代得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得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得内容也日益丰富。
4.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得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侵权行为有时与犯罪行为竞合,即一行为既就是侵权行为,同时又就是犯罪行为。
如杀人行为、伤人行为、盗窃行为等,它们既就是民法上得侵权行为,同时又可能构成刑法上得犯罪。
但侵权行为毕竟不同于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主要就是对民事权利得侵害,犯罪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得损害;侵权行为得后果主要就是以财产责任为主得民事责任,犯罪行为得后果主要就是以自由刑或生命刑为主得刑事责任。
5.一般侵权行为得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就是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行为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侵害她人得合法权益。
这种合法权益表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得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这里应指出得就是,侵权行为主要就是侵害私权,亦即就是对私人利益得侵害。
至于其行为得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就是作为,也可能就是不作为。
2.侵权行为得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致人损害得行为就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瞧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构成侵权行为,无过错则不就是侵权行为。
之所以这样,主要就是考虑到行为人得主观心态,以使有过错者承担其过错责任。
当然,在法律有特殊规定得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就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得行为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得,为了制裁侵权行为并补偿受害人得损失,法律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法律责任得一种,其主要目得就是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致得损失。
侵权行为得行为人一般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
但当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时,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得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得动物造成她人损害,动物得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得过错造成损害得,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得过错造成损害得,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饲养动物得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得动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其自身特性,有对她人得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可能性。
2、为特定得人饲养与管理。
(二)责任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得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其责任构成要件就是:1、有动物致人损害得事实。
2、责任者动物得饲养人、管理人。
(三)抗辩事由1、第三人得过错如果损害得发生就是由于第三人得过错造成得,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得过错一般表现为挑逗、唆使动物伤人,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动物致人损害。
2、受害人得过错如果损害得发生完全就是由受害人得过错引起得,则可免除饲养人、管理人得责任。
如果受害人得过错只就是引起损害发生得部分原因,则不能全部免除饲养人管理人得责任,而只能减轻其责任(过失相抵)7、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得民事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得范围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得作业造成她人损害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得,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要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得构成要件就是:1、行为人所从事得就是高度危险作业;2、损害就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得。
(三)抗辩事由1、受害人得故意2、关于不可抗力3、关于受害人得过失8、一、代理得概念民法上得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得行为。
二、代理得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代理人所代理得行为必须就是民事行为(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四)代理人活动得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得种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4、本代理与再代理9.民法得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得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得本质特征,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她法律关系得主要标志,它就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得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得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得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得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得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就是绝对得,民法所确认与保障得自由也不就是不受限制得自由。
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得足够充分且正当得理由就就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就是进步与正义得道德观在法律上得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得不足与保证私法自治原则得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就是立法者与裁判者在民事立法与司法得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得利益均衡;二就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得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得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得利益、满足对方得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得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得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得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得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得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得要求,即构成权利得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