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合集下载

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1、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2、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3、安全无小事,牢记每一日。

4、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5、小心并无大错,贪玩铸大过。

6、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7、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践行企业安全形象。

提升职工劳动条件,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8、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

9、大虫蛀大梁,隐患酿事端。

10、多看一眼,安全保险。

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1、系则于身,则莫斯季身;系则于心,则安于心。

12、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地铁天天行。

13、安全林宏吉提防,事故处在麻痺。

巧干增添安全,蛮干招致祸端。

1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15、安全生产你管及我管及,大家管才奈良。

事故隐患你密我密,人人查方安全。

16、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7、烘烤投料按规定、铁锹勿晃料豆里。

18、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

1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21、劳保事非常大,阿尔热莱加佐斯县把命保与。

22、安全生产是真理,安全不能没有你。

23、无人故意出来事故,事故自身利益无意中。

24、个人安全你乐我乐全家乐,企业安全你欢我欢大家欢。

25、长路人生路,安全第一步。

26、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27、安全与减灾关系到全民的美好和安宁。

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做起。

28、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29、事故自身利益麻痺,安全林宏吉提防。

30、多少风尘路,人世走一遭,世俗诚烦扰,生命价更高,珍爱生命。

31、为了您全家美好,请注意安全生产。

为了您和他人的`美好,时时时时注意安全。

32、消防、消防,重在预防。

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33、安全管理健全求精,人身事故同时实现为零。

34、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35、马虎、糊涂、不在乎,早早晚晚出来事故。

36、毛毛细雨湿衣裳,小事不防上大当。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赣安〔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7月10日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等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领域(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分类分级综合性工作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据。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应急字2022 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7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2023《江西省安全生产法》新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2023《江西省安全生产法》新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2023《江西省安全生产法》新条例知识竞赛与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A)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江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时间(B)。

A、2017年1月1日B、2017年10月1日C、2017年11月1日D、2017年11月10日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C)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A、48小时B、36小时C、24小时D、12小时4、生产经营单位的(A)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主要负责人A、主要负责人B、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C、决策机构D、从业人员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八)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百分之一A、百分之一B、百分之二C、百分之三D、百分之四6、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A、轻工B、烟花爆竹C、机械D、民用爆破器材7、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C)A、提示标志B、指令标志C、警示标志D、禁止标志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D)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9、《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C)的罚款。

江西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江西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江西省交通运输系统职工“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决赛试题一、必答题(题型为单选题,共60题)(每位选手回答一道题目,回答正确得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不扣分)1、高危行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应依法( )。

A.停止生产B.边生产边整顿C.停产整顿正确答案:C (教材第5页)2、一般情况下,班组的人数在5人以上,()人以下为宜。

A.15B.20C.10正确答案:B (教材第24页)3、班组管理工作特性具体性、综合性,还具有()。

A.和谐性B.群众性C.纪律性正确答案:A (教材第25页)4、班组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

A.群众化B.制度化C.文件化正确答案:B (教材第27页)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法》所规定()。

A.生活保证B.劳动保险C.安全生产保障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6条》)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A.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B.劳动保险标准或工资标准C.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10条》)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

A.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B.立即处理C.立即记录在案正确答案:B (《安全生产法》第38条)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

A.行政责任B.经济责任C.法律责任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13条》)9、强化生产过程的领导责任,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的责任。

A.班组长B.安检处长C.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C (教材第4页)10、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上岗。

A.学历资格证B.岗位培训证C.职业资格证书正确答案:C (教材第5页)11、对电击所至的心搏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按压,应每分钟按压()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一、加强明火管理,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人员进入。

三、当值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爱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平安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包括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八、未经许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平安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头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检查合格,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理相关作业证,未实行相应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准进行作业。

十二、未经过三级平安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掌握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平安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个禁止一、未取得动火证,禁止动火。

二、未按规定作动火分析,进行危急分析并实行掌握措施,禁止动火。

三、除特别动火作业外,不与生产系统牢靠隔绝,禁止动火。

四、除特别动火作业外,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五、除特别动火作业外,不消退四周易燃物,禁止动火。

六、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监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动火。

(四)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需一、必需按规定进行平安分析合格;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需与相关的装置、设施进行有效的平安隔绝。

三、必需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平安电压和灯具。

四、必需进行置换、通风。

五、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需经过培训和平安教育。

六、必需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需有工作人员在容器外进行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需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五)危急装置、场所必需设置的八类平安设施:一、构成重大危急源场所必需设置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必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二、重点监管的危急化工工艺装置必需设置自动掌握系统,自动掌握系统必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八章,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范围、任务和责任。

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四个方面。

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

任务包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救援和恢复工作等。

责任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其中,要求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展安全评价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其中,要求包括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等。

措施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其中,要求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措施包括建筑施工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

第五章矿山安全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矿山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其中,要求包括矿山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矿山开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措施包括矿山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

第六章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其中,要求包括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

措施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火灾事故应急演练等。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要求和措施。

其中,要求包括及时报告、立即组织调查等。

措施包括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处理等。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石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江西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论述。

一、制定背景江西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产业结构多样,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近年来,江西省经济快速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和交通运输等领域层出不穷,伴随而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

为此,江西省依托全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促进江西省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和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求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为约束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和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要求,明确了禁止从事危险作业、违规使用安全设备、隐瞒事故信息等行为,并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和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评估,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强调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同时,还要求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三、实施情况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制定以来,江西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条例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事业单位纷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赣办发电[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赣办发电〔2005〕68号2005年12月13日)各市、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2005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中办发电〔2005〕27号),通报了今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笨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

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这次爆炸事故和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督到位。

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

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布局,严格安全许可,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行业产业政策,合理规划布局。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影响范围大、波及面广、甚至带来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

有关市、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严格准入。

新建化工企业要避开城区、避开村镇、避开上风上水区域,严禁遍地开花。

现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周边社区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法定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要制定规划,落实措施,限期搬迁。

安全生产知识题库

安全生产知识题库

题库一、单选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A.党委主要负责人B.政府主要负责人C.政府分管副职答案:B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中要求:实行()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

A.党的领导千部B.政府领导干部C.党政领导干部答案:C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中要求:严格()领域安全准入条件。

A.矿山B.高危行业C.危险化学品答案:B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中要求: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A.标准化B.制度化C.科学化答案:A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要求:建立政府()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A.委托B.购买C.扶持答案:B6.《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中,强调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A.全面责任B.管理责任C.监督责任答案:A7.《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安全管理落实”到位中,强调企业要建立()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A.安全管理B.安全风险分级管控C.岗位责任答案:B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规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进行安全培训。

答案:C9.《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始终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江西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其工业、矿业等行业的发展迅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一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企业的主体责任,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在政府的领导下,江西省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隐患,严格执法,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还需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条例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无疑将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和从业人员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性。

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保护。

社会监督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问题,还能增强整个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0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各类功能区(含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以铁的制度、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内容摘要:本文旨在向广大公众宣传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文章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介绍了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读者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并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于××年×月×日正式实施,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介绍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该条例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并规定了相关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该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同时,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3. 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该条例明确了各类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旨在规范生产活动,减少事故的发生可能性。

同时,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部分:实施的重要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和个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另一方面,它可以规范和引导安全生产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部分: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江西省对于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工作也十分重视。

各级政府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条例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同时,还将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包括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练、宣传展览等,希望通过这些方式能够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关注度。

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这份条例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了解和参考的窗口。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给予奖励。

三、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条例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于发现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四、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条例强调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性,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同时,事故发生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后果,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除了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强化了安全生产法规的约束力。

六、附则条例最后规定了实施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和正确解读。

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一份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活动的重要文件,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生产指导,也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发布时间:2017-08-0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

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四)特种设备;(五)粉尘危害性场所;(六)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

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