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工作,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保障本行资金安全,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可疑交易包括涉嫌恐怖融资交易。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及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门,由运营管理条线分管行长担任组长,并配备专人担任反洗钱工作联络员。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工作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二)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三)负责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的非现场监管,指导、督查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建立反洗钱信息档案,统计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并做好资料保管;(五)对违反反洗钱制度的责任人问责;(六)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及信息资料,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七)协助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提供、移送、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八)其他根据规定应由领导小组完成的工作。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违法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分为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大额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是指支付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二章反洗钱管理工作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牵头,营业部和风险管理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部门,其他各部门指定专人参与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通过本行反洗钱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审议通过本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分析。
第七条营业部设反洗钱岗位,明确反洗钱责任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具体岗位职责为:(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反洗钱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二)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能;(三)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对本行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登记、保管;(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查询与反馈工作,负责协助有权部门调查相关反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人民银行;(五)监测、甄别全行可疑支付交易,对外确保出现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时能够做出及时、合规的反馈与合法、恰当的处理;(六)认真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汇总上报反洗钱有关报告;(七)其它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银行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使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市分行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行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和对支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部。
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本行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行营业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我行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我行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帐户。
我行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额度和标准,对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级行报告。
会计部门负责对公业务的大额和可疑报告工作,个金业务部门负责个人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⑶发现异常的资金交易应予以密切关注,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将信息提供给本机构反洗钱联络员;
⑷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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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组织架构
⑴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我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
⑵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风险副行长担任,成员包括总行合规部、运营部、科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监察保卫部、国际结算部、信用卡部、个人银行部、审计部、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部、电子银行部等总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
⑶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合规部,负责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反洗钱工作。
⑷做好客户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总行科技部
⑴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反洗钱业务需求,完成相关程序开发与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⑵负责做好反洗钱相关大额与可疑交易数据的提取;
⑶负责做好反洗钱数据上报网络的管理;
⑷做好反洗钱相关客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的保密工作。
总行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部、个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等
⑴在为客户提供产品时,按照规定了解客户;
高级管理层
负责执行洗钱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
监事会
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
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⑴负责部署全辖反洗钱工作,组织和监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实施;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⑵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反洗钱措施;
⑸协助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农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反洗钱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全行各机构、各部门及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农业银行全行各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防范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确保金融业全面参与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机构及各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落实反洗钱管理职责,提高反洗钱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反洗钱管理组织第五条农业银行设立反洗钱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反洗钱管理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主管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任期两年,连任一次。
第六条农业银行设立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反洗钱管理部门设置反洗钱监督、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培训等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银行全行各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反洗钱管理制度第八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知识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身份识别的及时准确。
第九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规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报告,确保反洗钱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汇总。
第十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规的反洗钱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定期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对反洗钱规定的熟悉和掌握。
第四章反洗钱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账户监控和风险评估制度,对账户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评估,确保账户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查制度,对内部操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审查,确保内部操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和外部审查制度,接受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健康性。
青岛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
青岛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规范行为,保护银行自身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青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进行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目标是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第四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全员参与,风险分类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和记录、培训和宣传等内容。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由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审批,具体实施由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
第二章反洗钱组织架构第七条本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资金流向分析等。
第九条接受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确保反洗钱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人由风险管理部门主管担任,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立风险管理、客户识别、监控等岗位,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本行应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四条本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本行应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建立客户交易档案,定期更新信息,及时通报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本行应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模型,根据模型结果调整反洗钱策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本行应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并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反洗钱工作规范有效。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十八条本行应对每位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包括核实身份证件、了解客户背景等内容。
第十九条本行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记录客户交易信息、背景资料等,定期更新。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
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银⾏反洗钱⿊名单管理办法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系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作包括客户⾝份识别、⼤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反恐怖融资等预防和控制⼯作。
第四条本⾏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保密⼯作制度》的要求,对依法履⾏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配合⼈民银⾏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提供。
第五条全⾏员⼯不得参与洗钱,不得为洗钱提供任何⽅便。
第六条总⾏、分⾏应将反洗钱⼯作纳⼊绩效考核,对辖属机构进⾏考核评价。
第⼆章职责分⼯第七条本⾏董事会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督促⾼级管理层制定和执⾏反洗钱内控制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条本⾏监事会对董事会、⾼级管理层履⾏反洗钱管理职责的情况进⾏监督,向董事会和⾼级管理层提出反洗钱⼯作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本⾏⾼级管理层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建⽴反洗钱⼯作机制,保障必要的⼈⼒、物⼒等资源开展和落实反洗钱⼯作。
第⼗条总⾏设⽴反洗钱⼯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反洗钱⼯作。
组长由总⾏⾏长担任,成员为公司、零售、⼩微、⾦融市场、投资银⾏、票据、国际、⽹络⾦融、银⾏卡、授信、风险、运营、⼈⼒、法律、信息科技、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各网点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三)按规定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的业务,及时甄别、分析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五)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技能;落实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六)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七)其它需要处理的反洗钱事宜。
第十八条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一)各网点应指定反洗钱专职和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本网点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反洗钱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协助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的工作和在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休假时进行顶班工作。
(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2、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及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3、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定期与业务人员交流并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信息;4、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5、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6、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XX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控制、提高竞争能力,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总行相关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总行业务部门及各支行应严格按本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四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
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依法协助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五条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原则、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报送标准、报送方式与时间、考核以及问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各支行。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职责第七条本行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董事会负责监督本行执行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实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特制定下列职责:(一)督促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二)听取关于重大反洗钱事项及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评估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一)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二)监事会专门听取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XX银行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规定
XX银⾏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规定XX银⾏合规体系⽂件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规定1 ⽬的为配合我⾏反洗钱调查⼯作,依法履⾏反洗钱调查职责,加强我⾏国际结算业务资⾦安全,维护我⾏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际结算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范围本办法适⽤于我⾏国际结算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的管理和操作。
3 定义4 职责分⼯5 基本要求5.1反洗钱名单系统的功能设置5.1.1我⾏使⽤的反洗钱名单系统由厦门恒隆兴公司提供,名单由道琼斯公司提供,包括了OFAC、联合国、欧盟、及中国公安部制裁名单,系统与名单连接并⾃动更新。
5.1.2反洗钱名单系统独⽴安装在我⾏系统中,可根据业务需要与其他系统对接。
系统对侦测范围、侦测等级、规则引擎等进⾏了参数设置,参数设置可随业务发展情况进⾏调整。
5.2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5.2.1我⾏国际结算系统与反洗钱名单系统实现对接,监测范围涵盖国际业务所有⽀付渠道的⽀付业务,具体包括SWIFT、境内外币和⼆代⽀付渠道。
5.2.2反洗钱名单系统校验设置在国际业务记账完成前。
即当业务在提交报⽂时,实时调⽤反洗钱名单系统对报⽂中的所有字段进⾏检测。
如发现与名单匹配的可疑业务,由系统⾃动拦截并流转到反洗钱审查⼈员处进⾏审查。
6 管理/操作规定6.1岗位职责总⾏国际结算部设⽴反洗钱审查岗和反洗钱管理岗:⑴反洗钱审查岗负责对落⼊可疑名单队列的业务进⾏逐笔审查。
反洗钱审查岗在国际结算系统设置为⼆级授权岗,并开通反洗钱名单系统的查询权限。
⑵反洗钱管理岗负责反洗钱后督管理⼯作,负责系统侦测参数设置,并定期进⾏分析和调整。
反洗钱管理岗在反洗钱名单系统中开通系统管理权限,可根据使⽤情况及业务风险,对系统的侦测等级和规则引擎进⾏设定和调整。
⑶各岗位⼈员在反洗钱名单系统中开通⽤户及相关权限,开通后应妥善保管个⼈账号并定期更换密码。
6.2处理流程6.2.1如果业务不与反洗钱名单相匹配,仍按原业务流程处理。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我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全行反洗钱工作协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xx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成员单位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监察保卫部、科技中心、稽核等部门。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
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第三条反洗钱岗位职责:(一)组织制定反洗钱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核、认定和协查,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组织对辖内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六)履行上级单位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交易补录等相关业务处理,确保数据及时顺利上报;对未进入反洗钱系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要进行审核、认定,要通过反洗钱系统手工补录的方法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银行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反洗钱制度,强化反洗钱风险防控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第四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实行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可靠,合法合规性高。
第五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安全可控。
第六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障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实现防范内部洗钱风险的目标。
第七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与对方机构、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反洗钱综合治理。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八条银行在新客户申请开立账户、申请授信等业务前,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及开展业务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不能以过度或歧视性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第十条银行应对高风险客户、可疑交易等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反洗钱制度建设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交易监控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制度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应指导开展客户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交易监控制度应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报告和记录,并依据监管规定进行主动报告。
第十七条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应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案例学习等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八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风险分类、业务地区风险防范、风险警示等。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金融体系不断发展,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制定了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目标、原则、具体措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目标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对与洗钱有关的事务进行全面了解,并在监督、防范、调查和甄别方面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保护客户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3.原则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3.1 风险导向:根据不同客户和业务的风险特点,确定适当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并注重风险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3.2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运行,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培训和监督。
3.3 合规性:遵守国家和地方反洗钱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4 信息共享: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机关保持密切合作,及时分享有关反洗钱的信息和情报,积极参与打击洗钱犯罪。
3.5 持续改进:通过不断调整和改进反洗钱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保持与国际先进水平的接轨。
4.具体措施4.1 客户尽职调查: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在办理业务之前,应对客户的身份、职业、资金来源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并定期进行客户风险评估。
4.2 监测和报告: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异常交易和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3 内部培训:加强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使其能够主动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
4.4 安全保障: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系统和客户数据的安全,防止洗钱活动对银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4.5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并提供改进建议。
5.监督机制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
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
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反洗钱管理办法
洛阳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反洗钱工作相关部门和各分、支行,按照国家反洗钱工作相关规定,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和分、支行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和分、支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由行长任组长,相关部门的主管行长任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经营部、小企业信贷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电子银行部、授信评审部、信息技术部、保卫部、审计部等部门总经理为成员。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和制定全行反洗钱政策;(三)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四)对反洗钱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布置工作的具体督办落实。
同时,总行运营管理部还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四)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五)组织协调、解决、报告各分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六)汇总、分析各分、支行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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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相关政策,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监测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江西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等相关规定,对原《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及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行部),所有本、外币业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反洗钱各项工作流程, 制定、修订各行部《反洗钱操作细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内控管理
第四条营运管理部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反洗钱制度;组织本行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各行部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接收并发送各行部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汇总及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保存已上交纸质凭证的分支行客户交易记录的纸质件及介质备份;对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履行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配合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等反洗钱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按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上报审计材料。
第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保存全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反洗钱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维护我行反洗钱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程序开发;配合提供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保卫监察部、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银行卡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部、授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通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业务条线内各项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反洗钱工作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得以具体落实;并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对本部门业务条线内的各项业务严格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
第八条第四至第七条所涉及部门应自行制定并细化本
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及相关岗位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各行部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一)各行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制定各反洗钱岗位职责。
1、各营业网点应设立1名(含)以上反洗钱专职人员及多名反洗钱兼职人员负责本网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处理工作(岗位名称:反洗钱处理员)。
2、各行部会计部门应设立1名(含)以上反洗钱专职人员负责本行辖内反洗钱相关工作的确认上报及反洗钱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岗位名称:反洗钱确认员),并填写“大额和可疑交易确认员登记(变更)表”(详见附件一)报总行营运管理部备案。
(二)反洗钱从业人员需取得以下至少一样准入资格方能上岗:
1、参加人总行组织的反洗钱准入资格考试,并取得反洗钱岗位准入资格的方能从事反洗钱岗位;反洗钱从业资格有效期以人总行要求为准。
2、参加当地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准入资格考试,并取得反洗钱岗位准入资格的方能从事反洗钱岗位;反洗钱从业资格有效期以当地人行要求为准。
3、新设或变更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尚未取得人总行或当地人行放发的反洗钱准入资格的,需由各分支行向总行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