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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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新政办〔2023〕 69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5日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工作成果,落实《新乡市“十四五”全民健康规划》,提升本市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健康保障基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32号)文件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扬优势,统筹力量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健康新乡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强化基层;提高质量,均衡发展;全民参与,共建共享;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基本原则,稳步推进现代化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新政〔2022〕 12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政〔202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发展成就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期间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二章“十四五”时期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发展重点第一节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第二节强力推进新兴产业第三节谋篇布局未来产业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一节实施创新引领工程第二节实施数智赋能工程第三节实施两业融合工程第四节实施集群强链工程第五节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第六节实施开放合作工程第七节实施绿色制造工程第八节实施布局优化工程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实施第二节强化项目支撑第三节强化要素保障第四节完善企业服务第五节加强监测评估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新乡制造强市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4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新政〔2021〕2号),特制订本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文[2013]18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文[2013]18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新政文[2013]188号)
市人防办:
你办《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复新乡市人防专项规划的请示》(新防办〔2013〕11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办专项规划。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上报的《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2010-2020)》。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经批准的《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
设总体规划(2010-2020)》是你办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特此批复。

2013年10月10日
——结束——。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新政办〔2020〕 26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为推动县域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实现有序就医,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医共体建设,构建定位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

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统筹城乡融合发展,优化整合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组建医共体,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保障政策。

2.坚持管办分开。

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管办职责,落实医共体经营管理自主权,促进医共体内部协同发展、医共体之间有序竞争。

3.坚持资源下沉。

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充分发挥县级医院上联下带的纽带作用,把更多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引向基层、投入基层。

4.坚持防治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推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新政办〔2024〕 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项惠企财政支出政策,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现对《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新政办〔2022〕35号)作如下修订:一、将“(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将“(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对连锁加盟模式类企业自产自销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3.30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体系 (1)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 (4)4建筑控制 (9)5道路工程 (17)6市政管线 (18)7停车泊位配建 (21)8其他规定 (23)9证后管理 (24)10适用范围 (27)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规划编制体系2.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

“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片区划分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20km²左右。

2.2.1.2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卫辉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

卫辉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

卫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文本卫辉市人民政府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8.07目录附表目录 (4)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7)第四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9)第一节区域协同发展 (9)第二节市域城乡统筹 (10)第三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17)第四节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1)第五节市域空间管制 (24)第六节市域公共服务体系 (26)第七节市域综合交通 (29)第八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30)第九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32)第十节市域公用设施规划 (34)第十一节市域综合防灾减灾 (38)第五章城市规划区统筹规划 (41)第六章中心城区规划 (48)第一节空间布局 (48)第二节居住用地 (51)第三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52)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57)第五节综合交通 (58)第六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64)第七节历史文化保护 (67)第八节城市双修与旧城更新 (72)第九节总体城市设计 (75)第十节市政公用工程 (79)第十一节综合防灾 (85)第十二节环境保护 (87)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89)第十四节建设用地控制 (90)第七章近期建设规划和远景发展设想 (93)第八章规划实施 (98)第九章附则 (100)附表目录附表 1城乡规划指标体系一览表 (101)附表 2规划城镇等级结构一览表(2035年) (102)附表 3规划城镇规模结构一览表(2035年) (102)附表 4市域中心村分布一览表 (102)附表 5市域城乡用地汇总表 (103)附表 6市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03)附表 7城市规划区用地汇总表 (105)附表 8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引导表 (105)附表 9中心城区城乡用地汇总表 (106)附表 10中心城区用地平衡表 (107)附表 11中心城区居住片区一览表 (108)附表 12医疗机构规划一览表 (108)附表 13中心城区中小学校规划一览表 (109)附表 14中心城区养老院规划一览表 (109)附表 15中心城区公路客运站规划一览表 (110)附表 16中心城区高速出入口规划一览表 (110)附表 17中心城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110)附表 18中心城区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览表 (112)附表 19中心城区社会停车场规划一览表 (113)附表 20中心城区公交综合场站规划一览表 (113)附表 21中心城区市级公园规划一览表 (114)附表 22中心城区河道规划一览表 (114)附表 23近期棚改项目一览表 (115)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与编制目的为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等战略和规划,衔接郑济高铁、107国道改线等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区域重大工程,促进卫辉市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特编制《卫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新乡技术规定

新乡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12.27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外,还须满足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编制体系2.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首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编制各项专题研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然后按照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控制性详细规划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

“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 片区规模及命名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城市总体布局结构合理划定规划编制片区的规模,一般面积在20km²左右。

各编制片区除以编码表达外,还应以片区内最主要地理名称命名该编制片区,一般以编码后加括号形式标明。

2.2.1.2 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三章采购文件制定及发布第四章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第五章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第六章内部控制第七章监督监管第八章附则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促进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廉洁、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大型和大宗医用设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的大型医疗器械。

本办法所称大宗医用设备,是指除大型医用设备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医用设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4]17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的通知(新政办[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全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为加快我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新乡市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和优势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

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新乡市发展健康服务业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一是我市人文、区位优势明显。

新乡市紧邻省会郑州,是中原经济区核心区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中国最佳生态宜居城市、中国民营经济最具活力城市、中国城市综合竞争力百强城市、中国最佳管理城市、中国金融生态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市、中国十佳和谐可持续发展城市、中国企业成长环境十佳中小城市和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连续三届荣获“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具有得天独厚的文化优势,域内交通发达,基础设施较完善,拥有优秀的居家、购物、商务等消费环境。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40项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的通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40项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的通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40项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新政办[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40项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的通报(新政办[201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关于2011-2012年新乡市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工作部署》(新政部署〔2011〕22号)文件要求,现将40项专项规划的编制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的专项规划编制情况(共13项)1.《新乡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

进展情况:规划纲要已编制完成,正在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新乡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新乡市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

进展情况: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筹备最终评审。

3.《新乡市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6月30日)、《新乡市停车场、道路网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6月30日)、《新乡市绿道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6月30日)、《新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6月30日)、《新乡市物流与货运运输空间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4月30日)、《新乡市生态带保护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4月30日)、《新乡市30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4月30日)。

进展情况:以上八项专项规划前期资料搜集、调查工作已完成,正在组织编制。

4.《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完成时限:2012年4月30日。

进展情况:规划由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正在进行前期调研和基础资料搜集准备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新政〔2023〕 22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202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5日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数字化转型战略实施,加快构建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现代化新乡建设的新基石,坚持“适度超前、全省领先、统筹布局、优序先干、政策引导、多元参与、建用并举、创新模式”,因地制宜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引领、融合基础设施赋能、创新基础设施突破三大工程,加快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贯通,为现代化新乡建设打牢根基、再造优势,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通信网络、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工业等领域实现全省领先,算力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突破,建成全省重要的信息通信枢纽和信息集散中心,打造国内一流的传统基础设施升级样板、基本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引领工程重点优化提升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深化数网融合、算网融合和云边协同发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新政办[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改善农村医疗预防保健条件,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方便农村群众就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及省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2007年在全市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新建、改建1000个村卫生所(室)。

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村卫生所(室)建设规划和实施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的原则。

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

本次村卫生室的建设以改、扩建为主,改善条件,完善功能,提高办医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村民提供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设目标2007年底,全市新建、改扩建1000所村卫生所(室),初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较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到2015年,全市达到一村一所的建设目标。

三、建设内容按照《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基本标准》,完善功能,填平补齐,充实内涵的原则,改善村卫生所(室)基础设施条件,配备必要设备,加强人才培养,完善规章制度。

卫生所(室)建设,以改、扩建为主。

个别新建卫生所(室)需要建设用地的,由村委会协调解决,无偿提供,涉及农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现于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7日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15日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人防、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交通、公路、水利、河渠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公安、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和资金,保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落实。

新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新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前 言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要求,新乡市组织编制了《新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加快新乡“两地、三区、一枢纽”建设,引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新乡绚丽篇章提供有力支撑和空间保障。

规划范围规划近期年2025远景展望年2050规划目标年2035规划期限本规划范围为新乡市行政辖区,面积8291平方公里。

目 录CONTENTS01目标与战略1.1 总体定位1.2 城市性质1.3 发展目标1.4 发展规模1.1 总体定位1.2 城市性质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郑州都市圈北部门户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国家创新高地、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中原城市群山水宜居名城两地·三区·一枢纽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幸福生活共享区辐射豫北、连接全国的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国家创新高地、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1.3 发展目标全面融入郑州都市圈,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显著增强,郑新一体化取得实质性突破,城市经济活力、创新能力、品质特色等得到明显提升。

高水平建成国家创新高地、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辐射豫北、连接全国的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和中原城市群山水宜居名城。

1.4 发展规模全面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样板和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创新典范。

规划至2035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707万人城镇人口达到530万人02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2.1 区域协同与郑新一体化2.2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2.3 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2.4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2.1 区域协同与郑新一体化加强与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郑洛西高质量发展合作带等战略合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新政〔2022〕 10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政〔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202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新乡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新乡市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新征程、谱写新时代更加出彩绚丽篇章的关键时期。

教育事业在“坚持‘两个高质量’,建设‘六个新乡’”的伟大征程中,承载着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

为加快“十四五”时期新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制定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新乡教育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聚焦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神圣使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创一流、争第一,建设教育强市”目标,全力以赴提质量、促均衡、保公平,自我加压抓改革、破难题、惠民生,教育事业取得了全方位的发展、系统性的提升、历史性的成就,整体建设稳居全省第一方阵,多项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浓墨重彩地书写了新乡教育的“奋进之笔”,生动谱写出“办人民满意的新乡教育”的壮丽画卷。

(一)“十三五”时期新乡教育事业取得显著成就1.党对新乡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得到加强——进一步加强党对新乡教育事业的领导。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新政办[2005]17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提升城市品位,营造整洁、靓丽的市容市貌,充分发挥各区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现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职责界定如下:一、市直有关管理部门职责(一)市城管局:1.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市管理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

2.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监督及管理工作,依照城市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行使城市管理处罚权的执法队伍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对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负责对市区临时摊点、早夜市位置的统一规划、审批。

5.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户外装修搭建的审核工作。

6.负责对市区和环路、出入市口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两侧及桥涵户外广告的载体、样式、规格、容貌、设置位置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在主次干道两侧、广场临街悬挂宣传条幅、横幅、悬空气球,设置彩虹气门、充气式模型等大型户外广告或临时性宣传广告及在主次干道两侧、广场举办文化、商贸、宣传、咨询活动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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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新乡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文本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0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新乡市医疗卫生设施服务体系构建 (4)第三章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与需求预测 (5)第四章新乡市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8)第五章新乡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10)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 (20)附则 (23)第1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法律与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4号)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239号)6)《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豫政[1997]44号)7)《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规范与标准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3)《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5)《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6)《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09〕257号)9)《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10)《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豫卫基妇{2009}6号)1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 号)⑵《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2015年12月)13)《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5)《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38号》16)《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1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18)《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相关规划1)《河南省卫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2)《新乡市“十三五”发展规划》3)《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4)《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为新乡市行政辖区(不含长垣县),包括新乡市中心城区、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封丘县、平原示范区。

规划重点区域为新乡市中心城区,约140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四条规划原则1)区域统筹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2)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3)便民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4)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5)医养结合原则将三级甲等优势医疗资源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所,搭建共享优势医疗资源平台;同时将医疗卫生与养老保健结合,致力发展大健康产业。

第五条规划目标到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卫生资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数量日趋适宜,基本达到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平衡,质量效益不断提高,使新乡市的卫生服务和居民健康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把新乡市建成在省内、国内较有影响力的集健康保健、养生康复与体育健身为一体的配套完善的城市,打造具有资源和要素配置能力的“健康新乡”。

根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公平可及的要求,以构建适应我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机构布局、规模和功能,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实行城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级服务网络配置,乡镇三级网络配置。

第2章新乡市医疗卫生设施服务体系构建第六条构建原则1)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

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3)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

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4)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与其他机构配合、协调。

5)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

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第七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框架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乡市现状医疗服务体系又分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其中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部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两部分。

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医疗急救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系统,以及医学院校、康复保健、血液中心、卫生科技教育中心、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中心等。

第3章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与需求预测第八条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1)综合医院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规定医疗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根据建设规模的不同,可分为九个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表3-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与用地指标(平方米/床)2)中医院根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中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 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 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 0.22 — 0.27张床 测算。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 床、400床、500床六种,具体如下表所示: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 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

床位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和辖区人口合理设置。

考虑服 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 0.3 — 0.6张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和居民需求,可设一定数量的日间病床和康复病床,但一般不超过50张。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各级服务中心建筑面 积如下表所示:4)镇卫生院配置标准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09〕257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人数核定:市级65平方米/人核定;县(区)级60平方米/人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0 —1.2。

6)卫生监督所依据《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 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

7)急救中心8依据《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2015年12月),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人口的1/15000配备。

表3-6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表第九条床位数预测1)必须床位数2020年,中心城区床位数总需求为14700张,每千人床位数达到9.5床;全市床位数总需求约为36600床,每千人床位数达到6.65床。

2)床位数分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承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不设床位。

第4章新乡市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第十条布局结构根据新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空间发展结构,结合市域医疗卫生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市域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构想为:“一主、三副、五组团、多点”的空间布局结构。

1)一主由新乡市中心城区和新乡新区部分功能区的医疗卫生设施资源构成区域性的医疗服务中心,以服务新乡市市区和新乡规划区内的居民为主,同时兼有区域服务中心的职能。

2)三副平原示范区、辉县市、封丘县城。

以本区域为主,兼有为中心城区分流作用。

3)五组团原阳、新乡县、卫辉、延津、获嘉等五个县城,以县城中心城区为核心,形成服务县域居民的医疗中心。

4)多点根据新乡市市域内的重点镇的医疗卫生资源组成的医疗服务集中点。

这些医疗服务集中点以服务所在镇的居民为主,兼有为周边乡镇居民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县区建设规划1)医疗服务设施卫辉市:扩建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将妇幼保健院搬迁至新区,按照二级医院的标准和规模建造一个现代化综合医院;在新区增设卫辉市急救中心一处。

平原示范区:平原示范区核心区设置3座城市级医疗用地,疗养院1处,区级医疗机构3处, 居住区按居住区设计规范设置医疗机构。

新乡县:改建小冀镇县人民医院,改扩建县第二医院,规划建立二所专业性医院,设立疾病防治中心1处;妇幼保健院1处。

延津县:主城片区规划保留老城区现状的医疗卫生单位,在城北新区增设县级医院4个,榆东片区规划保留省道308北侧的延津县人民医院机械电子分院。

辉县市:保留并完善现有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共济医院,结合新区开发在城区西部新增一处综合医院。

获嘉县:保留扩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红十字医院;新建城西医院2所(妇幼保健医院并入其中)、城南医院1所和城东医院1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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