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5月修订)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文件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研院〔2008〕25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对《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1—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2—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中大财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大财务〔2016〕15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或国务院审批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四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时,应按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会议管理—2—第五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国际会议应当按照教育部或国务院规定提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九条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举办。
101105中大社科〔2010〕9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大社科〔2010〕9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科各学院、直属系、重点研究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对《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文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参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文科科研经费来源包括:1.国家、省、市社科规划办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经费;2.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教育系统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经费;3.中央各部委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经费;4.教育部和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其他部委基地、科研机构建设经费;5.地方各级政府的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6.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7.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合作项目经费;8.学校(含院系)设立的文科科研项目;9.其他文科科研项目经费。
原则上,规划部门立项的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视为规划项目(纵向项目),其他项目视为非规划项目(横向项目)。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四条凡以中山大学名义申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文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社会科学处负责立项编号,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研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为适应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学校要求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标准,根据《关于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通知研院〔2016〕45号》、《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论文刊物及篇数规定从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学院所有学科(包括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1202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和020204金融学二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认定的期刊目录(期刊目录见附件)上发表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学术论文:(1)在学院认定的中文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2)在学院认定的英文期刊目录TOPB及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其它规定1.学术论文应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正式发表(含在线发表),才能进入申请学位审议阶段。
(1)发表学术论文是指正式刊出、已印刷出版或在线发表的论文;(2)发表学术论文应与学位论文属于同一领域并具有相关性;(3)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4)博士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当主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博士生必须为第二作者;(6)博士生本人第一署名单位名称:中文期刊,统一注释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外文期刊,统一注释为“SunYat-senBusinessSchool,SunYat-senUniversity”;(7)对于在国(境)外发表的SCI(含SCIE)、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以是附有导师签名的正式录用通知。
2.学校或学院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国(境)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排名时,国外导师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山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也可以。
3.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4.本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读期间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
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的规定.doc
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的规定一、经费开支评阅论文和论文答辩所需的酬金、答辩中各种活动费及接待费从各单位“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
开支标准如下:㈠评阅论文酬金评阅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的酬金每人每份100元;评阅博士研究生论文的酬金每人每份150元。
㈡参加论文答辩酬金⒈每进行一份硕士论文答辩,付给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酬金100元。
1人答辩付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40元,2人及2人以上答辩付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按每人25元计算(按半天内计算)。
⒉每进行一份博士论文答辩,付给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酬金150元。
1人答辩付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50元,2人及2人以上答辩付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按每人30元计算。
3.每个答辩委员会的其他工作人员酬金15元,研究生管理人员5元(按每个答辩的研究生计)。
㈢论文答辩委员会活动费(按每个答辩的研究生计):⒈茶水费25元。
⒉若请校外专家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用餐招待费250元;博士论文答辩,用餐招待费300 元(用餐招待费凭票报销),凡未请校外专家参加的答辩,一律不列用餐开支。
⒊上述经费由院、系向财务处办理开支。
高于以上各项所列标准的费用部分,由答辩人的导师科研经费或院、系经费及其他途径开支。
二、接待安排㈠外地答辩委员住宿和校外答辩委员的交通,由各院、系负责安排。
㈡外地答辩委员的交通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不超过三天)等费用,由各有关院、系按规定办理报销。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论文答辩费用从申请人交纳的答辩费结算后在部门经费(酬金在酬金项目、其它在业务费项目)中开支,各项开支原则上可以略高于上述标准。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7月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工作细则。
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授予。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原有专业基础以及研究生所学课程、研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
成员一般为25名,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根据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任期2~3年。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报校长批准。
(三)按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
1.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术骨干、一名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6〕23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4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2016年12月9日—2—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为适应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学校要求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标准,根据《关于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通知研院〔2016〕45号》、《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论文刊物及篇数规定从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学院所有学科(包括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1202 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和020204 金融学二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认定的期刊目录(期刊目录见附件)上发表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学术论文:(1)在学院认定的中文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2)在学院认定的英文期刊目录TOP B及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其它规定1. 学术论文应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正式发表(含在线发表),才能进入申请学位审议阶段。
(1)发表学术论文是指正式刊出、已印刷出版或在线发表的论文;(2)发表学术论文应与学位论文属于同一领域并具有相关性;(3)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4)博士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当主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博士生必须为第二作者;(6)博士生本人第一署名单位名称:中文期刊,统一注释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外文期刊,统一注释为“Sun Yat-sen Business School, Sun Yat-sen University”;(7)对于在国(境)外发表的SCI(含SCIE)、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以是附有导师签名的正式录用通知。
2.学校或学院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国(境)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排名时,国外导师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山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也可以。
3.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4.本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读期间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6〕23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4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2016年12月9日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六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硕士生答辩补助发放方案.doc
硕士生答辩补助发放方案答辩补助发放依据对象:2007级及以后各级研究生,不包括仍持有研究生经费本的学生如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等。
《研院【2009】68号文》标准:博士每人2000元;硕士每人1000元。
《研院【2009】68号文》开支规定依据:《研院【2009】33号文》精神;《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2009年8月)》中《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和《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院系财务制度非答辩补助发放对象,如留学生、港澳台学生、2007级及以前的研究生等(即仍持有经费本的学生),报销方案与往年一致。
硕士研究生答辩补助报销方案酬金:(成员要求:硕导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论文评阅人2-3位,每人每篇酬金150元–答辩委员会委员3-5位,每人酬金150元–答辩秘书1名,酬金40元(仅1名研究生的答辩);25元/名研究生(2名及2名以上研究生的答辩,按半天内计算)–院内人员酬金填写《______领册》,请务必准确填写工号,依此扣税;院外人员酬金填写《劳务费支付及扣税表》。
空白表在一院财务科或研究生科领取。
填写方法见示例:反面。
活动费:餐票:上限275元,正规新版,答辩日期附近。
酬金和活动费自由组合,税前总额上限为1000元。
由于院外人员酬金领取时需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最终领取的金额小于1000元。
报销时间和流程时间:研究生答辩完成之后,毕业离校之前一周统一办理。
按照科室分时段进行预约;提前一周院教育处网页上公布日期和时段安排。
流程:–持填写好的票据到研究生科初审–复核(科长)签字(盖章)。
–研究生自行携票据至财务科报销,领取现金。
中山一院教育处研究生科2010-6-1 酬金票据均需复写一份,空白票据在研究生科或财务科领取,“制表”处填写研究生本人姓名;餐票背面签研究生本人姓名;根据研究生教育信息公告栏内的预约时间前往研究生科审核票据。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要求一、学位:同等学历硕士学位二、专业:应用心理学三、研究方向:工业组织心理学、人力资源、从医院角度出发的研究方向,也就是能和医学、医院管理、或者医务工作者的心理相关内容挂勾的课题。
四、完成时间:12-18个月五、其他要求:此论文需作为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的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三用。
最好是能有一个简单的开题报告。
学院要求文章必须在有正规CN编号级别的专业期刊上发表。
六、对论文的具体要求:第八条学位论文工作在申请人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和国家统一考试之后(经院系同意,也可适当提前),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开展学位论文工作,获批准后,即进入学位申请阶段,向学校交纳申请学位学费。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可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也可选做我校指导教师指定的研究课题,论文内容必须属于所申请学科的范畴。
选题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必须由院系安排作开题报告接受审核,通过开题报告后,方可开始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书写,并有中英文摘要,外语类专业可用外文撰写。
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审核(一)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申请人在每年3月、9月在网上填写答辩的申请,并按要求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中山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本人独立完成(实验学科可以是第二完成人)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总成绩单》(由院系提供)。
6.开题报告审议表。
7.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二)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1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通过答辩申请审核的,学位论文方可送审。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一)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26号)、《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社科〔2010〕9号)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含理、工、医科)和文科科研经费。
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
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学院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技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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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2016〕42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
),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的管理,现对《中山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2012年8月修订)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年5月3日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
管理办法
(2016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的顺
利进行,同时适应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调整,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的管理,现对《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2012年8月)进行修订。
一、学校下拨论文答辩补助费的标准和范围
每年上半年,研究生院通过定额划拨方式,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补助费划拨至各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的“研究生业务费”项目。
1.拨款标准
博士每生4000元,硕士每生2500元。
2.拨款范围
拨款范围为正常学制内,拟在拨款次年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具体人数由研究生院依据研究生学籍状况进行界定。
已确定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因无需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划拨硕士阶段的答辩补助费。
港澳台研究生因划拨研究生业务费,不再划拨答辩补助费。
已参与学费分成的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及专业学位(非医科临床学科)等办学项目的研究生,不划拨答辩补助费。
二、经费开支标准、支出项目和报销要求
论文评阅和答辩所需的酬金、答辩中产生的餐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从各院系的“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
开支标准、支出项目及有关报销要求如下:
(一)经费开支标准
1.论文评阅酬金
评阅硕士研究生论文的酬金为每人每份300元;评阅博士研究生论文的酬金为每人每份5 00元。
2.论文答辩酬金
(1)答辩委员酬金: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的酬金为答辩人数×200元,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的酬金为答辩人数×300元。
(2)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仅1人的答辩,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为50元,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的酬金为70元;2人及2人以上的答辩,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为答辩人数×30元,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酬金为答辩人数×40元。
(3)答辩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酬金:答辩人数×15元。
(4)院系研究生业务管理人员加班费开支,按不超过下列标准执行:答辩人数×15元。
3.加班餐费、公务接待餐费等其它费用
答辩过程中产生的工作人员加班餐费、公务接待餐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应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凭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二)经费开支项目
1.研究生的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用,在学校预算核拨的“研究生业务费”开支的,严格按标准支出。
校外专家可参照国家有关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标准,超出部分由学院自筹经费安排。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论文答辩费用从申请人缴纳的申请学位学费结算后的部门经费中开支,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报销要求
论文评阅及答辩过程中的开支由各院系到学校核算中心办理。
为便于核算中心审核发放标准,各院系报销时除提供薪酬系统打印的发放清单外,还需列出参加答辩的学生名单、学生类别,列明答辩委员、答辩秘书、答辩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院系研究生业务管理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相关报销要求如下:
1.校外专家酬金
(1)校外评阅人酬金
校外专家评阅费可申请现金发放方式。
该方式需先到学校核算中心办理请款手续再行冲账。
专家评阅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名评阅的校外专家评阅费通过现金发放的,在学校财务薪酬系统“校外人员劳务费”模板填写发放清单,由代领人签名的,需随单附上代领人转账或邮寄评阅费的支付凭证。
匿名评阅的校外专家评阅费通过现金发放,且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评阅专家个人信息的,经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可凭印领表作为签领依据。
印领表要求填写学生姓名、匿名专家人数、评阅费标准、应发金额、个人所得税、实领金额、代领人签字。
印领表上须注明“按规定匿名评阅专家个人信息不予公开”。
(2)校外答辩委员酬金
发放校外专家答辩费可提前到学校核算中心办理借款手续,申请发放现金。
办理报销冲账时,需要取得专家的身份证号码,经过薪酬系统制单报销,印领单须专家亲笔签名,不得代签名。
校外专家答辩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校内专家及工作人员酬金
(1)校内评阅人酬金:无论是否匿名送审,均应通过学校财务薪酬系统发放评阅费,
转入工资账户,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报销时,除提供薪酬系统打印的发放清单外,各院系还需提供以下信息作为报销附件:学生姓名、评阅专家所在单位名称、专家姓名、评阅费标准等信息。
报销附件需经学院(系)主管院(系)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2)校内专家及工作人员酬金:均应通过薪酬系统转入个人工资账户,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3.论文答辩委员会市内交通、差旅费
(1)本市校外答辩委员的来回市内交通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次(天),须凭票报销,由各院系负责办理。
(2)外地答辩委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不超过三天)等费用,应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及现行学校财务规定的有关标准,由各院系办理报销。
三、经费使用管理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流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研究生院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学校划拨的研究生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经费检查的结果作为划拨下一年度经费的依据。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所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20 12年8月)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