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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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国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淄博XX艺术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
第四条办学宗旨:本单位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地址:(如淄博市××区××路××号)
第七条办学投资者(或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
(二)招生对象:
(三)开设专业:
(四)办学形式:
(五)办学层次:
(六)××××××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每届三年;校董(理)事会成员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单位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单位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理)事同意,也可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1—2名。董(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单位;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