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 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 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 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6.2.4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1)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 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的辖 际控制” 原则, 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法” Long( Long-Arm Statute ) , 又 称 “ 伸 长 司 法 管 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 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往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 一般采用“ 最低限度的接触” 致 。 一般采用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Mininum Contact) 标准。 所谓“ 最低限度的接触” Contact ) 标准 。 所谓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1.1 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2)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消费者应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 和使用方法,遵循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说明和警示,避免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他相关主体
其他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认证机构等,在产品责任法中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则通过制定行业标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未来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各国应加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共同探讨问题与解决方案。
针对现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适用性和 权威性。
适应新技术发展
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 应新的挑战。
产品召回与退货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品牌玩具因生产过程中混入有 害物质,被召回并退货。受害者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玩具制造商未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制造商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加强产 品质量控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
意义
产品责任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和健 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品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Part
02
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造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产品。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3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01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02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海牙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家; 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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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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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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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课件之六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产品责任诉讼
• • • • • • • 一、诉讼主体 1、权利主体 含义 范围 2、责任主体 含义 范围
• • • • • • • • •
二、举证及其抗辩 1、原告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 损害 因果关系 2、被告抗辩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存在的
• • • • • • • • • •
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 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 评析: 新发责任赔偿限额 借助保险业或社会保障制度分担责任
• • • • • • • • •
其次,对原告方而言,形成了如下学说: 选择责任说 共同责任说 行业责任说 市场份额说 原因责任说 (三)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适用严格原则 2、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 则相结合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 一 、产品责任的概念 • 1、概念:是指经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进 入市场流通后,因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 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该产品生产或销售 环节中诸多相关主体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 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 2、广义 • 狭义
• 二、产品责任法概念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 部门区别 • 1、概念:是指调整制造商、销售商以及其 他有关经济主体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 产品缺陷所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2、与相关法律部门区别 • (1)与产品质量法区别 • 责任性质不同 • 判断责任的依据不同 • 承担责任条件不同
• • • •
(2)与买卖法的区别 涉及产品担保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 依据的前提不同 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 • • •
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篇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具有跨国性和国 际性,其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法 律关系,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和跨 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因产品缺陷导致 的损害赔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发展
国际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国 际法的演变,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 约、国际公约等形式,逐渐形成了统 一的国际产品责任法体系。
欧洲联盟《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确保产品责任在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执 行。
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间接涉及产品责任问题。国际商会Fra bibliotek国际产品责任指南》
该指南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产品责任的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确保所涉及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性 能和品质进行测试和检验,及时处理产品的缺陷和问题等。同时,各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问题
赔偿的概念和原则
赔偿的概念
赔偿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 任。
VS
标准
在确定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时,需 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如产品的 销售、使用、损害发生地等,以确定与案 件最密切相关的国家。
法律适用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直接 适用法”或“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 指直接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确定案件 适用的法律;间接适用法是指通过国内法律 程序来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思考与练习答案第1章导论一、填空题1.商事组织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3. 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4. 成文法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5. 联邦法州法二、判断题√×√×√三、单项选择题D B D四、多项选择题1. A D2. ACD3. BC4. ABC5. ABCD五、简答题略。
案例讨论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
第2章合同法一、填空题1.合意,允诺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3.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4.民法典,债务法典5.实际给予,答应给予二、单项选择题A B D C A B A C C C C三、多项选择题1. CD2. ACD3. ABCE4. AB5. ABE6. 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略。
六、论述题略。
案例讨论1.(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
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 意” (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 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 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 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 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 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
3.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 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 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 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 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 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 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 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 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 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 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 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 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 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 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 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 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 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 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 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 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 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 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 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 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 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国际商法 第06章 产品责任法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6.2.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1)产品 ❖ 美国《统一产员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
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3.产品缺陷
❖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责任主体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5.归责原则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2
各国产品责V任法
6.3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本章导读
❖ 介绍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
❖ 介绍各国关于产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 面的规定和差异;
❖ 介绍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和海 牙公约。
❖ 产品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 产品销售者则承担过错责任。 ❖ 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提供者,即使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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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ຫໍສະໝຸດ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产品责任法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 3.中国和德国关于产品责任法使用的产品范围有何不同? 4.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有什么特点?与其他国家的产 品责任法比较,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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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徐康平.国际商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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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 费需求和欲望的物质资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 担的基石。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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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表6.1 各国对产品责任法适用的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被规定为一切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 产,无论是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还包括组装在 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的。
产品是指有体物,解释为物质上占据一定空间而 有形的存在,所有固体、气体、液体均为物,均可成 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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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构成要件
德国 美国 欧盟 日本
《产品责任 法》
《统一产品 责任示范法
》
《斯特拉斯 堡公约》
《日本民法 》
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组装在另一动产 或不动产之内,产品还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包括种 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在内的农产品除外,狩 猎产品除外。
国际商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海牙公约适用规则

一、产品责任导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
第一节 产品责任导论
案例1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 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 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 1.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2.如果菲利浦起诉学校,他能否胜诉?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情摘要】王某某天过生日,于是兴 冲冲到商店购买了几瓶啤酒准备和好友 们一起庆祝一下。王某开啤酒瓶盖时, 结果啤酒瓶发生爆炸,导致王某和另一 好友脸部受伤。经过质量技术监管部门 检测,认定啤酒瓶爆炸是由于瓶颈玻璃 不合格所引起的。王某等三人
于是要求生产啤酒的某啤酒厂赔偿损失, 啤酒厂认为酒瓶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对 酒瓶发生暴炸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责 任。王某等三人因此向法院起诉啤酒厂。 【法律问题】 1.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 支持? 2.王某能否起诉卖啤酒的商店和啤酒瓶的 生产者,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与法理分析】 1.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 (1)产品存在瑕疵或者缺陷。所谓“缺
陷”,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 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 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即他们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有关 产品存在瑕疵所致。
2.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而使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不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为条件。
3.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3.1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中的被告 (1)产品制造商; (2)零部件制造商; (3)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4) 动产出租者; (5)不动产销售者 ; (6)服务提供者。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无合同,无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贝克 汽车公司一案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 要求。
❖18 42年英国“温特博顿诉赖特案”
❖ 原告因乘坐制造时带有隐藏瑕疵的公共马 车,在马车坍塌时受伤致跛。被告并非 该 马 车的制造者,他仅与邮政部长签约为
产品质量与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
某化工涂料
“麦可登”聚脂 漆
有限公司
使用后不久,壁橱、门 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 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
整体效果。
法院
李某 起诉
(三)严格责任原则
1、定义: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性,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 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各国共同点:( 1)产品一般指动产;(2) 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 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 品。
❖ (二)关于缺陷 ❖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
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 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 标准。
❖ 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认定:①热水器的制造工 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热水器开关可能漏电; ②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 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③甲方安装热水 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 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请问:
❖ 1、乙主作为销售者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国际商法——06产品责任

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者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给他人 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 以客观损害结果,或以两者结 合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的准则, 即归责原则。 。
归责原则
违反担保原 则 严格责任原 则
疏忽原则
注: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属于 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承担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 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根据 普通法早期的原则,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 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承担疏忽是被告的抗辩理 由)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 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 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目前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的抗辩。
产品责任诉讼中承担 产品责任的当事人。
二、产品责任主体
美国:生产者和销售者。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对全部或部分的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害, 应承担法律责任。 德国《产品责任法》: 生产者
商业活动中的分销商, 迚口商
供应者(生产者不确认 时)
各国法律在判定产 品责任是否成立时所 使用的原则。
一、产品与产品缺陷
种植业、畜牧业、养 蜂业、渔业在内的农 产品和狩猎产品。
产品责任法适用于任何产品。德国将未经初步加 工的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 在美国通常认为,凡是对消费者有危害的产品都 属于缺陷产品。 欧洲已经订立产品责任法的国家有明确定义。如: 英国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未提供 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该产品即存在缺陷。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 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使 之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的主体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5)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7)关于时效的规定
➢ 《产品质量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 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的权利自产品最初交 付之日起满10年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情况除外。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 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 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
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
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
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
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P155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49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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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二)瑕疵或缺陷 1、瑕疵或缺陷的含义
《侵 权 行 为 法 重 述 (Ⅱ)》(Restatement 0f the law 0f Toms,2d)第402条A款规定:
“凡销售有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者 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人身 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efective due to inadequat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 ⑷违反品质担保的缺陷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判例1]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 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Brandenburger V.Tayota Motor Sales.u.s.A Inc.And Toyota Motor co.,Ltd.)案中,美国法官 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 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 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 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
国法院于 Winter bottom v.Wright 出案 中确立“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是最早 出现产品责任判例并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 任的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但在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如 在适用“疏忽责任”、“严格责任”等法律 制度方面却远落后于美国。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 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设计上的缺陷 原材料的缺陷 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三)产品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 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 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草案》
《法律重述(Ⅱ)侵权:产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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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概念解析
(一) 产品的概念 根据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第102条(c)项将“产品”定义为:“具有真 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 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 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本 法所称‘相关产品’是指引起产品责任索赔 的产品及其部件和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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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2]
1956 年 , Mattew V . Lawnlite Company 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 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 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 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 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分析提示】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
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 弓的弓柄仅经受9磅拉力就断裂,属产品质量 不合格,但这不影响它同时构成缺陷产品。 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生产 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对受损害的消 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 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 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 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 而上述危险性已在相关的科学杂志中指出, 因而是理应知悉的,法院追究了制造商侵权 和合同两种责任。即使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 尚属不可知悉,根据严格责任的规定,被告 仍应负责。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点
w (一)属于民事责任的法律 w (二)属公法性质 w 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与属于私法范畴的买
卖法不同 w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
更,过分排除一方产品责任会造成显失公平 的后果。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三)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 易索赔金额要大得多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2020/11/26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教学目的] w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基
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掌握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 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 要规定。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世界部分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w 不成受害者的损失应是整个损失,不仅包括 过去的损失、将来的效益和实际开支(如医 疗费),而且包括伤害者的痛苦代价,同时, 赔偿的金额必须一次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 告可能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任何补偿(如保险 赔偿)和津贴(如社会救济金)。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四)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诉讼并不要求原告 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不合理的危险”是美国产品缺陷的核 心概念。对于那些在正常用途范围内存在的 不可避免的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并不构 成产品的缺陷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的种类
⑴产品制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 ⑵产品设计缺陷(defect in design) ⑶产品的警示缺陷(a product is
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
除初级农产品、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可移 动的产品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扩充知识
对于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特殊产品, 是否也构成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各国 立法上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不乏这样 的判例。美国著名的“弗路尔公司诉杰帕逊 公司”案,涉及了一张机场仪表线路图没有 标示出一座在本地区内是最高的小山,结果 导致飞机失事造成伤亡。法院判决该航空地 图 属 于 《 侵 权 行 为 重 述 》 第 402 条 所 指 出 的 “缺陷产品”,其出版商应对因信赖该地图 而发生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但这是否可一 概而论呢?显然法官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三、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立法概况 w 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制定了《产品责任
指令》,要求12个成员国将其变为国内 法 w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 w 中国《产品质量法》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产品责任法的沿革及其作用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
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产品责 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 早得英美国家。1842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 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 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合同、 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 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 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项原则在 英美法中奉行了一百多年。
w 一、产品责任法、产品和产品责任的概念 w 产品责任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产品侵权 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w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 由于其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 理期待的安全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 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 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的立法表现形式多样: 习惯法(common law)
成文法(statute law)
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品责任立 法及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 的有关产品责任
的示范法。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Mode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Act)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判例4]
Rogers V. Ingersoll-rand Co. 一案
[主要案情]:
英格索尔-兰德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研 磨机。随同机器的使用手册警告使用者,当 设备运转时要在机器后方保持10英尺以外的 距离,要检查退后警告器是否正常运行,并 查看工作区域以防其他人员靠近,机器上还 有一个告示:使用者要靠后10英尺以外,当 特里尔使用该机器把沥青从一条正在重铺的 路面上剥离下来的时候,他按照警告后退了, 警告器没有响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判例3]
美 国 的 瓦 克 维 尔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诉 BDH 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
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 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 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 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 炸。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观念应用1]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 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 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 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院 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 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 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本章重点] 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本章难点]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思考题目] 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法律适
用原则 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 而至残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 了联邦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 公司承担一部分直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 斯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 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他 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 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 亚巡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问题] 足够的警告就可以让制造商免除 承担因产品设计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