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全市重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前期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优质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优质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6•【字号】赤政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优质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赤政发〔2018〕2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优质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6日赤峰市优质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2020年是我市旅游业跨越发展的集中攻坚阶段,为确保到2020年如期建成中国草原自驾游圣地、国家特色文化旅游和生态休闲度假基地、中国旅游强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发展的意见》,努力从旅游供给侧精准发力,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赤峰市优质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以旅游王牌产品建设为核心,以旅游公路、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宣传营销、智慧旅游为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赤峰旅游品牌影响力,实现赤峰旅游全面提档升级,全面完成我市旅游业集中建设期和提升期的各项工作和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
把推动优质旅游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从区域发展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凝聚优质旅游发展新合力。
大力推进“旅游+”,促进产业融合,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构建优质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
坚持重点引爆、梯次推进。
以克什克腾旗为龙头,以六大王牌产品为第一梯队,不断创新丰富旅游产品体系,力争到2020年实现各旗县区均有特色旅游产品,取得自治区、全国、国际级荣誉示范称号。
坚持品牌引领、统揽全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7日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大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范围。
2019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境外引进的二、三产业投资项目,或通过招商引资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重组并扩大再生产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传统商场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奖励引资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引资者,是指介绍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
第四条引资成功标准。
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并且项目竣工投产。
第五条奖金来源。
按照市和旗县区财政税收分享体制分别列入公共预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
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项目(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人民币项目(含5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引资者资格审定。
每年11月份对需要奖励的引资者进行一次资格审定。
落户旗县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旗县区政府审定;落户东山工业园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赤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9日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3]15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3〕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其职能第五条市财政管理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市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市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其他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财政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二)旗县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旗县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三)市投资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四)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配套额度较大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由市投资评审中心直接评审;第七条市投资评审中心对旗县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赤政字[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的通知(赤政字〔2014〕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大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铁南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包满达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郑洪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于文涛市政府副市长郭玉峰市政府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推进组,具体名单如下:(一)公路建设推进组组长:郑洪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王秉忠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树和市交通局局长王国栋市发改委副主任青瑞松市公安局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刘敬民市财政局副局长燕武洲市国土局副局长赵明权市规划局副局长廉建林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晓波市水利局副局长傅革治市农牧业局副局长曹显军市林业局副局长李凌宇市地震局副局长陶建英市文物局副局长孙德才市铁路办副主任李庆才市电业局副局长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树和兼任。
(二)铁路建设推进组组长:郑洪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秉忠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孙德才市铁路办副主任刘敬民市财政局副局长钟振远市国土局副局长姚向民市住建委副主任赵明权市规划局副局长廉建林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彦志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晓波市水利局副局长曹显军市林业局副局长李凌宇市地震局副局长陶建英市文物局副局长吕文勇赤峰军分区参谋长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铁路办,办公室主任由孙德才兼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赤峰市品牌旅游景区三年行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赤峰市品牌旅游景区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5]60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1【实施日期】201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赤峰市品牌旅游景区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创建赤峰市品牌旅游景区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1日创建赤峰市品牌旅游景区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2015年全区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品牌旅游景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20号)要求,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借助自治区品牌旅游景区创建的有利契机,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品牌旅游景区创建活动,利用3年时间重点打造一批具有核心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的品牌旅游景区,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一)充分认识创建品牌旅游景区重要意义。
1.旅游品牌是旅游企业向旅游者长期提供的一组具有特色的特定服务标志。
品牌的价值在于扩大产品知名度和提高产品附加值,良好的品牌能产生不可估量的无形价值和广泛的社会效益。
实施景区品牌战略可通过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游客忠诚度,进而保持景区旺盛的生命力。
2.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需求正由传统观光旅游向观光与休闲、度假旅游转变。
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是旅游业发展的主线,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是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打造品牌景区不仅是创建旅游品牌的基础,而且是提升旅游产品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的核心。
3.近期,国家和自治区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和法规,旅游业发展提升到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旅游业面临难得的黄金发展机遇期,各地区要立足自身实际,集中优势资源,整合主导产品,塑造品牌形象,强化品牌景区建设,推进我市旅游业大发展、大突破、大跨越,破解我市旅游发展水平不高、旅游品牌建设滞后的发展瓶颈。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赤政办字[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3]24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25日赤峰市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原则(一)先公开预算、后公开决算。
预算是计划,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通过决算可以反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部门预算公开是部门决算公开的前提,部门决算公开的范围、内容、格式和进度都应与预算公开保持衔接。
(二)先局部试点、后全面推开。
为保证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按照自治区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分两步进行,即:2013年选择报市人大审议预算的部门为试点,公开2013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2014年起市本级所有部门全面公开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上年度部门决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
今年试点部门包括:市检察院、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10个部门。
市本级其他部门从2014年开始,参照本方案进行公开。
(三)市本级部门是部门预决算公开主体。
市本级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预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旅游产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旅游产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赤政办字[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旅游产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6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旅游产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毕力夫市政府市长副组长:梁淑琴市政府副市长成员:白景武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外宣办主任李忠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景峰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夏国华市发改委主任韩立中市教育局局长史学文市科技局局长郑德学市经信委主任黄国文市财政局局长张子明市人社局局长张辉市国土局局长高子林市住建委主任童慧泉市环保局局长王树和市交通局局长郭玉强市水利局局长李自学市农牧业局局长韩铭市林业局局长于凤先市文广局局长张国庆市市场监管委党组书记、副主任侯东辉市体育局局长闫辉市旅游局局长冯树鑫市扶贫办主任张瑞军赤峰民航机场公司总经理二、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市旅游工作;对全市旅游业产业定位、发展战略、市场开发等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全市旅游业发展目标的整体实施;优化全市旅游产业结构,使各产业要素科学整合、优化配置、统筹规划、综合开发;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实现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合力推进旅游工作,促进全市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统筹协调全市品牌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闫辉兼任。
(三)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7•【字号】赤政办发[2005]0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05]01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七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是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处室。
第七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赤政发[2004]08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1.23施行日期2004.11.23文号赤政发[2004]087号主题类别商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08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引资人、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本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市直以上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凡在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市企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职责以外实施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引资人),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义务为企业或有关各方牵线搭桥并成功引进投资、数额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引进无偿资金(不含赈灾捐赠)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3%至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赤政办发〔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5日赤峰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9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推动赤峰市城乡建设步入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赤峰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城市空间布局更加合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广泛推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显著提升,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
到2035年,赤峰市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
碳减排目标如期实现,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建立,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宜居宜业宜游、绿色低碳循环的城乡绿色发展新局面。
三、重点任务(一)构建集约高效绿色空间载体1.促进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4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有关企业:《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组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9日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组建工作方案为充分整合、集中利用我市国有资产、资源,做大做强全市国有企业,提升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解决企业债、公司债发行机构和金融机构不对旗县区开展业务的问题,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通过合理规划和分类,成立四大(集团)公司,分别是赤峰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赤峰市文体旅游投资(集团)公司、赤峰市兴农投资(集团)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城建集团”、“交通集团”、“文旅集团”、“兴农集团”)。
一、四大(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及操作路径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注册成立集团公司的要求,四大(集团)公司均需先以1个母公司为基础成立并划入3个以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再申请成立集团公司。
(一)组建方案1.城建集团以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基础,以赤峰市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城投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子公司组建城建集团。
集中整合全市城建类资产、资源及其他类资源,具体如下:(1)市直行政事业相关资产;(2)富龙集团等市直属国有企业股权;(3)各旗县区成立的城投公司及以城建项目为主的(如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国有独资公司股权;(4)各旗县区国有农、牧场国有土地资源;(5)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喀喇沁旗除公益林以外的国有林权、林地。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赤政发〔2017〕8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赤政发〔2017〕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五)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
(六)重大行政处理决定;(七)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9•【字号】赤政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限额(一)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标准(8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需进行预算评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以上所称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因政策调整导致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变化的,则评审限额根据政策文件同步调整。
二、评审范围除《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21〕85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亦不对以下项目进行评审:(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价(估)费项目(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可研编制费、社会风险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运营服务费等)。
(二)无行业参考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工艺美术类费用、艺术类费用、文物运输费、文物修复费、广告费、布展服务费、规划类费用等)。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指定品牌、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紧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6日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环保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或控规单元编制,控规单元用地规模不小于0.5平方公里。
第四条赤峰市中心城市指红山城区、松山城区、元宝山城区、平庄城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组团。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应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意见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要求:(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时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的具体指标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中,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街道、滨水地段、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尤其要明确该区域建筑风格及各类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主色调。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飞地经济”政策,依法做好“飞地项目”供地,有序规范“飞地项目”引入、承接和产业布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飞地经济”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一)成立领导组织。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黄国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志刚、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张吉信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直相关委办局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志刚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吉信、马立华、刁志刚、任建华同志担(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落实“飞地经济”工作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附件1)。
(二)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落实“飞地经济”政策兑现事项,统筹“飞地项目”落地布局,检查监督“飞地经济”发展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飞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飞出地”、“飞入地”工作衔接,负责“飞地项目”前期对接和协调工作,统筹“飞入地”做好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二、明确“飞入地”土地出让指导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165号)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现将《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此要点,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信息调研,及时发现和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新经验、新举措,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高效、快捷、有价值的信息参考。
2015年4月3日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系列重要会议和市委六届六次全委会议部署,在新常态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预期目标及工作打算。
二、各地同步推进经济总量扩XXX提质增效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典型经验做法。
三、创新投融资方式,扩大有效投资,谋划实施重点项目情况。
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围绕"五大基地"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情况。
五、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发展“飞地经济”,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情况。
六、推进农牧业现代化,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粮安工程和节水增粮行动,推动传统种养业与食品加工、商贸物流、电商平台、生态旅游等二、三产业融合互动情况。
七、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情况。
八、围绕建设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目标,推动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情况。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赤政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赤政发〔2016〕8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6-2020年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2日赤峰市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培育并加快发展我市乡村旅游产业,调整优化农村牧区产业结构,促进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环境改善,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赤政发〔2015〕27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工作部署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乡村旅游产业在扶贫富民中的突出作用,以改善乡村环境为基础,以培育乡村旅游产业为重点,以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和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全面开展整村推进,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鼓励农牧民和社会资本参与,着力提高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丰富乡村旅游产品供给,逐步完善乡村旅游市场管理服务体系,使乡村旅游产业成为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环境改善、农牧业创新发展的有力途径,为我市全面如期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生态优良、设施配套、种类丰富、特色鲜明、服务完善的乡村旅游重点村和乡村旅游产品。
(一)创建3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4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二)建设50个农业生态主题公园,100个农业、草原、沙漠等各类型的休闲农牧场,100个特种种养殖和大地农业景观片区。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赤政发[2017]22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09【实施日期】201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7〕2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6〕129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招商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主动把握并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投资促进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全方位开放新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着力助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绿色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崛起,努力建设五大基地,即国家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京津冀清洁能源输出基地、自治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特色文化旅游和生态休闲度假基地、国家级产业合作与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按照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投资增长、结构调整的作用。
“十三五”期间,全市力争引进国内(区外)项目资金到位年均增长10%以上。
二、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招商引资(三)着力推进优势产业跨越发展。
重点针对我市优势产业,积极开展产业延伸招商和产业提升招商,实现优势产业跨越发展。
推进有色冶金产业延伸化发展。
围绕建设国家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战略目标,依托巴林左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等有色金属产业重点地区,结合马林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铜冶炼退城入园契机,重点开展高性能铜、铅、锌合金,特种合金及有色金属深加工项目招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全市重点旅游招商引资
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旅游度假区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05]026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全市重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5]026号)
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我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成果,树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的整体形象,加速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整体进程,按照中共赤峰市委四届十一次全委会议精神和《赤峰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今年旅游工作的重点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成熟旅游线路和上档次的旅游景区。
经研究,将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及重点旅游区阿斯哈图石林旅游区、乌兰布统旅游区、热水旅游区、翁旗玉龙沙湖旅游区、喀旗王府博物馆、敖汉热水旅游区等景区(点)项目作为全市旅游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
为做好全年的招商引资前期基础工作,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