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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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4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经自治区质监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对专家评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家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评审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本局委托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奖励事项所需评审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第五条根据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本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53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09号),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结果及相关解读材料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本局主要负责人依法领导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本局主要负责人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职能所在机构为承办机构,负责决策的调研、文稿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机构的,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承办机构;本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工作;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内蒙古纤检局、石化院,局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9月14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质监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质监局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质监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档案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

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取证单、监督检查抽样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检验(检定)(鉴定)报告、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其它声像证据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初审意见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建议书、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罚没款缴纳凭证、结案审查表等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内质监政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7〕86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0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质监行政许可现场评审工作,加强质监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管理,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观察员由自治区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局)和盟市、旗县(市区)质监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质监相关业务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邀请纪检工作人员和外聘的行风监督员担任。

第三条内蒙古质监局负责全系统观察员管理,建立统一的观察员库,观察员名录应向社会公开。

各有关业务处(局)负责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观察员子库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各有关业务处(局)根据需要对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指派观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局的行政许可事项需派出观察员可从观察员库中随机选择。

第五条申请成为观察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按要求向内蒙古质监局相关处(局)报送有关推荐材料。

第六条观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现场评审工作过程及评审人员行为,当场指出和纠正影响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二)观察评审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三)观察评审组及申请人是否有故意隐瞒问题、弄虚作假、评审结论失实的问题;(四)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单位书面报送观察报告,如实反映发现的问题,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做出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228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228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情况,实现政务公开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自治区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监督检查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二)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三)对拟公开的重要(大)政务进行审批;(四)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五)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核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核中心负责已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核并对审核过程实施监督;相关职能处室(局)负责对审核结果的审查及监督抽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局领导负责批准。

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能够委托下级机关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机关办理。

第五条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统计和公示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各环节办理信息,并对办理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和期限预警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5]13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15〕134号)
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自治区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规范自治区质监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秩序,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06]84号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国质检— 1 —法[2006]191号文件要求,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进一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为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和指— 2 —导实施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和实施自治区地方标准,负责管理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以质量发展推动内蒙古产业升级、实现内蒙古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5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区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质量强区决定”的目标任务,区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3日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强区决定,以质量建设引领经济转型,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内蒙古质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质量强区的重大意义质量是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实力、文明程度。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国家和地区形象。

质量强区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3]5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3〕549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0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完善行政许可窗口管理和电子政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1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原则。

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领导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逐步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及查询平台。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窗口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窗口与业务处室(局)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下级质监部门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质监部门办理。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主要包括:(一)打假工作计划、规划及安排步署;(二)执法活动的总结、汇总材料;(三)行政执法案卷;(四)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五)执法监督材料;(六)质量投诉材料。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档案资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进行监督并指导开展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执法机构应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做好行政执法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二)做好有关资料的鉴定与分类;(三)对存档资料进行审查、整理、鉴定与统计;(四)对存档资料进行保管;(五)对需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移交。

第六条对需存档的资料要及时归档,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归档工作,须移交档案应在归档工作后一个月内办理移交。

第七条档案资料的销毁须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

第八条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及永久五种,具体要求如下:序号材料保管年限1 打假工作计划、规划、安排步骤永久2 执法工作总结、汇总材料永久3 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十年4 执法监督材料十年5 质量投诉材料三年6 行政处罚案卷(1)、现场处罚案卷三年(2)、一般立案案卷五年(3)、听证、复议诉讼案卷十年(4)、有重大影响、涉外案卷永久(5)、向司法机关移送、法院判决案卷永久第九条局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内质监财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质监财发〔2018〕21号各直属事业单位(驻盟市特检所):《内蒙古质监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2月23日内蒙古质监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区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突出重点、资源统筹、滚动实施、经济实用、效益优先;严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务求实效,采用先进技术、环保和节能降耗产品;坚持履行各项审批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局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申报、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局办公室负责区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审批手续必须在上一道程序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内质监政函〔2018〕235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质监政函〔2018〕235号呼和浩特市质监局、包头市质监局,自治区标准化院,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经第9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7月19日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40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质监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行政服务水平提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以推进“八张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为契机,运用标准化方法和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要素全面规范,对行政审批流程全面优化。

同时,与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充分衔接,实现行政审批信息标准化,促进行政审批效能提升,进一步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

二、领导机构为顺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成立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霍武副组长:冯晔成员:董必文周形聂智煊虞力平刘勇哈斯巴根孙磐刘燕波张永成王磊贾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日常组织、协调与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晔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聂智煊同志兼任。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内质监政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08]68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提高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的有效性,区局法规处制定了《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2008 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贯彻落实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国质监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逐步改革行政审批许可方式、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五五”普法和对外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方面再上新台阶。

为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总结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力度,健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单位要强化层级监督,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自查工作,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等案卷进行评查,重点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提高案件质量,发现有违法或者不规范的,尽快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2.20【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

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

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

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

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0]9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0]94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 2010 〕 89 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区质量和安全总体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区局决定今年在全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坚持并不断完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建设,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履行质监职能和服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质监工作水平,夯实质量基础,确保安全底线,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努力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增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性;努力提升科学监管的水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提升基础保障和基层建设的水平,提高全系统履行职能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促进广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部门、行业组织加强支持、指导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把我区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4]43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4〕436号)各盟市质监局,标准化院,区局机关相关处室(局):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4〕72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盟市质监局,自治区标准化院,局相关处室(局)按照方案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

附件:1.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2.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工作培训人员名单3.培训时间计划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9月30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3〕733号),我局已于2013年底完成对呼和浩特市、赤峰市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今年8月份,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4〕726号),并为我区其余12个盟市配发了登陆国家代码中心数据库的U-Key(数字证书),要求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录入工作。

为按时高质量完成数据库建设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建档对象质监系统依法监管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建档范围,重点是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1.04【实施日期】2016.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批单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单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材料流转跟踪单4.产品生产许可材料流转跟踪单(盟市受理)5.产品生产许可材料流转跟踪单(省级受理)6.产品生产许可盟市受理材料存在问题反馈单7.计量类许可材料流转跟踪单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单9.特种设备许可材料流转跟踪单10.行政许可申请书1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12.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13.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1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16.陈述(申辩)告知书17.陈述(申辩)笔录18.听证告知书19.听证申请书20.听证通知书21.听证公告22.听证笔录2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24.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25.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2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8.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29.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30.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31.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32.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1)33.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2)34.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35.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36.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37.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38.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39.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40.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41.行政许可结案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月4日附件1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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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
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
内蒙古纤检局、石化院,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14日
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质监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质监局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质监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档案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

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取证单、监督检查抽样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检验(检
定)(鉴定)报告、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其它声像证据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初审意见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建议书、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罚没款缴纳凭证、结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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