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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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
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
内蒙古纤检局、石化院,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14日
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质监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质监局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质监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档案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取证单、监督检查抽样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检验(检
定)(鉴定)报告、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其它声像证据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初审意见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建议书、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罚没款缴纳凭证、结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