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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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A.不可抗力 B.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C.托运人的过错 D.收货人的过错
30.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BD)
A.可撤销单据 B.不可转让单据 C.不可撤销单据 D.可转让单据
6
A. 经济困难的 B. 有急病的 C. 分娩的 D. 遇险的
28.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作出以 下行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ABCD )
A. 终止运输 B. 返还货物 C. 变更到达地 D. 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9.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可以证明是因以下原因造 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BCD)
1
♥ 托运人的义务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2
00000000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1、责任期限
《海商法》第103条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
2、责任类型
责任分担制 统一责任制
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
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网状责任制
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
我国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方面一致采用了网状责任制。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
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
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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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范围 赔偿
责任期限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一、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 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 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

脱这 一责任制。 随着贸易市场 、 航运市场的变化, 货主地位不断上升,
这 一责任制逐 渐被淘汰 。 进入 2 C世纪 7 0年代, 国际集装箱 向多式联运方 向发展, 单一责
可能解 决纯 网状责任制体制中所存在的迟延交付 、 逐渐发生的损害等
问题 。
任 制的缺 陷 日益明显。在 1 7 年的《 98 汉堡规则》 又提出 了契约承 中, 运 人、 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 汉堡规则》 明确规定: 中
网状责任制倾 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 货方无法预见货损索赔最终将适
2 世 纪 5 年代海上集装箱发展至今, O 0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已由 用何种责任制度 ,从而对货方造成很大的风险分摊 的不确 定性 。例 第一代单一责任制, 第二代 网状责任制进入了第三代统一责任制。 这 如 , 支配不 同运输模式的单式运输公约均有各 自的适用 范围, 当货物
如何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及 限额成为急需解决的 问题。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 的构建面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赔偿 责任和对 内求偿权之间应否或应在何种程度上予 以平衡这一根本性 问题, 即不同的责任制度决 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的赔偿责任。 自 区段无法确定 , 即发生非定域性损害 , 则适用 当事人 在多式联运 合同
种发展一方面是 国际公约不断修改 、 修订 的结果 , 另一方面是国际货 运 市场 的发展变化, 由过去的承运人市场转变为货主市场, 由单一 并 海运方式 向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的结果 。 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居问于两种运输模式所进行 的运输 区段 之间的运 输区段时,则因无强制适用的 国际公约而产生 “ 责任 间隙”(ibl La i. i tGas 现象,即该责任制度 的适用将产生法律上 的真 空。并且由于 y p)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具体包括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和网络责任制。

1. 网状责任制:在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负责。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海运和陆运两个阶段的损失责任。

2. 统一责任制: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统一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

3. 分段责任制:在分段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运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责任。

例如,在海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在陆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陆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根据海上运输法和陆上运输法的规定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损失责任。

4. 网络责任制:在网终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网络责任,即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损失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同一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铁路和公路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但对于铁路和公路各自的损失则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方式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为了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损失的合理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

从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合同法》也赋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赋予了承运人10种免责权利。

在公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对未保价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

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赋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

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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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类型及条款
合同类型
根据运输方式和责任范围的不同,多式联运合同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全程运输合 同、分段运输合同等。
条款内容
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起运地和目的地、货物名称和数量、运 费和支付方式、保险和赔偿责任等。此外,还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了借鉴
政府部门可以借鉴本研究成果,制定更加完善的多式联运政策和法规,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
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进一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未来可以对这些规定 进行深入研究,为国际多式联运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提供支持。
针对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研究了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和方法,为纠纷解 决提供了参考。
研究成果对实践指导意义
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了责任限制的依据
经营人可以依据本研究成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责任限制条款,降低自身风险。
为货主提供了选择运输方式和经营人的参考
货主可以根据不同运输方式下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规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运输方式和经营人。
扩大责任范围,提高保障程度源自扩大责任范围在现有责任限制条款的基础上,适当扩 大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货 主的利益。
VS
提高保障程度
通过提高赔偿限额、增加保险种类等方式 ,提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失的保障 程度。
放宽责任限制条件,降低经营风险
放宽责任限制条件
适当放宽现有责任限制条款中的限制条件,如延长诉讼时效、降低免责事由等,以减轻经营人的经营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随着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单纯的散装式货物运输远远不能满足运输行业在国际新背景情势下自身补足需要。

直到目前,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方式已蒸蒸日上,在国际航运界发挥举足轻重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独立新型运输方式,与传统单式运输方式迥异的特点使它在法领域产生更为复杂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我国《海商法》在参照《公约》规定基础上在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结合该条第一款关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可知MTO应当是指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经营人。

查阅《合同法》,我们发现《合同法》本身并未对MTO含义予以法律界定,但第317条直接规定MTO的职责,即“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这表明MTO负有履行或组织履行整个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并以本人身份,对全程负责,不论货损发生于运输过程哪个阶段,都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国迥异,但都是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笔者通过了对相关公约、国内法的比较分析认为MTO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五个,即是: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或者签发多式联运单证;以承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运人身份承担合同责任;为全程运输负责;有权收取全程运输的运费;可将全程运输的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区段承运人进行。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传统国际货物运输法都是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分别确定责任制度。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式。

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式相⽐,它具有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

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运输⽅式。

尤其是经过⼏⼗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种利⽤集装箱进⾏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式。

它通过采⽤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运输⽅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

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增强竞争⼒的重要⼿段。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化效益为⽬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式有机地组合在⼀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体化货物运输。

通过⼀次托运,⼀次计费,⼀份单证,⼀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个完整的单⼀运输过程来安排。

然⽽,它与传统的单⼀运输⽅式⼜有很⼤的不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少两种不同的运输⽅式,由多式联运经营⼈将货物从⼀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另⼀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份多式联运合同。

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与托运⼈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般货物运输⽅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该单证应满⾜不同运输⽅式的需要,并按单⼀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船舶运输经营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VO-MTO (Vessel Operating MTO)2)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NVO-MTO(1)除海上承运人以外的运输经营人(2)不拥有或不经营任何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报关经纪人以及仓储装卸公司。

(3)专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专业多式联运公司。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承运人责任类型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1.分段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2. . 全程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签发单据的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3) 修正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一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一

网状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 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多使用的法律规定,当 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 加以赔偿。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 责任形式。因此,无论是货主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必须掌 握现行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对每种运输方式下承托双方的权 利、义务与责任所作的规定。
? (1)未在双方议定 (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 ? (2)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 (二)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非合同赔偿责任
? 多式联运公约的第 20条是对非合同赔偿责任 (Non一 Contractual Liability) 的规定。公约该条的第 (1)款规定: 本公约规定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因货物灭 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 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特征
? 1、无论是其本人还是通过其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是 与托运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他本人即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
? 2、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对无论 是否实际处于其掌管支配下的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 承担赔偿责任。
? 3、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必须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所规定的与运 输和其它服务有关的相关责任,并保证将货物最终妥善交付给 多式联运单据持有人或者是单据中指定的收货人。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 责任制。它是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 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 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即使采用修正统一 责任也将会对现有的运输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 这也是造成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的主要原因。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作用
责任制度
经营人
联合国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经营。多式联运经营人常由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 (航运集团)或从事货运组织工作、服务工作的运输行充任。在中国,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属于前者,中国对外 贸易运输总公司属于后者。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对发生于全程各区段的货物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在组织联运时,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联运的有关承运人和换装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种联运工作的内部合 同不能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的义务。
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责任制度是不一致的。在全程运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究应按照何种责任制度承担责任, 常成为争议所在。因此,统一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是开展多式联运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海运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航运商会,于1975年制定了供联运经营人采用的非强制性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它是沿袭 70年代初海运发达国家就主张采用、而为发展中国家所拒绝的责任制度,规定多式联运采用网状责任制度,即按 货损发生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规定办理。如货物损坏发生在海上,则按海运的国际公约或各国适用的 海运法规办理;发生在公路、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区段,则按各运输方式适用的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果货物 损坏的发生区段不能确定,则按《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赔偿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 30法郎 或2特别提款权。各国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大多采用《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
按公约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2个月开始生效。截至1984年3月,仅有智利、马拉维和墨西哥三 国交存了批准书,所以公约尚未生效。
谢谢观看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02 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接受货物的地点运送到另一国家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班轮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的 发展促进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这种联运方式将不同的运输方式组合成综合性的一体化运输,通过一次托 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 运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自接管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全程运输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联运单据大 多采用《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自己办理全过程中一部分实际运输,把其他部 分运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给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承运人)办理,分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是承托关系。

多式联运要点

多式联运要点

国际多式联运第一章运输方式基本知识一、复习要点(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根据一个多式联运合同,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行为。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提高运输组织水平;综合利用各种运输优势;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手续简便、提早结汇;安全迅速;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运杂费用。

(三)公路运输的特点优点:灵活方便,广泛适用性,快速及时性,公用开放性,投资效益高,经济效应大。

缺点:消耗石油资源多,发生交通事故多,造成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

(四)汽车运输的类别(1)整车货物运输。

一个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的重量(毛重)低于车辆额定载重量时,为合理使用车辆的载重能力,可以拼装另一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即一车两票或多票。

(2)零担货物运输。

是指同一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不足3吨。

(3)特种货物运输。

分为大笨重货物运输、贵重货物运输、鲜活易腐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四种。

(4)集装化运输。

是指以集装单位为运输单位的货物运输。

集装化运输的主要形式是托盘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5)包车货物运输。

(五)外贸公路运输业务的分类集疏港运输、首末端运输、边境过境运输、特种货物过境运输以及“浮动公路”运输(汽车轮渡)。

(六)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运输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

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发货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

发货人一张运单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保价运输实行全程保价。

(七)铁路运输的特点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可靠、运输成本低、运输准确性和连续性强以及受气候影响较小。

(八)国际铁路联运适用的规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决定办事细则》(简称《货协细则》)、《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简称《统一货价协约》)、《统一过境运价规则》(简称《统一货价》)、《国际铁路协定》(双边协定)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题目: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班级学号姓名摘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责任的分担和转嫁(区段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时效等一系列问题。

协调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在公平和效率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在上述诸多方面作以修改和完善,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和贸易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Abstract:The liability system of MTO consists of liability regime , the basis of liability and exoneration, the range of liability and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the participation of liability and recourse from the carriers of different modes, the claim for compensation and the limitation period etc. Under the guidance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 harmonizing the stipulations of CMC and Contract Law, China should revise and improve liability system of MTO,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ulti-modal transpor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Key Words: Multi-modal Transport MTO Liability System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浅析摘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目前国际上缺少调整货物多式联运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作为多式联运的核心体系,研究多式联运中经营人的责任并制订一套合理有效的体系,对解决目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以及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原则责任制度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018-010引言20世纪5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的集装箱运输使货物在不同运输模式之间快速、安全、廉价的转移成为现实,“集装箱革命”促使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迅速发展并成为当今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目前多式联运领域的规则均无强制约束力,只在当事人选用时才对当事人适用,这大大降低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

如何在现有的国际规则框架下,构建能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及货方所广为接受的国际规则,成为了国际多式联运立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对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核心——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评析1.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类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类型包括单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

单一责任制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多式联运经营人普遍采用的责任制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归责原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程负责,其责任承担则是根据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其发展经历了从纯网状责任制到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逐渐完善的过程。

纯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时,法定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等适用于整个运输区段,即不论货损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等适用统一法律规定。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承担运输责任的主体,其责任制是整个多式联运体系的核心部分。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应该明确,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所提供的运输服务承担全面的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损失或延误,无论问题出在哪个运输环节,经营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制的基础是严格的赔偿责任制,即经营人需对货物的完好性负责,直到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此外,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受货物开始,直到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

这一期间,无论何种运输方式,无论经过多少转运和换装,经营人均需确保货物的安全与完整。

如若在责任期间内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经营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这一范围通常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以防止过高的赔偿要求对经营人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殊的货物或特定的运输方式可能存在特殊的赔偿限制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基于全面责任、严格的赔偿责任制和有限的赔偿责任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货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了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货主和经营人应充分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摘要: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形式,已经被国内外广泛采用。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发展阶段,代表着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极大地推动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然而,这种运输方式已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

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的处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隐藏损害;联运保险目录摘要I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1 一、研究背景 1(一)多式联运的由来 1(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 1(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 2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 2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 2 (一)责任分担制 3(二)网状责任制 3(三)统一责任制 3(四)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3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 3五、案例分析 3(一)案情介绍 3(二)案件结果 4(三)基本理论 4(四)案例分析 4六、集装箱运输下“隐藏损害”之确定4(一)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5(二)发货人责任之确定 5(三)收货人责任之确定 5(四)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5六、对我国的启示 6(一)目前全球状况 6(二)我国情况 6(三)从立法角度考虑 6(四)建立追偿机制 6(五)发展的趋势 6参考文献7结束语7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一、研究背景(一)多式联运的由来多式联运可以迫溯到20世纪初.当时由于船队规模的迅速发展.国际班轮航线相继开辟,为海运与陆运的连接提供了方便。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经营形式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经营形式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经营形式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称契约承运人,是指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分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开展多式联运业务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整个全程运输的安排、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将货物从发货人仓库途经海、陆、空等运输区段,最终运送到收货人仓库。

通俗地说,是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或机构,是全程运输的组织者,是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全程运输的责任人。

联运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的职责是与托运人签订全程运输合同,并对其负责。

至于各运输区段的实际运输,则由联运经营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分别与各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输合同来完成,由实际承运人对契约承运人负责。

联运经营人就是依据这种方式对全程运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承运人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有运输工具,直接承担并完成全程运输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货物运输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者。

2.无船承运人型——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是指在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内陆运输以及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货运站,但不经营船舶的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人。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联运经营人可以由参与某一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来担任,如海运承运人、陆运承运人(包括公路、铁路承运人),也可以由不参与实际运输的经营者来充当,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出现的联运经营人。

无船承运人若根据本国法律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活动,则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实际的船舶经营人。

(1)无船承运人的主要特征①是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

②在法律上有权订立运输合同。

③本人不拥有运输工具。

④有权签发提单,并受提单条款的约束。

⑤由于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所以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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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呈现
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新知呈现
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新知呈现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新知呈现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理解应用
在本次货物进出口运输中,腾飞货代公司采取全程负 责的形式,由腾飞货代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多式联运 合同,在海运、空运、陆桥运输的各分段与实际承运 人进行业务联系,统筹全程运输。
总结扩展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划分有三种。 不同国际公约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不同, 运输时要多了解。
思考
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 发生的区段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 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新知呈现
2.分段责任 按分段责任制(有称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责任危险: 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 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 在某些区段上不适用上述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处理。这种责任制的特点是各种法规的责任大小 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多式联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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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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