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委托贷款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按上交所有关规定属于财务资助范畴,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向公司指定的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原则上应取得充分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第五条财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审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委托贷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调研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评判,就有意向的项目向管理层汇报,召开立项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正式立项,进入前期调研阶段。
第九条委托贷款项目正式立项以后,财务部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提供准确具体的项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并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形成《委托贷款项目报告》。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引言1.1 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控、合规运营。
1.2 本制度合用于我公司与委托贷款申请方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具体安排合用于各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1.3 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2.委托贷款申请与审批2.1 委托贷款申请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提交委托贷款申请材料。
2.2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书、贷款用途说明、财务报表等。
2.3 贷款审批流程包括内部审批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3.贷款利率与费用3.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3.2 委托贷款申请方应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
4.贷款管理4.1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方指定的账户。
4.2 委托贷款申请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4.3 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逾期还款或者违约情况,贷款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贷款、提起诉讼等。
5.贷款监督与评估5.1 贷款方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5.2 贷款方有权对借款申请方进行财务状况的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以及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与检查。
6.贷款风险控制6.1 贷款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抵押物评估、财务状况评估等。
6.2 贷款方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利率等措施,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可回收性。
7.其他规定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7.2 借款合同的签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3 未尽事宜或者争议的解决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借款申请书范本- 贷款利率计算表- 财务报表模板- 合同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 委托贷款:指贷款方将资金委托给借款申请方,并按约定条件进行贷款的行为。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即某一金融机构(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另一家金融机构(受托人)进行贷款发放和管理。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运作,提高贷款风险管理能力,本文档制定了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贷款委托程序(1)受托贷款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受托贷款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贷款发放和管理;(3)委托人每月或每季度向受托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委托计划和资金安排;(4)受托贷款机构按照委托计划进行贷款发放,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贷款管理和还款收取;(5)委托贷款到期时,受托贷款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贷款结算和清算。
3. 贷款审批与风险评估(1)受托贷款机构应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和风险评估流程进行贷款审批;(2)受托贷款机构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并结合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3)受托贷款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应确保透明、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贷款管理与监控(1)受托贷款机构应配备专职贷款管理人员,负责贷款管理和监控;(2)贷款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3)贷款管理人员应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
5. 贷款结算与清算(1)委托贷款到期时,受托贷款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贷款结算和清算;(2)贷款结算和清算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结算、贷款合同的注销等手续;(3)受托贷款机构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结算和清算时间,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 监督与风险防控(1)委托贷款业务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2)受托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受托贷款机构应及时报告和处理贷款业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7. 纠纷解决与违约处理(1)若在委托贷款过程中发生纠纷,受托贷款机构和委托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相关法律救济;(2)受托贷款机构对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处理,保护自身权益。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委托贷款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为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等合法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委托贷款的申请、审批、监督、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委托贷款的合法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申请第八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九条企业申请委托贷款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确保委托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企业委托贷款的申请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慎评估贷款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审批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对委托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贷款的审批工作,并向企业通知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监督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监督机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要求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023修正版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流程,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管理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降低相关风险。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在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包括贷款申请、审批、监管、追踪和还款等环节。
三、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3.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公司为受托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约定,按照一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3.2 特点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关系;- 委托方提供贷款资金,受托方按约定使用;- 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事先约定;- 受托方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委托贷款管理流程4.1 贷款申请阶段4.1.1 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4.1.2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表格和支持文件给审批部门;4.1.3 审批部门进行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核,并收集相关资料;4.1.4 审批部门将初步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4.1.5 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4.1.6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4.2 贷款审批阶段4.2.1 审批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贷款;4.2.2 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签订贷款合同;4.2.3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归档。
4.3 贷款监管阶段4.3.1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交给贷款监管部门;4.3.2 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4.3.3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4.3.4 贷款监管部门随时掌握贷款偿还状况,及时提醒受托方还款。
4.4 贷款追踪和催收阶段4.4.1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进行贷款追踪,了解受托方的经营状况;4.4.2 如发现贷款违约情况,贷款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催收程序;4.4.3 催收部门与受托方进行沟通,争取催收及时回款;4.4.4 催收部门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催收进展情况。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文档一】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概述1.1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贷款资金委托第三方借款人使用,并通过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贷款形式。
1.2 目的和背景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约束委托贷款的相关业务行为,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二、委托贷款的申请和审批2.1 委托贷款的申请流程2.1.1 委托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1.2 贷款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2.1.3 贷款人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2.2 审批决议的形式和程序2.2.1 审批决议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2.2.2 审批决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2.3 审批决议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贷款人制定和执行。
三、贷款合同3.1 合同的签订3.1.1 委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1.2 贷款合同应当包含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2.1 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
3.2.2 合同的终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或违约情况来确定。
四、贷款的使用和监督4.1 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方式4.1.1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4.1.2 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4.2 监督措施4.2.1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账户和流水等财务资料。
4.2.2 贷款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5.1 委托贷款的风险5.1.1 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
5.1.2 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违法行为。
5.2 风险控制措施5.2.1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核。
5.2.2 贷款人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六、附件1. 申请表格2. 贷款合同范本3.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文档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一、规定目的为加强委托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权益,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风险控制,提高贷款业务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务范围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委托方授权,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管理贷款的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
三、机构设置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委托贷款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
该部门应具备独立的贷款审批权限和风险检测能力。
四、客户管理1. 客户准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确保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客户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贷款授信政策。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向委托方及委托贷款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五、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资料。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风险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
3. 贷款审批: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审,金融机构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
六、贷款管理1.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 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
3. 贷款催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催收制度,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七、风险控制1. 贷款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风险水平。
2. 风险预警: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 风险应对:金融机构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加大催收力度、提高贷款担保比例等。
八、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金融机构应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的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为加强委贷管理,规范委贷行为,防范委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委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柴动力实际,制定本制度。
委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以增加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借贷事项。
董事会有权在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范围内决定借贷事项。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借贷事项。
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审批事项。
(一) 集团内各子公司;(二)上一年度的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三)有产品、有市场,需支持的重点企业;(一)无逾期贷款和欠息,信誉良好的企业(二)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或者抵押;(三)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者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企业规模、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因素(见综合授信评定表)。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普通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委托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手段,通过委托方授权贷款人向受托方提供贷款,以实现特定目的。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确保各方的权益,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二、定义和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委托贷款,是指委托方将贷款事项委托给贷款人处理,并按照约定方式实施资金调配和监督的一种金融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贷款委托的各方,包括委托方、贷款人和受托方。
三、委托贷款的程序(一)委托方需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贷款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委托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并与委托方达成贷款协议。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明确委托事项、贷款金额、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四)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受托方账户。
(五)受托方按照委托协议使用贷款资金,并定期向委托方和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
(六)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向贷款人进行还款。
四、风险控制(一)贷款人应对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信用状况稳定,还款能力可靠。
(二)受托方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挪用或超出合理范围使用。
(三)受托方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贷款人和受托方应定期进行风险复评,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控制措施。
五、责任与权益(一)委托方有权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和经营状况。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时归还贷款,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三)受托方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使用贷款,并对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负责。
六、附则(一)本制度的修订和变更,需经过贷款人和委托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具体操作细则的制定。
七、结语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委托贷款的各项行为,确保各方的利益和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合理的执行机制,委托贷款将更好地实现其金融服务功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范本一:正式风格1.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适用于我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各个环节。
1.2 定义和缩略语1.2.1 委托贷款:指我司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资助,借款人按照约定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
1.2.2 借款人:指与我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个人或机构。
1.2.3 委托贷款协议:指我司与借款人签订的明确约定委托贷款事项的协议。
2. 委托贷款申请与审批2.1 借款人需提交完整的委托贷款申请,包括个人或企业相关资料。
2.2 由我司设立专门的审批委员会进行委托贷款审批。
2.3 委托贷款审批通过后,需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3. 贷款发放与管理3.1 贷款发放前,需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评估其还款能力。
3.2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按照协议使用资金,并按时支付利息。
3.3 我司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
4. 还款管理4.1 借款人需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4.2 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我司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5. 委托贷款风险控制5.1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我司需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2 我司将定期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和贷款资产质量检查,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附件:1. 委托贷款申请表格2. 借款人资金使用计划3. 借款人还款计划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委托贷款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协议是指由借款人委托我司提供贷款资助,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借贷和还款的合同关系。
--------------------------------------------------------------范本二:通俗风格1. 办理委托贷款的目的为了规范贷款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了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委托人权益,提高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权发放的贷款。
业务受托行与委托行都应当遵循本管理制度。
三、贷款分类及定期复核办法均依据上级有关机关所规定之贷款分类办法定期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一、贷款款项分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性贷款、购置固定资产型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贷款业务。
二、贷款范围包括货币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对外投资贷款、存准贷款、押品融资贷款等各种贷款。
第三章审核与融资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贷款业务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守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贷款合同。
三、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
四、融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预控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一、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利率等须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贷款多元化的提供必须遵循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确保风险可控。
三、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核实。
四、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项目,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贷后管理一、对于贷款的偿还情况,应当实行严格的追踪管理,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对于被标注为不良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收,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掌控和监管。
四、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高层汇报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编造假冒、隐瞒、虚假不履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贷款方式。
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人是资金使用方。
委托贷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委托的程序3.1 委托人提出贷款委托申请,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和信息。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贷款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3.3 受托人根据审核结果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3.4 如受托人受理委托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3.5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监督和管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
4. 委托贷款的管理要求4.1 受托人应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监控。
4.2 受托人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更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需求。
4.3 受托人应该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4.4 受托人应该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情况。
4.5 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风险预警情况。
5. 委托贷款的监督和检查5.1 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贷款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受托人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委托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6. 违约和争议解决6.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贷款委托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对于因贷款委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公司(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职责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委托人向公司提出委托贷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证明、委托贷款意向书等。
第五条公司对委托人及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六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确定贷款对象,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发放后,公司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九条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如贷款额度限制、利率限制等。
第十一条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业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开拓、受理、调查、审批等工作。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合规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本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委托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向本公司提交委托贷款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本公司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和委托贷款的可行性。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申请,本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2、委托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3、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方式;4、贷款的监督使用和收回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审批权限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应当严格规范。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九条本公司在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后,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发放应当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对委托贷款业务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防范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化,合理确定委托贷款利率,防范市场风险。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维护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包括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管理、贷后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监管等要求,规范各项业务运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开展前,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认真审核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与委托贷款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防范资金挪用、截留、挤占等行为。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监管制度,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等,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委托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制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担保措施等综合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监督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业务操作流程、授权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
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xx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金融服务功能, 促进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发展, 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是指与x银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集团客户(以下简称现金管理客户)在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发生非贸易或投资项下人民币资金归集时, 资金调出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x银行(受托人)通过现金管理系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归集到资金调入方(借款人)的账户, 在资金反向归集时偿还委托贷款。
现金管理项下外币委托贷款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银行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应在x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在办理资金归集时, 应遵循“先归还委托贷款后发放委托贷款”的原则, 即各独立法人账户之间在同一时点上不能互有委托贷款余额。
第七条开办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归集业务, 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与x银行统一签订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协议, 或以其他形式约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往来是基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而发生的, 对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统一向x银行签发资金归集指令, 或授权该管理公司与x银行事先约定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 由x银行依据该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进行资金归集,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签订协议后, 独立法人之间发生资金归集时委托方、受托方及借款人可不再另行签署单笔委托贷款合同, 由x银行根据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委托贷款的发放及偿还。
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委托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委托贷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发放、监督、收回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三)效益优先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五)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1. 项目单位向本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材料等;2. 本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项目可行性、合规性、风险性进行评估;3. 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立项;4. 项目立项后,本行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项目审查与审批第六条项目审查与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 本行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合规性、风险性等方面;2. 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本行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七条审查与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或不符合贷款条件,应立即停止审查或审批程序。
第四章贷款发放第八条贷款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1. 本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划拨至项目单位指定账户;2. 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3. 本行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保证贷款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本行应定期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2. 项目进度情况;3. 项目风险情况;4. 项目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对项目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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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
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
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接受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200%,委托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并且在任何时点都须将委贷余额控制在上述最低限制标准内。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综合利费率(含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二条本公司在取得委托贷款资格后,需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应通过该专户代收和代付。
第二章业务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需符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受理委托贷款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交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
(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三)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说明;
(四)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五)委托贷款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六)委托贷款的利率标准、手续费标准及相应的收取方式;
(七)委托任和借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
方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由市金融办制定的统一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贷款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合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表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委托贷款资金必须做到先收后付。
本公司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进入本公司“委托资金专户”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不得由借款人向委托人直接支付。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由借款人支付给我公司之后再转划给委托人。
第八条对于借款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
本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及时准备做好已收回资金和划转账务处理工作。
第九条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本公司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联系和协
调,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资料,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避免委托贷款出现预期、损失等情况。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制度,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业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