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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法律规定(3篇)

包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包裹,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其运输与交付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调整。

在我国,包裹运输与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包裹的定义、运输合同、快递市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包裹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包裹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的规定,包裹是指寄递人交寄的物品,包括信件、包裹、汇款、包裹、印刷品、文件、包裹、出版物、物品等。

包裹运输是指将包裹从寄递人所在地运送到收件人所在地,并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给收件人的活动。

三、运输合同1. 运输合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主体包括寄递人、承运人和收件人。

寄递人是指将包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运人是指接受寄递人委托,承担包裹运输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件人是指接受承运人交付的包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运输合同内容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寄递人、承运人和收件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等信息;(2)包裹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3)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信息;(4)包装、保险、赔偿等事项;(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3. 运输合同效力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运输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信息运输包裹,确保包裹安全、及时、准确地交付给收件人。

四、快递市场管理1. 快递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快递市场准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快递业务。

2. 快递服务质量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质量,确保包裹安全、及时、准确地交付给收件人。

邮政寄递规范

邮政寄递规范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爆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药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氢、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然物质、遇水易燃物质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然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氯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氯化钠、过氯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物、氢氧化钾等。

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规定(3篇)

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崛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快递业务中,传递文件成为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

然而,文件传递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对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快递行业提供参考。

二、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快递物品的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其中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三、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快递服务企业在传递文件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文件丢失、延误、损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侵权责任快递服务企业在传递文件过程中,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快递服务企业在传递文件过程中,如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快递国家出台法律规定(3篇)

快递国家出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国家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础性法规,于2023年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快递市场的管理体制、经营许可、服务质量、安全与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对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对快递包装材料、快递车辆、快递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快递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经营许可与监管(1)快递企业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快递业务。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快递市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2. 服务质量与时效(1)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的及时性,按时送达。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丢失、损毁赔偿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包装材料的环保意识,减少包装污染。

3. 个人信息保护(1)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快递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4. 快递包装与环保(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污染。

(2)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材料的回收与利用,降低资源消耗。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包装回收体系,鼓励消费者参与包装回收。

5. 快递车辆与运输(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确保运输时效。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清洁、有序。

邮递法律规定(3篇)

邮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邮递法律是指调整国家邮政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在邮政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邮递法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即邮政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具有普遍性,即邮政服务应当覆盖全国所有地区;三是具有强制性,即邮政服务应当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邮递法律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邮政服务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用户,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邮政服务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邮政服务的有关信息。

3. 保密原则:邮政机构应当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4. 保障用户权益原则:邮政机构应当尊重用户权益,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5. 按时投递原则:邮政机构应当保证邮件按时投递,不得延误。

三、邮递法律的主要内容1. 邮政机构及其职责(1)邮政机构:邮政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全国邮政服务的组织和实施。

(2)邮政机构职责:邮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邮政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邮政业务;管理邮政设施;保障通信安全;维护用户权益等。

2. 邮政业务(1)邮政业务种类:邮政业务主要包括函件、包裹、汇款、快递、邮政储蓄等。

(2)邮政业务办理:用户办理邮政业务应当遵守邮政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 邮政资费(1)邮政资费标准:邮政资费标准由邮政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需求制定。

(2)邮政资费调整:邮政资费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透明原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邮政设施(1)邮政设施建设: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邮政服务质量和效率。

(2)邮政设施维护:邮政机构应当定期对邮政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 邮政服务(1)邮政服务质量:邮政机构应当保证邮政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邮政服务时限:邮政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种类和地区特点,合理确定邮政服务时限。

6. 邮政安全保障(1)通信安全:邮政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通信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EMS-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010-1-20)

EMS-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010-1-20)

17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995-7-13 1996-3-1
18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02-1-1 2002-1-1
19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00-2-29 2000-6-1
20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文件编号:OP-05-03-G/1
文件管理目录
文件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EMS 序
名称 号
发布时间
法律
实施时间
更新日期:2010-1-20
发布部门
专业 类别
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
公安部
通用 ∨
1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10-8 2002-11-15 国家经贸委
通用 ∨
1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0-8 2002-11-15 国家经贸委
通用 ∨
20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
2003-3-3 2003-3-24
国家安监局
通用 ∨
2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88-12-10 1989-7-1
14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8-19 2008-10-1
15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8-19 2008-10-1
16 GB 12525-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EM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EM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E M 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11/12)
第三十三条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
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
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2022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2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2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查看更多:规章制度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下面是收集整理的20xx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20xx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急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xx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20xx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急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平安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布传达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隐秘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宝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平安、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方法:(一)企业发觉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马上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平安机关。

(二)企业发觉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马上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关于快递物流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快递物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市场准入制度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从事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经营场所;(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车辆和设备;(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信息系统;(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

2. 审批程序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快递业务经营行为规范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国家规定,对快递业务实行统一编码;(2)建立健全快递业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建立健全快递业务服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4)建立健全快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业务安全;(5)建立健全快递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具体规定(1)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信息;(2)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3)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实行快递业务统一编码制度;(4)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业务安全;(6)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监管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2. 监督检查内容(1)快递业务经营者的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快递业务经营者的快递业务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3)快递业务经营者的快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4)快递业务经营者的快递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中国关于邮件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关于邮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邮件,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邮件的安全、畅通以及规范邮件业务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邮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关于邮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邮件的定义与分类1. 邮件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规定,邮件是指信件、包裹、汇款通知、印刷品、报纸、期刊等寄递物品。

2. 邮件的分类(1)按照寄递方式分类:平信、挂号信、快递、包裹、汇款等。

(2)按照寄递内容分类:信件、包裹、印刷品、报纸、期刊等。

(3)按照寄递对象分类:个人用户、企业用户、政府机关等。

三、邮件的法律规定1. 邮政企业的设立与经营《邮政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邮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企业名称、章程和经营场所;(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邮政法》第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障邮件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2. 邮政业务的管理《邮政法》第八条规定,邮政业务包括国内邮件业务、国际邮件业务、快递业务等。

(1)国内邮件业务:国内邮件业务是指国内邮件的寄递、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等业务。

(2)国际邮件业务:国际邮件业务是指国际邮件的寄递、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等业务。

(3)快递业务:快递业务是指快递企业为用户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邮件寄递服务。

《邮政法》第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确保邮件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

3. 邮件的安全保障《邮政法》第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邮件安全。

(1)邮件的封装:邮件在封装过程中,应当确保邮件的完整、完好。

(2)邮件的运输:邮件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确保邮件的安全,防止邮件丢失、损毁。

(3)邮件的投递:邮件在投递过程中,应当确保邮件的安全,防止邮件丢失、损毁。

快递法律规定条例(3篇)

快递法律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快递经营活动,保护用户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快递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装废弃物,促进快递包装绿色化。

第二章快递企业设立与经营许可第七条设立快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网络;(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快递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设立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四)企业服务网络规划;(五)企业快递服务设施清单;(六)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七)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快递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质量;(二)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三)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四)合理确定快递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五)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快递包装材料;(六)不得擅自丢弃、损毁、翻包、拆包用户邮件;(七)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处理用户投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关于快递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快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条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旨在确保快递企业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以保障快递服务质量。

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和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快递服务质量规范1. 快递服务质量标准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快递服务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快递业务办理、投递、揽收、分拣、仓储、运输等环节的服务规范;(2)快递业务处理时限、服务承诺、退换货、赔偿等规定;(3)快递业务安全保障措施;(4)快递业务信息化管理要求;(5)其他有关快递业务服务的内容。

2. 快递服务质量监督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督促快递企业落实服务质量标准。

消费者有权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投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对快递企业进行处罚。

三、快递信息安全与保护1. 快递信息安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2. 快递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快递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1)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信息安全;(2)对快递业务数据、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3)对快递业务系统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事件;(4)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保护快递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快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快递安全,维护快递市场秩序。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经营。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向用户明示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服务流程、隐私保护措施等,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包裹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快件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快递运输安全,防止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或者延误。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快递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物品在运输、储存、投递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危险品等,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品保险制度,保障用户利益。

第十七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快递物品在运输、储存、投递过程中的污染。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品查询制度,方便用户查询快递物品的运输状态。

2019年ems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9年ems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0-12-25
2011-3-1
第三、二十七、三十六
废水排放
固废废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2008.04.01
第18、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第19、
资源能源利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4.23
2019.4.23
粉尘、废水、噪声排放、危险固废废弃
3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09.02
2008.10.01
全文
粉尘、废水、噪声排放、危险固废废弃
40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02.20
2006.02.20
全文
粉尘、废水、噪声排放、危险固废废弃
4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5-08-26
2013年6月29日
2013年6月29日
第15、十六、十七、三十、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五十九
第16、
固废废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
第14、十五、十六、二十五、三十三、三十四、四十六、五十一、五十八、
第15、
噪声排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废气排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4.26
2019.4.26
第九、第十八
资源能源利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9.12.26
2010.04.01
第十六、十七、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

EMS法规要求

EMS法规要求

應回收物品類別
農藥廢容器 廢乾電池 廢機動車輛
廢潤滑油
廢輪胎 廢鉛蓄電池
廢電子電器物品
廢資訊物品
23
有害事業廢棄物分類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單 一 非 鐵 金 屬 有 害 廢 料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感 染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5
環保管制之趨勢
主要仍參考美國法規,但漸受歐洲之影響。 記錄、監測、申報制度之落實。 產業界之影響。 「污染者付費」將由制度上落實。 將由「法規導向」變為「誘因導向」(排放交易)。 市場之條件。 末端處理技術之價格大幅提昇。 減廢及減毒之壓力持續增強。 國際環保之影響。
6
其他要求事項
與主管機關之協議 自發性的環保承諾 同業公(工)會或產業間的規範 與環保公益團體的承諾 環保團體或民眾的要求
法規不符合事項之管制
目標/標的/方案
作業管制
4.3.3 4.3.4
4.4.6 法規不符合
教育訓練
監督量測 緊急準備與應變
4.4.2
4.5.1
9
4.4.7
法規查核要項
健峰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名詞 ─ 條、項、款、目、行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 五 條 事業廢水類別如左: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 、 治療、提供服 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 他作業時所產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 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 程累積於用水中 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未與人或物接觸之冷卻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或其他用水沖刷、沖洗戶外設施 、建築物表面或 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及物料或廢棄 物戶外貯存之灑水抑塵作業,而產生 帶有污染物之 廢水。 前項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 棄物、動、植物 或其他物品。

邮寄法律规定(3篇)

邮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邮寄,作为一种传统的通讯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邮寄业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邮寄行为,保障邮寄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邮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邮寄法律规定的概述、邮寄业务的基本原则、邮寄合同的签订、邮寄服务的内容、邮寄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邮寄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邮寄法律规定的概述1. 制定目的邮寄法律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邮寄行为,保障邮寄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邮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寄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邮寄法律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邮寄业务,包括国内邮寄和国际邮寄。

3. 法律依据邮寄法律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邮寄业务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邮寄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邮寄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 诚信原则邮寄业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要求邮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误导。

3. 便捷原则邮寄业务应当遵循便捷原则,提高邮寄服务的效率,降低邮寄成本。

4. 安全原则邮寄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原则,确保邮寄物品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

三、邮寄合同的签订1. 合同主体邮寄合同的主体包括邮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邮局”)和邮寄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

2. 合同内容邮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邮寄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2)邮寄服务的类型、费用、邮寄方式、邮寄期限等;(3)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地址、联系电话等;(4)邮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5)用户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3. 合同签订邮寄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签订。

用户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点击确认。

四、邮寄服务的内容1. 普通邮寄服务普通邮寄服务包括平信、挂号信、包裹等,适用于一般物品的邮寄。

20100520EM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0100520EM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2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12.3
1999.12.3
33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2.12.1
1992.12.1
34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委
序号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或标准编号
实施日期
三、标准部分
3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1.11.1
69
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0.12.8
70
关于对申请上市和融资企业进行环境核查的通知
北京市环保局
71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7.1.1
7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2.9.1
4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部
GB 20950-2007
2007-08-01
42
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部
GB 3096—2008
2008.10.1
43
环境污染类别代码
国家环保总局
GB/T 16705-1996
1997-07-01
44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国家环保总局
GB/T 16706-1996
1997-07-01
GB 3838-2002
2002.6.1
36
国家环保总局
GB/T 14848-93
1994.10.1
37
国家环保总局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法律规定限指寄物品规定(3篇)

法律规定限指寄物品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物流行业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某些物品的寄递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甚至违反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限指寄物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限指寄物品的相关规定。

一、限指寄物品的定义限指寄物品,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通过邮政、快递等渠道寄递的物品。

这些物品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特性,或者属于管制刀具、管制弹药、危险品等,存在安全隐患。

二、限指寄物品的种类1. 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烟花、火柴、打火机、油漆、涂料、胶粘剂等。

2. 有毒有害物品:如农药、化肥、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化学品、医疗废物等。

3. 腐蚀性物品:如浓硫酸、浓硝酸、盐酸、烧碱、氧化剂等。

4.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料等。

5. 禁止邮寄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管制爆炸物、毒品、淫秽物品等。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邮寄的物品。

三、限指寄物品的规定1. 禁止邮寄:对于上述列举的限指寄物品,邮政、快递企业不得接收、运输、投递。

2. 限制邮寄:对于部分限指寄物品,如药品、化妆品等,邮政、快递企业可以接收、运输、投递,但需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材料;(3)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邮寄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3. 退回处理:对于违反限指寄物品规定的邮寄物品,邮政、快递企业应予以退回,并告知寄件人。

四、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限指寄物品规定的寄件人,邮政、快递企业有权拒绝接收、运输、投递,并予以警告。

2. 对于违反限指寄物品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寄件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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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
类别:外来文件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适用部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名称(代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18.3.11 2015.11.1 2015.1.1 备注 管理层 综合部 财务部 生产部 质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 2018.3.11修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 2015.8.29修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014.4.24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2015.08.29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8.2.26 2016.11.7修 1996.10.29 2016.7.2修 2008.10.28 2012.2.29 20141201修 法律 法律 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6条。 第六章第六节 第6、10、13、24、25、26、27、31、 33条. 第7、11、12、13、14、19、20、26、 30、31、33、36、40、41、42、45条 第5、7、13、14、15、22、28、29、 30、31、32、33、35、41条。 第9、13、15、16、17、19、29、30条 第13、14、15、16、23、25、27、33 、34条 第7、12、13、21、22、23条 第5、10、15、16、17、18、21、30、 32、39条。 全文 第32、34、51条。 第32、34、51条。 全文 全文 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2016.7.1 法 2013.12.7修 20170716 1997.7.31 2010.11.19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5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6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 √
√ √
√ √
√ √
√ √
第3、7、11、27、28、29、30、35 、37条。 第7、12、13、21、22、23条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2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4 GB16297 23
25 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6 2013.6.8 2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收集时间:2018-1-15 2008.08.19
记录编号:ER-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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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15、16、17、26条。 第15、16、17、26条。 第15、16、17、26条。 第2、6、10、11、12、21、23—27 、31、38条。
记录编号:ER-6.1.3-01
2016.01.01 法律 2008.6.1 2016.11.7 法律 法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997.03.01 法律 2016.9.1 法律
2009.05.01 法律 2012.7.1 20141201 2016.7.1 2013.12.7 20171001 1997.7.31 2011.2.1 法律 法律 法律 规章 规章 地方 地方
第 1 页,共 2 页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
类别:外来文件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适用部门 序号 名称(代号) 发布日期 20120112 20120112 20150301 2011.5.1 19971227 2016.3.30 20150701 96.04.12 实施日期 20120112 20120201 20150301 2011.5.1 19971227 2016.8.1 20150701 97.01.01 2013.6.8 备注 管理层 综合部 财务部 生产部 质检部 17 江苏省环境噪声防治条例 18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 江苏省消防条例 21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适用条款
2008.10.01 标准 收集人:接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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