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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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本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和裁判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定纲、以案明理的原则,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尊重司法解释,又要尊重裁判规则,既要注重个案特殊情况,又要注重案例适用范围,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司法公正。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指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例选取、案例解释、案例适用、案例评议等。

案例指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辅导、案例宣讲等。

三、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程序。

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案例甄别、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发布等。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评估,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五、案例指导工作的保密和公开。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严格保守案例信息,确保案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对于已经公开的案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指导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指导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指导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选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就指导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指导案例的发布主体和范围1. 发布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若干规定》,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发布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发布在本辖区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

2. 发布范围指导案例的发布范围主要包括:(1)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涉及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涉及法律解释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涉及司法改革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涉及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方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指导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程序1. 选编程序(1)案件来源:指导案例的选编可以从各级人民法院上报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自行选定。

(2)审查标准:选编指导案例应当遵循以下标准:①案件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大意义;③案件裁判结果公正、合理;④案件裁判过程严谨、规范。

(3)选编程序:选编指导案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提出选编意见;②召开选编会议;③审查选编意见;④确定选编名单。

2. 发布程序(1)确定发布名单:选编完成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案例发布名单。

(2)发布形式:指导案例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①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发布;②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③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上发布;④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出版物上发布。

四、指导案例的适用和效力1. 适用范围指导案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裁判;(2)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解释;(3)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律适用培训时,可以将指导案例作为案例教材。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这是一份有关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文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该规定法进行整理,为大家提供一份清晰、易懂的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概述。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为了推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案例指导工作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

该规定法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审判实践的引领、推进和规范,促进公正、合理、规范的司法判决和裁定,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等。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方式1.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

2.案例指导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表指导案例、组织研究论证等形式。

其中,发表指导案例是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发表,同时不断更新优化,强化法律教育的功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指导案例的选择、审定和发布1.指导案例的选择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突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2.指导案例的审定应综合考虑审判实践、法学理论、社会舆情等因素,加强论证和审查、提高精准度和权威性。

3.指导案例的发布应当注意法律法规、行业特点、社会效果等。

对于判决、裁定等文书,应当予以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导意见。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推进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各级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提高案例质量和指导效果。

同时,建立和健全案例指导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提高。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范围、主体、方式、选择、审定、发布、推进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对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2011-5-23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_以_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_的具体适用为视角

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_以_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_的具体适用为视角
不仅不符合司法效益原则,案例的价值功能亦未充分发挥。
(二)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方法
1.案例作用于待决个案的一般步骤
在判例法国家中,“先例”作用于待决个案的过程是“由事实到事实”的过程。具体而言,法官
首先以“先例”中的事实模式为基点,分解出先例的若干事实点以及待决案件的事实点并识别事实上
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思考两案的相互关系以及先例蕴含的原则,判断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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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
——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具体适用为视角
胡国均 王建平
指导性案例不仅是对审判工作经验的成功总结,也是缓解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变动性
之矛盾、平衡法律规范内涵上的抽象性与适用上的张力性的重要途径,是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
要方式。基于此,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公布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
院以公告形式发布,并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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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① 胡云腾、罗东川、王艳彬、刘少阳:《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司法公正——〈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解读》,
《中国审判》2011年第1期。
②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案例指导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1)197号。· 121 ·
(二)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
1.法律渊源中的案例效力
当前,立法层面尚未对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效力作出规定,《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
于最高法院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
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规定,可以视为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法律依据。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法院案例指导工作,提高案例指导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官的业务指导,促进司法公正和统一。

案例指导是指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对具有一般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和参考。

案例指导工作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规范司法裁判、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案例指导工作要强调典型性和指导性。

案例指导应当围绕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进行,对于那些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般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和裁判标准,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

同时,要注重案例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及时总结和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案例指导工作要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

案例指导应当贴近实际审判工作,结合具体案例,对于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具体指导。

同时,要注重案例指导工作的针对性,针对不同法律问题和不同审判阶段的案例进行分类指导,满足法官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指导需求,提高案例指导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再次,案例指导工作要注重全面性和系统性。

案例指导应当全面总结和分析具有一般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形成系统的案例指导材料,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全面的参考。

同时,要注重案例指导工作的系统性,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形成系统的案例指导体系,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最后,案例指导工作要注重规范性和监督性。

案例指导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裁判标准,保证案例指导的规范性。

同时,要注重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性,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案例指导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保障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督性。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加强和规范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3篇)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它以案例的形式,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和补充,为法官提供审判依据,对于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规范,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法律制度。

2. 特点(1)权威性: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权威性,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布,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2)针对性: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性强,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件类型,对法官进行指导和规范。

(3)时效性: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时效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也会不断更新。

(4)灵活性: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1.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来源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宪法依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效力,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2.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表现(1)约束力:案例指导制度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参照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7年12月20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正确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和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

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或者刊发的各类案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

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导性,也没有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称谓,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

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

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问:指导性案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应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请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答: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规定》没有作明确要求,主要考虑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方式是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的,不宜强行规定某种方式。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各级法院要将指导性和典型案例真正学起来、用起来,切实有效发挥好其指导、示范、引领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案例共十件,涉及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一经发布,在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指导性案例还是典型性案例,在发布频率和数量上都有所提升,取得了显著效果,成为各级法院办案尤其是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和提质增效的助推器。

笔者认为,各级法院要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真正学起来、用起来,切实有效发挥好其指导、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发挥好案例作用,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

案例指导和以案释法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发布案例,就是把党中央的要求、法律的规定、政策的导向,通过更加鲜活的形式展示出来,传导给全社会。

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的重要举措,无疑也是把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因此,各级法院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注重案例的挖掘、学习和应用。

二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在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对法律政策的领会理解层次不同,经常在具体办案中因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会出现分歧意见。

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从全国法院的具体办案中产生,且得到了专家论证和权威认证,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办理,尤其是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界定等提出了样板。

因此,用好指导性案例,能有效化解司法办案中的分歧意见,也能用指导性案例本身蕴含的法治精神、思维、方式,提升法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把握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和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针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和指导,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对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2. 案例的发布(1)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发布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参考性案例。

(2)发布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

(3)发布内容:案例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裁判依据、裁判结果、法官意见等。

3. 案例的指导(1)指导对象: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

(2)指导内容:对案例中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公正等方面进行指导。

(3)指导方式:通过发布案例指导文件、召开案例研讨会、开展案例培训等形式进行。

4. 案例的效力(1)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工作。

(2)参考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参考性案例进行审判工作。

(3)案例指导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案例指导文件进行审判工作。

5. 案例的监督(1)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监督。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监督。

(3)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监督。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1. 案例的筛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例筛选机制,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筛选。

2. 案例的撰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专业法官撰写案例,确保案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谈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谈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几点看法。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审级 ;裁判 文书 中图分类号:D9 1 文献标识码 :A 0


我国语境下案例指导 制度的含义界定
原则便是遵循先例原则 。其基本含 义是 ,在同一系统的 法 院中 , 对于相类似事实 的案件 , 于不 同级 的法 院之 间 , 下级法 院必须受上级法 院的拘束 ,于同级法院间 ,后判 决受先判决拘束 。判例法在英 国是 正式 的法律渊源 ,一 般 由上级法 院制定 ,判例不仅对本 法院有拘束力 ,对下
别 ,我 国的 “ 先例”是在 中国特有 司法体制下 的产物 。 对此 , 最高人 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 曾经概括指 出, 我 “ 国的案例不同于英美法系 的判例 ,不能直接作 为审判 的 依据。但案例是审判活动 的反映 ,是法律与实践结合 的 产物 ,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性和实际性 ,是将抽象 、原
成文法 为背 景 ,在个案 中以特定 事实为基础作 出的终局
正式 的法律渊源 ,在我 国 ,目前关 于案 例的制作主体还
未统一规定 ,所 以在一些地方法 院也探 索设 立了 “ 例 先
裁判 ,该裁 判在同一司法 区域 内对相同或相似 的其他 案 件发生说 服效力 ( 而非拘束效力 )的制度 。 还有学者 ”0
它可以使 审Βιβλιοθήκη 人员更好 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从而达到指
收稿 日期 :2 1.21 o 01 4 作者 简介:黄潇筱 (9 7 ) 18一 ,女 ,江苏 南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方 向:民事诉讼法。
1 9
导 审 判 实 践 的 目的 。 ”
因此说 足 “ 求稳 心理 ”的体现。
级法 院也有拘束力 , 而且其本身是一种法官造法 的活动 。 反观我 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这些案 例在我国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出台,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在案例指导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项规定作出解读:一、内涵该规定旨在规范各级法院案例的发布、使用、管理,加强对判例的法律效力监督,明确各级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任务定位、指导原则和工作流程,实现案例指导工作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二、突出之处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对未公开判例的利用,鼓励各级法院大胆探索和实践,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分享出去;同时规定案例发布必须注明源头,坚决防止抄袭、篡改等现象的出现。

规定还强调了“案例参考”概念,即案例的公开发布仅仅意味着向社会提供可供参考的案例材料,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保障了司法权威。

三、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达到以下实际效果:1.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对于一些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指导意义和争议性的案件进行宣传和推广,可以让公众更好了解和认识法律,也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导。

2.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通过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推进,可以有效规范法官认识和行为,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加强司法质量控制,提高司法效率。

3. 为完善我国判例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该规定还规定了对判例的法律效力监督制度,可以加强对判例的可控性,进一步完善判例制度。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发布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这项规定,严格遵守流程和标准,将案例指导工作做好,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企业,实现与时俱进的大陆法治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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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
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
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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