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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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是说,债权请求权受双重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①最长诉讼时效;②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其中任何一个期间经过,债务人均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包括两种:(1)原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2)例外:①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②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

(1)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两个例外: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仅违约责任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出售的标的物发生产品侵权,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6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次日起算)。

(3)《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因船舶油污损害之)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

(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査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管理,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切记!(参见13年〃卷三〃54题)

典型真题

“I”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卷三〃6 题—D)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1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①曹某请求范某还本付息的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宽限期是10天,从3月23日开始计算,4月1日是宽限期的最后一天。注意:3月份是31 天!),即从2003年4月2日开始计算,到2005年4月1日届满。这就意味着,若曹某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日期在2005年4月2日之后,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范某获得抗辩权。②《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是‚驳回诉讼请求‛ 而不是‚驳回起诉‛。③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本题是2006年的考题,而《诉讼时效规定》是2008年出台的。所以,以现在的观点来看,D选项有欠严谨。严谨的表述应该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范某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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