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浙交〔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8〕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12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工程(养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工程(养护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含船长,下同)的名单。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重大污染事故,下同)的;(二)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三)列入国家、部、省、厅及省级行业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四)虽未造成较大以上事故,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五)其它需厅及省级行业局列入重点监管的。
收费员业务考试复习多项选择
收费员业务考试复习多项选择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1、高速公路收费里程和车辆通行费的计算方法由以下哪些单位共同核定发文(ABD)。
A、省财政厅B、省物价局C、省发改委D、省交通运输厅2、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几下哪几个方面(ABC )A、收费权B、广告经营权C、服务设施经营权3、收费站点的“四公开”指( ABCD )批准文号、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用途A.批准文号B.收费标准C.收费单位D.收费用途E.主管部门4、收费“公告牌”应按照要求设在收费站收费区域的醒目位置,其上公示的内容就包含( ABCDEF )。
A、收费站名称B、审批机关C、收费单位D、收费起止年限E、监督电话F、服务内容5、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ABCD)A、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B、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C、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D、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6、目前决定客车车辆通行费的有___。
( ABCE )A. 车次费B. 车公里费C. 里程D. 实际装载质量E. 隧道叠加费7、高速公路是____的公路。
( ACD )A. 全封闭B. 全立交C. 设有中央分隔带D. 控制出入口8、对轴组操作表述正确的是:(A、B、D)A、轴组删除必须是无称重信息的单轴才允许删除。
B、轴组分离必须是非单轴才允许分离,且分离的轴重不能超出被分离轴总重。
C、轴组合并时,最后一根轴允许合并。
D、轴组插入成功后,插入的信息在本车的轴组最后一根轴体现。
9、出口车型更改表述正确的是:(A、B、C、D)A、在刷卡之前,可以直接输入正确的车型,然后刷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运输》,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成立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运输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输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卸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1]154号【发布日期】2001-04-05【生效日期】2001-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四月五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第五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19【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4月1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与检测、运输服务。
但农业机械的监理、维修、检测、技术培训和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物价、税收、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道路运输市场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鼓励规模经营,建立开放、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二章经营资格与规范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从事各类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一、集装箱装卸规则:1.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过程中不损坏货物和集装箱。
2.在装卸作业前,应检查集装箱的结构完整性和密封性,确保能够安全运输货物。
3.严格控制装卸作业中的人员数量,避免拥挤和事故发生。
4.装卸作业时使用专业的起重设备,确保货物和集装箱能够稳定地进行装卸作业。
二、港口运输规则:1.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用于存放集装箱,确保集装箱能够有序堆放,并且安全、便捷地进行转运。
2.港口应完善集装箱堆场管理制度,确保每个集装箱的位置都能被准确追踪,并且可以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3.港口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盗窃和损坏等情况发生。
三、道路运输规则:1.在道路运输中,应确保运输的集装箱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尺寸、重量和密封性等。
2.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安全可靠,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4.运输货物时,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和重量合理布置货物,确保货物不会造成车辆超载或不稳定。
四、保险和索赔规则:1.进行集装箱运输时,应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在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五、安全管理规则:1.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2.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3.集装箱运输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总之,针对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各方应当从装卸作业、港口运输、道路运输、保险和索赔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以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
积极发展乡村客运,扶持乡镇和行政村提高班车通车率,推进乡村客运班车公交化,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
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七条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集装箱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集装箱道路运输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集装箱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集装箱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3. 运输部门负责组织集装箱道路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4.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5. 驾驶员及工作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运输安全。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集装箱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负总责。
2. 运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检查1. 定期对集装箱、车辆、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运输安全。
3.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随时关注车辆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检查。
六、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2.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集装箱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集装箱道路运输安全,为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 引言道路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提升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水平,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2. 术语和定义•道路运输:指通过公路运输客货、行驶于道路的运输行为。
•安全生产:指在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预防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财产,实现协调发展的一种管理行为。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指对道路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3.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原则3.1 预防为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以预防为主,通过加强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做到事故零容忍。
3.2 全员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应实现全员参与,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3 法律法规依据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各企事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道路运输行为的合法合规。
4.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隐患排查与整改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2 安全设施与装备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装备,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等,保障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3 安全培训与教育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其应对事故的能力和安全意识。
4.4 安全监测与评估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5.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5.1 监管部门责任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5.2 企事业单位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职责和岗位责任。
5.3 员工责任所有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员工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
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集装箱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运输企业、司机、装卸人员等。
第三条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倡导“谁主管、谁安全”的管理理念,建立全员参与、全面质量、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集装箱运输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司机和装卸人员等从业人员要接受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八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起重机械等,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司机和装卸人员等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车辆调度、货物装卸、运输路线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畅通。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迅速地组织救援和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集装箱运输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的事故应变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
第六章安全管理监督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保障运输安全。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实现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闭环管控,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对我省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运输市场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相适应。
应当规划并建设满足产业配套需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相关企业和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网格化管理)各地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网格化管理,建立“监管责任网格长”和企业“主体责任网格长”双网格长责任落实机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七条(引导方向)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引导有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与其产品配套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第八条(鼓励方向)鼓励使用罐式集装箱和运输罐式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
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
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一)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保障货物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包括对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卸、运输、检验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以下将分别介绍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1. 集装箱标准化:为了确保集装箱能够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装卸和运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集装箱尺寸、结构、材料等相关的标准。
集装箱的标准化不仅方便了装卸作业,还能够提高装载效率,减少运输成本。
2. 集装箱装卸操作规范:集装箱的装卸操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以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
装卸操作规范包括合理安放货物、正确使用吊装设备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操作水平。
3. 集装箱封志管理:每个装载货物的集装箱都需要封志,并在装卸、运输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管理。
封志是对货物进行封存的一种方式,能够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被篡改或替换,确保货物安全。
4. 集装箱运输合同管理:在进行集装箱运输时,双方需要签订运输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输。
运输合同是双方之间明确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集装箱安全检查和监管:为了确保运输的安全性,我国对集装箱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
检查内容包括集装箱的外观、封志、货物装载情况等,以及集装箱的通风、排水等方面的设施。
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 大件货物装卸操作规范:大件货物的装卸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货物安全。
操作规范包括合理安放货物、正确使用吊装设备、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操作水平。
2. 大件货物运输计划和方案:在进行大件货物运输前,需要制定运输计划和方案。
运输计划包括货物的装载、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内容,通过详细规划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3. 大件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为了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行为,我国对大件货物的运输进行许可证管理。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2012.06.25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2012.06.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改装、检测、销售、装载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超限运输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宽、限长、限载规定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六条(车辆标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第七条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车辆拼装、改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运输车辆的结构、构造、特征和技术参数。
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0年9月7日省交通厅浙交〔2000〕34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安全畅通,依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7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跨省、市的超限运输,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县(市、区)范围内的超限运输,由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四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供办理一般货运手续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书面申请;(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数据材料;(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五)车辆行驶证;(六)车辆外廓彩色照片。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限值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对于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不含40吨)、集装箱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含46吨),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吨(不含1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的报告后应予以审查。
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路政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线路,制定通行方案,必要时对运输线路、桥梁等采取加固或改建措施。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时,对散装水泥车、油罐车、集装箱车辆、矿用自卸车和经国家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轴载质量大于“规定”轴载限值的车辆,以及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的车辆,准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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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资源配置,维持和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客运市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班线、出租、租赁、旅游、场站等客运资源的配置。
第三条下列情况必须采用招标方式:1.一次性投入小型客车(营运客座9座以下)车辆数超过20辆的;2.同一线路上一次性投入大、中型客车(营运客座10座以上)车辆数超过5辆的;3.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客运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综合评定、质量优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第六条各级运政机构为招标人,按相应的经营项目管理权限实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资质条件、评标标准及服务承诺考核标准;2.发布招标公告;3.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4.提供标的物相关信息服务;5.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6.公布评标结果,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7.办理中标经营项目相关投放手续,实施规范管理;8.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客运经营资质,并且在浙江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标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由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招标人按照共同投资协议核定,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联合体才能参与招投标。
联合体的共同投标、投资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组成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后,应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注册成立实体公司独立经营。
第十条参与异地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投标人须具备该经营项目的最高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2.自主确定投标方案3.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2.接受招标人的资质审查,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3.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监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运政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聘请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受聘专家必须有8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库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运政机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受聘专家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权的招标中,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和运政机构代表由两地及共同的上级部门各三分之一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经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检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项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根据道路运输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的新增客运经营项目的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经营权的使用年限必须明确,中标后的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经营权包括即期投入客运项目的经营权(以下简称即期经营权)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定范围内可能投入的该项目的远期经营权(以下简称远期经营权)。
远期经营权有效期设定为2年以上5年以下,但最高有效期不得高于招投标中取得的该项目经营权的使用年限。
远期经营权有效期内可能投入的客运资源,可由中标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提出建议经线路审批机构审批后确定,也可由线路审批机构根据利润和市场供求等情况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中标人在远期经营权有效期内取得的客运资源经营权,在该招标项目使用年限到期时同期收回。
中标人可以放弃部分或全部远期经营权,由候补中标人经营。
候补中标人取得的客运资源,其使用年限由运政机构参照该项目的使用年限核定。
第四章招标与投标第十八条经营权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3.中标人数量;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的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其指标;3.中标数量范围;4.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5.投标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等文件;6.投标保证金的数额;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9.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10.客运经营权协议的格式及其条款;11.投标人承诺项目考核标准;12.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拟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正式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
招标机构应该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招标会议,邀请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就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和答疑。
解释和答疑应当如实记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SPAN>.企业经营业绩简介;5.投标项目经营方案及说明;6.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7.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的同时确定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有关监察、公证机关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及投标服务质量承诺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评审:1.投标人或者投标联合体的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2.投标人的管理和生产人员的素质;3.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4.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模式;5.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情况;6.投标人的安全生产情况;7.经营方案及服务质量承诺。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以下情况予以优先考虑:1.原有相关利益主体通过股份制等形式进行联合,以现代企业制度形式经营的;2.运用计算机技术、卫星定位、节点运输等先进手段进行运输组织方式创新的;3.通过改革经营方式实行集约化规模经营,采用竞争上岗建立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式加强企业管理的;4.通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质量认证或浙江快客服务质量认证的;5.有良好的经营行为,并受到表彰的。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对投标人的上述内容进行考察,但考察活动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接受投标人、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在有多家中标单位情况下,中标人互为候补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办理公证及相关审批手续。
协议签订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逾期不签协议,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协议约定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因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活动及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活动可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招标活动的投诉,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投诉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拆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检查监督中,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可能给国家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中止招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于招标结束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投标人及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检查中发现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2.开标前泄露标底的;3.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检查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取消其竞投资格1至3年;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