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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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提高脱硫设施的可靠性,减少经济损失,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责任界定清晰、考核防范到位,以达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之目的,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事故、障碍、异常及人身重伤、严重未遂、轻伤。

第二章不安全事件分类

第四条设备事故

(一)特大设备事故

1.脱硫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脱硫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脱硫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事故者。

第五条障碍

(一)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48小时。

2.运行中锅炉烟气旁路挡板应开未开,造成MFT动作停炉。

3.脱硫CEMS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4.环保设施控制系统失灵,被迫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

5.环保设施未能与机组同步投入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

6.因脱硫设施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二)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1.环保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1)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24小时。

(2)运行中锅炉烟气旁路挡板打开,时间超过4小时。

(3)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环评”规定值。

(4)出口SO2不能满足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5)吸收塔两套在线pH计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6)脱硫CEMS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脱硫废水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2.其它

(1)增压风机被迫停止运行。

(2)增压风机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增压风机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

(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因脱硫设备异常,影响机组降出力10%及以上,时间超过6小时。

(6)冬季由于人员过失发生设备管道冻结或损坏者。

(7)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8)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9)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10)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

(11)6kV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中失灵,影响了正常操作。

(1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13)6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4)误(漏)拉合断路器(如误解、合环;误停、送电等),误拉合400V及以下刀闸。

(15)6kV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16)6kV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17)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单相接地。

(18)事故照明自投不成功或照度达不到要求,影响运行处理。

(19)40kW及以上电动机损坏,时间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20)6kV电气设备由于试验错误,导致绝缘击穿。

(21)6kV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22)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

(23)直流系统任一母线失压,时间超过30分钟。

(24)直流系统永久性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25)直流控制、保护回路总熔断器熔件越级熔断或其备用电源(UPS)退出运行,失去备用。

(26)热工DCS系统机柜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

(27)热工DCS系统单台CRT死机,时间超过24小时。

(28)热工的过程报警、事故记录或操作记录等不全,影响了事故分析。

(29)消防水系统故障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第六条未遂

(一)严重未遂

有可能造成人身群伤、重伤、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脱硫设施被迫停止运行、失去备用或损坏的事件;或因为环境污染等造成一定社会效果的认定为严重未遂。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故,均定为严重未遂。

1.由于人员过失或脱硫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了5%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10%以上,时间超过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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