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提高脱硫设施的可靠性,减少经济损失,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责任界定清晰、考核防范到位,以达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之目的,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事故、障碍、异常及人身重伤、严重未遂、轻伤。
第二章不安全事件分类
第四条设备事故
(一)特大设备事故
1.脱硫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脱硫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脱硫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事故者。
第五条障碍
(一)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48小时。
2.运行中锅炉烟气旁路挡板应开未开,造成MFT动作停炉。
3.脱硫CEMS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4.环保设施控制系统失灵,被迫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
5.环保设施未能与机组同步投入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
6.因脱硫设施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二)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1.环保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1)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24小时。
(2)运行中锅炉烟气旁路挡板打开,时间超过4小时。
(3)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环评”规定值。
(4)出口SO2不能满足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5)吸收塔两套在线pH计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6)脱硫CEMS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脱硫废水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2.其它
(1)增压风机被迫停止运行。
(2)增压风机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增压风机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
(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因脱硫设备异常,影响机组降出力10%及以上,时间超过6小时。
(6)冬季由于人员过失发生设备管道冻结或损坏者。
(7)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8)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9)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10)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
(11)6kV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中失灵,影响了正常操作。
(1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13)6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4)误(漏)拉合断路器(如误解、合环;误停、送电等),误拉合400V及以下刀闸。
(15)6kV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16)6kV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17)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单相接地。
(18)事故照明自投不成功或照度达不到要求,影响运行处理。
(19)40kW及以上电动机损坏,时间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20)6kV电气设备由于试验错误,导致绝缘击穿。
(21)6kV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22)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
(23)直流系统任一母线失压,时间超过30分钟。
(24)直流系统永久性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25)直流控制、保护回路总熔断器熔件越级熔断或其备用电源(UPS)退出运行,失去备用。
(26)热工DCS系统机柜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
(27)热工DCS系统单台CRT死机,时间超过24小时。
(28)热工的过程报警、事故记录或操作记录等不全,影响了事故分析。
(29)消防水系统故障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第六条未遂
(一)严重未遂
有可能造成人身群伤、重伤、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脱硫设施被迫停止运行、失去备用或损坏的事件;或因为环境污染等造成一定社会效果的认定为严重未遂。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故,均定为严重未遂。
1.由于人员过失或脱硫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了5%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10%以上,时间超过2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