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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RY201309-XX01

签约日期:2013.09.10

签约地:深圳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润驿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接西北泰然云松大厦11B

电话:+86 755 83386899

传真:+86 755 23912774

法定代表人:姚立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进口代理

1.1甲方就每批委托进口货物填写并盖章确认《货物进口委托书》,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甲方盖章确认《货物进口委托书》为准。甲方应在境外供货商发货前2个工作日将《货物进口委托书》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责任

2.1与境外供货商协商采购合同中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条款、验货程序及标准等一切关于采购货物的问题;委托方对其指定的境外供货商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2委托方应根据真实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原产地、包装等信息,编制《货物进口委托书》。受托方以委托方编制的《货物进口委托书》及委托方之供应商出具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文件之原件或传真件进行操作。上述文件之原件或传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2.3 按照《附件一》所约定的条款,及时向受托方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其它费用;

2.4 及时向受托方通报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以便受托方及时正确地行使代理权;

2.5 双方都明知,受托方完全根据委托方的指示采购货物,双方的购销合同实质为代理采购合同;

2.6 货物由于委托方原因导致的灭失、毁损,委托方承诺都无条件尝付受托方的代理费、垫付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委托方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 如果由于国外供货商的原因而引起的不发货、货物的缺少、延期交货,委托方承诺都无条件按合同偿付受托方的代理费、垫付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委托方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8 在报关过程中,如果海关对价格、归类等相关事宜有疑议,委托方应提供详细的资料以配合受托方向海关进行解释,最终结果以海关决定为准。因此所造成的延误、所产生的保证金、补缴税款等损失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并且自报关之日起三年内,如果海关因申报价格问题而追补税款,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方的义务、责任

3.1 根据委托方编制的《货物进口委托书》,代理采购指定的货物;

3.2 负责办理货物采购所需的各种文件,法律或政策规定由厂家、最终用户申办的除外;

3.3乙方根据本协议以自己或者甲方代理人的名义单独或者与甲方一起与境外供货商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

3.4 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日期,及时安排在香港交付地点提货或收货,以及货物在香港的库存管理与配送工作,并将相关安排知会委托方;

3.5 根据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海外供货商提供的有效资料向香港海关申报货物;

3.6 向委托方书面指定的供货商开立信用证及支付货款。

3.7 向委托方收取货款、代理费及相应杂费,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费用的单据。

第四条货物交付、验收以及风险承担

4.1 货物由乙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指定地点,然后再由深圳指定地点运抵甲方指定的境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4.2 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外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它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

4.3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它异样的,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4.4 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4.5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以甲方签收货物单证为准,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货物接收的授权人资料。货物接收前甲方须出示当事人身份证,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人签收货物后,乙方将不再承担与此货物有关的任何风险。

4.6

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直至甲方提货完成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以保险公司赔付标准为最终处理结果。但甲方需出示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损失或损坏鉴定。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风险。4.7乙方收货时,依据甲方的单证内容仅负责核对货物箱数,对货物数量、质量、包装、品种规格等相关的瑕疵责任概不承担。若甲方之货物未仓储于乙方仓库而直接安排乙方代为进口,乙方仅对货物外箱完好负责,货物外箱完好的情况下的损失及任何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8乙方根据货运单据送货,若由于甲方临时变更操作需求导致额外成本的产生,则甲方因承担此额外成本;若因甲方给予乙方错误的送货信息,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送错目的地,由此给甲方带来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不可抗力

5.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2 在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受托方拥有代理委托方采购之货物的所有权。若委托方迟延付款超过10日的,受托方有权变卖留置的货物,并就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3 如甲方未能及时接货,应承担延迟接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它费用;甲方逾期超过10日不接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变卖未接货物,并就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4 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受托方为履行本协议及《采购合同》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导致乙方不能对外履行《采购合同》或提供本协议下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6.5双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方商业秘密,亦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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