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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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指导意见
2011-05-15 10:00:09| 分类:经验技巧|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商业贿赂的有关概念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的暂行规定》(国家局60号令)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
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实践中,比较认可的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为:1、受贿对象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变为交易
对象或有关人员”依据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和关于
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2、违法目的由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变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依据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
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特殊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最终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直接目
的是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
侵犯客体:侵害了包括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等在内的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采用了暗中给予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经营人员为推销、购买商品或服务,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行贿;
2、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接受或索
取贿赂;
3、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拉拢、腐蚀、贿赂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4、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谋取非法利益,甚至索贿受贿;
5、一些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支持一些企业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从中获利甚
至收取“回扣”。
(四)商业贿赂手段的表现形式1、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服务;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
费、佣金等名义,给付财物;
3、报销各种费用;
4、提供境内、境外旅游和各种名义的考察等;
5、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6、提供性贿赂;
7、其他形式的贿赂手段。
(五)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贿赂
国内有学者把“商业贿赂”定义为“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区别看待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费用,收取佣金只要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流程中是透明的,经得起外部的审计,则为正常、合理的现象,不一定要定性为“商业贿赂”。
然而在政府管制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如电信、民航、水、电、气等领域,由于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少数竞争者控制着市场份额。要挤进这个寡头控制的市场,市场交易主体有些超额支付的费用在财务上是不透明的,最终会作为社会成本由消费者负担,因而是有损公众利益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通过公司来运作。在政府的市场准入和执法监管领域,公共权力通过商业化渠道的运作,也会形成市场交易主体对政府权力的“俘获”,这种行为当然就属于商业贿赂。
区别到底是正常佣金,还是商业贿赂,关键在于交易的双方都必须将这笔钱公开地记在账上,并经得起审计。如果为了达到某一目的“秘密地”支付佣金,即使不是公权力部门,也可能被视为商业贿赂。这里必须注意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中对“折扣”、“佣金”与“回扣”等概念的区分。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
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
载。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如按上述规定给付对方折扣或佣金的,并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但该规定同时规定了,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 六) 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的区别(1) 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同于其他贿赂的目的。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行贿与其他行贿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商业行贿的界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利润。可以说,经营者的一切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非
法行为;都是围绕获取经济利益这个中心展开的,而其他形式贿赂的目
的比较复杂。既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如加薪水),也有谋求政治权利的(如提干、普级),还有其他目的(如谋求升学、出国、调动工作、迁移户口),等等。
(2)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不同于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从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