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间接正犯研究一、引言在犯罪学领域中,正犯与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正犯指的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共犯的人。
正犯研究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从犯的研究相对较少。
本文将重点探讨间接正犯的研究,旨在增进对从犯行为的理解和探索刑法的完善。
二、从犯的概念与分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提供或参与帮助的行为,其与正犯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
从犯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从犯和间接从犯两种类型。
直接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参与,与正犯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而间接从犯则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但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提供帮助或支持。
三、间接从犯的特点间接从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与辅助:间接从犯往往通过提供某种帮助或辅助手段来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提供逃避追捕的藏匿和躲避等。
2. 间接参与:间接从犯在行为上没有直接的参与,但是却通过其他方式参与了犯罪行为,例如提供相关情报或资金支持。
3. 与正犯关系:从犯与正犯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可能是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
这种亲密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对从犯行为起到推动或引导的作用。
4. 被动影响:从犯行为中的决策可能受制于正犯的意愿和控制,从犯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有时候正犯会对间接从犯进行威胁、胁迫或达成共谋。
四、间接从犯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在法律的角度上,间接从犯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从犯的行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提供帮助或辅助行为仍然构成了犯罪。
从犯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对正犯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协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刑法中,间接从犯与正犯的刑罚是有所不同的。
由于正犯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受到的刑罚通常会更重。
而间接从犯在法律判定上会考虑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相对较轻。
五、间接从犯的心理分析间接从犯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心理动因。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间接从犯的心理动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众心理:间接从犯可能会受到群体行为的影响,认同正犯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因此提供帮助和协助。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摘要: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之所以是正犯,是因为利用人假借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具备正犯的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其中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则应该区别对待。
关键词:间接正犯;利用人;被利用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最初,间接正犯是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
根据德、日等国刑法学中的“极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被教唆、被帮助的他人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前提。
但是,这种学说容易导致处罚上的漏洞。
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
根据共犯理论的观点,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在此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因而利用人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样显然就放纵了此类犯罪。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刑法学界提出了“间接正犯”的概念。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虽然近代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最早产生于主观主义还未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
但是在立法上承认间接正犯,却始于191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
目前,在大陆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通用的刑法概念。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
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一)德国刑法学说的观点德国刑法最早赋予间接正犯以正犯性基础的学说是“工具理论”。
该理论把被利用人的性质简单的视为工具,从而把间接正犯与利用机械、器具的直接正犯等而视之。
例如,m.e.mayer认为,直接的正犯即使利用工具、自然力、也不能否定他们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犯罪。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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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问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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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 犯的概 念与成 立范 围
用者成 立实行犯 的情况 ; 既是犯 罪形 态 , 它 也是犯
罪人形 态 。
( 间接 正犯 概念 的界定 一)
间接正犯也 叫间接实行犯 。 在犯罪论体系中, 问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 间的概 念 。 日等 国家刑 法将任 意 的共 犯分 为共 同正犯 、 德 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 ,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 的共犯 ; 而狭 义的共犯 , 教唆犯 与帮 助犯 。正 仅指 犯 是与 狭义共犯 ( 教唆犯 、 助犯) 帮 相对 应的概念 。 在 肯定 间接实行 犯正犯 性本 质 的前 提 下界定 其概念 ,首先应明确间接正犯究竟是犯罪形态还 是犯罪 人形态 。 国有的学 者认 为“ 我 它是正 犯 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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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人 的过失 行为 实施犯罪 , 应该分别 处罚 。 由于故 意一方 未直 接实施犯 罪 ,而是通过 过失行 为实 现
者符合共 同犯 罪的特 点 ,而 被加功 协力者 则不 符 合共 同犯 罪 的特点 。这类犯 罪现象 是 目前 通说 中
的共 同犯 罪概念 所不 能涵括 的 , 一种 “ 它是 不完 全
犯 罪 意 图 , 以 , 意一 方属 于 间接 实行 犯 , 对 所 故 应 过失行 为造成 的危 害结果 负责 。[ 3 1 其四, 利用他人 的适法行 为 。 适法 行为指不具
虽在 客观上 是危害 社会 的行 为 ,但 实施 这一行 为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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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间接正犯⼜可以称为间接实⾏犯,是指把他⼈作为⼯具利⽤的情况。
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责任能⼒⼈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盗窃,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犯,即正犯。
2、利⽤他⼈过失或不知情的⾏为犯罪。
如,甲医⽣欲杀害病⼈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
⼄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为间接实⾏犯,⼄视为不知情的⼯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犯罪的⼈,即故意引起他⼈实⾏犯罪的决意的⼈。
教唆犯成⽴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1)在客观上,⾏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犯罪的⾏为。
(2)在主观上,⾏为⼈必须具有教唆他⼈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被教唆⼈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起了主要作⽤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为,所以仍构成独⽴的教唆犯。
但是,考虑到教唆⾏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可以⽤⼀个⼩案例来帮你理解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甲教唆⼄(⼄为精神正常的成年⼈)去杀⼈,甲和⼄是共犯,甲是教唆犯。
甲教唆丙(丙为未满14岁)去杀⼈,甲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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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
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间接正犯是刑事犯罪中的一种角色,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支持、帮助、协助或促成犯罪,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通常是犯罪组织中的成员或犯罪行为的幕后推手,为实施犯罪提供各种资源或制造条件。
本文将介绍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包括共犯、教唆犯和蓄意帮助犯。
一、共犯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制定计划、提供决策意见和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在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他们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举例来说,在一起抢劫案中,共犯可能负责瞭望、控制局势或驾驶逃跑车辆,共同实施犯罪。
共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共同犯罪的意图: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时与主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的。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计划:共犯必须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策划、计划和决定实施的方式和手段。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
二、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过话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故意引诱或诱导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和实施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但他们的言论或行为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教唆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教唆的意图:教唆犯必须有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 教唆的方式和手段:教唆犯可以通过直接的话语、书信、网络传播等方式进行教唆。
教唆犯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但教唆的行为可以对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
举例来说,一个人在网络上发布煽动他人实施恐怖袭击的文章,如果他成功地诱导了某个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就成为了教唆犯。
三、蓄意帮助犯蓄意帮助犯是指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人。
与共犯不同,蓄意帮助犯并没有共同策划、计划或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他们的帮助是蓄意的,但并非直接参与犯罪。
蓄意帮助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帮助的意图:蓄意帮助犯必须有意识地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包括提供物质资源、信息、交通工具等。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摘要: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是德日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理论的特殊问题,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本文主要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标准及间接正犯与自手犯的关系四个方面介绍了德、日刑法中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
关键词:间接正犯正犯性利用人被利用人一、间接正犯的概说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
从学说史上来说,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者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来的概念。
根据德、日刑法学最初共犯理论的通说极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要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为前提。
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此时,被利用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有责性,根据极端从属性说,利用人不成立共犯,而利用人又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成立正犯。
但是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刑法学界便提出了间接正犯这一概念。
所以间接正犯最初仅是一个替补性概念。
而现在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应是先有正犯概念,再有共犯概念,而不是因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共犯,而考虑将他视为正犯,且其成立教唆犯也并非取决于被利用人有无责任。
因此,把间接正犯看做一个替补性概念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所以学者们多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质,即间接正犯作为一种正犯的表现形式,在认定时考虑其的正犯性特征。
[1]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在理论界产生虽早,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却仅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对间接正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多国家的现行刑法都没有对间接正犯做出明文规定,也有少数学者认为间接正犯无存在之必要。
尽管如此,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仍是一个通用的理论,在共同犯罪理论中立有一席之地。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仅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那利用人为什么成立正犯呢?这便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所要解决的问题。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分的例子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分的例子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是刑法上两种不同的概念,下面是一个例子来区分这两者:
假设有三个人A、B和C,他们计划一起抢劫一家银行。
- 如果A知道B计划抢劫银行,并通过提供详细信息、指导和
计划来鼓励/教唆B去实施抢劫,则A被视为教唆犯。
虽然A
本身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为B的罪行提供了直接的帮
助和鼓励。
- 如果C知道B计划抢劫银行,但他没有直接参与或鼓励B的行为,只是保持了沉默或旁观态度,那么C被视为间接正犯。
尽管他没有直接帮助B实施犯罪行为,但他的无行为干预
(未阻止或报告)使得B能够成功实施罪行。
这个例子可以帮助理解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别。
教唆犯是主动参与并直接鼓励他人犯罪的人,而间接正犯是有意识地协助别人犯罪但并未直接鼓励或参与犯罪行为。
什么是间接正犯
什么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犯、他⼿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的⼀种正犯。
是指不亲⾃实⾏危害⽽利⽤他⼈之⼿达成犯罪⽬的。
⾏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段⽀配直接实施者,从⽽⽀配构成要件实现。
间接正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盗窃,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他⼈过失或不知情的⾏为犯罪。
如,甲医⽣欲杀害病⼈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
⼄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为间接实⾏犯,⼄视为不知情的⼯具。
间接正犯在利⽤他⼈⾏为这⼀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共犯,⽽由利⽤者对被利⽤者的⾏为独⽴负责。
如某甲利⽤幼童或精神病⼈实施犯罪⾏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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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
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
一、概念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二、种类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
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
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
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三、间接性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四、形态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2)利用善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
间接正犯的概念及与教唆犯的界分
西 部法 学评 论
2 0 1 7年 第 2期
上关于共犯 ( 教 唆 犯 、帮 助 犯 ) 的规 定 即为 “ 扩 张 刑 罚 事 由” 。 同时 ,早 期 的 德 国 刑 法 立 法 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共 犯 的从 属 性 系 采 严 格 从 属 形 式 ,即共 犯 只 有 在依 附 于 一 个 构 成要 件 该 当 、违 法 且 有 责 的行 为
一
、
间 接 正犯 概 念 的演 变
间接 正犯 源 自德 国刑 法 ,最 初 是 作 为 弥补 限制 正犯 概 念 和严 格 从 属 形 式所 带 来 的处 罚 漏 洞 而 出现 的 。 限制 正 犯 概 念 亦 即 紧缩 的行 为人 概 念 认 为 ,正犯 是 亲 自实施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之 人 。 因 此 ,没 有 亲 自实 现 构 成 要 件 而 是 经 由他 人 引起 构 成 要 件该 当 的 ,就 不 是 刑法 上 的行 为 人 ,刑 法
时才 可 成 立 [ 2 ] 。但 如 此 一 来 ,就会 造 成 司 法 适 用 上 的 漏 洞 ,例 如 ,行 为 人 教 唆 一 个 精 神 病 人
( 无 责 任 能 力 人 ) 盗 窃 , 由于 精 神 病 人 欠 缺 责 任 能 力 不 构 成 犯 罪 ,行 为 人 便 不 可 能 成 立 共 犯 , 又 由 于行 为人 不 是 自己实 施 盗 窃 ,也 不 能 作 为 正 犯 处 罚 , .最 终 的结 果 是 没 有 人 会 为 这起 盗 窃 事 件 负 责 ,这 显 然是 不 合 理 的 。为 了 堵 塞 此 类 案 件 处 罚 上 的漏 洞 ,学 界 使 用 了 间 接 正 犯 这 一 概
人 概 念 、共 犯 体 系乃 至 归 责 原 则 等 一 系列 重 大 问题 的认 识 ,也 折 射 出相 关 争 点 在 共 犯 领 域 的 博 弈 ,本 文 即是 以这 些 犯 罪 论 体 系 中 的根 本 问题 为讨 论 基 础 ,试 图 厘 清 间 接 正 犯 的概 念 内涵 ,找
浅谈职务犯罪中的“间接正犯”
浅谈职务犯罪中的“间接正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最为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随着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职务犯罪的人员组织方式也在不断深化和变化,但“间接正犯”这一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却依然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职务犯罪的难以取缔和打击。
因此,对“间接正犯”的认识和控制,是职务犯罪打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一、“间接正犯”的定义与特点“间接正犯”是指在职务犯罪中,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通过其影响或支持使犯罪行为变得更轻松和可能,因而承担了一定的犯罪责任。
正因为“间接正犯”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往往处于组织层次的中间层,故其难以被纳入犯罪行为的主要犯罪责任人,这也是该类犯罪的特殊之处。
但是,“间接正犯”在犯罪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犯罪组织中缺一不可的一部分,因此其在犯罪中享有犯罪利益。
二、“间接正犯”的分类1.知情者知情者指在职务犯罪中,对于其犯罪的情况和实施手段有所知晓,或者在犯罪的过程中,并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是其确实具有知情能力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着支持作用。
2.参与者参与者指在职务犯罪中,与主要犯罪人员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且其在犯罪中具有某种支持、协调、组织能力。
其通常具有关键的信息和犯罪的实现手段,同时还拥有对犯罪事宜的直接控制权。
3.协助者协助者指在职务犯罪中,为其提供信息和助手的非正式成员。
其在犯罪中提供信息和帮助,为其犯罪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和人力支持,但是其对于犯罪的实际掌控能力相对较弱,通常是被动参与者。
三、“间接正犯”的犯罪可能性分析对于“间接正犯”这一职务犯罪行为形式,其犯罪共通性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决定:一方面是诱因因素;另一方面则是犯罪动因。
1.诱因因素诱因因素是指在职务犯罪中,将人员和犯罪资源进行组合,并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犯罪。
其中,人员层面的因素主要包括:(1)受到某种非法利益的诱惑;(2)受到内部成员的支持或者压迫;(3)在恶劣环境下的自我保护需要。
关于间接正犯的一些问题
关于间接正犯的一些问题摘要:在谈到共同犯罪时,总要提到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而刑法对其并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刑法理论就其概念、范围、与共同犯罪里其他概念的关系有各种不同的论述和争议。
而对其重新审视与分析,以明确其犯罪论领域中的定位,将是我们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中立起的里程碑。
关键字:间接正犯共同犯罪工具片面共犯一概念及范围的比较间接正犯非实定法上的概念,所以理论上对其定义可谓是各家之言。
德国将其定义为为了事实构成要该当行为,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者。
①日本通说为将他人作为工具,以像是自己实行一样的形态实施是行为的,是间接正犯。
②我国台湾地区是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概念,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犯罪之行为工具,而为自己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以遂其犯罪目的之正犯。
③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上也大概就是这些国家定义的拷贝,主要强调利用他人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或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行犯罪的情况。
相比较在定义方面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就间接正犯概念关键字的相同,而就其范围的规定则有一定差别。
德日规定的类型主要有:第一,利用身体的活动,利用完全没有辨别能力是非能力的他人的身体活动、第二,利用他人的缺乏一定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要有:没有故意的人的行为,没有目的的人行为,没有身份的人的行为,他人的符合构成要件但没有违法性的行为。
第三,利用有故意的帮助行为。
④二间接正犯范围的:正犯后正犯与亲手犯从结构上看,间接正犯由利用者(又称幕后者)的利用行为与被利用者的工具行为两部分组成。
一般而言,直接侵害到具体法益的是被利用行为,也就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它决定着间接正犯的范围,那么那些行为能够成为幕后利用者的利用工具呢,通过各国在间接正犯成立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而各种学说只是在是在概括的方式与详略上有所不同,没有实质的差别。
而利用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教唆行为,即促使被利用者山生实施工具行为的意图。
(2)帮助行为,即对被利用者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给予物质、精神上的辅助使其更容易完成和实施。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让自己不满13周岁的儿子杀害邻居不满3岁的儿童的,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在刑法理论上还没有定论。
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行为本身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中研究,旨在说明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本书认为,间接正犯并非都是单独犯罪,换言之,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此外,确实存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问题,故在此讨论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一般采用工具理论来说明。
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实行犯罪的是正犯,那么也应肯定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是正犯。
但是,被利用者毕竟与单纯的工具存在区别,故如何判断被利用者的“工具性”(是根据事实判断、还是根据规范判断)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不过,工具理论看到了直接行为者是根据幕后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实质,进而主张将幕后人作为正犯。
于是,现在刑法理论上大多采取支配理论,即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于是肯定幕后人的支配行为的正犯性。
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依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考试大(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
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间接正犯的的构成要件
间接正犯的的构成要件
他⼈如果做出了⼀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在构成犯罪之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如果是间接正犯这个时候需要满⾜怎样的构成要件才会构成此罪?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正犯的的构成要件
间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对称。
⼜称“间接实⾏犯”。
是指⾏为⼈以⾃⼰的犯罪意图,利⽤⽆责任能⼒的⼈或⽆犯罪意思的⼈实施犯罪⾏为,以达到⾃已的犯罪⽬的的⼈。
例如:利⽤精神病⼈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童实施犯罪;利⽤不知情的⼈实施犯罪⾏为等。
⼀些西⽅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按正犯处罚,⽽被利⽤者则⽆罪。
中国刑法中没有间接正犯这⼀概念的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间接正犯,⼀般和直接正犯是相反的,间接正犯⼀般是利⽤⼀些⽆责任能⼒或者⽆犯罪意思的⼈实施犯罪⾏为,以达到⾃⼰的犯罪⽬的,在这个时候依然要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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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王庆刚 , 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 法律科 学研 究院刑 法学专业 20 级硕士研究 生(085 07 107 )。 ( ] 林山田 :刑 法通论 》 下) 台大法学 院图书部 2 0 1 《 ( , 06年版 , 4 第 2页。 [ ] 林山田 :刑 法通论》 下) 台大法学 院图书部 20 2 《 ( , 06年版 , 4 ~ 0页。 第 4 5
身份犯而言的,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刑法一般没有 限制犯罪 的主体, 由具有一定的身份者实施时规定 但
较 重或较 轻 的刑罚 的情况 。可 见 , 真正身 份犯要 求行 为 的实施 主体 必 须具 有一 定 的身 份 , 如果 没 有这
种身份就不可能构成该真正身份犯 , 这一点是与不真正身份犯 的本质区别 。我 国与绝大多数大陆法
份 , 时 , 据利 用者 与被 利用 者之 间 的利用 关 系 , 此 根 又可 能有 几种 不 同情形 : 种 是被 利 用者 有 责 任能 一
力且与利用者之间存在共谋的合意 , 该情形下 , 由于两者之间存在共谋之合意 , 即使有一方没有相关 身份 , 也可以采取共犯理论加以解决 , 在我 国刑法典 以及司法实践 中也是这样处理的。因此 , 此种情 形不属于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另一种情形是 , 被利用者有身份却无责任 , 例如妇女教唆不满十四周 岁或 患有 精神病 的男 子强 奸其 他妇 女 的行 为 , 由于被 利 用 者 并 不具 有 责 任 能力 , 即使 双 方存 在 合 谋 , 也不能构成共犯 。再一种情形是 , 被利用者虽有身份但不知情 , 国家工作人员 的家属在该国家工作 如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探究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探究本文作者:陈兴良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间接正犯是一个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
从刑法理论上探讨间接正犯,对于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人不揣冒昧,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间接正犯的两个问题。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形式间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关于间接正犯的明文规定,但从刑法理论上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的形式可以分为四种。
现分述如下:(一)教唆未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里所谓的“他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教唆不满十四岁的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教唆犯都以间接正犯论处。
教唆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实施除刑法所规定的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株序罪以外的犯罪行为,教唆犯以间接正犯论处。
犯罪是人的意志行为,而人的意志能力包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
教唆那些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这种能力薄弱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无异于把这些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
因此,让教唆者直接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应该的,这也正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间接正枢的理论根据。
(二)教唆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大脑由于受到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精神活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异,造成精神病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异常。
间接正犯的名词解释
间接正犯的名词解释在刑法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两个词,即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间接正犯则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提供某种帮助或因其他关系与犯罪行为有一定关联的人。
本文将解释间接正犯这一名词,并深入探讨其在刑法中的角色与影响。
要理解间接正犯,首先需要了解犯罪的构成要素。
通常,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指的是具备犯罪能力的人,犯罪客体则是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而犯罪行为则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行动或不作为。
在刑法中,行为人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而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就是针对犯罪行为中与行为人有一定关联但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例如,某人计划抢劫一家银行,他找到一名司机帮助他逃离现场,而这名司机并未直接参与抢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抢劫犯可以被视为直接正犯,而司机则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犯罪行为中起到了一种辅助或支持的角色。
他们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所提供的帮助或其他关联行为对于犯罪实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或帮助作用。
这种辅助行为可能包括提供逃跑的交通工具、提供谋划犯罪所需的资源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在法律上,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被视为同等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同的刑罚。
这是因为虽然他们的行为形式和直接正犯有所不同,但都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或支持作用,都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
在实践中,对于间接正犯的定罪需要进行一定的证明和辩解工作。
法庭需要充分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以及其行为是否确实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推动或帮助作用。
然而,对于间接正犯的定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认为,应当根据间接正犯的行为具体情况进行定罪,而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直接正犯的附属身份。
例如,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国家对于间接正犯的惩罚可能较轻,这也引发了对刑法公正性和刑罚适当性的争论。
尽管如此,一般认为间接正犯在犯罪行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摘要】间接正犯作为正犯的一种形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地运用。
但是,对于间接正犯因何被认定为正犯这一问题。
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法学界仍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基于此。
本文浅要地介绍和分析了关于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多种理论学说。
并在此基础上以间接正犯的特征为依据,论证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关键词】间接正犯;特征;正犯性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特征(一)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指的是不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各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是利用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所预期的犯罪行为,并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特征根据上述间接正犯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间接正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行为的整体性和间接性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是由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结合而成的,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是犯罪的起因,在间接正犯的整个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绝对支配、控制作用,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利用者的诱致行为的支配下,作为利用者行为的发展过程的自然延伸,因而,利用者的诱致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行为这两部分就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的结合构成了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使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了整体性特征;同时,利用者本身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要是由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利用者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主体部分,如果没有被利用者的中介行为,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所包含的现实危险性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也这就使得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在整体E呈现出了间接性,而这也正是其与直接正犯区别之所在。
2.非共同犯罪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款之规定明确了行为人若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主体的复数性、犯罪行为的共同性以及主观故意的共同性。
但在间接正犯中,由于利用者所利用的人为一定的人,如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不具有主观上故意,这就使间接正犯缺少了成立共犯必须满足的主体复数性和主观故意共同性的要件,从而使间接正犯具有了非共同犯罪的特征,这也使得间接正犯区别于共犯中的教唆犯。
间接正犯的属性及其认定标准
一
犯 从 属性 理论 的不 健全 而 提 出的 ,共 犯 从属 性 理 论最 早 产 生 于 十九 世 纪 的德 国。该 学 说 认 为 ,共 犯 是 以依 赖 于 故意 之 正 犯 的 存 在 而 存 在 的 ,因 为 和帮 助 犯 才 可 以构 成犯 罪 。 也 就是说 当正犯 由于某 种 原 因不构成 犯罪 之 时 , 对 于 其 他 的共 犯 就 当然 的丧 失 了 处 罚 的基 础 。然 而 罪行 侵 害 了 特 定 的人 、特 定 的 社会 关 系 ,如果 没 有 一个 人 受 到 处 罚 ,显 然 是 有 悖 于 人们 的朴 素 正 义 观 的 ,同 时也 纵 容 了这 一 类 的犯 罪 , 因此 刑法 界提 出 了 “ 间接正 犯 ”的理 论 。 正是 间接 正 犯 提 出 的这 一 背 景 ,使 得许 多 人 因此认 为 间接 正犯 是 一 个 替 补 的概 念 ,即如 果 行 为无 法 构 成较 轻 的 共犯 ,则 考虑 为 较 重 的 ( 间接 ) 正 犯 ,而这 显 然 是具 有 法 理 与逻 辑 上 的 问题 ,因此 就有 人据 此质 疑 间接正犯 的合理 性 。因为按 照通说 , 在共 犯 与 正 犯 的关 系 当 中,应 当 是 先有 正 犯 的概 念 ,后 有 共 犯 的概 念 ……关 于 间接 正犯 和 共 犯 的关 系 ,正确 的思 考方 式 应 当 是 :只有 不构成 ( 间接 )正犯 的情况 ,才 考虑 有无 成立 共犯 ( 教
一
问题 引入 案 例 :被 告 刘 某 同 丈夫 金 某 不 和 所 以离 家 出走 。一 天 ,其 十 二周 岁 的女 儿前 往 刘 某 住 处 ,刘 某 指使 女 儿 用 家 中 的老 鼠药 向金 某投 毒 。其 女 随后果 真如 此 ,金某 因此 死亡 。 最 高 院认 为 ,被 告 唆使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女 儿 投 毒 杀妻 , 由 于 被 唆使 人 不 具 有 刑事 责 任 能力 ,因 此 刘某 与女 儿 之 间无 法 形 成 共 犯 的关 系 ,被 告人 并 非 教 唆 犯 而是 “ 间 接正 犯 ” ,故 对 刘 某 不 能直 接 适 用 有 关教 唆犯 的 条 款来 处 理 ,而应 按其 女 的故 意 唆犯 ) 的可 能 ,而不是 由于不构 成较 轻 的共- S E E P 教唆犯 ,所 以 , 才要 将其 考虑 为较 重 的 ( 间接 ) 正犯 。 】 由此 可见 ,这 些人 的发 杀人 行 为定 罪处 罚 。 该 案 是 我 国在 司法 实务 中第 一 次 第 一次 适 用 间 接 正犯 的概 问是 非 常 正 确 的 。但 是 ,不 能 因 为 间接 正 犯 发展 历 史 的缘 故 在 念 ,在此 之 前 间接 正犯 这 一 概念 在 我 国只是 一 个 解 释 论层 面 的 使 用 这个 理 论 时也 将 其 置 于替 补 的位 置 ,虽 然 间接 正 犯是 为 了 东 西 。但 另 一 个 方 面 ,其 早 已为 德 E l 这 样 的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立 弥补当时的法律漏洞而产生的,但其 自身的性质却决定了其是 法 确认 ,比如 德 国 《 刑法 》 第2 6 条第 1 款规 定 : “ 自己实 施犯 罪 , 个 积极 的概 念 而并 非 属 于 消极 的替 补 范畴 。在 对 犯 罪解 释 的 或者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依正犯处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 时 候 ,也 是应 当首 先 看 是否 构 成 较 重 的 间接 正 犯 ,如 果被 利 用 对 该 案 的解 释 一 出立 马在 理 论 界 引起 了不 小 的 波澜 ,因 为 间接 人 对犯 罪 行 为 有认 知 ,就说 明实 行 行 为并 非 完全 取 决 于利 用 人 正 犯这 一理 论从 产生 到今 天 , 围绕 它 的争议 就一 直没 有停 息 过 。 的 意 思 ,利 用 人 的作 用 因此减 小 ,从 而构 成 较 轻 的共 犯 。 当然 本 文 试 图 以我 们 国家 现行 的刑 法 学体 系为 主 要 背景 ,分析 间接 这 种 逻辑 的大 前 提是 间接 正犯 完 全 具 备 正犯 性 ,下 面 就此 展 开 正 犯 的 性 质及 其 认 定 ,从 而 明 晰 出笔 者 对 于 间接 正 犯 的一 些 观 具体 的论 证 。 关 于 什 么是 正 犯 ,大陆 法 系 上 主要 有 两 种 理 论 , 即 “ 扩 张 点。 的 正 犯说 ”和 “ 限制 的 正犯 说 ” 。 扩张 的正 犯说 主张 ,对 犯 罪 二 、 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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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让自己不满13周岁的儿子杀害邻居不满3岁的儿童的,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在刑法理论上还没有定论。
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行为本身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中研究,旨在说明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本书认为,间接正犯并非都是单独犯罪,换言之,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此外,确实存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问题,故在此讨论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一般采用工具理论来说明。
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实行犯罪的是正犯,那么也应肯定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是正犯。
但是,被利用者毕竟与单纯的工具存在区别,故如何判断被利用者的“工具性”(是根据事实判断、还是根据规范判断)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不过,工具理论看到了直接行为者是根据幕后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实质,进而主张将幕后人作为正犯。
于是,现在刑法理论上大多采取支配理论,即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于是肯定幕后人的支配行为的正犯性。
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依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以下五种情况下,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对利用行为与被利用行为不得分别评价,而应将两者作为一体评价为利用者的实行行为。
值得研究的第(6)种情形。
这种情形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妻子收受贿赂时,如果妻子不知情,则属于第(3)种情况,当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第(6)种情况则是指妻子知情的情况;既然妻子知情并接受贿赂,当然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尽管如此,刑法理论依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间接正犯。
再如,上例中的甲,虽然不具有牟利目的,但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与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与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但利用者仍然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认为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一概不形成共犯关系的观点,存在疑问。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
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指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
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的,构成间接正犯。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
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唆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事实告知丙,让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
甲可谓间接正犯。
又例如,利用法院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判死刑,属于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如强制被害人自杀。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谓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被利用者虽然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
前者如,国家工作人员让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接受贿赂;后者如,具有牟利目的的甲利用没有该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