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1-对刑诉法第15条的理解和归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诉法》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的情形

法条重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审判阶段,发现此情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的八类,尤其要注意-轻伤害、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住宅、干涉通信自由。

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应当说服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八类都是可以直接到公安那儿的,所以有自诉和公诉交叉的属性。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

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这些案件本质上是公诉案件;

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明,即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先处理的证据,比如不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的证明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一般是裁定终止审理,但是如果此时已经查明无罪,则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特别注意:

案例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张某,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张某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那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肯定不是宣告无罪,因为他有罪,又因为侵占是绝对的自诉,所以没有告诉的话,只能裁定终

止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发现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是不是盗窃而是抢劫,这个时候法院应该以抢劫罪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变更罪名)

要彻底的理解此条文首先要理解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公诉(自诉审判和执行,此处不提)

立案-不予立案

侦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三种特别的程序倒流: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谓-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以上两类情况,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后-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审判-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执行

审判监督

死刑复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