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1-对刑诉法第15条的理解和归纳

合集下载

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1.立案监视〔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视立案的〕2.审判监视。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视,而不是庭上监视〕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缺乏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穿插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这种情况,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自诉类案件当中,被害者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二、撤销案件(一)撤销案件的种类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有独立侦查权。

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侦查部门应该制作拟撤销案件建议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撤销案件的后果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以后,按照“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一、前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重要性
三、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键点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结论
正文: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规。

而对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解释,对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键点】
首先,要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其与法律、司
法解释的关系。

其次,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包括解释的主体、程序、效力等。

最后,要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明确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防止过度解释或解释不足,避免法律适用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更新,及时了解和学习新的解释,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锭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解释这个现在学理上争议很大,没有定论。

有的赞成国家赔偿,有的观点相反。

赞成国家赔偿的人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实质上都是无罪的结论,或者说均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既然不构成犯罪,就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仅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有申诉权。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5章刑事第二审程序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5章刑事第二审程序

(二)提起抗诉期限为5日
(三)上诉能否撤回? 《刑诉法解释》第305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 上诉案件审理。
西方国家称之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当为被告人利益申请救 济程序时,经审理作出的裁判,不得变更为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方 是否上诉,都不适用。 具体含义(P303)
2、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
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
(3)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注意: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参加法庭辩论,但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注意:民事诉讼用判 决)。 2.直接改判
第四节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一、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
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全面审理范围包括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上诉、抗诉涉及、
未涉及部分、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实体法、程序法适用。 体现在:《刑诉法解释》第311条
足为由发回重申;依法必须改判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实施; 有利于及时救济错误判决,保证审判公正; 有利于增强一审法院的责任心,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引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条,它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解释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解析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条。

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的财产不受征用,不得查封,住宅不得搜查,其他财物不得搜查,除非有法律依据。

”从这一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主要涉及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和相关保护措施。

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财产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

其次,被告人的财产不能随意被征用、查封、搜查,除非有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同时,这也是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的保障。

四、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述的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中。

具体来说,首先,在侦查阶段,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时不能随意搜查被告人的住宅和其他财物,除非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院批准。

其次,在起诉阶段,起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能随意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再次,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保护被告人的财产权利,不得对被告人的住宅和其他财物进行搜查。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适用于其他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程序中。

例如,保全程序中对被告人财产的冻结措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且经过法院批准;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变价等操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五、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实践意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实践意义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

首先,这一法条规定了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原则,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因其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而受损。

刑诉重要知识点

刑诉重要知识点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刑法法条释义第十五条指什么

刑法法条释义第十五条指什么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法条释义第十五条指什么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其实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

但是大多数时候一般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

但是对于刑法我们还是一定要有所了解的,但是刑法的条例太多了。

今天我们就主要了解一下刑法法条释义第十五条指什么把,接着往下看。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过失犯罪定义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过失犯罪的规定。

“过失”和“故意”一样,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

根据本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本款规定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可认识的能力。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

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者:杜建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该条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治国政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使国家司法机关能集中力量解决更为重大的犯罪,意义重大。

而且该15条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文从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入手,先简单介绍了该条每款的大致内容,紧接着对每款进行深入分析,剖析每款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最后又针对每款的缺陷和漏洞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定罪量刑刑事责任免予处罚作者简介:杜建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77-0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下称“第一款”)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以下称“第二款”)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下称“第三款”)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以下称“第四款”)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下称“第五款”)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下称“第六款”)②一、依法而论该15条规定了以下6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的三大特征,这是任何一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必备的三大要素。

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在我国《刑法》中将不被认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会存在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更是无从谈起。

可是有些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非法行为,还是应当转移相关部门处理,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分等。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一)简易部分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第十五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第十五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十五条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至263条)。

(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至六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15条解释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刑诉法第15条解释(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近年来也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相关的法律条令也在不断地完善更新适应时代的步伐。

刑诉法的出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那么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诉法第15条解释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刑诉法第15条解释(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第十五条是该法的一个重要条款,它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指纹鉴定和检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指纹鉴定和检验的定义与作用,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指纹鉴定和检验的定义与作用指纹是人体皮肤纹路的细微凹凸变化,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

利用指纹鉴定技术,可以通过比对指纹特征来确认人员身份。

指纹鉴定和检验是通过对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物证进行指纹提取和比对,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参与程度。

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核实犯罪事实、识别嫌疑人、鉴定物证等重要职责。

它可以提供独立的物证证据,对于建立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指纹鉴定和检验的结果在刑事审判中常常被视为有力的证据,对于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多个具体应用方面。

首先,指纹鉴定和检验可用于确认嫌疑人的身份。

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或物证被提取时,可以进行指纹提取和鉴定,通过比对指纹特征与嫌疑人的指纹纪录进行比对,确认嫌疑人身份的真实性,并作为嫌疑人身份确认的重要证据。

其次,指纹鉴定和检验可用于鉴定物证的真实性。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对作案工具、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鉴定和检验,以确定物证的真实性和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指纹鉴定和检验结果在法庭上作为物证的重要依据,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

此外,指纹鉴定和检验还可用于鉴别伤害程度。

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伤害罪,指纹鉴定和检验可以通过分析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的抵抗程度、接触程度等指纹特征,辅助法院判断犯罪的手段、手法和伤害程度,从而确定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

另外,指纹鉴定和检验还可用于鉴定案发时间。

根据指纹在物体表面的残留情况和变化规律,结合科学技术,可以辅助法院确定案发时间,为案件的时间线和证据链提供重要支持。

刑诉法解释15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15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15条的规定是什么?刑诉法第15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刑诉法第15条解释(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检、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去揭露、惩罚生活中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是三个部门之间虽然是相对独立的,可是犯罪行为从侦查到法院定罪的这个过程是需要保障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得合法权益的,所以犯罪行为的审判程序也是要建立在以刑事诉讼法为保障的基础上的。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解释15条的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解释15条的规定是什么?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执行的具体程序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再认识刑法第13条——兼谈“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

再认识刑法第13条——兼谈“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


再认 识刑 法第 1 3条
— —
兼谈 “ 诉 法 ” 1 第 ( ) ‘ 刑 第 5条 一 项
沈 凤 君
( 顺 职业 技 术 学 院 , 宁 抚顺 130 抚 辽 100)
[ 摘
要]
我 国刑 法 第 1 3条 “ 书” 定 : 对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 认 为 是 犯 罪 ” 以 此 规 定 处 理 案 件 其 实质 是 对 但 规 “ 不 ,
我 国刑 法 关 于犯 罪 概 念 的 理 解 歧 义 。 违 背 我 国刑 法 的 罪刑 法 定 原 则 , 淆 犯 罪 概 念 与 犯 罪 构 成 的 作 用 。 本 文 认 为 : 我 国刑 混 对 法 关 于犯 罪概 念 的 认 识 要 从 整 个 条 文 把 握 。 同 时指 出 : 国刑 法 第 1 我 3条 是 检 察 机 关 制 定 刑 法 个 罪 立 案 标 准 的 主 要 根 据 。立
首先 , 周《 法》 我 刑 的罪刑 法定原 则 内容是 : 法几 叫义规 定不 为罪 , 法无 明文规 定 不处 罚。 …此派生 出明确 性要求 , 又避免 含糊性 。 -法人员要充分 理解 法律 规定 , J 以便 防止适
用 法 律 的任 意 性 。 如 孟 德 斯 鸠 所 吉 : 律 的 用 语 , 每 一 个 法 对 人 都 要 能 唤 起 同样 的 观 念 。我 间 《 法 》 l 从 原 则 上 划 刑 第 3条 分 丁罪 一 P 的界 限 , 合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明 确 性 要 求 。对  ̄I. - 罪 符 这 。‘ 文 ” ・法 认 识 应 是 抽 象 地 将 构 成 犯 ‘ j一般 迷 法 ‘条 ‘ 的
产 或 者 =: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财 产 , 犯 公 民私 人 所 有 财 产 , ;动 = l 侵 侵 犯 公 民的 人 身 权 利 ,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及 其 他 危 害 社 民 以 会 的 行 为 , 照 法 律 应 受 到 刑 处 罚 的 , 足 犯 罪 , 是 情 节 依 日 都 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文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文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文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包含一系列规定和程序,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第十五条是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文进行解读和分析,旨在深入了解该条文内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原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有关的亲属、朋友,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侮辱、诈骗、利诱等方法强迫他们作证或者作伪证。

根据以上原文,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保护和限制。

该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象限定:该条款明确了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有关的亲属、朋友。

这些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受到相应的保护。

2.证据收集方法限制:该条款明确禁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的方法或以暴力、威胁、侮辱、诈骗、利诱等方法强迫相关人员作证或作伪证。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权益保障:该条款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

相关人员不受刑讯逼供的威胁,保障其人身自由和尊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

4.司法行为规范:该条文立法意图在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办案行为。

禁止采用非法手段和方法,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这种规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解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制定及其内涵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理念。

该条款的出现,确保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

通过限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行为,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15条解释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刑诉法第15条解释(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近年来也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相关的法律条令也在不断地完善更新适应时代的步伐。

刑诉法的出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那么刑诉法第15条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和一起来看看吧。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诉法第15条解释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刑诉法第15条解释(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诉法》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的情形
法条重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审判阶段,发现此情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的八类,尤其要注意-轻伤害、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住宅、干涉通信自由。

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应当说服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八类都是可以直接到公安那儿的,所以有自诉和公诉交叉的属性。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
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这些案件本质上是公诉案件;
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明,即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先处理的证据,比如不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的证明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一般是裁定终止审理,但是如果此时已经查明无罪,则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特别注意:
案例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张某,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张某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那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肯定不是宣告无罪,因为他有罪,又因为侵占是绝对的自诉,所以没有告诉的话,只能裁定终
止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发现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是不是盗窃而是抢劫,这个时候法院应该以抢劫罪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变更罪名)
要彻底的理解此条文首先要理解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公诉(自诉审判和执行,此处不提)
立案-不予立案
侦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三种特别的程序倒流: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谓-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以上两类情况,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后-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审判-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执行
审判监督
死刑复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