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1-对刑诉法第15条的理解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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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的情形
法条重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审判阶段,发现此情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的八类,尤其要注意-轻伤害、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住宅、干涉通信自由。
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应当说服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八类都是可以直接到公安那儿的,所以有自诉和公诉交叉的属性。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
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这些案件本质上是公诉案件;
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明,即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先处理的证据,比如不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的证明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一般是裁定终止审理,但是如果此时已经查明无罪,则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特别注意:
案例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张某,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张某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那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肯定不是宣告无罪,因为他有罪,又因为侵占是绝对的自诉,所以没有告诉的话,只能裁定终
止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发现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是不是盗窃而是抢劫,这个时候法院应该以抢劫罪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变更罪名)
要彻底的理解此条文首先要理解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公诉(自诉审判和执行,此处不提)
立案-不予立案
侦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三种特别的程序倒流: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谓-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以上两类情况,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后-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审判-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执行
审判监督
死刑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