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法定离婚标准的立法修改及完善

合集下载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摘要: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离婚就成为整个婚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作为当事人离婚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优越的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弊端,制度的缺陷及漏洞我们必须正视。

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从制度层面限制离婚自由,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登记离婚、意思自治、立法缺陷、完善、构想、离婚现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一)高离婚中映射出的制度缺位1.数据一①单位:(万对) 年份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 104 118. 4 129. 1 145. 7 160. 9 180 .2 201. 2 214. 8 220. 3 法院判决 离婚58.3 60.7 61.9 62.2 64.1 65.966 66.6 67.2 68.1表1-1 从表1-1看出,自2003年,我国民政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

从表中我们可以了解 到从2003年到2012年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案件以每年至少 20万对的速度增长,而法院单位:%o数据来源于2012年民政部门第三季度发展统计表: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访问时间:2012.10.15判决离婚基本稳2.数据二: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2003年离婚率为1.052004年为1.28%。

,比上年增长了0.23个千分点,并且从表中的数据看到从2003年到2011年每年都保持这个增长点。

1问题一:婚姻当事人通谋离婚,规避法律责任2•问题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登记离婚,法律该如何救济3.问题三:登记机关是否应给做一些实质性的审查,值得思考婚登记制度的瑕疵,给当事人离婚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出现了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到负面影响的局面,合谋离婚,以离婚来逃避债务,已经屡见不鲜。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

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时代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

封建社会离婚制度的缓慢发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适应的,即是由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离婚主义仍是一大进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和统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

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

1950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离婚制度上,该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离婚立法的优良传统,用三章的篇幅对离婚及其后果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在离婚方式上,对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都作了规定。

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许离婚”。

(2)在离婚程序上,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才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时间:2001年3月2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杨大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法法学会副会长)主题: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我十分高兴和大家一起来研讨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参与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

在讲座中,给大家介绍修改婚姻法过程中的立法情况。

这次讲座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第二部分是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修改婚姻法的经过和关于婚姻法二种立法方案的争论;第四部分是婚姻法立法重点和我个人对此的评价。

一、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这次修改婚姻法从立法酝酿起算是十年,正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有五年了。

现在,我们对婚姻立法进行历史的回顾。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第一部颁行的基本法律,是有它的历史必然性。

一方面。

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

因为我国面临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

随着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演变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颁布婚姻家庭法令,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家庭立法经验。

比较民事法律的其他部门法,革命政权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实践。

婚姻家庭法起步较早。

追溯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的过程,反映了以上的结论。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户婚律"置于体系庞杂的封建法典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多采用刑事手段。

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过程,始于清末修律。

《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亲属编"来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这个草案被称为第一次民律草案;随着清朝的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始终没有颁行,所以它的影响极为有限;到了北洋政府执政时,1915年曾起草过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北洋政府起草的民律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有亲属编;1927年,中国国民党取而代之北洋政府的执政地位,1926年起草的民律草案亲属编并没有实行,即第二次民律草案亲属编没有推行全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发端于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因为这部法律被颁布实施。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

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关键词:判决离婚;制度;局限性;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32-03作者: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重庆,40004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制度,对于调解我国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有关判决离婚制度,有的已不适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如以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判决离婚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判决离婚制度概述(一)我国判决离婚的含义。

判决离婚,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时,对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由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准予离婚”①。

从形式意义上说,凡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都可以称为判决离婚;而从实质意义上看,只有夫妻双方存在争议,由法院加以裁决的才是真正的判决离婚。

一般说来,判决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离婚的结果,后者着眼于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并不全部以离婚告终,而双方达成协议的诉讼离婚与实质意义上的判决离婚也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

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

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三、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三)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二)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离婚作为一种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婚姻、家庭、子女等多方面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的发展。

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有必要对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进行研究,以推进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以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核心,详细分析现行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规定,评估其可行性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完善方案。

同时,也将结合案例法和调查法进行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

其中,案例法将用于深入探究离婚的实际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调查法则将用于了解社会公众对离婚条件的认知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研究的预期目标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目标是,通过对离婚法定条件的研究,推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化发展,促进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规范离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文明的持续发展。

具体上,本研究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分析现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条件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探究离婚的实际情况、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对比国内外离婚条件的不同;3.介绍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并借鉴,提出针对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改进措施;4.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离婚条件的认知程度、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情况及其实施效果;5. 就完善离婚法定条件的制度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2 研究内容和方法1.3 研究预期目标和意义第二章离婚的法定条件——现行法律规定的探析2.1 婚姻法对“三无”、“三有”双方的规定2.2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2.3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第三章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及借鉴3.1 对比国内外离婚条件的不同3.2 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3.3 欧美国家离婚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第四章离婚条件在实践中的应用4.1 离婚条件的实际情况4.2 离婚条件遵守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第五章完善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探索5.1 破解离婚条件面临的挑战5.2 完善离婚条件的措施和道路第六章结论6.1 论文研究的主要创新点6.2 论文结论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作用6.3 论文研究的不足及未来发展研究方向。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文献综述 (3)(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5)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6)(一)概念界定 (8)(二)历史沿革 (9)(三)法律性质分析 (10)三、离婚经济补偿的司法适用现状 (11)(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12)(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3)(三)原因分析 (14)四、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15)(一)明确适用条件与范围 (17)(二)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与方式 (18)(三)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 (19)(四)加强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指导 (20)(五)推动政策宣传与普及 (21)五、结论与展望 (23)(一)研究成果总结 (24)(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25)一、内容概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概述:简要介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及其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适用现状:分析当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包括具体案例、适用条件、判决结果等。

存在问题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指出当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统一等。

完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统一补偿标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

国际借鉴:介绍国外类似制度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旨在通过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日益变迁,离婚率逐年攀升,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制度旨在平衡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保障离婚后弱势一方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是对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平衡原则的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离婚方式。

该制度又因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不同分为户籍机关登记程序和行政登记程序。

该制度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

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种离婚程序我国都存在,但结合我国当前离婚登记程序来看,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监管、审查不严的问题,是诱发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深入研究并对之完善。

一、我国对于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研究之概况1.裴桦的主要观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裴桦是较早研究协议离婚制度的学者,其曾经发表过多篇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文章,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裴桦教授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的一些看法。

1)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

其认为我国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在内容上过于简单,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相比,我国仅具备协议离婚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果的协议,须履行离婚登记程序。

在内容上至少缺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没有体现当事人慎重原则。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均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也没有国外立法中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关事宜后“应即”予以登记,显然没有给予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容易导致草率离婚。

第二、缺乏公示原则。

我国法律在协议离婚问题上既没有证人的规定,也没有其他公示的要求,只是在一些地区性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有要求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公示性。

第三、国家权力的参与不彻底。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体现了国家权力参与原则。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20年来的实践证明,原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

再加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同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

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

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1996 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

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

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全国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历年试题及答案

全国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历年试题及答案

全国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历年试题及答案全国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 B )2、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

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A )3、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

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C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 B )5、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D )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B )7、赵某(男)和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 A )8、我国现行《婚姻法》所采用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法定共同夫妻财产制是( A )9、以下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C )C.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父子关系D.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以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目的10、小王6周岁时父母离婚,小王随母亲生活,1年后其母亲再婚。

小王由其母亲和继父一起抚养长大。

小王22周岁时其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王( C )1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B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B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D )1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B )1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 D )16、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B )17、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 B )B.配偶、血亲和姻亲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18、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C )1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B )2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 )21、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D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22、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D )23、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1“ . 无过 错 方”的说 法 在 司法 实 践 当 中可 能会 出现 歧 义 。因为在实践 中很 难证 明婚姻 中 的某 一方是 绝对 的错 或
是绝对 的对 , 从哲学 的角度看 , 不能说 某受 害方是 绝对 的 也
无过错 。“ 过错方 ” 无 可能也 有某 种 过错 , 只是过 错 程度 不 同而 已, 如果绝对地按照 “ 无过错 ” 的标 准来 确定权 利人 , 那 么 , 多的离婚 案件 中将 不存 在 可 以主 张损 害赔 偿 的权 利 很
人 民法 院于 20 年 公 布 了《 于适 用 ( 01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 干问题 的解释 ( ) ( 若 一 》 以下简称 《 司法解释 ( ) ) 一 》,
其 中就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 围、 责任 主体等做 了较 为详 细的规
定 ; 高人 民法院又于 20 年公 布 了《 于适 用 ( 最 03 关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婚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 , 二 》 将离 婚损 害赔偿 的
的过错行为侵犯 了对方 的合法权 益 , 由此构成 侵权行 为 , 那
么给对方造成损 害的 , 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责 任说认 为, 离婚损害赔偿既不 同于违约责任 , 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 而 是婚姻法新创设 的一 种民事责任。
由于我 国不 承认婚姻 契约论 , 加之夫妻之 间的义务 是一 种法定义务 , 不可 以通过 当事人 的约定 予 以排 除或变 更 , 因
( ) 观 方 面 二 客
离婚一 方的行为具有违 法性 。即过错 方 的行 为违 反 了
作者简介 : 杜爱 霞(9 6 ) 女 , 17 一 , 河南许 昌人 , 硕士 , 中原工学 院信 息商务 学院讲 师 ,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第2 9卷
第 1 期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J r l u iTV ou na H Be of Uni r iy ve st
V 1 9 No 1 o. , .1 2 No e e . 0 9 0 6 0 7 v mb r 2 0 , 8  ̄ 8
20 0 9年 1 月 1

庭成员 、 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今 家庭暴力 已不再是家务事了, 而 是为法律规范的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类 案件 的时候 , 明 应 确 夫 妻 双 方 平 时 的感 情 状 况 以 及虐 待 、遗 弃 的具 体 情 节 。 ( )一方 重 婚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一 夫 一 妻制 行 为 的 。 国 2 我 是 实行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国 家 , 止 重 婚 。在法 院 对 离婚 者 依 法 禁 制 裁 并 判 决 解 除 非 法 的 重 婚 关 系后 , 婚 一 方 仍坚 持 与原 配 重 偶 离婚 的, 院应 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 否确 已 法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陈 钊
( 延安大学 政法学院,陕西 延安 76 0 ) 1 00
[ 内容提要] 婚姻 家庭 是社会 的缩影 。时代的变迁 ,社会的发展 ,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 是不 以人 们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 。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 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 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离婚手续 ,从而解 除夫妻之 间的婚姻关系 。婚姻 关系 的终止原 因有二:一是配偶 的 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婚姻 当事人双方离婚。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 是原 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 中的操作 。本文 以 《 婚姻法 》中对达到什 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 判定离婚、说 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还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及对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与如何完善 的问 题 ,在 此 做 以论述 。 [ 关键词] 法 定标准;感情破裂 ;缺 陷及建议 [ 图分 类 号 ] D9 3 中 2. 9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0 。4 7 (0 9 10 8 —2 文 o 87 2 20 )1-0 60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 分, 是人类婚姻家庭 制度 发展到一 定阶段 的产物 ,是由一定 的社会经 济基础决 定, 受上层建筑 的影响 , 与不 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 的。 它在古今 中外的婚姻法中 占有重要的地位 。不同类 型的 社 会 中有 着 不 同 类 型 的 离 婚 制 度 。 了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 的社 为 会 主 义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保 障 我 国公 民的 婚姻 家庭 权 益 , 国 全 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 20 年 1 1 01 月 1日公 布 婚姻 法 修 正 草案 ,并于 2 0 年 4月 2 01 8日公 布 实 施 了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中 新婚 姻 法 》。离 婚在 现 实 生活 中是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问题 ,本 文以 《 婚姻法 》中对达到什么样 的标准或者说是什 么样 的条 件, 法律才能判定离婚 、 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进行 说 论述 , 这对婚姻合法的解决有着 重大 的意义 , 便于实践操作。 1 .关于离婚条件 的具体认定 1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感 情 确 己破 裂 . 1 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 例, 是处理好每 一件 离婚 纠纷 的关键 。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 ,归根 结蒂是 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最高人 民法院根据司法 实践的多 年 实 践 ,在 1 8 颁 布 了 《 于 人 民法 院 审 理 离婚 案 件 如 9 9年 关 何认定夫妻感情确 已破例的若干具体意见 》,明确 指出:人 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 ,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 以夫妻感情是 否 破 例 作 为 区分 的界 限 夫 妻 感情 是 否 确 已破 裂 是判 决离 。 婚与不离婚的标准, 而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 的判 断标准又 是什 么 呢 ? 目前 , 国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中 适用 两种 方 法 , 种 我 一 是综合分析法 ,另一种是具体情形 … 1 . 综 合 分 析 法 .1 1 所谓 综合分析法 即在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 ,进 行分析判 断,从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进 行综合评判考察 。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 结婚 时的感情状况 。 二看 婚后感情 , 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 。夫妻婚后感情 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和睦、 般或不和睦。 看离婚原因, 即 一 三 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 实原因。 从离婚 原因可 以看 出夫 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 ,是 内因还 是外因,是可以调解 的还是 不可 以调解的。 四看夫妻关系 的现状和有无和好 的可 能, 就是在前 “ 三看 ” 的基础 上对婚姻现状和 发展前景所作 的估 计和预测。 11 具体情形 .. 2 为了准 确认 定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 , 最高人 民法院 以 以下五种情形 作为认定夫妻 感情确 已破裂 的具体情形 ,如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值此《 婚姻法》 修正五周年之际 ,金陵法律评论》 《 特辟纪念专栏 , 邀集有关学者撰文笔谈 , 这是很有意 义的。纪念《 婚姻法》 的修正不应 当局限于缅怀往事 , 重要的是 , 当以此为新 的起点 , 更 应 总结我国婚姻家
庭立法的历史经验 , 探讨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途径和方案 , 这才是更好的纪念 。


新 中国婚姻 家 庭 立 法 的历 史 回顾
15 90年 5 1日 月 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是新中国成立伊始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 ,
的法律 。在建 国以来 的法制 建设 中 , 姻家 庭法 可 以说是 起步 最早 的 。究其 原 因 , 婚 一方 面是 出于建 国后 全
面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客观需要 , 另一方面, 也是 由于我们早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就积累了婚姻家
庭法制建设的比较丰富的经验。这就从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回答 了《 婚姻法》 为什么成为新 中国第一部 法律的问题。至于婚姻家庭立法的相对 的滞后性 , 则是随着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发展变化 , 由于立
妻人身关系、 亲子关 系、 监护制度、 扶养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 回顾 修 改 内容 完善 建议
新世纪之初对 18 90年《 婚姻法》 的修正 , 是我 国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 中的一件大事 , 是完善我 国婚姻
家庭 法制 的重要 步骤 。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 的细胞 , 社会成员人人都是现实的和未来的婚姻家庭 主体。婚姻家庭法 以其调整的对象 的普遍性、 广泛性 和特殊性, 在不同时代 、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
法 措施 不够及 时 而 出现 的 。
15 年《 90 婚姻法》 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上 的反封建斗争在法律上 的总结 , 是 又是适应建 国后调

2024年离婚新规

2024年离婚新规

2024年离婚新规2024年离婚新规在我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有一些重大变化。

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未来离婚手续产生影响,影响可能会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

以下是2024年离婚新规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1. 离婚等待期延长2024年离婚新规中,对离婚等待期进行了调整。

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新规定下,离婚等待期将会延长至6个月。

这意味着,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还是争议离婚,需要经过较长的等待期才能正式离婚。

这一变化的目的在于给夫妻双方更多的时间考虑和沟通,减少冲动离婚的可能性,希望让更多的夫妻能够化解矛盾,保持婚姻。

2. 婚姻调解的加强2024年离婚新规中还强调了对婚姻调解工作的加强。

在面对离婚申请时,法院将会更加注重引导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寻找婚姻危机的解决方案。

这一新规定的目的在于预防一些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上升至司法诉讼层面,希望通过调解减少离婚数量,保障家庭的稳定。

3. 保护儿童权益2024年离婚新规中还增加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更加重视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抚养、教育等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这一变化的目的在于确保离婚过程中儿童的权益不受损害,营造一个对儿童最有利的环境,避免离婚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

4. 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在2024年离婚新规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也有所调整。

离婚后,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尊重双方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分割引发更多矛盾。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尽可能和平解决离婚纠纷。

5. 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另外,2024年离婚新规还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未来办理离婚手续时,可能会对婚姻登记信息要求更加严格,加强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这一变化的目的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手续,防止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行为的发生,确保婚姻登记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结总的来说,2024年离婚新规在继承并发展我国婚姻法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和完善。

《婚姻家庭法》习题集(附答案)

《婚姻家庭法》习题集(附答案)

《婚姻家庭法》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

A.以个人为本位B.以子女为本位C.以夫妻为本位D.以宗族为本位2、在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指()。

A. 1952年3月B.1952年5月C.1953年3月D.1953年5月3、“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于()。

A.1791年法国宪法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896年法国民法典D.1926年俄罗斯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4、下列婚姻家庭制度中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的是()。

A.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B.对近亲结婚的限制C.良贱不婚D.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5、普那路亚婚是指()。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6、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采用下列何种编制方法()A.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等编中B.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C.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D.制定与民法典相平行的婚姻家庭法典7、.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B.1896年德国民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8、下列哪项禁止性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A.禁止包办买卖婚姻B.禁止家庭暴力C.禁止重婚D.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9、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30000元。

王丽父母的行为已构成( )。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借婚姻骗取财物D.借婚姻索取财物10、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下列哪项原则性规定?()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C.“夫妻互享配偶权”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11、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

浅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共同债务【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放在身份关系上,而应更注重财产关系。

本文结合中国的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现存的问题提供补充和完善的措施。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吸收国外相关制度的精华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进行完善。

一、实现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系统化的目标还相去甚远,而如果一项制度自身漏洞百出,要完成所负载的保障公平与正义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今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

一是拿出专门一章设立通则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共通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确立、变更、外效力等,形成“总—分”的格局。

二是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使分散于现《婚姻法》“家庭关系”一章和“离婚”一章中的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容,统一在夫妻关系部分的夫妻财产制中。

三是按制度化的要求设置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相关容,即不仅要规定法定财产制的组成围,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责任、财产的登记、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制度容。

四是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予以并列,也可以以列举或例示的方式对各种约定财产制的容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更符合立法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可考虑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

分居期间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例,在此期间不宜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可借鉴《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之规定的法律原理,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把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分居期间的某段时间围适用排斥在外。

新民法典离婚协议离婚规定(2024版)

新民法典离婚协议离婚规定(2024版)

新民法典离婚协议离婚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离婚协议总则1.1 协议目的1.2 协议适用法律1.3 协议定义及解释第二章:协议双方基本信息2.1 男方基本信息2.2 女方基本信息2.3 子女信息(如有)第三章:离婚原因3.1 离婚原因说明3.2 双方对离婚原因的确认第四章:子女抚养4.1 抚养权归属4.2 抚养费用4.3 子女探望权第五章:财产分割5.1 共同财产范围5.2 财产分割方案5.3 债务处理第六章:经济补偿6.1 经济补偿条件6.2 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6.3 补偿期限第七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协议变更条件7.2 协议解除条件7.3 变更与解除程序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程序第十章:协议的生效与备案10.1 协议生效条件10.2 协议备案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男方签字11.2 女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第十二章:附件12.1 财产清单12.2 子女抚养协议12.3 其他相关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离婚协议总则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安排。

1.2 协议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协议定义及解释本协议中的特殊术语和表述,按照法律规定和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二章:协议双方基本信息2.1 男方基本信息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地址:______2.2 女方基本信息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地址:______2.3 子女信息(如有)姓名:______出生日期:______与双方关系:______第三章:离婚原因3.1 离婚原因说明双方基于______原因,协商一致同意离婚。

3.2 双方对离婚原因的确认双方均认可上述离婚原因,并同意不再就此原因提出异议。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条款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条款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变得越来越脆弱。

离婚的现象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于1981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对离婚条款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离婚的形式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一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离婚三种形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这种形式的离婚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不存在争议。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这种形式的离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这种形式的离婚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争议。

二、离婚的条件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说,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3.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大过失等行为的;4.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程序包括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程序是指夫妻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程序。

具体来说,协议离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签订离婚协议书;3.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4.经过审核之后,领取离婚证书。

诉讼离婚程序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程序。

具体来说,诉讼离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法院受理并通知双方到庭;3.举行庭前调解,如调解不成,进行庭审;4.法院作出离婚判决;5.领取离婚证书。

四、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包括生效和不生效两种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类似案例,在我国虽然立法是绝对的离婚理由主义,可司法实践中却常被修正为相对离婚理由主义,这种修正,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收,说明并不是执法的问题,而是我国立法的缺陷。
一、婚姻法第32条存在的缺陷
婚姻法第32条除了离婚标准采取例示主义并不科学外,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立法缺陷,需要修改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调解无效者,应当驳回离婚请求;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者,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他方请求离婚的;
(二)一方受他方暴力、虐待不堪同居,或者一方恶意遗弃他人于继续状态之中,他方请求离婚的;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其中的使用“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用语不准,使实施侵权者与受害者范围宽泛,容易造成司法中的理解和混乱,应该修改为“夫妻一方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恶意遗弃,”把家庭暴力限定在夫妻之间。作为离婚原因的家庭暴力等,应当是“夫妻一方对他方的暴力,不宜使用家庭或者家庭成员之词语。
(二)设立离婚请求权的消灭原因
离婚请求权消灭的原因,有基于自然事实者,也有基于法定原因者。我国应当借签外国立法经验,规定:“有离婚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者事后抛弃离婚请求权,或知悉后已逾期六个月,或者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期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三、对婚姻法第32条法律条文的修改设想
第32条改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婚姻法第32条应当增加完善的内容
婚姻法第32条不仅存在一些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在内容也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增加弹性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法虽然具有法定离婚情形,但如果具有某种非常特殊情形,也并非都可以立即判决离婚。因而,应当增加困难条款;虽有法定离婚事由,而法院有关情事,认为继续婚姻为必要时,可以驳回离婚请求。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他方请求离婚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虽有前第3款(1)至(5)项事由,而法院考虑有关情事,认为继续婚姻为必要时,可以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对于前述第3款因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项事由,他方于事前同意或者事后抛弃离婚请求权,或者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者自其情事发生后二年后,不得请求离婚。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立法修改与完善,主要涉及婚姻法第32条和其他婚姻制度的修改或者完善的问题,由于离婚事项涉及面广,适用价值高,因此,我们需要重点讨论婚姻法第32条的修改及完善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显然是采取绝对离婚理由主义,即只要具有婚姻法第32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判决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符合示例的情形,但如果判决离婚。将会使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家庭陷于极其困难或者危险的境地,这就使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要么就不顾婚姻的客观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而将例示情形对号入座,判决离婚;要么就从特定婚姻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安定出发,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对于符合“应予离婚”情形的,而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是“违法”的判决。
(一)婚姻法第32她的规定,容易使人们对离婚标准产生误解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上述规定,容易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误解:离婚界限比过去放宽了,只要夫妻一方坚持离婚,法院就得判离,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也不行。
(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容易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我国现行《婚姻法》法定离婚标准的立法修改及完善
发表时间:2010年12月29日 关键词:离婚标准
山东-济南
王成
465909091
摘要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立法修改与完善,主要涉及婚姻法第32条和其他婚姻制度的修改或者完善的问题,由于离婚事项涉及面广,适用价值高,因此,我们需要重点讨论婚姻法第32条的修改及完善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的意见供大家参考。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显然是采取绝对离婚理由主义,即只要具有婚姻法第32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判决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符合示例的情形,但如果判决离婚。将会使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家庭陷于极其困难...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只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没有规定“感情尚未破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或者滋生分歧,即判决不准离婚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许多基层法院经常询问。
(三)婚姻法第32条使用“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用语不恰当
(四)婚姻法第32条对于因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事由,不区分侵权者与受害者,弊端多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有: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使人产生这样的理解:侵权者和被害者都可以将上述情形作为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起诉离婚。这样,就容易鼓动人们先制造法定离婚过错,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上述因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明确规定“他方得请求离婚”,而我国婚姻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因而,应当修改为:“他方可以请求离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