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劳动关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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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哪些收入属于工资范畴?

经常会有人问“我们的业务提成是属于工资吗”“劳动仲裁时,公司给我们补偿时,是不是只以基本工资算,是不是提成工资不计算在内?”由此看来,还是有很多的劳动者对于工资的范畴还是没有弄清楚:

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主要形式是工资。此外,还有津贴、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可见,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1)劳动报酬的形式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主要有奖金和津贴。

①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依据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其包括对已作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和运动员体育津贴等。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②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包括在实行超额

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度下,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它是按一定时间内妒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其实质依旧是间接地以劳动时间来计算,由此它可以看作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③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作为超额劳动报酬,是计时工资的辅助形式。奖金按劳动者付出的超额劳动来支付,是对劳动者作出优异成绩的一种奖赏:奖金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劳动合同并非无劳动关系

近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连续报道了深圳百余农民工为争取尘肺病检查而艰难维权的事件。为此,刘楚汉在12月14日的《检察日报》发表《工程一转包,劳动关系就没了?》一文,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工企业的义务。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澄清和纠正。

正如作者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工人们拿不出劳动合同,但他们提供了曾经工作过的工地进门牌,提供了印有企业名称并且经过深圳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破证———有企业名称、有工人姓名和编号、也有主管部门的盖章”,“企业之所以坚持与工人没有劳动关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工人们是直接受聘于包工头而不是企业,而包工头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由此可以看出,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不是一个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劳务派遣关系。劳

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包工头)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签订劳动合同。

先撇开劳动者与包工头的关系不说,即便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用工单位是不是可以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呢?显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第一条即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是用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由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害,用工单位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

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事实上,雇佣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做钻井和爆破工作,是一些地方建筑领域的潜规则,更谈不上对劳动者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合同规范,承包商既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不与发包商签订包含劳动者权益的用工协议,由此导致矽肺工人的产生,自然存在重大过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但作为用工单位的发包商,起着把关不严和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样也难脱干系。

有必要交代一下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目前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现象,将简

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方关系复杂成为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复杂关系,这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转包和承包双方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种劳务派遣关系,可以不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此关系(劳动关系)非彼关系(一纸劳动合同),厘清了其中的三角关系和来龙去脉,剩下的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就该迎刃而解。

想办法让员工主动拒签合同?

刘某于2008年10月被公司录用,聘期两年,但一直拖着没签订劳动合同。在刘某不断的催促和提醒下,2009年9月,公司HR主管对他说公司同意与他签劳动合同,随后拿出一份没有工资数额、没有具体岗位的空白合同要他先签字,并解释说所有的员工都已经先签了这样的合同,便于HR部门统一填写。刘某拒绝在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没过两天,公司以刘某拒签合同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拿着公司的员工门卡、工资条等证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给付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单位逾一个月未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且提供空白合同要求他签字,未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双倍工资责任、补订劳动合同。

二次维权:

由于担心仲裁结束后遭到企业的白眼和报复,仲裁结束后一个星期,当单位与刘某补订劳动合同时,刘某再次拒绝了,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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