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1990年3月28日)《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泉州港港章》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发执行。
福州港港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港(以下简称本港)的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发挥港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在福州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港务监督是对福州港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在本港区内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渔船专用锚地和渔业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军用船舶(含公安船舶)在港内航行和停泊应遵守本港章。
第四条本港港区范围水域范围:东以东经119°40′21″,北纬26°14′10″及东经119°41′40″,北纬26°10′45″两点连线为界,西以解放大桥和乌龙江大桥为界。
陆域范围:根据港口规划所规定的泊位的吞吐量确定、可建万吨泊位的地方为岸线往腹地延伸五百米,建万吨以下泊位的地方为岸线往腹地延伸三百米。
第五条本港引航、检疫锚地在闽江口下列四点联线范围内:东经119°39′20″北纬26°07′11″东经119°39′29″北纬26°07′27″东经119°37′34″北纬26°07′53″东经119°37′45″北纬26°08′09″本港大型船舶锚地有:白塔引航检疫锚地,亭头、亭江、营前和罗星塔锚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榕政办〔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48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优化渔业产业布局,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在全市沿海地区集中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力争2022年底,全面淘汰养殖泡沫浮球,将传统养殖渔排升级为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或其他环保型渔排(网箱),将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升级为塑胶浮球或其他环保型养殖浮球,在全省先行试点推广深远海养殖;全市养殖海域水质和景观明显改善,单位面积养殖产量、水产品品质、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深远海养殖形成一定规模,促进“渔旅结合”业态发展,建设更加清洁美丽富饶的“海上田园”。
(二)年度目标至2021年底:完成总任务的30%,重点开展连江县黄岐镇、筱埕镇、下宫镇,罗源县鉴江镇,福清市沙埔镇等海域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
至2022年底:力争全面完成总任务,重点开展连江县安凯乡、苔菉镇、马鼻镇、透堡镇、坑园镇、官坂镇,罗源县鉴江镇、碧里乡,福清市东瀚镇、三山镇、龙田镇、城头镇、新厝镇等海域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新一轮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新一轮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榕政综〔2020〕1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新一轮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5日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措施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以下简称“福州江阴整车口岸”)位于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
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功能优势,促进福州江阴整车口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福州江阴整车口岸实际,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大业务拓展力度(一)对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企业,每辆进口汽车给予45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
(二)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且自主申请获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汽车贸易企业,在获得新颁CCC认证证书一年内,每本新证书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100辆及以上的,给予每本新证书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资金。
在获得新颁CCC认证证书一年内,每本新证书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500辆及以上的,给予每本新证书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资金。
每家企业年度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具备展示、交易、报关、报检、检测、金融、售后服务等功能)年度服务进口汽车达500辆,给予1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
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辆,增加1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4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海事部门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维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我省港航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港航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加快海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海事职能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海事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改善沿海通航环境优化港口规划布局。
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口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通航安全要求,优化各港区功能分工和水域布置,统筹考虑商港与渔港、海上养殖、海上旅游的发展关系,规划预留充足的深水航道和锚地,并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相对集中布置成品油、液体化工等危险品码头,科学论证LNG码头布局,新建LNG码头等高危险项目应布局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远离密集人口的区域,并尽量规划独立的进出航道。
加大通航环境建设力度。
加快推进三都澳、罗源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平潭水域等重点港湾和繁忙水域的大型深水航道及配套锚地建设,完善助航设施配备和布置,全面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和保障水平。
建立和完善沿海航道养护体制机制,加强航道、锚地和助航设施维护。
在科学规划航道基础上大力推行船舶定线制,先行实施厦门港船舶定线制,尽快推进湄州湾、闽江口船舶定线制研究工作。
海事部门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做好辖区航道、锚地、码头前沿碍航的无主或历史遗留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工作,省级财政根据沉船沉物打捞需求给予配套补助,确保与港口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
第十条 凡一次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七条 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
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八条 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第九条 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第二条 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时征收。
4.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
渔民(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实际状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榕政办[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2〕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推动福州港口整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福州辖区内港口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港口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市十四届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徐铁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游通铃(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郑蔚澜(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福州港口管理局局长)梁毅(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市经动办常务副主任)施向文(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黄木基(市财政局副局长)黄瑾(市外经贸局党组成员、市口岸办副主任)金国栋(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李仲(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鸣娟(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凯(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高洪霖(马尾区政府副区长)王建生(福清市政府副市长)郑子记(长乐市政府副市长)张发春(连江县政府副县长)何瑞强(罗源县政府副县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审核福州辖区内的港口航道建设发展和港口岸线资源综合使用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为主对福州辖区内的港口航道建设项目会同福州港口管理局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办公室挂靠在市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施向文兼任。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港口发展的行动纲要(2014-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20日关于加快港口发展的行动纲要(2014-2018年)为进一步发挥港口岸线资源优势,加快建设港口群,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港口群与产业群、城市群联动发展,特制订本行动纲要。
一、发展现状我省岸线资源丰富,大陆海岸线长3752公里,海岛岸线长2804公里,具备发展大港口的优越条件。
“十一五”以来,通过完善规划、整合资源、加快建设、拓展腹地、推动发展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等一系列措施,有力推进港口快速发展,港口已适度超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大港口”雏形初步呈现。
2013年底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达3.8亿吨和1414万标箱,是2005年的2.7倍和2.6倍,万吨级以上泊位145个,是2005年的近2倍,具备了靠泊世界上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最大主力船型的设施条件。
2013年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4.55亿吨和1169万标箱,是2005年的2.3倍和3.1倍。
但是,我省港口依然存在着规模化程度不高、货源增长不快、集疏运通道等港口公共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港口企业较弱、港口影响力和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亟待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三个必须”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港口建设为重点,强化规划引领,着力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通道网络,着力拓展港口腹地、提升港口竞争力,着力推进港口转型升级、拓展服务功能,推进港口与产业、城市互动发展,深化闽台港航合作,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将我省港口建设成为面向世界、连接两岸三地、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现代化港口群。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闽政[2006]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
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6]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
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
(2006年12月15日)
我省加快港口开发建设,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逐步形成了促进对外开放、带动临港产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规模化、大型化、集装箱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海峡西岸港口群。
为了更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促进省(区)际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现就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如下:
一、对运送进出福建省港口的中西部省份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收费车型分类从5类(40英尺集装箱)、4类(20英尺集装箱)统一降低为2类,相应收费标准由1.925元/公里、1.654元/公里统一降至1.1元/公里。
当上述车流量增长到一定幅度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
逐步实施对通行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的所有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榕政办〔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福州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二)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中央、省直各部、委、厅、局、办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北港水域整治规划(岸线、码头、航道部分)及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北港水域整治规划(岸线、码头、航道部分)及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5•【字号】榕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北港水域整治规划(岸线、码头、航道部分)及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0〕94号)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人民政府:由市港口管理局组织编制的《闽江北港水域整治规划(岸线、码头、航道部分)》及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关于福州市闽江下游北港水域(岸线、码头、航道部分)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二○一○年六月)为加快闽江下游北港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美化闽江下游北港及周边景观,依据《闽江北港水域整治规划(岸线、码头、航道部分)》,特制订闽江北港水域(岸线、码头、航道部分)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码头清理整治工作闽江下游淮安经解放大桥至马尾青洲大桥水域范围内,现共有码头建筑物85个,其中固定式码头建筑物23个,浮动式码头建筑物62个,涉及码头单位50家,其中北岸38家,南岸12家。
根据《闽江北港水域整治规划(岸线、码头、航道部分)》(以下简称《规划》),保留28个,近期保留(远期改造或搬迁)24个,改造29个,拆除4个。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15号)要求,市港口局已向闽江下游淮安至魁岐五孔闸以上水域各生产性码头业主单位(或经营单位)发出通知,责令其停止码头营业。
具体清理整治方案为:(一)保留的码头或近期保留(远期改造或搬迁)的码头根据《规划》,闽江下游淮安经解放大桥至马尾青洲大桥水域范围内,现有海事、海警、边警、公安、渔政、旅游、航标、水文、救助等执法、旅游、公益和支持系统码头28个将予以保留;从魁岐至青洲大桥水域范围内(除魁岐一期码头外)共24个码头将予以近期保留、远期改造或搬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闽政[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我省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一)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为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奖励,其中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奖励。
(二)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二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二、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一)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其中由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三、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一)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
陆地港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4]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7
【实施日期】201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的意见
(2013年12月)
为充分利用铁路、公路等交通网络,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大力推进与福州港口对接的陆地港建设,促进我市港口运输及物流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西港口群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陆地港项目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0〕215号)要求,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不断拓展福州港口腹地空间,服务于周边及内陆地区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福州港在沿海港口中的竞争能力。
二、目标与举措。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0•【字号】榕政办[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9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
新的《福州港总体规划》目前正在修编报批,今后福州辖区内港口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福州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口规划外建设港口设施项目。
二、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审批制度。
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
福州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预审及管理工作由福州市统筹协调负责。
福州市将进一步调整充实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常设机构。
今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需由业主单位向所辖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政府转报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港口办”),由市港口办会同福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再提交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福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未经预审和未经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业主单位或投资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海事部门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维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我省港航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港航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加快海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海事职能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海事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改善沿海通航环境优化港口规划布局。
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口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通航安全要求,优化各港区功能分工和水域布置,统筹考虑商港与渔港、海上养殖、海上旅游的发展关系,规划预留充足的深水航道和锚地,并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相对集中布置成品油、液体化工等危险品码头,科学论证LNG码头布局,新建LNG码头等高危险项目应布局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远离密集人口的区域,并尽量规划独立的进出航道。
加大通航环境建设力度。
加快推进三都澳、罗源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平潭水域等重点港湾和繁忙水域的大型深水航道及配套锚地建设,完善助航设施配备和布置,全面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和保障水平。
建立和完善沿海航道养护体制机制,加强航道、锚地和助航设施维护。
在科学规划航道基础上大力推行船舶定线制,先行实施厦门港船舶定线制,尽快推进湄州湾、闽江口船舶定线制研究工作。
海事部门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做好辖区航道、锚地、码头前沿碍航的无主或历史遗留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工作,省级财政根据沉船沉物打捞需求给予配套补助,确保与港口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5〕30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5〕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为积极参与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城市建设,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做大做强我市远洋渔业产业,力争到2020年,全市远洋渔船规模达600艘、产量40万吨,境外养殖面积5万亩、产量20万吨,总产值100亿元;建成15个境外渔业基地,形成远洋捕捞、境外养殖、加工物流并举,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支撑有力的现代海外渔业产业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持续扩大远洋渔业船队规模(一)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加快装备更新。
凡总部设在福州或在福州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从2015年起,新建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10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总吨以上)、大型鱿鱼钓船(1000总吨以上)等远洋渔船的,对列入农业部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新建远洋渔船,市里按照国家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购买船龄12年以下的远洋渔船,市里给予购买费用的20%补助,单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9〕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9〕7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结合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一)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和应急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渡运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沿海渡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下同)安全工作管理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运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加强渡运安全宣传,落实渡运码头和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维持渡运现场秩序,严禁非法载客,督促渡运企业和船舶落实恶劣天气禁限航规定,督促沿海渡运码头运营主体和船舶经营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沿海渡运码头、渡船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
(二)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渡运公司安全运营。
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依法审核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对于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公司坚决不予许可经营;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经营资质情况的监督,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坚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撤销其经营资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
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0]24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1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属
1 / 1。
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5•【字号】闽政[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17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鼓励我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
(一)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制度1、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省政府筹集并用于补贴部分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所需银行贷款的利息。
2、贴息资金的来源:动用省财政出口风险资金3000万元,并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专款1600万元,共4600万元。
贴息资金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使用。
3、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含厦门市),其当年新增的出口额部分,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标准予以贴息:(1)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外贸专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省工贸公司和地市外贸公司;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县(市、区)外贸公司。
上述企业的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出口计划增长幅度(今年为13%)以上。
(2)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
4、贴息资金使用时,由企业提出贷款的贴息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拨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及《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全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作用,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坚强的物流保障体系,现就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的扶持1、以下物流项目列为扶持的重点: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它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榕台物流合作项目、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2、以下物流企业列为扶持的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3、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制度,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认定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
贴及优惠政策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2]199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2〕199号)
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方案》已经市委第25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关于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方案
为了促进福州港口发展,做大做强江阴核心港区,特提出如下补贴和优惠政策方案:
一、补贴政策
(一)发展航线
1.远洋干线补贴
以上一年船公司远洋干线数为基数,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远洋干线且连续运营满1年的船公司,给予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主要三项,以下同)100%补贴。
新增干线的船公司同时享受省级一次性首航补贴50万元。
2.巩固和加密远洋干线补贴
对上述新增干线,在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该干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50%补贴;运营的第三年,给予该干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补贴。
对江阴港区现有的干线,给予该干线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的巩固补贴。
干线船公司加密航班的,按照新增航线做法办理。
3.近洋航线补贴
以上一年船公司近洋航线数为基数,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近洋航线且连续运营满1年的船公司,给予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50%补贴。
对上述新增的近洋航线,在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该航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补贴;运营的第三年,给予该航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12.5%补贴。
(二)聚集箱源
鼓励船公司和码头公司加大揽货力度,大力发展海铁联运、公水联运、水水联运等多式联运,加大对马尾-江阴的水运喂给支线补贴,吸引省内和省外箱源向江阴港区聚集。
4.干线船公司外贸集装箱增量补贴
以上年度远洋干线船公司在江阴港区完成的外贸箱量为基数,对本年度箱量的增量部分进行补贴,标准为每增加1个标箱补贴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