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羁押期限的系统总结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案件执行法律2018-06-1915:14:18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
那么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
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的相关内容。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体系及落实完善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体系及落实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职责、职权行使方式(建议)和执行机关的应负义务(通知)。
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人权保护意义重大,但是规定依然粗放,操作性不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X年版)第六百一十六至六百二十一条将该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使制度构建更为清晰、严谨,可操作性大为增强。
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该制度有没有需要完善之处?在对现有制度体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了思考。
一、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存在着“以捕代侦”、“一押到底”、“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存在着“羁押为常态,不羁押为例外”,羁押率过高的反常现象。
我国羁押制度呈现逮捕与羁押一体化,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羁押过程中没有再次审查程序,捕后轻刑率高等特点。
以XX市谯城区为例,自201X年至201X年6月,共批准和决定逮捕2057件2997人,捕后判三年以下(不含三年)轻刑有951件1281人,占逮捕案件总数的42.74﹪,捕后不诉的为16件18人,捕后轻刑率近半数。
我国羁押制度存在的现象和呈现的特点,严重拷问着我国的人权状况,也深受国内外法学专家的诘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该制度构建和确立的意义在于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逮捕后“一押到底”的制度瓶颈,推进了羁押与逮捕制度的分离,确立了人民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的审查职责;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区间,从审查逮捕开始延展到逮捕后的整个羁押过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有效掌控和减少羁押,与旧法相比是一大亮点。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期限
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1.12小时。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
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
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
1.3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一、批捕前拘留时期羁押期【3+(1-4)+30】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一、《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1至4日”。
二、“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不批准批捕的时限规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2+1+2+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法嫌疑人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法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法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对犯法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三、审查起诉时期羁押期限【1++2+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3、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时刻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即2个月。
4、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半个月。
即最多3个月。
四、一审中的羁押期限【+1+1+】一审中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99条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一审
检察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审理案件
重新计算
202条
一审法院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99条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一审
检察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审理案件
重新计算
202条
一审法院
检察机关
被告人
自诉人
抗诉
上诉
提出抗诉、上诉
10日
219条
检察机关
被告人
自诉人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2个月
232条
二审法院
检察院阅卷(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1个月
224条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可延长
2个月
232条
省级法院
发回重审案件
重新计算
230条
二审法院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重新计算
158条
侦查机关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
重新计算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
169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15日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
第一次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71条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羁押的期限规定
羁押的期限规定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非自由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羁押期限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时间限制。
下面是我对羁押期限规定的700字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的期限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这是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羁押状态下的最长时间。
然而,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延长规定。
例如,对于涉及跨国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羁押期限延长三个月。
这种延长的申请需要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并由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嫌疑人,羁押期限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延长。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羁押期限延长六个月。
同样,这种延长的申请也需要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并由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羁押期限的管控。
根据法律规定,在羁押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要定期复查羁押的必要性。
如果认为不再需要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措施。
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届满后,尚不能立案或者不能及时进行审判,也要及时解除羁押。
这些规定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总之,羁押期限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它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对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规定。
同时,对羁押期限的复查和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确保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减少羁押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减少羁押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提要: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是我国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其中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存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原因,本文将对其中的原因作出系统的分析。
并对减少羁押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羁押;羁押率高;应对措施一、刑事羁押的概念刑事羁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羁押的本意是指“拘留,拘押”,就是指以强制力将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1]。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羁押与监禁同意。
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和审判后自由刑执行中的羁押。
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羁押是狭义上的,根据国内较新的一本法律词典的解释,羁押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2]。
狭义上的刑事羁押即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
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与刑事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以导致审前羁押的有两种措施:一种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拘留决定;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
二、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的原因分析:(一)制度设计上的原因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是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5)二、强制措施概述 (7)1. 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点 (7)2.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8)3.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区别 (9)三、《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概况 (11)1. 修改的背景与目的 (12)2. 主要修改内容概述 (14)3. 修改后的强制措施体系分析 (15)四、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分析 (16)1. 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与程序问题 (17)2. 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问题 (18)3. 强制措施适用的合理性问题 (20)五、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的建议 (21)1. 明确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与条件 (22)2. 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与保障机制 (23)3. 提高强制措施适用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24)六、结论与展望 (26)1. 研究总结 (27)2. 政策建议 (2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29)一、内容概述背景介绍:简要介绍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强调第四次修改的重要性及其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强制措施概述:对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概述,使读者对强制措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修改内容分析:详细阐述《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及其变化。
强制措施的改进:分析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探讨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国内外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在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
展望与建议:对《刑事诉讼法》未来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问题研究,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提高司法效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的羁押期限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的羁押期限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典型真题】【例题单选题】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
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2-33)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侦查期限。
选项A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黄某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所以应由甲市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选项B.C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各类羁押期限的计算
公安机关各类羁押期限的计算一、计算方式(一)治安拘留(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二)刑事拘留(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签字时间起算)(三)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逮捕以月为单位(当日不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关于“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的规定,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即期间从执行的次日开始计算。
(四)劳动教养(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当日起算),劳动教养期限自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当日应当计算在内。
如劳教一年,计算是5月10日到次年的5月9日。
二、有关范例(一)行政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行政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8月2日为执行第1日,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6日,应当在8月6日出所。
(二)收容教育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收容教育6个月,于2004年3月5日入所执行,3月6日为执行第1日,执行期限届满日期为9月5日,应当在9月5日出所。
(三)强制戒毒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4年5月3日入所执行,5月4日为执行第1日,执行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3日,应当在8月3日出所。
(四)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
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13日;延长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17日;延长至30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0日。
(五)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4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后,其羁押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2日。
如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2日。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目前,建立合理有序的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刻不容缓。
虽然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开明和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当中的羁押问题已经完全解决。
检察机关在对羁押必要性问题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仍然面临着种种阻碍与挑战。
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必须不断推动解决该问题的工作,促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一)羁押行为的定性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对羁押概念的详细描述,而学界对此也有多种定义。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羁押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之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延续的法律状态。
”笔者将羁押的主要目的归纳为:(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那么其很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诉讼,如拒绝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及时到场,拒绝协助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
(2)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到和判决前再次实施犯罪,可以对其进行羁押,这对于杜绝某些社会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效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及价值从国内外相关专家的调查研究中可以发现,羁押必要性应该说是一个宏观的,原则性的概念。
从出发点上看,羁押必要性是从证据的完整无缺上考虑的;避免重复出现类似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等。
关于羁押的必要性,需要从方方面面入手进行操作。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不当,采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产生其他危及社会安全的后果。
我国在法律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督促检查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的归纳总结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对于各个环节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依法、及时进行。
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的归纳总结如下:一、侦查阶段1. 案件受理期限:公安机关收到刑事报案后,应及时受理,不得超过24小时。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天。
2. 侦查措施决定期限: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等,必须在案件受理后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
3. 侦查期限:在一般案件中,侦查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作出起诉决定。
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4天。
2. 逮捕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必须在案件移送法院前的48小时内提出逮捕申请。
3. 临时逮捕期限: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临时逮捕措施,但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三、审判阶段1. 开庭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必须在7日内安排开庭审理。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3日内安排开庭审理。
2. 审判期限:在正式开庭审理后,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
对于一般案件,审判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罚执行阶段1. 判决送达期限:刑事判决作出后,法院必须及时将判决送达给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判决送达期限为10日。
2. 入狱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在刑期执行开始之日起10日内入狱执行。
3. 刑期减假期限:罪犯在刑期执行过程中,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刑期减假。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根据表现优良、认罪悔罪等,减少刑期。
减假申请必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提出。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主要法定期间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最近,我学习了新《刑事诉讼法》,感觉受益匪浅。
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和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活动的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刑诉法记忆口诀
刑诉法记忆口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赦——特赦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告诉或撤回的死——人死了他——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没事——没有犯罪事实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外国——在外国犯罪已受刑罚的盲聋哑自——自首从——从犯到中国——自动中止宜——疑,存疑不起诉防——防卫过当雨——犯罪预备避——紧急避险超限邪——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注:法定不起诉需检察长批;酌定不起诉需检委会批。
刑诉中的免证事实:常——常识性事实柴——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程——无异议的程序事实发——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定——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应知——审判人员应知的事实外加自然规律或定律自诉案件出现漏罪的处理:自诉案件现漏罪另案移送公、检办一般管辖的原则:原则上犯罪地管被告人居住地也行注:网络犯罪、沾边就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管辖离境前居住地法院入境时入境地法院被害若是中国人其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在域外的飞机轮船上犯罪的管辖飞机最初降落地轮船最初停泊地服刑犯有漏罪的管辖一般由原审法院管如果更适宜服刑地、犯罪地也可管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原则上服刑地法院管逃脱期间犯罪在当地被抓由犯罪地法院管关于向上级法院请示:事实和证据不得向上请示变通管辖后案卷处理: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自诉案伯径送现管法院(均需书面通知当事人)法院发现起诉错误的处理审判时发现不归已管应当建议检院撤回庭前审查发现检院诉了不该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二审的角度看回避:发回,回避——被二审发回重审的,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回来,随便——发回重审后又回到了二审,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用回避。
回避的决定:谁的人、谁决定谁聘请、谁决定回避的效力:公、检侦查员回避决定前侦查不能停(审判人员遇回避、当延期)回避前取得证据是否有效视情定非法定理由要求回避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不能当陪审员的人:安——安全机关人员律师被——执业律师公——公安机关人员检——检察机关人员法——法院人员司——行政行政机关人员组——人常组成人员开除——被开除公职(包括受过刑罚的)陪审员的条件及产生:二十三岁以上大专以上文化基层组织推荐法、司联合审查院长提出人选同级人常任命可以当辩护人的人:律师团体——人民团体荐人——嫌、被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监护人亲友——亲朋好友不能当辩护人的人:公——公安检——检察院法——法院陪——本院陪审员安——安全机关监——监狱(以上是指现职人员,但近亲属、监护人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
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公安综合规定涉外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高检会[1998]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8.10.19
【实施日期】1998.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羁押期限的
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高检会(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包括什么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包括什么导读: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强制措施期限、批捕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决定逮捕期限、审判阶段期限。
具体的每种期限不同规定如下所示。
一、形式诉讼法各种期限(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的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在14日以内;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六)审判阶段的期限1、简易程序应在20日内;2、普通程序一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3、二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
当前侦查羁押期限的实证分析
2 1 0 9名犯罪嫌疑人 , 批捕率达 8 1 . 4 %, 平均延押率 2 %, 侦查羁
押期 限以 1 . 5 —2个月 为主 , 且存在逐年长期化 的倾 向 , 逮捕后 不需要实质性补充侦查证据即能终 结的案件 占到 4 2 . 5 %, 被判 处 实刑的 比例 为 6 4 . 8 %, 强制措施 变更率为 6 . 5 %, 移送 审查起
的规定 ,逮捕后 的侦查羁押期限可分为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 特 殊侦查羁押期 限和重新计算 侦查 羁押期 限三种 。根据调研 需 要, 本文所指 的侦查羁押期限仅指逮捕后 的侦查羁 押期限。侦 查羁押是审前羁押 的重要 阶段 , 是刑事诉讼顺 利进行 的重要 保 障。但由于实践 中侦查羁押适用 的普遍化和长期化 , 导致了司 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为此笔者对 S县检察 院 2 0 1 0年至 2 0 1 3
化的倾 向 , 短期羁押 占比逐年下降 , 长期羁押 占比逐年上升 。 4 、 逮捕案件 中简侦率情 况。 以逮捕后是否需要实质性补充 侦查证据才符合侦查终结的证据规格为 区别标准 , 将不需要实 质性 补充侦查证据 即能侦查终结 的案件定性为简单侦查案件 , 反之为一般侦查案件 , 以此进行分年度统计简侦率 。近 四年来
只好报延 , 2 0 1 3上半年 由于没有这方面 的复杂案件 , 也就没 有
批延案件 。
年上半年( 截止 6月 2 5日) 办理案件中的侦查 羁押情况进行 了 调研分析 ,就完善侦查羁押 期限适用 问题进行 了有关对 策思
考。
3 、 侦查羁押期限的时间分布情况 。 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
起诉 的羁押犯罪嫌疑人为考察样本 ,将其分为逮捕后 1个 月
一
、
S县检察院办理案件侦查羁押期 限及有关情况分析 2 0 1 0年至 2 0 1 3年上 半年 , S县院共审 查批准或决 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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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间,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计算,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即1+0.5
审判期间: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的考点,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考生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