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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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是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能力、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实践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省内与省外相结合等形式。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加强对分散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实习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统筹安排,其职责:
1.制订实习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对实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负责校级实践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学院建设院级实习基地。
3.组织国家级、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报与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校级专项实习经费的核拨。
第六条现代教育技术与实践训练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全校实习工作,其职责:
1.参与制订实习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2.负责全校实习工作,审核各学院年度实习计划。
3.组织实习教学的检查评估,做好实习工作年度总结。
4.配合教务处落实专项实习经费,检查学院经费执行情况。
5.负责校级实践教育基地的宏观管理;指导学院建设院级实习基地。
第七条学院成立实习教学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学院实习教学工作。其职责:
1.负责学院实践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2.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定实习教学计划。
3.负责制定学院年度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实习经费管理,制定实习经费预算,落实实习经费。
5.负责进行学生的实习动员和教育。
6.负责实施过程管理,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了解实习进展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7.负责学院年度实习工作总结,归档实习材料。
第三章实习单位选择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第八条实习单位要满足本科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学院应按照教学需要、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每个专业至少建立2个、卓越工程师计划专业至少建立5个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
第九条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关系,条件成熟的应建设成为相对固定的实践教育基地,确保实习质量。通过建设实践教育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促进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
第四章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第十一条严于律己,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第十二条实习前,学生应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按时完成实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项目,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毕业前随同其他年级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请假的,应经实习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第十六条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规定,不服从教师指导,未经批准擅离实习单位的,按照《厦门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14〕34号)处理。
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七条学院要选派熟悉实习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集中实习一般应按不高于20:1生师比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分散实习应配备教师负责巡回检查和考核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实习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提前了解实习基地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和纪律教育。组织实习教学活动,讲授实习大纲内容,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确保实习质量。
3.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重视劳动教育,组织参加一定形式的生产劳动和公益活动。
4.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学院报告。
5.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经分管院长批准,学院安排其他教师顶岗。擅自离岗或者私自找人顶替者,按《厦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分暂行办法》(厦大教〔2011〕15号)处理。
6.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填写《厦门大学实习情况总结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学院存档。
第六章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学院应设实习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实习教学经费从学校下拨给学院的教学业务费中开支,学院必须根据实习教学的实际需要在经费预算中予以保证。学校鼓励学院从其他收入部分贴补实习教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短学期开展集中实习活动。短学期实习工作安排由教务处每学年春季学期发文通知。
第二十二条实习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习管理费、讲课费、差旅费、住宿费、补贴、保险等。要保证实习经费专款专用,学院经费负责人严格把关,实习带队教师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支配学校限额内的实习经费。
第二十三条支付给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和讲课费,由各学院严格审核,凭对方开出的发票和凭酬金发放清册据实报销,总额不超过该项实习经费的20%。
第二十四条实习住宿费:学生在外地(不含厦门市)实习的,按50元/天的标准凭票据报销。对外地实习住宿无发票情况,按学生30元/天、教师60元/天的定额包干报销,学院核实后可直接以发放清册形式转入教师或学生银行卡,学院或教师不得再报销该实习教学活动的住宿费用。其他实习差旅费、补贴等按《厦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必须为外出实习的学生购买意外保险。
第二十六条实习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各学院应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所使用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实习计划执行实习任务,一经检查发现,教务处将通报批评,并酌情削减下一年度的实习经费。
第七章成绩考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