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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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规定是指在员工因病情需要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时,雇主应支付员工的工资情况。

下面是对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医疗期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北京市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时间安排,根据病情的不同,医疗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普通病情的医疗期:普通病情的医疗期为员工生病开始的第一天起,连续180天,即半年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雇主应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严重病情的医疗期:严重病情的医疗期为普通病情的医疗期结束后的连续180天。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继续接受治疗,雇主同样应保留其工作岗位,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整个医疗期内,员工需要履行以下义务:2.按时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二、病假工资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北京市规定了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支付情况。

1.普通病情的病假工资支付:在员工因普通病情进入医疗期时,前三个月的工资由社会医保基金支付。

自第四个月起,雇主应支付员工80%的工资。

2.严重病情的病假工资支付:在员工因严重病情进入医疗期时,前六个月的工资由社会医保基金支付。

自第七个月起,雇主应支付员工80%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职工的工资要求,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规定。

总结:北京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规定保护了员工在病情发生时的权益,确保了员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稳定。

但是,要保证自身权益的实施还需员工积极配合治疗,并按时报告病情进展。

对于单位和员工来说,遵守相应规定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和促进员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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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2017全文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医疗期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产物,为确立、维护劳企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赐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力量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力量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法定医疗期时间规定

法定医疗期时间规定

法定医疗期时间规定
法定医疗期是指由国家规定的特定时间,在这段期间,职工可以暂时不上班,参加医疗活动,收取社会福利保障金。

法定医疗期是一种职工保障制度,它被列入了我国《劳动法》,旨在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职工因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时,可以申请法定医疗期,其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期间职工可以享受社会福利保障金。

法定医疗期的规定也同时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公平性,因为在这段期间,职工可以获得政府的社会保障,而不需要对自身的经济状况感到担忧,无论职工的财务状况如何,他们都可以享受到社会福利保障金。

法定医疗期的规定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保证职工在接受医疗治疗时不受经济拮据。

同时,它也有助于防止因疾病而导致职工缺勤,从而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法定医疗期是一种职工保障制度,它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医疗权益,又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地政府能够积极鼓励和实施这一制度,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需要休假期间,享受医疗期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来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经过治疗后仍不能工作,可以延长医疗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间,职工可以继续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即便不能参加工作也不会减少工资收入。

3. 医疗期的费用承担:在医疗期间,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职工的医疗保险,并在医疗期间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4. 医疗期的请假手续:职工在患病期间需要提供病假证明或者医疗证明,并按照企业的请假制度提出请假申请,获得企业的批准后方可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5. 医疗期结束后的处理: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职工仍未能恢复工作能力,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规定,享受病假或者调离岗位等相应的待遇。

总之,在职工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的规定为职工提供了合理的待遇,保障了职工在患病期间的工资收入和医疗费用。

同时,
企业在购买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辞职报告】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概述职工患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期间,享受法定医疗期,医疗期限根据病情的轻重在不同的规定内。

医疗期间,企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减轻其后顾之忧。

本文介绍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涵盖医疗期限、基本医疗待遇、办理流程等方面。

医疗期限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因病需要休假治疗时,享受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限如下:•普通工伤或者非因工伤的疾病,医疗期限为1个月;•经特别医学鉴定,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延长治疗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职业病,医疗期限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待遇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以下基本医疗待遇:工资待遇医疗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向职工支付法定工伤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费用企业应负责支付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以下方面:•医疗服务费;•药品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影像学检查费用;•康复费用。

生活费用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生活情况,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帮助职工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

交通费用职工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企业应负责支付。

办理流程职工申请职工在医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医疗期申请,企业要求职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医疗证明,包括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休假证明。

企业审核企业应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以下方面:•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医疗期的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企业安排企业应根据职工的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和医疗待遇,确保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结论本文介绍了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包括医疗期限、基本医疗待遇、办理流程等方面。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一、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但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

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其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有多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职工患病是不可预测的,对于患病的职工,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的示例,包括如何确定医疗期、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期的确定1.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必须提供经医生诊断的医疗证明。

2.医疗期的确定取决于患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如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可以续签医疗期,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4.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二、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所有医疗费用,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报销。

2.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药品费用、医疗检查费用等,公司可根据具体凭证进行报销。

3.职工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及报销。

三、薪资待遇1.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2.若医疗期超过6个月且职工经医生评估无法继续工作,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3.医疗期结束后,职工须经公司指定医院或医生进行复查,如复查不合格,公司有权终止职工的病假工资待遇。

四、保险待遇1.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2.患病期间,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伤残补偿等。

3.职工如在患病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4.商业医疗保险可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职工可在商业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更广泛的医疗服务。

五、其它待遇1.公司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如定期体检、健身活动等。

2.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为患病职工提供专项照顾,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等。

总结: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规定,包括医疗期的确定、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应该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提供相应的照顾,以促进职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职工医疗期规定

职工医疗期规定

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是指在职工发生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医疗期都有详细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病的,由职工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送其就医。

对于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的,职工所有社保已经正常缴纳的话,社保就会启动报销程序报销医疗费。

在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到九十五给职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的,其职工医疗期为十五天。

对于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继续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批准职工延长医疗期,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十五天,但是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职工在医疗期内丧失劳动能力,其医疗期应当随之延长。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关于职工医疗期的规定:1. 医疗期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由职工发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时间确定。

单位应当及时送职工就医,并按月支付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给职工。

2. 医疗期为十五天,如果需要继续治疗,职工可以向单位申请延长医疗期,每次延长不超过十五天,总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3. 如果职工在医疗期内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会相应延长。

4. 医疗期内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并报销职工的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期的支付比例和延长期限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要根据职工所在地的政策和行业规定来确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况,职工可能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更长的医疗期。

因此,在享受医疗期的同时,职工和用人单位也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以便能够合理申请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期需要哪些证明

医疗期需要哪些证明

医疗期需要哪些证明医疗期就是劳动者进行治疗的期间,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原因所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享受工资待遇。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医疗期需要哪些证明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医疗期需要哪些证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需要院方的诊断证明和医生开具的住院证明等证明材料才能够支持劳动者申请医疗期。

二、职工医疗期规定的医疗期如何计算1、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仍然需要治疗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医疗补助金为6到12个月本人工资。

三、医疗期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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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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