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文 停产停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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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一、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因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企业因拆迁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等。

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征收人根据这些证据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而没有必要专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二、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类型(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建发[2007]18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击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迂当事人抽签确定。

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

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由A带领⼤家来看⼀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补偿对象:根据房屋的⽤途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住宅”和“⾮住宅”两类。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但在实践中,住改⾮的经营性⽤房也是可以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

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经营性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补偿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的费⽤,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则不予赔偿。

举个简单的例⼦:XX公司是⼀家化⼯⼚,因征收A⽽搬迁。

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A需要投⼊⼀笔环保设施费⽤。

此时,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的环保设施费不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征收⼈⽆需⽀付该笔费⽤。

此外,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产经营⾏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产经营产⽣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的利润,投资产⽣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

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三.计算标准:那么当被征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时,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具体补偿⾦额呢?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2、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保安看护
临时利用
办理各项土地供 应前期手续(如 规划、交评、环 评、市政、污染)
供应后确定土地 使用权人
签订开发补偿协 议,进行土地交 接,收回开发补
偿费
项目决算
二、工作流程
1、拟定收储地块 土地收购储备必须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或
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不具备国有资产处置权的用地 单位,还应出具其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处置的意见。 拟定有偿收购储备地块后,同步开展如下工作: (1)现场踏勘。对拟有偿收购储备地块的四至范围、地 上物现状、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附现场照片。 (2)核实收储范围。核实拟收购储备地块是否划入其他 一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范围内。对于已含在其 他项目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以单独项目实施收储。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包括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为联合 主体、分中心为主体。
2、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方式。 自2010年以来,我区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全部为储备机 构(除2015年长沟基金小镇项目外)。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二、工作流程
2、确定收储价格
(1)《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京国土用〔2005〕534号 )
第五条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 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评估机构需由土地储备机构从市局中介机构库中随机 抽取。
(2)《北京市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 评估技术指引》
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办理规划条件、核准、环评、交评、考古勘探、 地灾评估、涉水、地震、矿产压覆、林地许可、征地、拆 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开发深度: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政需达到“三通一平” 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场地随自然地平,满足 基本上市要求。有条件的可以达到“五通一平”。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基础,只有企业强⼤了,国家的经济才会强⼤,企业创造了社会的财富,承接了劳动⼈⼝就业的问题,⽽企业拆迁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那么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停产停业损失怎样计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拆迁资产补偿费⽤包括:⽆法搬迁的⼟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发⽣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等。

1、实践中关于⼟地补偿费⽤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般是通过租赁得来。

租赁的⼟地分为租赁国有⼟地和租赁集体⼟地两种。

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的规定。

对集体⼟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

但⼟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地使⽤权收回⽅⾯,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的拆迁⼟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量存在,使得权利⼈的权益⽆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积为计算标准。

因为历史原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般应由拆迁⼈、被拆迁⼈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机器设备分为两类:⼀类是可搬迁设备;⼆是不可搬迁设备。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引起的损失费⼜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

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

功能损失费⽤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金标准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金标准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标准⽤⼈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约定⽀付⼯资,⽽企业有可能出现经营困难停产停⼯的,企业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正常⽀付劳动报酬,超过⼀个⼯资⽀付周期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报酬。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标准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正常⽀付劳动报酬,超过⼀个⼯资⽀付周期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报酬。

2、法律规定:《⼯资⽀付暂⾏规定》第⼗⼆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

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者辞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1、提出经济补偿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第46条的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为,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时,即可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法经济补偿⾦的计算⽅法跟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有关,在本单位的年限越长,得到的紧急补偿⾦就越多。

具体计算⽅法是在本单位⼯作每满1年就⽀付1个⽉⼯资;不满1年的,6个⽉以上就仍按1年计算即⽀付1个⽉⼯资,不满6个⽉的⽀付半个⽉⼯资。

⽉⼯资按照劳动者在正式辞职前12个⽉的平均⼯资(应付⼯资)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正常⽀付劳动报酬,超过⼀个⼯资⽀付周期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报酬。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停产停业补助与企业拆迁

停产停业补助与企业拆迁

停产停业补助与企业拆迁停产停业补助的是针对被拆迁的企业因征地拆迁导致停止经营与生产的经济损失补偿。

路永强律师针对企业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梳理出关于停产停业补助的相关法律、法规。

希望帮助企业负责人对停产停业有更具体、深入的理解。

一、什么是停产停业补助?停产停业补助: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路永强律师提醒到,该项补偿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无此类补偿。

二、如何计算?1、根据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拖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 %的补偿。

2、根据按房屋面积计算。

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

例如《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第12条规定: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 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外部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企业能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

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工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失去市场份额、信誉下降等。

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个方面,确保企业能够得到全面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

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人工成本、原材料成本、管理费用、税费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计算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准确合理。

同时,还需要注意在计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篡改数据,以免影响后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申请。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申请流程。

企业在遭受停产停业损失后,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申请。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请流程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审批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审批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的依据。

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停产停业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企业需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支付方式。

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1.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停产停业导致的销售收入损失、生产成本增加、物料积压等。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市场份额损失、品牌价值下降、员工离职等。

3.计算方法:
(1)准确损失计算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指标,如销售额减税金、利润减预计节省成本、市场占有率减其他损失等,进行详细的损失计算。

(2)近似损失计算法: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和经验数据,估算停产停业导致的损失金额,如行业平均水平、类似企业的数据等。

(3)综合方法:将准确计算法和近似计算法结合使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得出较为准确的损失金额。

4.注意事项:
(1)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损失的计算,如销售记录、财务报表、劳动合同等。

(2)需要注意辨别因素市场波动、企业经营状况等对损失的影响,避免重复计算。

(3)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应当与损失直接相关,不能损失与国家政策、环境因素等无关。

总之,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计算。

建议在进行计算时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专业机构的帮助,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2023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

2023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

2023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补偿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各地要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城市拆迁遗留问题,对经营性用房和手续不全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政府要督促开发企业落实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一、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综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其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企业被迫停产或停业,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向企业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种保护企业利益的措施,旨在减轻企业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

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停产停业的原因、损失程度等。

下面将就这些因素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企业规模是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企业规模大的企业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资金储备,即便遭受停产停业损失,也相对容易度过困难期。

相比之下,小型企业在停产停业时的损失会更大,往往更加脆弱。

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企业规模的大小,给予小型企业更多的支持和优惠。

第三,停产停业的原因也需要考虑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中。

如果停产停业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疫情爆发等,企业往往难以预料和预防,因此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反,如果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如管理不善、技术问题等,补偿标准可以适度降低。

最后,补偿标准应当与企业所遭受的停产停业损失程度相对应。

一般来说,补偿金额应能够覆盖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包括工资、租金、设备维护等。

此外,还应适当考虑到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总体来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应具有灵活性和公平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确保企业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和监督制度,确保补偿金额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结起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停产停业的原因、损失程度等。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保障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只有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推动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繁荣。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办法(暂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办法(暂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七条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征收范围之前,使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制造的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偿额的50%。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第九条伪造、变造土地房屋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政府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停业停产是指因设备故障、自然灾害、政府命令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生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承担停业停产损失,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索赔。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是企业申诉索赔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就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停业停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停业停产直接导致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等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停业停产而间接导致的市场份额下降、客户流失、信誉受损等损失。

在计算停业停产损失时,应综合考虑这两部分损失的影响,以便更准确地确定损失的数额。

其次,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损失。

同时,还应考虑到企业的自救能力和社会责任,避免因补偿标准过高而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再次,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税前扣除停业停产损失,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carry forward。

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索赔。

在遭受停业停产损失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索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是企业申诉索赔的重要依据,企业在遭受停业停产损失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指在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者停止,造成的经济损失所需补偿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

首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停产停业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来确定。

企业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市场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及停产停业的原因、时间、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估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另外,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员工权益。

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时,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停产停业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避免因为企业停产停业而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最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避免恶意索赔和浪费资源。

企业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避免因为停产停业而产生恶意索赔和浪费资源的情况,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是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保障员工的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为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政策调整等原因,企业必须暂停生产经营活动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企业能否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详细了解和掌握。

首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该法律进行申请和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会发布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企业在申请补偿时需仔细查阅当地的相关文件,以便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申请流程。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

企业在申请补偿时,需要提供详细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财务损失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减少、固定成本增加等相关资料。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会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因此,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以便获得合理的补偿。

再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停产停业期间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租金等支出也需要纳入补偿范围,企业在申请补偿时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获得全面的补偿。

此外,停产停业期间可能会造成其他相关方的损失,企业也需要在申请补偿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便尽可能减少其他方的损失。

最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减少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在申请补偿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资料支持。

总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企业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

企业在申请补偿时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获得合理的补偿。

停业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停业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停业损失,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其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中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

停业损失不仅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我国法律对停业损失的规定较为详细,旨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停业损失的定义、法律依据、赔偿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停业损失的定义停业损失,是指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其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现象。

停业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导致的停业损失;2. 因政府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拆迁等)导致的停业损失;3. 因市场环境变化(如市场饱和、需求下降等)导致的停业损失;4. 因企业内部原因(如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等)导致的停业损失。

三、停业损失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调整等原因,暂时或者永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原因,暂时或者永久停止经营活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四、停业损失的赔偿范围1. 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市场主体因停业而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房屋等损失。

企业停产员工安置补偿标准

企业停产员工安置补偿标准

一、企业停产员工安置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停产员工安置补偿标准
二、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厂停产补偿标准

工厂停产补偿标准

工厂停产补偿标准工厂停产补偿标准是指在工厂因各种原因停产期间,对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工厂停产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原材料供应不足、设备故障等原因所致。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需要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工厂停产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得到保障。

工厂停产是由于非员工个人原因所致,因此工厂应当继续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以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

基本工资的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停产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至少应当保障员工在停产期间的基本经济来源。

其次,工厂停产期间,工厂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工厂停产可能会给员工带来不确定的经济风险,因此工厂应当在停产期间继续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以确保员工在经济上的稳定性。

另外,工厂停产期间,工厂还应当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帮助。

工厂停产可能会导致员工失业,因此工厂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帮助,帮助员工尽快重新就业,减轻员工的失业压力。

最后,工厂停产期间,工厂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工厂停产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心理压力,因此工厂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员工调整心态,度过停产期间的困难时期。

总之,工厂停产补偿标准是保障员工在工厂停产期间的合法权益,减轻员工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帮助员工尽快度过停产期间的困难时期。

工厂应当根据停产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停产补偿标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员工在面临工厂停产时,也应当理性对待,积极配合工厂的相关安排,共同度过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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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
局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收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月净利润按
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

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第六条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第七条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评估确定。

对从事生产制造的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期限超过本办法附表所规定标准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注:被征收房屋容积率≤0.5时,补偿期限可酌情上浮,但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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