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收费标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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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2014年3季度地价水平值统计图

绵阳市2014年3季度地价水平值统计图

监测城市说明
绵阳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为东至绵遂高速、小枧镇;南至二环路、塘汛镇木龙溪、新皂军转民工业区;西至河边镇场镇边缘、安县界牌镇交汇处、金家林工业开发区、绵广高速公路;北至龙门镇、石马镇场镇。

其中商服用地、居住用地在监测面积为256.84平方公里(扣除河流面积),工业用地监测面积为219.96平方公里(扣除河流面积)。

即:商服用地、居住用地基准地价1-7级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3级区域。

设立各用途标准宗地共计134宗。

综合用途地价测算以各用途土地面积占整个监测范围总面积的比例为权重计算得出的价格水平
绵阳市2018年2季度地价水平值统计图
绵阳市2018年2季度地价增长率统计图。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正文:---------------------------------------------------------------------------------------------------------------------------------------------------- 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我市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并将公布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对于新标准实施前的征地拆迁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做好安置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4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1日前报送我厅备案,作为用地审查的依据。

在执行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时,你们要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处置预案,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四川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绵阳市征地补偿耕地等别3. 绵阳市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9月24日——结束——。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2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作为区(市)县下一步开展项目招引、用地准入及考核评价的依据,请严格执行。

附件:1.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综合指标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6月24日附件1附件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1.工业用地类型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的三种类型。

包括基本无污染、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工业用地主要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2.亩均投资强度: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已供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亩。

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2006)229 号各市、州物价局 , 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 , 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 , 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 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 , 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 (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 ( 所 ) 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 ) 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 , 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 二 ) 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 , 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 ) 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 ? 组织实施固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 四 ) 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五 ) 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 ) 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 二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三 ) 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 ( 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 ( 矿 ) 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 )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3〕49 号) 文件规定执行。

( 二 )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 ,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绵国土资公告[2010] 号

绵国土资公告[2010] 号

拐点
坐标
见 《 竞 买 须 知 》
出让
矿区面积 资源量
期限
(km2)
(万吨) (年)
0.076 289.44 9
0.028 123.9 7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40
20
0.12 378.4 10 50
起拍价 最低增价 (万元) (万元)
73
≥2
31
≥1
95
≥2
三、竞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企业法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采矿权 拍卖出让 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3
2011 年 8 月 3 日
2
本次拍卖定于 2011 年 9 月 7 日 14:00 时在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 举行(健安街附 2-201 号)。
八、联系方式与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健安街附 2-201 号) 联 系 人:左先生 陈先生 0816-2345551 业务咨询:地矿科(新益大厦南八楼) 吴先生 0816-2340671 开户单位: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涪城支行 账 号:35205478091001 九、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竞买须知》。申请人可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起到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索取或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 信 息 网 () 和 绵 阳 市 土 地 矿 产 交 易 网 上 ( 网 址 : )查询相关文件。
除外)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竞买。
1
(一)无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无欠缴采矿权出让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行为的。 (三)原开采矿山(或矿产品加工企业)无未按要求实施矿山环境 恢复治理(或污染治理)或治理未达标的。 (四)没有在矿山开采中引起矿山周边不稳定因素尚未得到解决 的。 四、风险提示 本次采矿权出让采用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 买人在参与上述采矿权竞买前,应到实地踏勘调查,真实了解存在的采 矿风险情况,谨慎行事,其竞买及采矿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标的涵义 本《公告》出让标的为采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不含地勘、环 境评价、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用地、林地补偿及道路建设、矿山地 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费用,涉及矿区农民和当地村社有关补偿 由采矿权受让人自行协商解决。买受人在申办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 交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方面意见。 六、报名及截止时间 竞买申请人可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 9:00 至 2011 年 9 月 6 日 17: 00 时到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申 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核实到账的且符合竞买资格的,我局将 在 2011 年 9 月 6 日 20:00 时之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拍卖时间地点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国土资公告[2010]19号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位置出让土地总面积(m2)出让净用地面积(m2)土地用途建筑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米)建筑密度容积率(万m2/ha)绿地率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出让年限(年)竞买保证金(万元)挂牌起始价(万元)工业建筑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解放村109363.57(合164.0454亩)98660.55(合147.9908亩)工业配套设施≤6层≤19≥40% ≥0.915%-20%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50 669 2231.0175 其他规划要求详见绵城规设[2009]09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10年2月25日起,到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楼)索取或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绵阳市土地矿产交易网( )上查询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0年3月24日前,到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经核实到账且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0年3月 24日16:0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

挂牌竞价时间:2010年3月17日9:00时至2010年3月26日16:00时。

七、联系方式与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联系地址: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楼)联系电话:(0816)2345551联系人:左刚赵杨开户单位: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涪城支行账号:35205478091001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2月24日印制2。

《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收费标准统计表》

《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收费标准统计表》
(三)
小型矿山
元/次
20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四)
变更登记
元/次
10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十五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天然气、煤炭、
销售收入
1.0%
/国务院令第150号
(二)
地热
销售收入
3.0%
/国务院令第150号
(三)
金、银
6
抵押土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
减附着物价-征地费-税费
50.0%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证照费(中央)
(一)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元/证
8.0
/川价字非(1994)43号
(二)
《土地证书》工本费(两种证书自愿选择一种)
元/证
1
普通证书:个人
元/证
5.0
/川价费(2002)93号

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交抵交
1
转让无地面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总成交额-原征地费
55.0%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2
随地面附着物(房屋、设施等)转让土地使用权
成交额-附着物重折价-征地费-税费
50.0%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省政府令130号
(二)
集体土地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
1
收益金
基准地价
20%-30%
/绵府发[1997]19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绵府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进必进。

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纳入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因特殊情况暂不纳入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

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动态调整。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认真落实。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就落实《目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目录》内所有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并规范运行。

四、各县市区要参照《目录》,及时编制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9日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四川·巴中】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四川·巴中】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四川·巴中】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备注一、土地出让(或叫收益金)元/㎡土地出让、转让成交总额扣除征地费用后的50-55%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局川价字非[1992]106号、国家财政部、土地局财综字[1995]10号二、土地出让金(只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实用房上市出让时)按标定地价的10%或按成交价的1%财政部、国土资源、建设部财综字[1999]113号、省财政、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川财综[2000]49号三、征(拨、占)土地管理费1、征用集体土地管理费征地费用总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①一次性征地100亩以上征地费用总和0.9%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②一次性征地50-100亩征地费用总和1.9%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③一次性征地5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和2.5%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四、土地复垦费元/㎡10-20《土地管理法》4章42条、四川实施办法32条五、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2倍《土地管理法》4章31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政府77号令六、土地闲置费、荒芜费1、出让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土地出让金的20%《土地管理法》4章37条、《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5号令2、征地入地闲置费元/㎡10-30《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8条七、土地补偿费1、耕地元/亩按征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2、其他土地元/亩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半计算《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八、安置补助费元/亩1、耕地元/亩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2、其他土地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半计算《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九、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管理法》5章47条、见四川省政府批准巴中市的收费标准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川财综[2000]10号十一、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元/亩双方合同约定《土地管理法》5章57条十二、土地登记费(一)证书费1、国家特制土地证书元/证20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对单位和个人相同2、普通土地证书元/证单位:10;人:5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3、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元/证8川价字非[1994]43号(二)土地权属调查费元/宗地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局川价字非[1991]116号1、党政机关2000㎡以下80(每超过500㎡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以50(每超过500㎡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下元)3、差额预算单位2000㎡以下80(每超过500㎡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4、城镇居民用于经营性500㎡以下20(每超过500㎡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5、城镇居民用于住宅100㎡以下6.5(每超过500㎡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6、农村居民用地元/宗地2月5日十三、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元/幅10川价字非[1991]116号十四、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费率(%)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52号令1、天然气、煤同上1%2、砂石同上2%3、页岩同上2%4、高岭土同上2%5、陶姿土同上2%6、其他粘土同上2%7、矿泉水同上4%十五、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000元/年K㎡国务院(241)号令不足1K㎡按500元/收取十六、余矿登记费1、中型矿山企业次300省物价局、财政厅、地矿局川价字非[1993]63号2、小型矿山企业次200省物价局、财政厅、地矿局川价字非[1993]63号来源:/news/2009618173340.html。

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元/平方米
② 占用非耕地 元/平方米
③ 利用原基新建 元/平方米
0.7--1 0.35—0.5 0.15—0.25
0.6—0.9 0.3—0.45 0.1—0.2
0.5—0.8 0.25—0.4 0.05—0.15
收费单位


被征(拨、占)用 土地的所有者或使 用者
按《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 上三个法律、法规执行。
超占耕地 超占非耕地
元/㎡.年 元/㎡.年
超占旧宅基地 元/㎡.年 民族自治县
超占耕地 超占非耕地
元/㎡.年 元/㎡.年
旧宅基地 土地荒芜费
元/㎡.年


3 六、
1 2 3
七、
荒芜菜地、鱼 塘 荒芜耕地、园 地 荒芜其它土地 烧制砖瓦、采 石土地复垦费 大城市范围 中等城市范围 小城市及建制 镇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等收 费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13 元,最高不超过 350 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13 元,最高不超过 5 千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80 元。 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5 元。
20
生产经营者 米及以下)
(5) 城镇居民住房 宗地(100 平方 6.5 米及以下)
县(市 、区) 国土 局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13 元,最高不超过 350 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13 元,最高不超过 5 千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80 元。 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 最高不超过 15 元。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市辖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市辖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市辖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绵府函〔2022〕267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市辖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绵府函〔2022〕267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游仙、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绵阳市市辖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一)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城区:涵盖绵阳市市辖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城区,四至为:东至成渝环线高速,南至成万高速、二环路,西至河边镇,北至龙门镇、东林镇(绵广高速张家坪枢纽),覆盖范围共计约为48477.45公顷(约484.77平方公里)。

乡镇:涵盖涪城区丰谷镇、新皂镇、杨家镇、吴家镇等四个镇6个片区;游仙区仙海水利风景区、魏城镇、新桥镇、忠兴镇、仙鹤镇、信义镇、盐泉镇、小枧镇等八个镇19个片区;安州区秀水镇、黄土镇、桑枣镇、塔水镇、河清镇、雎水镇、花荄镇、千佛镇、高川乡等九个镇(乡)16个片区的城市建成区与规划区,覆盖范围共计约为7940.74公顷(约79.41平方公里)。

(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涵盖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城镇扩展边界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覆盖范围共计约为233511.97公顷(约2335.12平方公里)。

其中:涪城区覆盖范围约为32712.70公顷(约327.12平方公里)、游仙区覆盖范围约为89637.28公顷(约896.37平方公里)、安州区覆盖范围约为111161.99公顷(约1111.62平方公里)。

绵阳近五年的土地价格变动

绵阳近五年的土地价格变动

绵阳近五年的土地价格变动作者:樊鑫月来源:《商情》2019年第13期【摘要】土地价格变动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针对与绵阳近五年的土地规划及土地的利用情况,本文结合相关数据整理总结了绵阳近几年的土地价格变动以及利用情况的变化趋势。

【关键词】绵阳市土地单价;变化趋势;规划情况;地区生产总值;未来发展趋势一、研究内容及目的(一)研究内容1.对于2014-2018年土地单价的变化情况以2014年为研究数据的基准,本文分析了在2015年到2018年四年的土地价格以及土地的使用情况。

在2014年土地的整体平均价格为4270.75元/平方米,其中商服用地的单价为1714.5元/平方米,居住用地的单价为1289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单价为343元/平方米,而综合用地的面积单价为924.25元/平方米。

2015年以及2016年在其基础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基本与2014年的价格一致。

但从2017年开始,由于政策的推行以及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等,除工业用地外其他三种用地的单价均有大幅度地提升,尤其是居住用地,从2016年到2018年居住用地的价格增长幅度达到了27.65%,综合用地增长到20.05%,由于商服用地的价格已经较高因此在增长率上稍弱于居住以及综合用地,但也不可忽视其在较高的单价下较大的上升空间。

2.对于2015-2018年土地规划面积的变化情况对于2015年来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规定绵阳市市辖区能开发的面积为509.87公顷,其中用于工矿仓储地占186.67公顷,占总面积的36.7%;住宅用地占156.67公顷,占总面积的30.7%;公共用地占80.67公顷,占总面积的15.8%:商服用地为54.33公顷,占总面积的10.7%:其余为其他用地。

而2016年,国家建设局对绵阳市的国家开发面积增加了约204公顷,但是针对于2015年,不同用途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改动,工矿用地规划面积占365公顷:住宅用地以及商服用地分别为103公顷、28公顷。

绵价发〔2009〕37号

绵价发〔2009〕37号

绵价发〔2009〕37号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农业局绵阳市纠风办转发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科技城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 (川价发[2009]3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示牌的动态管理,按照收费和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国家、省支持灾后重建的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涉农收费价格公示表中的内容补充完善,及时更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涉农收费的管理政策,不得擅自设立针对农民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涉及农民的收费标准;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凡是不符合中央、省规定的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从严查处各种损农伤农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农业局绵阳市纠风办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主题词:涉农收费价格公示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市农办,市发改委。

绵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印发(共印95份)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2009年2月2日川价发[2009]3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惠农政策,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的成果,按照《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精神,根据2008年以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变化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四川省2009年度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由省上统一印制,各地应及时发放到各乡镇并张贴公布。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示牌(栏)的动态管理,对今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确保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能够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涉农收费的管理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对国土资源厅收取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101号

四川省物价局对国土资源厅收取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101号

四川省物价局对国土资源厅收取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对国土资源厅收取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批复(2008年4月28日川价函〔2008〕101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收取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的函》(川国土资函〔2008〕549号)文件收悉。

自2007年5月1日起你厅收取此费的试行情况反应良好,促进和加强了我省矿产资源储备评审技术质量及管理工作。

经研究,经一年的试行情况,现将我省矿产资源储备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正式批复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工作程序普查详查勘探压覆矿产储量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大型中型小型大型中型小型大型小型最高收费限额(万元)42.51.5742.59742.51.5二、你厅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向评审咨询委托方收取,不得强制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示。

应按规定做好矿产储量报告评审以及评审报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并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

四、以上批复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

原省物价局川价函〔2007〕127号文同时废止。

——结束——。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拍卖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拍卖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国土资公告[2009]415 号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拍卖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采矿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江油市人
民政府申请,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江油市太平镇唐僧
4
(一) 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及《竞买采矿权报名表》; (二) 《采矿权竞买资格审查表》; (三)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竞买人为自然人);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属联合竞买的,提供联合竞买协议; (七)竞买保证金缴纳凭据(经核实到账); (八)竞买须知中所需的其它资料。 符合竞买条件者,凭资料到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报名。 五、拍卖标的采矿权设置情况 (一)江油市太平镇唐僧村四匹山砂岩矿矿区位于江油市太平镇唐 僧村境内,矿区开采范围由 4 个直角拐点坐标圈闭,矿区面积 0.0276km2,开采标高: 645-570m。西安 1980 坐标为: (1)X=3521699.10 Y=18372568.45 (2)X=3521699.10 Y=18472800.44 (3)X=3521589.10 Y=18472800.44 (4)X=3521589.10 Y=18472526.45 资源量为(333)56.83 万 m3(130.7 万吨)。 (二)江油市含增镇佛祖院白云石矿矿区位于江油市含增镇村境内, 矿区开采范围由 5 个直角拐点坐标圈闭,矿区面积 0.018km2,开采标 高: 710-610m。西安 1980 坐标为: (1)X=3516661 Y=35466423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2006年12月11日川价发﹝2006﹞229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二)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三)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四)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五)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 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有利于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做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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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5万地质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600-9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三)
1:20万地质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150-25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四)
1:20万地质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300-600
4-6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
其他土地
按耕地
减半征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1
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川府函[2001]57号

征占用土地管理收费
(一)
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
征地费用总和
%
/川价字非(1991)116号
(二)
一次性征地在50-100亩
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收费标准统计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或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征(拨、占)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一)
土地补偿费
1
耕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6-10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
其他土地
按耕地
减半征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
安置补助费
1
耕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征地费用总和
%
/川价字非(1991)116号
(三)
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
征地费用总和
%
/川价字非(1991)116号

涉及住房建设征(占)用集体土地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一)
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
征地费用总和
%
/川价费(2001)157号
(二)
一次性征地在50-100亩
征地费用总和
%
/川价费(2001)157号( Nhomakorabea)土地收益金(政府收益)
1
商业用地
按基准地价
%
/绵府办发[2004]22号/绵府发[2004]106号
2
住宅用地
按基准地价
%
绵府办发[2004]22号/绵府发[2004]106号
3
工业用地
按基准地价
%
绵府办发[2004]22号/绵府发[2004]106号
4
商、住用地
按基准地价
%
绵府办发[2004]22号/绵府发[2004]106号
元/套
300-5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八)
1:20万矿产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500-8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九)
1:20万矿产图(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200-4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证照费(中央)
(一)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元/证
/川价字非(1994)43号
(二)
《土地证书》工本费(两种证书自愿选择一种)
元/证
1
普通证书:个人
元/证
/川价费(2002)93号
2
普通证书:单位(含“三资”企业)
元/证
/川价费(2002)93号
3
国家特制证书:个人、单位“三资”企业
元/证
/川价费(2002)93号
(三)
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
征地费用总和
%
/川价费(2001)157号

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占一年补一年
/川价字非(1991)116号

土地登记收费
(一)
土地权属调查费
1
2000平方米以下党政、团体和全额预算单位
元/宗地
80-350
/川价字非(1991)116号
2
1000平方米以下企业、自收自支预算单位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2
随地面附着物(房屋、设施等)转让土地使用权
成交额-附着物重折价-征地费-税费
%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3
出租土地
所得收益-税费
40%-50%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4
出租房屋
(十)
1:20万矿产图(非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400-6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十一)
1:20万特种矿产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300-6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三)
企业改制产权变更登记办证工本费
元/证
/川价函(1999)159号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绵阳城市规划区)
(一)
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平方米
/财综字[1999]117号

耕地开垦费
(一)
一级耕地
元/亩
征地费的2倍
/财综字[1997]9号
(二)
二级耕地
元/亩
征地费的1倍
/财综字[1997]9号
十一
土地收益金(绵阳城市规划区)
元/宗地
50-20000
/川价字非(1991)116号
3
2000平方米以下差额预算单位
元/宗地
50-5000
/川价字非(1991)117号
4
500平方米以下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
元/宗地
20-80
/川价字非(1991)116号
5
100平方米以下城镇居民住房
元/宗地
/川价字非(1991)116号
6
100平方米以农村居村居 民生活用地(含土地勘丈)
元/宗地
2--5
/川价字非(1991)116号
(二)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元/幅
/川价字非(1991)116号

土地闲置费
(一)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
元/平方米
10--30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

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交抵交
1
转让无地面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总成交额-原征地费
%
5
房改房(划拨土地)上市
成交价和基准地价
成交价*1%+基准地价*土地分摊面积*2%
省政府令130号
(二)
集体土地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
1
收益金
基准地价
20%-30%
/绵府发[1997]19号
十二
地质成果有偿使用费
(一)
1:5万地质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300-6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收益-房租-税费
30%-40%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5
抵押土地使用权(无地面附着物)
减原征地费
%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6
抵押土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
减附着物价-征地费-税费
%
/川价字非(1992)106号及绵府发[1994]78号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五)
1:20万地质图(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80-2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六)
1:20万地质图(非汇交资料单位)
元/套
200-400
/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号
(七)
1:20万矿产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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