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发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所作出的努力。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案件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省**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
2021年至2021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
6立方米。
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县卡口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诉讼过程:2021年2月5日,省**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3日,省**县XX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省**州林业检察处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
ﻭ;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ﻭ;案件事实:2021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12次将**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省**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
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430余万元。
; 诉讼过程:**市局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市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塑料制品。
该工厂自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环保意识淡薄,长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该化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引起周边居民的关注和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污染事件2021年5月,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
附近居民反映,河水散发恶臭,河水颜色异常,甚至出现死鱼现象。
同时,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也造成了周边空气污染,居民出现咳嗽、头晕等症状。
2. 环境监测数据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标准10倍,氨氮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倍;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倍。
3. 法律责任认定(1)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某化工厂未对废水、废气进行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某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应当赔偿周边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
4. 整改措施(1)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某化工厂投资数百万元,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提高环保意识某化工厂加强员工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污染环境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刑法设立了污染环境罪。
本文以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因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导致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污染,造成严重后果。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附近的河流中。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同时,当地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提起公诉。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了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某化工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案中,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符合污染环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其行为会污染环境,仍故意为之,具有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故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环境罪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XX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_1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诉讼过程:霍城XX殖场区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霍城XX殖场区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于1月25日作出逮捕决定。
5月8日,霍城XX殖场区XX以马振方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
5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托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督促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案件.充分体现了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切实保护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增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 ■典型案例之九: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案等5起案件;案件事实: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曹某某、陈某某均在省**XX镇、XX镇等地分别从事电镀加工行业.自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甲等5人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排放.经检测,5人所排放的污水中均含有铜、铅、锌等有害物质,可能严重污染环境。
; 诉讼过程:省**在查阅**的执法档案和环境监测报告中发现,**郭某甲、刘某某等人在电镀作业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生产方式、违法排污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具有一定典型性,应该作为监督和打击重点。
2014年3月24日,**向**环保局发出移送上述5起案件的书面意见。
**局于3月26日至4月15日间,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典型意义:这5起案件是开展破坏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依托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获取案件线索,并督促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典型案例,以实际行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新要求、新期待.;■典型案例之十: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ﻭ; 案件事实: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市**县环保局局长安、副局长蓝勇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紫**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且在发文要求督促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环境犯罪案例
环境犯罪案例环境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或其他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环境犯罪不仅危害着自然环境,也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以下是一些环境犯罪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水污染案例。
在2014年,中国河北省的一家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的水源受到污染,大量鱼类死亡,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该化工厂为了降低成本,违法排放废水,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
经过调查,该化工厂被依法关闭,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森林砍伐案例。
在巴西亚马逊雨林地区,非法砍伐行为频发。
一些非法砍伐者为了获取木材和土地,大规模砍伐雨林,导致大片植被被破坏,动植物栖息地丧失,生态平衡被打破。
政府加大了对非法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雨林的保护力度。
3. 空气污染案例。
印度首都新德里是世界上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
工厂排放、交通尾气、焚烧垃圾等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在2019年,新德里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如限行、减少工厂排放等,以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市民健康。
4. 土壤污染案例。
在美国,一些工业区域的土壤受到了严重的化学物质污染,这些化学物质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长期的污染。
政府对这些工业区进行了清理和修复工作,以减少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5. 垃圾倾倒案例。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垃圾倾倒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一些城市的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导致大量垃圾被随意倾倒在郊区或河流旁,严重污染了土壤和水源。
政府加强了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减少垃圾倾倒对环境的破坏。
以上是一些环境犯罪案例,这些案例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
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
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
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
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带来的问题,国家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对此研究和发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北京是我们的首都也是我国的城市中心,是我们的模范手册,是我们遵循的范本,是全国人民关注的重点,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带来的问题,国家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对此研究和发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北京是我们的首都也是我国的城市中心,是我们的模范手册,是我们遵循的范本,是全国人民关注的重点,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北京市环境违法九大典型案例如下:▲第一类:运用“千里眼”系统发现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运用自动监管系统平台,通过安装在重点监管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对企业排污情况实施24小时远程在线监控,实时分析传输的监测数据、视频图像,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及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迫使排污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以保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良好,减少污染物排放。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72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纳入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接受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成为环保执法的“千里眼”。
但少数排污单位不愿套上这个“紧箍咒”,害怕环保部门监管,迟迟不按规定建设、使用和管理自动监管设施,为自己违法排污提供方便。
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排污企业消极套上“紧箍咒”被查处2016年2月,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南的城关供热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厂废气排放口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显示异常,且没有和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合格性检查。
经查,这家单位应按照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但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但迟迟不验收,不联网,导致自动监控成了“摆设”,不能充分发挥实时、连续、有效传输监测数据的作用。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
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
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
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一、台州市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污染环境案该案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以罗某某、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路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梁某某在靠近黄琅海域的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辖某村承租了521号厂房,并配备了加温槽、蓄水池等简陋“褪金”加工设施。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与梁某某、“阿通”(均另案处理)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合谋由四人合伙,各自收购废金属偷偷到该521号厂房进行“褪金”加工,除支付部分场地费供四人分成外,其余获利归各自所有。
2013年11月13日至17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多次从台州市路桥区峰江金属园区、江苏省望亭金属市场等地收购废旧金属,运至该521号厂房,并连续四个晚上伙同其临时雇佣的十多位小工,在该厂房内进行“褪金”加工。
加工作业中,被告人戴某某在现场负责管理,后将加工产生的3吨以上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水通过普通排水管道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八条河道,再进入大海。
2013年11月17日晚上,该“褪金”加工点被环保部门查获。
经检测,该“褪金”加工点排水管口污水的重金属含量分别为总铜9.58×102mg/l、总锌46.4 mg/l、总镍1.15×103 mg/l、总铅2.38 mg/l,总氰化物含量为6.07 mg/l。
其中,污水中总铜、总锌、总镍、总氰化物的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1916倍、23.2倍、1150倍、12.14倍。
同月18日,路桥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处理。
同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收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到案接受讯问。
路桥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污染环境罪案例
污染环境罪案例在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已成为严重问题,而环境污染罪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环境污染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
某化工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私自在夜间非法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导致附近的河流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
经过调查,该化工厂被依法追究了环境污染责任,负责清理污染物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二,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污染性生产。
某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了污染性生产活动,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和废水。
经过举报,环保部门介入调查,最终对该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
案例三,某建筑工地乱倾倒建筑垃圾。
某建筑工地为了方便施工,将大量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附近的荒地上,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
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工地负责人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清理垃圾,修复环境。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环境污染罪案例,它们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环境污染不仅危害了自然环境,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是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环保意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在面对环境污染罪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保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总之,环境污染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罪案例的发生,让我们的环境更加清洁、美丽、健康。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案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华在武夷山市上梅乡一带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兆威、周元春、江宇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牟取经济利益,该团伙成员大量侵占、毁坏林地用于种植茶树,多次结伙实施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共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256.04立方米。
此外,团伙成员伍兆威还在团伙外伙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米。
裁判结果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伍瑞华等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伍瑞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追缴团伙违法所得6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个别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量刑处理和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伍瑞华及其他多数被告人仍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纳入,作为福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的重点任务之一。
武夷山国家公园,系全国首批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十个区域之一,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保护地,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
密云区检察院发布生态检察保护区域环境典型案例
密云区检察院发布生态检察保护区域环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6.04•【分类】其他正文密云区检察院发布生态检察保护区域环境典型案例案例一杨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21年4月中旬至2021年5月,杨某某、孙某等五人多次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处驾乘皮筏进入密云水库水域,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非法捕鱼,至案发五被告人销售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共获利人民币134365元。
上述期间,李某某明知杨某某、孙某等人向其出售的渔获系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李某某共向杨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共计134365元。
【检察履职】2021年8月27日,我院受理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移送的杨某某、孙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我院检察官对该案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发现定向收购杨某某等人渔获的李某某行为可疑,主动自行补充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杨某某等人为牟利非法捕捞,并与李某某形成相对固定的捕、销合作关系,形成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的利益链条,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李某某追捕到案。
2021年9月27日,我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杨某某、孙某等五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密云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杨某某、孙某等五人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1年12月30日我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21日密云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我区首例对密云水库库区内非法捕捞捕销链条进行一体打击的刑事案件。
密云水库是北京重要的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名录,是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
电鱼、毒鱼、炸鱼不仅严重破坏密云水库渔业资源,也严重威胁密云水库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本案中,杨某某、孙某等人为牟利铤而走险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持续作案近一个月,渔获物价值高达13万余元,并定向贩卖给李某,形成固定捕捞、收购、贩卖链条。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
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烧类物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
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
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
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查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启示意义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背景该案发生在中国某省会城市,涉及一家化工公司对环境进行严重污染的刑事犯罪。
该化工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不合规的生产方式,导致大量有毒物质排放到周围的土壤、水源和空气中,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该案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舆论对该化工公司呼吁严惩不贷。
过程1.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派员前往化工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并与环保部门合作收集证据。
2.取证证据:通过取证和环境监测,确定化工公司违规排放有毒物质,造成了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并对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3.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4.认罪认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侦查阶段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认罪,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书。
5.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
6.审判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并听取了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陈述、答辩,充分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7.量刑决定: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保证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合理关系。
8.判决结果: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果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院对该案的审理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最终依法判处了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案成为了中国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同时,该案也引起了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更大关注和意识,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环境的生态平衡。
环保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关注度不断提高。
在此背景下,某工业园区污染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该事件涉及多个企业,污染范围广,影响深远。
本文将对该事件进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环保法律实施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工业园区内多家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导致周边河流、土壤和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纷纷向政府投诉。
经调查,污染源主要来自以下几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1. A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废水处理,长期向河流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
2. B纺织厂: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长期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
3. C电子厂:未对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置,长期堆放在厂区内,造成土壤污染。
4. D家具厂:未对油漆、涂料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有效控制,长期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
三、法律依据针对该污染事件,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废水处理,并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废气处理,并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固体废物处置,并确保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
四、案例分析1. A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废水处理,长期向河流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该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B纺织厂:该公司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长期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撷选
2024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撷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5•【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撷选为加强环境资源法治宣传,做实以案释法工作,浙江法院在第二个8·15全国生态日来临前,发布了2024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次撷选的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浙江法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采矿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6日,淳安县林业局批复同意被告人杨某某在淳安县富文乡青田村建设开挖林道。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其子名义在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该林道建设后产生多余土石混料标的。
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超过原有林道审批的范围开挖采石,并已将部分开挖取得的砂石石料销售给雷某等10余人,大量尚未销售的矿石仍遗留在现场。
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已销售的石料37.4万余吨,销售金额803万余元(超过原有石料公开招标数量采矿31.9万余吨,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710万余元)。
经鉴定,现场非法开采石料为石英砂岩,属于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
【裁判结果】淳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且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前主动退赔部分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引发的刑事案件。
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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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
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
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
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
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9月28日,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黄冠群等人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
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涉案地办案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达公司),被告人应伟达系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守波系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
印达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
2017年12月,被告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
后何海瑞联系了被告人徐鹏鹏,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鹏鹏、徐平平驾驶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海瑞会合,经何海瑞与王守波联系后进入公司抽取废液,三人再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
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以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印达公司补充起诉。
2018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印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应伟达系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决定非法处置废液,被告人王守波系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废液非法处置事宜。
本案中对被告单位印达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
被告人乔宗敏系云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系云瀛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涉案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等处;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卫国驾驶卡车从云瀛公司运载钢板清洗废液至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
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以被告单位云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7日,武进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贡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乔宗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
被告人贡卫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
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
本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经营范围为重晶石开采和硫酸钡、碳酸钡、硝酸钡生产销售等。
被告人张正文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协助总经理处理全厂日常工作。
被告人赵强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环保专员,主管环保、消防等工作。
宏泰公司主要业务之一为生产化工原料碳酸钡,生产产生的废渣有氮渣和钡渣。
氮渣属一般废弃物,钡渣属危险废物。
宏泰公司在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猫营镇大河村租赁土地堆放一般废弃物氮渣,将危险废物钡渣销往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2014年底,因有资质企业经营不景气,加之新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更加严格,各企业不再向宏泰公司购买钡渣,导致该公司厂区内大量钡渣留存,无法处置。
被告人张正文、赵强在明知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通过在车箱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并且借安顺市某环保砖厂名义签署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协议,填写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2015年10月19日至23日,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联合贵州省环保厅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过程中,查获宏泰公司的违法行为。
经测绘,宏泰公司废渣堆场堆渣量为72194立方米,废渣平均密度为1250千克/立方米,堆渣量达90242.5吨。
经对堆场废渣随机抽取的50个样本进行检测,均检出钡离子,其中两个样本检测值超过100mg/L。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以被告人张正文犯污染环境罪向平坝区法院追加起诉。
2017年11月23日,平坝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宏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正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