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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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和扶贫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一节政府投入1. 各级政府应根据就业政策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并划拨就业补助资金。

2. 政府投入的就业补助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节公益捐赠1. 社会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可以自愿向就业补助资金专户进行捐赠。

2. 公益捐赠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第三节其他渠道1.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为就业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支持。

2. 其他渠道所提供的资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合法途径进入就业补助资金专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一节资金范围1.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扶持创业、技能培训等与就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2. 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二节资金审批1. 资金使用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和合法。

第三节资金支付1. 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准确性。

2. 支付过程应当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节资金监管1. 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1. 资金专户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岗位,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账务核对。

2. 资金的收支和账务核对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进行,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和清晰。

第二节审计监督1.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 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规行为1. 超范围使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等违反相关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区、州资金及市预算安排的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特就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资金安排上,市财政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市级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自治区、州财政补助资金并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在资金使用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及XX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性支出等。

自治区及昌吉州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各县市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安排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技能和创业师资培训、少数民族培训教材编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助、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运行支出、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第三条在预算管理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两项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返还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确定的人员。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政府设立了就业补助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

就业补助资金,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支持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这笔资金的来源广泛,包括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等。

其用途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各类就业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首先,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职业技能的提升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无论是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还是在职需要提升技能的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参加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获得一定的培训补贴。

这不仅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还能够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使其更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次,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资金提供了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那些年龄较大、身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就业困难群体,在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或者被单位吸纳就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保障其基本权益。

创业也是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这些补贴政策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降低了创业成本和风险,为创业者创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此外,就业补助资金还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如保洁员、保安等。

通过给予岗位补贴,既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又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

在管理就业补助资金时,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流程。

资金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地的就业状况、财政状况以及政策重点等因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在资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使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分权制衡机制。

对资金使用要全程记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全程留痕可追溯。

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二)补贴政策清单、办理指南的制定情况、公开情况;(三)补贴资金受理情况、审核情况、拨付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四)资金管理制度、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建立落实情况; (五)资金支出绩效、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不定期集中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

第八条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监管核查应听取被监管核查单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被监管核查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必要时可向获得补贴资金的政策对象调查。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103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我国政府出台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促进就业的效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相关参与就业补助资金活动的各方。

三、资金来源与分配1. 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由中央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各地方政府,用于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就业补助资金。

(2)地方财政拨款: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和就业需求,按照统一的资金分配标准,从地方财政预算中拨付资金。

(3)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来自社会捐助、公益彩票等非财政性收入。

2. 资金分配(1)根据政府的就业政策和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目的,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相关的受益人。

(2)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的类型和受益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四、资金使用标准与要求1. 资金使用标准(1)合理用途:就业补助资金仅限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补助、创业补助、就业补贴等。

(2)符合相关政策: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就业政策,确保资金的使用和效果与就业政策相一致。

(3)资金透明:资金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到资金流向清晰透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申请:受益人必须根据规定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2)资金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配备专人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报账工作。

(3)资金监督: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使用。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 违规处理(1)对于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等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回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支持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等目的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3. 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和标准。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职业培训补贴;2. 创业扶持;3.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4.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5. 其他促进就业的支出。

第七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明确的就业促进项目或服务计划;3. 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程序如下:1. 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3. 通过初审的项目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4. 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九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就业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就业促进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二)资助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四)支持创业指导和服务;(五)其他促进就业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明确的就业促进项目或活动;(三)有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材料;(二)相关部门审核;(三)公示;(四)资金拨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接受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三)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浙财社[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稿电子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稿电子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省政府2014年以来所制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有关意见通知规定,结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规范管理的主要是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的财政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创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未离校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在岗高技能人员等;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包括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单位、创业活动组织单位等)等。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促进就业和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问题,政府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本办法,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职业培训补助: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各类职业培训的费用补助,包括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

2. 创业贷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利息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3. 就业补贴发放: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一定期限的就业补贴,以减轻其在就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4. 员工培训补贴: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的费用补贴,以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三、资金申领和审核1. 申领条件: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个人或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失业时长、专业背景等要求,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社会。

2. 申领材料:申领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失业证、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等。

3. 审核程序:地方政府负责对资金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资金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拨付给申领人。

四、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监督: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流向公示:地方政府定期公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发放对象、资金金额等,以保证公开透明。

3. 追责机制:对滥用、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五、效果评估与调整1. 效果评估:地方政府应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了解资金的实际发挥作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 政策调整:针对就业形势和需求的变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六、结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就业问题和促进创业创新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

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能够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作用,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青财社字〔2020〕1839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24青财社字〔2020〕1839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下达第三章扶持项目与补贴标准第四章审批流程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紧密结合现行创业就业政策,以推动城乡劳动者创业为目标,以支持改善全省创业环境和服务条件为导向,统筹做好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

强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对扶持资金的监管职责,推进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粤财社[2014]188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4日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除用于省本级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外,主要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管理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中。

2. 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3. 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4.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发挥最大作用,促进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三、管理目标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

2.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3. 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提高就业率,降低失业率。

四、管理措施1. 资金来源管理(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补助资金;(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3)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4)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5)其他资金。

2. 资金使用范围(1)职业介绍补贴;(2)职业培训补贴;(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社会保险补贴;(5)公益性岗位补贴;(6)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7)就业见习补贴;(8)特定就业政策补助;(9)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3. 资金使用流程(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3)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4)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程序等;(2)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3. 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4.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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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促进就业资金监督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促进就业资金的安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地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结合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落实扩大就业、稳固就业、预防失业政策的资金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治理坚持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坚持手工核对与信息系统比对相结合,坚持内部监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治理。

第四条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对促进就业资金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监督治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和资金监督治理方法;调整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对区(县)及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情形进行检查,并有打算地组织对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进行评估。

市人力社保局促进就业资金审批部门负责对通过区(县)初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材料的受理、复审和审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受理、审批单位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管制度和措施,并定期通报审批情形。

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负责编制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及时拨付促进就业资金,定期通报资金拨付情形。

(二)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单位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对街道(乡镇)社会保证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上报的
个人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材料进行复审;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操纵度,完善有关措施,加大经办人员的培训,对审核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咨询题和改进建议。

(三)街道(乡镇)负责对个人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初审工作,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操纵度,完善有关措施,对初审后上报区(县)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咨询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章据实申请
第五条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资金审批、审计部门的核查工作,按照要求据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章严格审批
第七条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

市、区(县)、街道(乡镇)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对促进就业资金审批工作进行治理,查找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

第八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在受理单位、个人提交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核对材料。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充分利用社保信息系统、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采取逐个单位、逐个人员地进行有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对,有效甄不单位、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上报申请材料前,应对拟上报的材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备案)。

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
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区(县)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抽查。

对一次性审批金额或累计审批金额较大的申请单位应实地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负责人要对经办人员核实后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

对申请程序规范、提交材料齐全、资金准确无误的材料进行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建立促进就业资金公示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将拟批准享受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人员及资金数额等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

第十三条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应对资金拨付流程进行优化,调整拨付方式,缩短拨付周期,确保促进就业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拨付到享受政策对象。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在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前,应组织开发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系统软件,将初审、复审、审核、批复和监督纳入信息系统化治理,建立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数据库和台账,实现有关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监督治理
市、区(县)资金审批部门要将单位和个人申请促进就业资金的情形纳入诚信治理,建立不良信息登记制度,对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区(县)人力社保局每半年对资金审批程序、审批要求、内控监督制度是否落实等有关情形进行一次自查,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参与自查。

对自查过程中发觉的咨询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形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县)及市有关部门的治理制度是否落实、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自查工作是否到位等情形进行专项检查。

并结合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和检查情形,有打算地对促进就业政策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结果,完善、调整有关促进就业政策,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

发觉咨询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将促进就业资金监督治理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发生咨询题的区县当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每
季度首月10日前,分不将上一季度的促进就业资金审批情形(附件2)和促进就业资金的拨付情形(附件3)报送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前,市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应对区(县)从事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把握有关政策内容、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本级经办人员和街道(乡镇)社保所有关人员及轮岗、换岗人员进行专项政策培训,使其熟悉政策内容、申报要件和程序。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判,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相互串通,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促进就业资金缺失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采纳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申请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回资金;情节严峻的,由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促进就业资金审批部门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本方法规定,结合促进就业资金审批和本区(县)实际情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促进就业资金审批情况表
填报单位(签章):年第季度单位:万元、人

附件3:促进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表
填报单位(签章):年第季度单位:万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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