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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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海上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源于海上贸易,因此,海上保险的发展史也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历史。

1、公元前7至9世纪,位于地中海的罗得岛居民制定的罗地安海商法,开始形成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的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Bottomery Loans)制度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2、14世纪前后,热那亚人的海上保险单已经载有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等字样,近似于现代保险承保的风险责任。

3、16世纪至20世纪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1)1574年,经英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了保险商会。

2)1601年,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成文法《涉外保险单的立法》出现。

3)1720年,“皇家交易”及“伦敦”两家保险公司经英王批准成立。

4)1791年,劳合社的出现及《劳埃德法案》通过,打破了保险专利经营的规定。

5)《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制定。

4、旧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1)1805年,外国洋行在中国香港联合组织广州保险协会。

2)1835年,英国商人在香港开设了广州于仁保险公司,即保安公司。 3)1875年,李鸿章创办的“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

4)至解放前,中国自行经营的海上保险公司增加至90多家。

二、海上保险的作用

1、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

2、有利于增强信誉,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3、有利于运输货物的防损,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1、概念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以运

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按一定金

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运

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损失,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

一种财产保险。

2、特点

1)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2)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4)保险价值的定值性

5)承保期限的两重性

6)业务范围的国际性

3、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三大构成要件:A、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B、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C、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目的和意义:A、使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B、防止首先危险

C、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海上保险中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

险标的无取得可保利益的必要,但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对标的享有

可保利益。”

具有可保利益的当事人:A、船舶所有人

B、货物所有人

、运费所有人(普通运费、租金、船东的贸易运费)

D、保险人

、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船舶或货物的代理人、代理人、船长和船员、海上航行活动的侵权人)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以最大

诚信为基础。倘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另一方得声

明此项契约无效。”

内含:告知与不告知、陈述与错误的陈述、保证、弃权与禁止反

言四大方面的内容。

告知与不告知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在保险契约订立前被保

险人应依本条的规定,将他所知悉(包括他实际知道的和推定

他应该知道的)的各项重要情况(凡能够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关

于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都是重要

情况;而且未经告知的任何特定情况,是否属于重要情况,是

一个须视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事实问题)尽量告知保险

人。凡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悉的各项情况均视为被保险人知

悉的情况。倘被保险人未作该项告知时,保险人得声明契约无

效。”

无须告知:A、减低风险的任何情况

B、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

C、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

D、属于明示或默示保证而无须告知的情况

陈述与错误的陈述

陈述是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

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如所作陈述

不真实,即为错误陈述。

类型:A、对重要情况的陈述

B、对一般事实的陈述

C、对希望或相信发生的事实的陈述

保证

保证是指一项承诺性的保证而言,即被保险人保证履行或不履行

某一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或保证某一特定事实

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与一般民事合同中的保证不同。

保证:A、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

B、合法的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自愿或有意识地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

利,通常是对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而言的。

条件:A、保险人须有弃权的表示

B、保险人必须知道权利的存在。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或禁止翻供,属英美衡平法上的原则。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一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

空间上的最近概念,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中起主导作用的或起

支配作用的因素,是指保险事故产生的因果关系。

4)补偿原则

两层含义:A、全面充分的赔偿

B、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5)代位求偿原则

6)分摊原则

四、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保障的费用三个方面。

(1)保障的风险

由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货物保险都是以海上运输货物承保的基本风险作

为其保障基础的。

1、基本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A、恶劣气候

B、搁浅

C、触礁

D、沉没

E、破船

F、碰撞

G、失踪

2、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与军事政治、国家法规

法令有关的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

收、进口关税等)。

A、火灾

B、偷窃

C、提货不着

D、淡水雨淋

E、短量

F、沾污

G、渗漏

H、破碎

I、受潮受热

J、串味

K、生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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