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甚微,在很大

程度上正与相关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突出表现为:对权力的监

督无力;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对财

产转移的监控力度有限。为此,要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完善配

套法律法规,加强监督,保护奖励举报人;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财产转移的监控力度,增加贪官被追究

的风险;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为保障廉洁构筑前瞻性机制;对财

产申报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与审查,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配套措施完善

惩治腐败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统筹兼顾。

同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是一部孤立的制度,需要有很多的配

套措施予以支撑,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就很难实现对官

员财产申报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

甚微,在很大程度上正与相关的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

一、相关配套措施的严重缺失

(一)对权力的监督无力

中国的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监察检查部门

林立,但我们却难以看到这些机关部门的作为。据最高检察院控告

检察厅副厅长孙立泉称,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其线索70%

都来源于群众举报。诸多形如走过场的监督,正是贪官们顺利腐化

的催化剂。

(二)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

中国反腐败的主渠道是群众举报。但,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

例子却举不胜举。王汉林,历经5年,为躲避打击和暗害5次搬家,并曾绝望地写下遗书,最终才将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扳倒;李国福,因举报阜阳“白宫”问题被逮捕下狱并在监狱医院神秘死亡。在我国,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很少,刑法中仅规定,“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这少之又少的规定,在现实中都无法得到

贯彻执行。如果不对举报者进行有效地保护,将会挫伤举报者的积

极性,阻碍中国反腐事业的进行。

(三)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

1999年8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由此,拉开

了实行存款实名制、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序幕,这在遏制腐败、揭

露“非法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实名制,还远远不能有效监督官员的全部财产。因为,存款实名制并不等同

于金融实名制,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应当包括:个人信用记录制度;

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大额金融交易活动的审查,等等。

(四)对财产转移的监控力度有限

国际上,对财产转移的课税,主要包括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当前,中国实行的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

象的契税,仅仅相当于国外实行的继承税,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征

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财产转移实施单一的税种,容易被贪污腐败

分子利用,成为其转移非法财产、逃避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空隙。

比如,为逃避法律的惩罚,中国的腐败分子大多会选择将非法所得

转移到国外。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防止资金外逃方面,还没有

形成有效的防控机制,巨额的国有资产很容易就被转移到国外,进

而转化为腐败分子的私有财产。财产转移监控机制的缺位,为贪腐

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一)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监督,保护奖励举报人

1.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各界对制度实施机构的监督。第一,将官员财产申报条款添进《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修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条例》,将有关财产申报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三,完善《刑法》,将财产申报责任追究相关的条款和罪名,如“拒不申报财产罪”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等纳入《刑法》范围内,并按罪名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金、拘役、几年有期徒刑等。

建立健全财产申报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以形成一个对官员财产监督

的完整链条。

2.制定专项检举人保护法,对举报者进行有效保护与奖励。“举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保护公民举报权的责任。但目

前我国还没有保护举报人的专项法律,致使民众面对腐败敢怒不敢言。相比之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十分重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日本在2004年就通过了《检举人保护法》,新加坡也通过了专门

的举报立法,对举报人实施了有效地保护。有鉴于此,我国也应尽

快立法通过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此外,还有必要参考税务机关对揭

发偷税漏税人员的奖励方法,将故意隐瞒、漏报、虚报的财产按一

定比例奖励给举报人,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金融实名制,是一把永远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但目前我国实行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金融实名制,概言之就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所有金融交

易时,必须使用实名,并记录在案,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实名、个人

信用制度、交易报告制度等方面。任何国家的反腐败措施最终能落

到实处,其关键就在于掌握了反腐败对象的金融资料,而不透明、

不规范的金融制度是腐败衍生的沃土。

1.实行以身份证为基础的个人信用制度

信用管理,是指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

用和信誉尤其是个人的借钱还钱记录、消费支出记录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目前我国的

信用管理很不健全。因此,要在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构建经验的

基础上,积

极完善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完善证件制度。我国2000年通过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

制规定》中,规定了8种可作为实名证件的身份证件,如此之多管

理起来极其混乱。因此可规定,除港澳台同胞可使用通行证和外国

公民可使用护照之外,内地公民的实名证件只能是个人身份证,并

以身份证号码为个人信用的号码,联网记录完善个人的信息,打击

各种假证办理,防止腐败分子利用假证件销赃。第二,完善个人档

案管理,除要求储蓄存款实名制外,还需提供更加广泛的个人资料,如职业、婚姻、住房等。第三,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

作用,不断强化政府的政策性引导功能,进一步促进市场机制在信

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第四,建立信用信息库,为信用信息系统提

供技术保障。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在对个人信用档案进行

编号的基础上,各个与行为人发生信用接触的机构或部门都能将行

为人的信息输入信用档案,为信用体系的运行提供可操作性。第五,建立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隶属于政府的监管机构、商业化的信

用中介机构和在全社会范围内参与消费信用产品和提供信用数据的

各个部门。第六,制定违背信用的惩戒制度。对违信行为给予惩处,其不良记录在较长时间内不予删除,并向社会公开,在全社会范围

内形成一种震慑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