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申请人:日期:注:1、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3、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说明: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办公卡座必须是全封闭式或半闭式独立办公卡座。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doc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注:1.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2.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一)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经营范围。
(三)商事主体从事涉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中所列事项的经营范围。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年月日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一、住所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的房屋位于,该房屋为的自有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为住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二、经营场所证明。
位于,该房屋为的自主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特此证明。
村委员会(社区)签名:街道(乡镇)签名: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自主承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最新8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被执行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场所)
重庆市区(县)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
房屋性质
□非住宅□农村住宅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其他
产权相关信息
□有不动产证/产权证□无不动产证/产权证
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本申请人已知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建房的,已取得合法手续,且不存在安全隐患;依法须经房屋安全鉴定的,已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鉴定并取得合法、真实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如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无条件搬离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3、在经营场所内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农村住宅的,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油烟污染、异味污染、废气污染、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噪音污染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扰民或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_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五)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
由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七条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该证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1.地址证明:证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可以是房地产产权证、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
2.使用性质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可以是土地使用证明、建筑物使用证明、工商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可能有所不同,需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容纳能力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容纳能力,即能否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市场主体应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总面积、可使用面积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4.安全设施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市场主体应提供相关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安全出口设置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安全设施证明等文件,以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
5.环境保护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以保护周围环境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应提供相关环保手续办理证明、噪音防治措施证明、废水处理设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其他必要证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要求,市场主体可能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的来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
回申请书
注:1、《市场主体撤回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申请书》由市场主体设立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撤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申请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户刻有公章的,还须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
本细则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并使用标准地名。
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将下列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三)经鉴定为危房的;(四)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五)依法做出的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六条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二)租用(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及房屋所有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场所内的,提交租赁(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四)自然人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尊敬的市场监管部门:
我公司 (市场主体名称) 原为住所 (经营场所) 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现因经营需要,已将住所 (经营场所) 变更至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为确保我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公司提供以下承诺:
1. 我公司在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前,已依法对原住所 (经营场所) 进行了公示,并确保新住所 (经营场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我公司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将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3.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
市场主体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XXX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拓展: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承诺书是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的一份承诺文件,旨在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也需要及时提交变更承诺文件,以确保其登记信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的变更往往与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业
务发展有关。
变更后,市场主体需要遵守新的住所 (经营场所) 要求,例如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市场主体也需要考虑变更后的住所 (经营场所) 是否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业
务发展需要,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项选择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pc端)操作使用手册
《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用户使用手册v1.0.0目录前言 (2)阅读指南 (2)使用前配置操作 (3)1. 企业类 (9)1.1. 公司 (9)1.2. 个人独资企业 (119)1.3. 合伙企业 (146)1.4. 非公司企业法人 (176)1.5. 分支机构 (207)1.6. 外资公司 (237)1.7. 外资合伙 (302)1.8. 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 (303)1.9. 外资分支 (303)1.10.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333)2. 农民专业合作社 (351)2.1. 农民专业合作社 (351)3. 个体 (382)3.1. 个体 (382)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版本:1.0.0前言用户使用手册对于任何产品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尤其对软件产品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好的软件产品只有在应用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
本用户使用手册主要从业务应用场景对本系统的使用进行描述,业务应用场景包括全企业类型核名、设立,业务用户人员通过使用本手册对系统进行快速入门及使用完成相应业务。
阅读指南〖手册目标〗本手册主要对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的使用进行说明。
使操作人员能快速熟悉并使用本系统完成相应的业务。
〖阅读对象〗本手册是为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相关的操作人员所编写的。
〖手册约定〗本手册遵循以下约定:所有标题均使用黑体字。
如果标题后跟有“〖条件〗”字样,说明该标题下正文所要求的内容是在一定条件下必须的。
【注意】的意思是请读者注意那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警告】的意思是请读者千万注意某些事项,否则将造成严重错误。
【提示】的意思是让读者对业务问题不清楚时候,可以及时电话咨询机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版本:1.0.0使用前配置操作客户端IE 浏览器的配置1、IE 的版本要求在9以上。
可以将访问地址放入收藏夹内,默认将访问过的网页保存在临时文件中,当再次访问同一网页的时候,从临时文件中读取,以提高页面的访问速度。
住所经营场所填写
住所经营场所填写第一篇:《(三十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填写范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附件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地址在,共有场所面积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证明单位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⑴“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⑵“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兹有,地址在,共有场所面积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证明单位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⑴“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⑵“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兹有,地址在,共有场所面积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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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其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知悉上述内容,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由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作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地址
经营场所地址
1、
2、
3、
★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