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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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分析:
• 1.某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刘某驾驶摩托车违章案中多处违法
【案情】刘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在市中心大道上行驶,被某区治保队员拦下,将 车辆及装载的两箱水果扣留并移交给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4天后,派出所将扣留的车辆及水果 移交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 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的摩托车予以暂扣,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个月 后,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交管部门签收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理 了机动车号牌和放车手续,但被扣留的水果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已腐烂。随后,公安交管部门在 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以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 100元的处罚决定。
第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承受的,传统的司法理 念注重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讲究责任自负,强调每个人自我负责,如其有过
失,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是惨重的也在所不惜,以
达到人人自我负责、人人安全的目的。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 大的不公正、不正当,根本毫无合理性可言。让处罚变得可接受,便是对 “社会集体安全”的最好诠解。
执法主体适格
合法行政
执法依据准确
规范调查取证
公平公正对待
合理行政
考虑相关因素
合目的性
比例原则
适当性
损害最小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标准
第一,行政处罚的额度要超过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只有在成本 大于收入预期的情况下,才能遏止相对人的违法冲动,也是符合法谚的基本 正义理念:“任何人均不能从错误中获利。” 第二,实施的行政处罚应是有效率的,不会造成执法成本巨大,与行政 处罚欲保护的目标相较不应存在成本大于欲保护利益的情况。效率始终是行 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相较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权应更具主动性.行 政处罚同样是行政权的运用,同样是动用公共资源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如 果一项处罚耗费羁縻,而处罚的结果却是保护利益很小,这也是不正当的, 因为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行政执法一定要树立绩效观念,对欲处罚 的对象应根据繁简程度,采取相应的手段,避免出现大炮打蚊子的局面。
• 庞某认为分局将其带至拘留所构成非法拘禁,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违 法,于2012年6月4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分局对其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焦
(一)分局对庞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二)分局将庞某带到拘留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点
问 题
如何做到邻里纠纷的有效调解
本案为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这类案件通常存在双方 各执一词,难以取证等情况。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慎之 又慎,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很难做到案结事了。
介入,力促双方调解。
• 最初,双方都同意以赔偿的方式进行调解处理。后来,庞某认为要赔偿对 方5人的医疗费,己方只有2人受伤且伤情明显偏轻,自己需拿出大量医疗 费用,遂不愿再调解。对方当事人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庞某持棍伤人,情 节恶劣,办案部门未对庞某予以法律制裁,显失公平。为慎重起见,派出 所将案卷材料报送分局审核把关,一致认定庞某持棍伤人的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为化解双方长期家庭矛盾,分局仍不希望对庞某进行载决而希望 双方达成调解。2011年6月4日,经办民警请求街道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调 解,但庞某一方仍然拒绝。6月15日,分局对庞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 罚款一千元处罚,办案民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庞某不在家。同年6 月23日、7月5日、7月20日,次年4月10日,民警先后四次前往庞某家送达 决定书,均遭拒开门,致使对庞某的行政处罚未能得到及时执行。2012年 5月14日,经办民警接到受害人举报称:庞某已回到住处。办案民警3人遂 着装前往庞家,敲门入室并出示证件后,庞某大声吵闹拒绝配合执行。
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与规避
目 录
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来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来源
• 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四大问题:
►主体问题
►适用法律问题
►程序问题 ►证据问题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1)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 无授权即禁止) • (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 损害最小) •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 (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 当事人程序负担) • (5)诚实信用---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 偿、撤销赔偿) • (6)权责一致---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 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0 年6月22日、8月17日,庞某及家人才愿意录取口供,称他们在纠纷中也有被对方打伤,
但拒不承认庞某有持棍参与打架。属地派出所经调查,根据庞某、张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 叶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民警出警情况说明,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定庞某持棍伤人事实成立。
考虑到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从社区和谐的立足点出发,办案民警请求案发地街道调解办
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
机动车号牌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程序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扣留后腐烂的水果作出 相应的赔偿。
【点评】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案件,案件虽小,案情虽然简单,但 常见、多发,一旦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既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会严 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本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执法问题:
• 此时,庞某突然将门从里面反锁,将经办民警2人反锁在室内长达30分钟。 民警试图说服庞家人员开门遭拒。庞某的女儿、女婿(均系干部)赶回家, 说服父母打开房门。此时,派出所领导、分局督察队民警等人也赶到现场, 阐明依法执行公务,请其配合执行。庞某仍不配合,躲进卧室将房门反锁, 后来在消防官兵的协助下才将门打开,仍拒签法律文书。民警对庞某说, 如果你不配合我们将进行强制执行,准备给庞某戴手铐时,庞某才勉强随 民警下楼。民警遂将庞某送往福州市拘留所,依照法律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庞某到拘留所后仍拒签法律文书,并拒缴罚款。
1、调解要依法、公正、高效调解。 2、调解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身份、文化层次、心理特征,找准着眼点, 把握节奏,因人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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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案件管辖方面 二是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 三是在扣押和保管涉案财物方面。
四是在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方面。
2.关于庞某某行政复议案的评析与反思
【案情】2009年5月9日,退休干部庞某(63岁)的妻子尤某在单位宿舍与邻居张某一家因琐 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斗殴。后庞某持铁棍殴打张某等5人致轻微伤。属地派出所接处警后, 庞某以自己不在现场为由,拒绝配合调查。案发一个月之后,在张某等人提交司法部门伤情 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参与斗殴的庞某家人才去做法医鉴定,经鉴定为轻微伤。同年7月8日,
程序正当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 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处罚前若不告知, 该处罚不成立。在实践中,必须体现出告知时间是在调查取证之后,即告知 处罚之前已经调查取证完毕,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告知时间 是在向被处罚人宣布裁决之前,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履行 了告知义务。承办案件的民警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