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谁担.doc

合集下载

供电公司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不负触电死亡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不负触电死亡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不负触电死亡赔偿责任发表于2007-10-20 17:49:46 点击数:2493 [加入我的收藏]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市供电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的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而不是特殊侵权案件。

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魏**触电属220V/380V非高电压触电,而非1000V以上高电压触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之规定,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而非特殊侵权案件。

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非被告。

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任何一种情形,应当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在本案中有过错,且被告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原告无法举出相关证据,则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

三.既然本案是一般侵权案件,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理论,构成一般侵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但被告**市供电公司不同时具备此四个要件。

1.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人身损害的行为发生。

国家电网关于家用电责任划分的规定

国家电网关于家用电责任划分的规定

国家电网关于家用电责任划分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麦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申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言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3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3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代理人,本案是一起关于代理人责任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代理的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电击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根据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我认为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将事实和理由列举如下:一、案件事实描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负责维修和保养电器设备。

2019年9月,原告在工作期间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触摸到一个带电的导线,导致他被强电击中,从而产生了严重的电击伤害。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多次手术和长时间的康复,原告的伤情才得到了缓解。

然而,他的伤害造成了他的身体残疾和长期的痛苦,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二、法律问题:在本案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 是否存在代理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根据劳动合同和工作职责,他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事故的发生是在他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因此,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代理人责任。

2.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制造、经营者在制造、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原告不慎触电。

被告公司在设备维修方面存在过失,并且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因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理由和证据:1.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代理人责任明显存在。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根据劳动关系的委托和代理关系,他在工作期间代表被告公司进行设备维修和保养。

因此,他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责。

2. 被告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不善的过失。

根据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被告公司作为设备的制造、经营者,有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向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夏季是⽤电的⾼峰期,也是触电事故的⾼发期,每年因触电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全国的诉讼案中占了相当⼤的⽐例,那么,你对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造成的⼈⾝损害的适⽤范围是分⾼压电和⾮⾼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中规定:“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压电与⾮⾼压电的界定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所规定的“⾼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压电造成⼈⾝损害的案件,由电⼒设施产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触电是指人类与电有直接的接触时,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

触电时间越长,人体所受的电损伤越严重。

对于触电事故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触电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一、关于触电(一)什么是触电?触电是因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电源,受到一定量的电流把人体做为导体通过,形成电流通道,致使人体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

触电时间越长,机体的损伤越严重。

低电压电流可使心跳停止(或发生心室纤维颤动),继之呼吸停止。

高压电流由于对中枢神经系统强力刺激,先使呼吸停止,再随之心跳停止。

高电压可使局部组织温度高在2000-4000度。

肢体肌肉和肌腱受电热灼伤后,局部水肿,压迫血管,常伴有小营养血管闭塞,引起远端组织缺血,坏死。

(二)触电的分类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1、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1)、电击的主要特征有:伤害人体内部。

低压触电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但是高压触电会产生极大的热效应,导致皮肤烧伤,严重者会被烧黑。

致命电流较小。

(2)、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2、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

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

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

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思予李蕊白昱【审理法官】王思予李蕊白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当事人-个人】鲍灯付【当事人-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陈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师江风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师江风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露杨婷师江风【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被告】鲍灯付【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的评判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经综合评述。

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王某、曹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曹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曹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1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萍范秀媛张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曹某1;曹某2;曹邦江;丁秀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某曹某1曹某2曹邦江丁秀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曹某1曹某2曹邦江丁秀芝【当事人-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汪子旭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汪子旭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荣春汪子旭籍木林【代理律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邦江;丁秀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页眉可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由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化,导致有些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低的几万元,高的达几百万元;责任主体认定亦不规范等。

因此,最高法院公布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该解释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触电损害案件 区分高低压依据

触电损害案件 区分高低压依据

触电损害案件区分高低压依据
触电损害案件的区分高低压可以根据以下几个依据:
1. 电压来源:高压电触电损害案件通常是由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高压设备引起的,而低压电触电损害案件则通常是由家庭、工业、商业用电设备引起的。

2. 电压水平:一般来说,高压电的电压水平大于1000伏特(V),而低压电的电压水平一般在220伏特(V)以下。

3. 损害程度:高压电触电损害案件往往具有更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严重的电击、电灼伤、烧伤、电击死亡等后果,而低压电触电损害案件通常损害程度较轻,可能导致轻微的电击、皮肤烧伤等后果。

4. 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高低压电触电损害案件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触电损害案件的高低压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包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包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包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1【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4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陈志清赖尚平【审理法官】刘芳陈志清赖尚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包某;许烨;许某【当事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包某许烨许某【当事人-个人】包某许烨许某【当事人-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明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张敬杰广东粤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明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张敬杰广东粤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晓明张敬杰【代理律所】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广东粤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被告】许烨【本院观点】本案案由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勘验笔录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徐闻供电局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徐闻供电局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包某、许烨、许某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徐闻供电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及应承担多少责任。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蒋某、梁正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梁正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梁正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7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玉振张瑛娟唐妍【审理法官】李玉振张瑛娟唐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某;梁正前;姜世会;梁广旋;梁某;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桐梓供电局【当事人】蒋某梁正前姜世会梁广旋梁某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桐梓供电局【当事人-个人】蒋某梁正前姜世会梁广旋梁某【当事人-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桐梓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绍昌【代理律所】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正前;姜世会;梁广旋;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桐梓供电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事发地河道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否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梁广璇是否系被扶养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3.一审判决确认的事故责任比例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事发地河道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否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梁广璇是否系被扶养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3.一审判决确认的事故责任比例是否恰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桐梓供电局认为事发地河道管理者应承担责任,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河道管理者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未明确河道管理者具体为何人,且事发地并非公共场所,本案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应由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本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本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本一、案情述说本案是一起代理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触电并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二、事实及证据王某为某公司的职员,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负责安装电线路设施。

某一天,王某在工作时接触到李某安装的电线,导致触电并遭受人身损害,经医院诊断,王某的损伤为一级伤残。

证据包括王某的医疗记录、事发现场的照片等。

三、法律依据及理论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常识和一般人对安装电线路设施所需符合的安全标准,李某作为代理人在安装电线路设施时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致使王某发生触电事故。

因此,应认定李某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综合分析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王某的损害是由李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导致的。

李某作为代理人,在安装电线路设施时未能符合安全标准,并未尽到尽职调查、设备检验等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应认定李某存在过错。

五、意见及建议根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和分析,建议委托人对王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裁判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李某作为代理人在安装电线路设施时存在过错,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王某已遭受一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王某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因此,裁定委托人应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诉讼费用承担承担王某的诉讼费用。

八、给付期限委托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电伤赔偿的赔偿标准-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触电是指人类与电有直接的接触时,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

触电时间越长,人体所受的电损伤越严重。

对于触电事故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触电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一、关于触电(一)什么是触电?触电是因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电源,受到一定量的电流把人体做为导体通过,形成电流通道,致使人体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

触电时间越长,机体的损伤越严重。

低电压电流可使心跳停止(或发生心室纤维颤动),继之呼吸停止。

高压电流由于对中枢神经系统强力刺激,先使呼吸停止,再随之心跳停止。

高电压可使局部组织温度高在2000-4000度。

肢体肌肉和肌腱受电热灼伤后,局部水肿,压迫血管,常伴有小营养血管闭塞,引起远端组织缺血,坏死。

(二)触电的分类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1、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1)、电击的主要特征有:伤害人体内部。

低压触电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但是高压触电会产生极大的热效应,导致皮肤烧伤,严重者会被烧黑。

致命电流较小。

(2)、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2、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

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

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

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在现阶段电力资源应用范围逐渐增加的环境影响中,与电网相关的人身事故案件发生概率也在逐渐提升。

而经相关调查证明,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在供电企业相关案件类型中具备着较高的发生率。

而其案件发生后不仅会对他人人身安全、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影响,还会对相关供电企业的经济、声誉等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因此,针对触电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时,供电企业需首先明确的了解其案件影响的实际概念,并根据其概念实施相应的预防、法律干预、管理等措施,以此保障供电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1 触电侵权的实际概念触电侵权实际上可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归属法律范围实为民法领域。

其行为主要是指在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供电相关过程中由多种原因对经法律认可或给予保护的他人权利造成侵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

而触电侵权又可分为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一般是指高压触电事故,其中供电企业在侵权归责中可认定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其归责认知中可明确除去受害人故意而为或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况以外,供电企业在触电侵权中均需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一般侵权则是指低压触电,供电企业在其侵权归责中则承担着过错责任,其归责认知主要是指在受害人故意而为、不可抗力影响、电力用户自身过错等情况下,供电企业无需承担侵权事故责任。

在触电侵权中若因企业自身电力设施维护不当、企业从业人员错误操作、电力设备遭第三人破坏等行为造成触电安全事故,则可将供电企业视为触电侵权归责主体对象,所以企业应从该类方面进行相关案件防范与处理。

2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的措施在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因其事故形成、归责等复杂性,加之各地方法院对其归责认知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案件判决结果通常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差异。

同时由于受现阶段信息网络普及的影响,判决结果极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但在电网普及范围日益扩大的环境中,触电侵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发生面广、发生频率高的供电相关事故案件。

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

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

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杨建国主题词: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高压电作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范畴,高压电致人损害作业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那么是否意味着原告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本文通过下面的案例来探讨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敬请赐教。

案情:2002年3月16日下午5时许,原告之夫王某到邻村张某家借钢筋,所借钢筋为直径22毫米长9米的螺纹钢,放置于张某的北屋屋顶上,北屋东头有被告供电公司的10千伏高压线南北向穿过,西边裸铝导线距屋顶垂直高度2.85米,水平距离北端为0,南端为12厘米。

王某、张某二人将钢筋抬起,东西向平行站立在屋顶北沿欲将钢筋扔向屋后地面,张某站在西边,王某站在东边,张某将钢筋扔向地面的瞬间,看到王某仰面倒在屋顶上,头朝西北方向,张某后邻张某某闻听呼救声,也来到现场,此时见到王某尚有呼吸,迅速送往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8日,市公安局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3月28日出具报告书,分析意见为:1、王某尸表、解剖及病理检验均未检出损伤,可以排除外伤致死。

2、王某十指指甲紫绀,心脏质软,心腔内大量积血,呈暗红色流动状,肺脏水肿,符合电击死亡的尸体征象。

根据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王某死亡现场,客观上有可能触电的条件,死亡过程非常迅速,符合电击死亡过程,尸体征象符合电击死亡征象,综述认为,王某系电击死亡的可能性大,未出现电流损伤可能与通电时间短促有关。

原告依次为据,于同年5月13日诉之法院。

诉讼中,被告对市公安局分析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市中级法院进行鉴定,市中院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法医专家、痕检专家共同进行会鉴,于9月11日做出鉴定书,结论:认为王某因高压电击死亡依据不足,系心源性猝死。

原告于2003年10月27日撤诉。

2005年9月,原告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两份鉴定报告进行书证审查,得出审查意见为:根据现有书证完全否定电击死亡尚需有充分理由。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2010-7-9 13:47:4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一)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的审查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

注意核实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即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要准确)。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

注意审查名称的准确性及其行为能力(即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或其他事项有变更的(一般指法人,尤其要注意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改制及住所地的变更),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4、当事人为受害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继承人的顺序证明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前一顺序继承人及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有遗漏)。

(二)受害主体的确定1、受害主体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提交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明,如精神状况证明、伤残证明等)。

其个人为诉讼主体,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受害主体死亡的。

以其合法的继承人(注意继承顺序的审查)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张权利;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不参加诉讼;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应明示),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三)侵害主体的确定1、一般情况下以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为被告;侵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明确监护人时,其全部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明确的,追加顺序在前的全部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触电伤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触电事故后,依法应由受伤方或其相关责任方承担的责任程度和赔偿金额的一项指导。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包括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1. 追溯责任原则:根据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方的过失程度以及事故的后果,确定赔偿责任,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追诉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发生后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确定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

3. 举证责任原则:受害方要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损害的程度,承担证明责任。

责任方要提供证明无过错或责任较轻的证据。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1. 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因触电事故受伤所需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医疗相关费用。

2. 误工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因触电事故导致工作中断、工作时间减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工资、补偿金等。

3. 伤残补偿金:根据受伤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赔偿范围包括永久性伤残的补偿金,可根据《评定伤残等级》和《伤害赔偿标准表》确定。

4.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用、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

5. 精神抚慰金:赔偿范围包括由于触电事故产生的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对心理和精神层面的伤害。

三、赔偿标准的执行1. 如果事故的责任方为单位或雇主,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方应确保雇员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事故的责任方为个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方应承担因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3. 在司法程序中,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最终由司法机关作出具体的判决或调解决定。

总结起来,触电伤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事故的责任方和损害程度进行衡量。

受害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电力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中的免责事由

电力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中的免责事由

写一篇电力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中的免责事由的报告,
800字
报告题目:关于电力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中的免责事由
尊敬的领导:
您好!近日,一起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在我们电力公司的版图范围内,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公司经过深入调查,总结了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中电力企业的免责事由,如下:
一、不可抗力。

由于超强的风、雷、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电力网络造成瞬时严重破坏,从而引发触电事故。

二、非原始安装厂家责任。

由于当地维修及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电网安装不符合要求,从而造成触电事故。

三、缺乏先进的防护设备。

由于缺乏先进的防护设备等,可能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操作不当。

由于操作不当,可能会引起触电事故。

五、外部侵入。

由于犯罪分子等外部侵入,可能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我们一直致力于改善电力设施,降低触电的风险,为您和当地
居民带去更安全、更舒适的生活环境。

谨此报告!
此致
敬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谁担-
[案情] 2005年9月20日16时许,陆伯增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室外电焊作业时,因电焊机发生漏电事故,致其当场触电死亡。

涉案电焊机的工作电压为单相220V、三相380V,陆伯增使用的电力系农用电。

陆伯增从事电焊业务过程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事发当日系阴雨天气。

事发后不久该电焊机已被转卖他人,电焊机上的焊把已被更换,并增加了四个绝缘轮。

事故发生地事发后客观存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注:中级保护)。

陆伯增的亲属于2006年1月12日将新沂市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43 050.19元。

[争议问题]
原告诉称:陆伯增在从事电焊业务时突然发生漏电事故,致陆伯增触电死亡,该事故的发生与新沂市供电公司没有安装漏电保安器(注:中级保护)具有因果关系。

供电公司具有过错,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1、陆伯增不具有操作电焊机的资格,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产权规则原则,陆伯增是触及自有的电焊机而死亡,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3、陆伯增
擅自拆除漏电保护器(末级),冒雨进行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4、漏电保护器(中级保护)安装与否与触电伤亡没有因果关系,陆伯增触电事故发生在用户内部电路上,不属于中保范围,该事故的发生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级保护)是否动作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新沂市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本案的涉案电压等级为1千伏(KV)以下,属于低电压,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原告应当就损害事实、被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关于过错问题。

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4.3电力使用者的职责第4.3.5条规定: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注:末级保护),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第4.3.7条规定:发生事故后必须
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陆伯增在阴雨天气条件下进行室外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对触电具体原因、是否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末级保护)无法查明,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2、关于因果关系问题。

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5.1.1条规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因低压电网剩余电流造成故障危害的有效技术措施,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

a)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级保护)的保护范围分析,即使被告新沂市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安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级保护),也不能对陆伯增的直接触电(用户受电端的低压电)死亡产生保护作用。

故陆伯增的死亡与被告新沂市供电公司是否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级保护)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新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被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完成举证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告提起了上诉。

因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被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