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谁担.doc

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谁担.doc
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谁担.doc

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谁担-

[案情] 2005年9月20日16时许,陆伯增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室外电焊作业时,因电焊机发生漏电事故,致其当场触电死亡。涉案电焊机的工作电压为单相220V、三相380V,陆伯增使用的电力系农用电。陆伯增从事电焊业务过程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事发当日系阴雨天气。事发后不久该电焊机已被转卖他人,电焊机上的焊把已被更换,并增加了四个绝缘轮。事故发生地事发后客观存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注:中级保护)。陆伯增的亲属于2006年1月12日将新沂市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43 050.19元。

[争议问题]

原告诉称:陆伯增在从事电焊业务时突然发生漏电事故,致陆伯增触电死亡,该事故的发生与新沂市供电公司没有安装漏电保安器(注:中级保护)具有因果关系。供电公司具有过错,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1、陆伯增不具有操作电焊机的资格,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产权规则原则,陆伯增是触及自有的电焊机而死亡,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3、陆伯增

擅自拆除漏电保护器(末级),冒雨进行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4、漏电保护器(中级保护)安装与否与触电伤亡没有因果关系,陆伯增触电事故发生在用户内部电路上,不属于中保范围,该事故的发生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级保护)是否动作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新沂市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本案的涉案电压等级为1千伏(KV)以下,属于低电压,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原告应当就损害事实、被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关于过错问题。

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4.3电力使用者的职责第4.3.5条规定: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注:末级保护),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第4.3.7条规定:发生事故后必须

低压、高压触电事故应急措施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7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Production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Object Of The Problem And The Scope Of Influence, Analyzing The Problem, Proposing Solutions And Suggestions, Cost Planning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 Implementation, Follow-Up And Interactive Correction, Summary, Etc.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低压、高压触电事故应急措施通用范 本

低压、高压触电事故应急措施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对工作想法的进一步提升,对工作的正常进行起指导性作用,产生流程包括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执行,后期跟进和交互修正,总结等。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销,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到拉线开关和平开关只能控制一根线,有可能切断零线而没有断开电源。 (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到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 (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

触电事故心得体会_触电事故安全知识学习心得总结【精品】

我们在用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稍不注意就会引起触电事故,所以无论任何时候,安全都是最重要的。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触电事故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认真学习中宁公司人身伤亡事故的通报,我了解到这是一起由于外包施工人员违章违规作业、破坏现场作业环境原有安全状态、造成新的装置性违章,中宁公司作为外包工程管理的主体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外包工程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没能有效避免施工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经过学习讨论,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杜绝习惯性违章,消除装置性违章。要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在工作过程中禁止无票作业,使工作票、操作票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防止后续的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形同虚设,使现场工作人员处于安全环境之中。 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该通过“外包工程正式开工审查表”,认真审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措施、安全培训、现场监护人”等各项条目的落实。及时了解现场的作业情况,有效制止违章操作,充分发挥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 三、强化安全基础教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外包劳务人员应当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之下,手持工作票方能进入生产现场,进行相应的工作。另外,要对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分析及防护措施的教育学习,提高其安全防护技能。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于安全工作要未雨绸缪,提前思考,提前预防。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安全技能,要从通报中的血淋淋的事实中吸取教训,为燃料工作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己的贡献。 3月22号通过全市系统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自市局安监部通报了莲都供电局:“3.1 ”人身触电轻伤事故的通报之后,3月23号局领导和我们所领导来所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召开了通报学习分析会议,和对本所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学习分析和改进.安全,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的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本次事故由于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对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要的是我觉得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没有对该线路双重命名核对和验电,而造成了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我从事农电工作2 xx年以来,我认为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再次发生,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要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具体上抓,杜绝务虚和表面 ,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项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落实到每一个人,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级级落实层层分解。 二、安全活动内容要丰富,活动内容要有合理化建议,和辖区事故隐患点分析,在生产

触电事故感想

触电事故感想 面对触电事故,让我对工作安全有了更多的认识。每一次的事故总是让人不寒而栗内心此起彼伏,让我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事故发生主要是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安全责任没落实,作业人员没有高度的集中精力,误入带电间隔。 安全学习我们时刻在进行,安全事故案例我们反复学习,还是有好多的事故发生。这反应出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其实工作人员现场作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带电作业与其他作业有所不同,带电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为了保证作业者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各种安全规程只是一种行为规范的约束,工作中作业者是否遵守,主要还是看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现场环境复杂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处理问题时,应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防范各种突发情况。 工作时我们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一是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二是吸取事故教训,带电作业时认真检查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进行隐患排查,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检修电气设备、设施,排除电气故障的作业,必须办理停电申请。停电后还要当场验电、接地线、设围栏、挂标示牌。带电作业或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工作现场还应有安全技术高于操作人的监护人。工作人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能兼做其它工作等。 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我以后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两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在工作中不能懈怠,决不马虎大意,要胆大心细,不把自己的命交到别人手中。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但有很多人却不懂得去珍惜自己的生命,还因为一起又一起的事故而丧失了性命。我谨记每一次的安全事故,珍惜自己和他人宝贵的生命。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电力产业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发展,由此导致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用电户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为突出。由此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诸多分歧、说法不一,其中《民法通则》和《电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某些规定,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现实当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对此,本人结合本单位多年来的法律实务,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所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意见。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社会新能源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案件。尤其在中国现代广大农村,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和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电力在广大农村被普遍应用,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随着电力进入千家万户,涉电纠纷尤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在各地区法院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就此,本人结合我单位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引起触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归纳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力设备安装不合格。电力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行业标准,一般也应由具有相应等级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安装。由于触及安装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第二、设备失修,因触及有缺陷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电力事故。该设备不仅包括供电设施,还包括用电设施。对于供电设施,应由电力管部门进行监督,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以防年久失修;对于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户来进行维护管理。第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进行电气作业,不仅包括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还包括非专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在企业生产或指挥作业过程中所造成的事故。第四、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缺乏安全且电常识。广大农村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对电力知识亦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受伤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因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电常识而触及电力设施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就不可避免。第五、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第六、产权人将建好的电力设施委托他人代为维护、管理,因代管人疏于维护等原因而导致的触电事故。第七、由于高压线路保护区而产生的高压线路产权人与线下住户的相权问题。 二、触电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 1、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分类。 根据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触电案件应分为两类: 一类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适用范围是大于等于1000伏的触电赔偿案件,它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严格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作业人均要承担责任。 另一类为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非高压电(1000伏以下)引起的事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

低压、高压触电事故应急措施示范文本

低压、高压触电事故应急措施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低压、高压触电事故应急措施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 源。 (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 拉开开关或拔出插销,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到拉线开关和 平开关只能控制一根线,有可能切断零线而没有断开电 源。 (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 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 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到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 (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可用干 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 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拉离电源。但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其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救护人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快触电者脱离电源。 (1)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断电。 (2)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注意抛掷金属线之前,先将金属线的一端可靠接地,然后抛掷另一端;注意抛掷的一端不可触及触电者和其他人。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触电事故心得体会_触电事故安全知识学习心得总结

触电事故心得体会_触电事故安全知识学习 心得总结 我们在用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稍不注意就会引起触电事故,所以无论任何时候,安全都是最重要的。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触电事故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触电事故心得体会篇1 通过认真学习中宁公司人身伤亡事故的通报,我了解到这是一起由于外包施工人员违章违规作业、破坏现场作业环境原有安全状态、造成新的装置性违章,中宁公司作为外包工程管理的主体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外包工程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没能有效避免施工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经过学习讨论,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杜绝习惯性违章,消除装置性违章。要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在工作过程中禁止无票作业,使工作票、操作票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防止后续的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形同虚设,使现场工作人员处于安全环境之中。 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该通过"外包工程正式开工审查表",认真审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措施、安全培训、现场监护人"等各项条目的落实。及时了解现场的作业情况,有效制止违章操作,充分发挥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 三、强化安全基础教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外包劳务人员应当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之下,手持工作票方能进入生产现场,进行相应的

工作。另外,要对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分析及防护措施的教育学习,提高其安全防护技能。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于安全工作要未雨绸缪,提前思考,提前预防。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安全技能,要从通报中的血淋淋的事实中吸取教训,为燃料工作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触电事故心得体会篇2 3月22号通过全市系统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自市局安监部通报了莲都供电局:"3.18"人身触电轻伤事故的通报之后,3月23号局领导和我们所领导来所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召开了通报学习分析会议,和对本所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学习分析和改进.安全,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的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本次事故由于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对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要的是我觉得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没有对该线路双重命名核对和验电,而造成了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我从事农电工作20xx年以来,我认为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再次发生,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要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具体上抓,杜绝务虚和表面文章,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项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落实到每一个人,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级级落实层层

触电事故演练总结

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总结 为提高项目部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消除施工过程中触电的危害,工人、管理人员能迅速、有序、正确的应对特殊情况,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运转良好的应急救援体系,检验各应急部门的实战效果,组织开展了项目部触电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现将触电事故演练结果报告如下: 一、演练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领导、反应及时、科学决策、处置有序的应急系统,全面提升项目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能力。通过对设定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队伍抢险救灾实战能力,不断提高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总体水平,切实保障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演练时间、地点 2017年 7 月 3 日 10:00-11:00 丈八四路立交工程施工现场。 三、演练人员组成 项目部人员 四、演练场景描述 2017年7月3日上午10:00,丈八四路立交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手触到电源线破损处触电倒地昏迷。现场工人发现后立即呼喊,随后电工张某立即

断电,现场指挥员程知远立即组织人员施救;经过心脏复苏等措施接近10min的急救,触电人员李某终于苏醒,脱离危险,并被送往藁城市人民医院接受进一步观察治疗。现场针对本次事故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总结会。 演练详细过程: 10:00时,项目部管理人员沈某现场发生触电事故; 10:00时,员工张某发现沈某触电后,立即用绝缘棍将电源线拨离触电者并大喊呼救,电工张某听到呼喊立即拉下电闸,李某用手指查看触电者沈某有无呼吸,发现沈某还有呼吸,立即组织人员用掐人中、心脏复苏等方法对伤员进行急救; 10:00时,应急救援车接到通知准备赶往事故现场; 10:00时,钢筋加工场人员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10:10时,应急救援车赶到现场立即安排人员将伤着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10:10时,演练结束。 五、演练总体评价 演练结束后评估组成员和有关参演人员在现场召开了总结会,会议对整个演练过程和参演人员进行了整体评价。评估认为: 1、本次演练达到了计划的预期效果,提高了各单位的应急能力; 2、本次演练组织实施完成较好,接口工作顺畅,内容和计划准确,现 场秩序和救援行动有效、成功的完成; 3、整个演练行动流畅,场景较为逼真,应急人员动作迅速,应以救援 车到达及时;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是作为

电力人身事故心得体会

电力人身事故心得体会 电力人身事故心得体会日前,我班组织学习了《**省电力公司两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和《**、**两起事故》的安全事故通报,事故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查勘不到位。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电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不能正确的停电、验电、挂接地线。事实再次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行动中。 通过学习,现体会如下: 《**省电力公司两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和《**、**两起事故》的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 1、业人员严重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的情况下进行上杆作业,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对线路设备不熟悉(该10kv线路隔离开关错接线)。日常对设备管理不到位,消缺管理不及时,判断缺陷不准确。日常的设备巡视过程没有认真,致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没有及时解决,为此次的事故埋下了严重的导火索。

3、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流于形式,现场查勘不到位,漏列了重大危险点(现场该线路上有8家双电源用户)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形同虚设。 4、安全工具,防护用品的配置工作未落实到位,对绝缘棒,验电器等绝缘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完善。 5、在该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安全学习流于形式。 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设备全过程管理以及事故通报的学习,提高我们的安全思想素质,做到安全无小事。 电力人身事故心得体会事故发生以后,大家的心情都很沉重,没有人员伤亡乃是侥幸中的万幸,大家同事一场,无论在工作中有什么过节或是在生活中好到什么程度,我想没有人愿意这样的事故发生,更不会有人窃喜和埋怨他们。事故已经发生了,给企业带来上千万的经济损失,也给千家万户的家庭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如果要是我。我会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可是事故发生后我们看到的很让人寒心,当事人的脸上满是开心的张狂,还自称自己是什么主角,接见了什么领导,什么领导对她们怎么关心等等,还把责任推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 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 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 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 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 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 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如果让受害方 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 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 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农村低压触电事故的原因及防范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低压触电事故的原因 及防范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55-77 农村低压触电事故的原因及防范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发生农村低压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1.1农村低压线路架设和设备安装不规范 农村低压线路在过去的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农村电工业务素质不高,使农村低压线路架设和设备安装不规范,不能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为发生农村低压触电事故留下了隐患。 1.2农村低压线路老化严重,并且维护不到位 近几年,国家和电力企业加大了对农村低压电网的投入,使农村低压电网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投入资金有限,仍然有部分农村低压线

路没有得到改造,线路老化比较严重,加之,部分农村电工责任心不强,使农村低压线路维护不到位,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极易产生触电事故。 1.3私拉乱接和不良的用电习惯在农村没有完全消除 由于农民的安全意识较差,私拉乱接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比如,在农忙季节,农民采用挂钩线、拦腰线等方式,用于打谷子、打麦子、抽水等;还有的农民私自装设电网用于捕鱼、捕鼠、防盗等。农民用电也存在一些不良习惯,比如,在电力线路下建房、堆柴草,带电移动水泵、打谷机、电风扇等电器设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私拉乱接和不良的用电习惯是造成触电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1.4违章作业时有发生

2021年电力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日前,我班组织学习了《**省电力公司两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和《**、**两起事故》的安全事故通报,事故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查勘不到位。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电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不能正确的停电、验电、挂接地线。事实再次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行动中。 通过学习,现体会如下 《**省电力公司两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和《**、**两起事故》的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 1。作业人员严重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的情况下进行上杆作业,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对线路设备不熟悉(该1kv线路隔离开关错接线)。日常对设备管理不到位,消缺管理不及时,判断缺陷不准确。日常的设备巡视过程没有认真,致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没有及时解决,为此次的事故埋下了严重的导火索。 3。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流于形式,现场查勘不到位,漏列了重大危险点(现场该线路上有8家双电源用户)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形同虚设。 4。安全工具,防护用品的配置工作未落实到位,对绝缘棒,验电器等绝缘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完善。 5。在该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安全学习流于形式。 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设备全过程管理以及事故通报的学习,提高我们的安全思想素质,做到安全无小事。 1

XXX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亲属赵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代理人现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赵XX触电属10千伏以上高电压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为特殊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被告XX县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所致的损害后果。 1、被告尹XX违法建房是为受害人触电留下了严重隐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关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本案中,被告尹XX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扩建第二层房屋,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在建房时也为申报停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放任受害人冒险施工,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 2、被告XX县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是导致受害人触电的直接原因。 被告XX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被告尹XX违法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加以制止,未尽到监管责任,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从主观上XX县供电公司被告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从客观上,XX县供电公司做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XX县供电公司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是在被告XX县供电公司产权范围之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

学习5.24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心得体会

学习“5.24”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心得体会 6月13日下午,我参加了由发电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关于农投集团属下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5.24”人身触电死亡事故调查初步报告》专项学习。会上,公司安监部谢主任详细讲述了事故的经过,认真分析了事故的原因,深刻检讨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会上,公司各领导亦以此事件为戒,结合安全生产月“生命至上、安全发展”活动主题,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大反思、大讨论活动,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从不同角度全方位着重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此次事故非常重大,影响面广,属于我们集团系统的内部问题。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基层都要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讨论学习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了解到其工作方式与我们电站也是极为相似,事件感触犹如亲临其景、后果瞩目惊心。一条鲜活的生命,竞因一个小小的操作而瞬间即逝,是多么可悲。是偶然吗?不是!是天意吗?也不是!恰恰是大多数员工心里存在的自认为我是老员工、老师傅,摆老资格,认为以前这样做能行,现在这样做照样能行!通过这件事,了解到事件的背后竞是一条条不应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开工作票,不装接地线,工作监护不到位,操作无监护,有隐患无排查……皆因贪图方便,心存巧幸,不遵守规程,违反公司制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集团公司要求在我们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讨论活动是非常有必要!通过这次活动,给我们一线员工重重敲醒了警钟,付出生命的代价实在太大了。我们一定要反思,工作生活中不能、不可存在有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可触及高压线!今后我们一定要不断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只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才能杜绝事故发生;必须严格按集团公司指示精神,开展好安健环工作,搞好规范化达标,努力创建安全生产优秀班组活动,才能将安全生产提高到新的水平。 2018-6-19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

触电事故的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触电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生产负责人安全员各专业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 值班电话: (2)触电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触,乜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单架。 (2)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二、应急响应 1、脱离电源对症抢救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首先使触电者脱离心源。迅速急救,关键是“快” 2、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2.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插销,可立即拉开电源开关或拔下电源插 头,以切断电源。 2.2可用有绝缘手柄的电工钳、干燥木柄的斧头、干燥木把的铁锹等切断电源线。也可采用干燥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离电源。 2.3当电线搭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也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为工具,拉开提高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切不可 直接去拉触电者。 3、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1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3.2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3.3用高压绝缘杆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4、触电者如果在高空作业时触电,断开电源时,要防止触电者摔下来造成二 次伤害 4.1如果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清醒,但有些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触电者曾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 察并送医院。 4.2如故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将触电者抬至空气畅通处,解开衣服,让触电者平直仰卧,并用软衣服垫在身下,使其头部比肩稍低,一面妨碍呼吸,如天气寒冷要注意保温,并迅速送往医院。如果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发生痉挛,应立即准备对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呼吸停止后的 抢救。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一: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岗位职责 安全是电力生产的根本,有安才有全,无安全没有。2013年 07月13日,华电集团广西贵港发电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造成2 死3伤。事故 的教训是惨痛的,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妻子失去了丈夫,孩子失去了父亲,他们的家庭 变得支离破碎。 生产一线就是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种危机感是一 种责任心,是敬畏法律法规, 敬畏员工生命与健康,敬畏安全规律。所谓安全责任无小事,只有视安全为天,将安全时刻 放在心上,将安全责任看的比山还重,时常如履薄冰不松懈,才能步步安全到永远。最平静 的时刻往往是最危险的时刻。危机无刻不在、无时不在,一 个环节的疏忽,一位员工的小小 懈怠,都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在安全问题上必须居安思危,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始终 保持清醒的头脑。“患生于所忽,祸发于细微”,不见问题,本身就是大问题;不明隐患,本

身就是大隐患。我们要主动承担起安全责任,对隐患负责, 及时查处,切实整改,万不可等 闲视之,让其成“祸”。 生产再忙,安全不能忘,决不能为了赶进度、抢发电而心存 侥幸、简化生产流程、忽视 安全。心存侥幸,才会造成责任心缺失,才会视安全隐患而 不见,淡薄安全观念与自我防范 意识,才会对事物做出错误的判断,最终酿成安全事故。要 克服侥幸心理,增强员工的安全 生产责任心是当务之急。要使员工增强责任心,真正养成遵 章守纪、按章作业的良好习惯, 时刻保持清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规 章制度,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 责,勇于承担安全责任,将责任感根植于心,坚守自己那份 安全责任,切实履职,从小事抓 起,从细小处着眼,不放过任何隐患,不放过任何细微之处。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既重视抓安全工作大的方面,又 重视抓一些安全小事; 既注重抓较大的安全隐患的整改,又重视小隐患小问题的整改;既注重对重大违章的查处, 又重视对小违规小违章的查处,时刻绷紧安全弦,将安全责 任落实到底,安全细节落实到位。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 1、一审阶段 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

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在2003年8月的电路改造、2009年8月的变压器更换工程中,对受电设施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又未对设置安全防护栏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且在日常抄表时,也没有依据《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用电户进行安全检查,对该用户违反安全用电和更动供电设施的行为指出改正、督促治理和中止供电。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①赔偿原告方受害人李清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652036.51元;②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被告县电力公司辩称:①导致原告触电的变压器产权所有人是某建筑有限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谁,谁就承担起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