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邵市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邵市政发〔2018〕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政发〔2017〕6号)自2017年6月5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市民行为和移风易俗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违规燃放行为,净化了城市空气,减少了城市噪声,美化了城市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现决定对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进行调整,将市建成区全部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具体范围如下:一、大祥区:新城大道(邵水西路交叉口)-高级技工学校-圣地亚哥-沪昆高速-洛湛铁路-兔石洲路口-资江-邵水河所围合的区域。
二、双清区(含邵阳经开区):双江口-白马大道-世纪大道-邵阳大道-老320国道-洛湛铁路-昭阳路-古塘路-龙须塘路-白云路-资江-邵水河所围合的区域。
三、北塔区:桂花桥-邵阳大道-邵西大道-新320国道-邵阳监狱-老320国道-雪峰路-魏源西路-资州路-龙山路-北塔路-虎形山路-九龙路-南山路(枫江溪口)-资江所围合的区域。
以上道路、江岸形成的闭合区间及道路外延200米范围内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见地图)。
禁炮区范围内现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在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退出禁炮区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8日。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方案范文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效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方案。
第二章禁燃禁放目标1. 完全禁止在城区、重点保护区和其他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 逐步减少并控制烟花爆竹在农村地区的使用和商业化销售。
第三章工作内容1. 禁燃管理(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禁燃政策,引导市民增强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对烟花爆竹的警惕性。
(2)完善禁燃制度和执法措施制定和完善烟花爆竹禁燃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明确禁燃区域、禁燃时间,对于违规燃放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确保禁燃政策的执行。
(3)加强排查监督建立禁燃巡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禁燃区域进行频繁排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及时制止,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举报渠道建立相关举报机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执法处罚进行奖励。
(5)加强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对禁燃区域的监控设施建设,通过视频监控、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记录违规燃放行为,为执法提供有效证据。
2. 禁放管理(1)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要求销售商必须取得相关资格和证照,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
对无证无照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
(2)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专区规划和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的专营区域,将销售点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减少对居民区的影响。
(3)禁止在居民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限定燃放区域在公共场所或者指定的空旷地区进行。
(4)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燃放区域的执法力度,对于违规燃放的行为进行罚款和取缔。
(5)加强事故防控落实烟花爆竹使用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工作,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烟花爆竹使用安全。
第四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1. 建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督导。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3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2017年,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暴露出区域不平衡、管控难度大、非法违法行为多发等突出问题。
为巩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成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构建烟花爆竹禁限放常态化管控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是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乐山的重要举措,是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既要正视烟花爆竹燃放是中国传统文化民俗,又要清醒认识到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站位,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落实,实现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禁得住、不闹事、不出事”工作目标,努力构建烟花爆竹禁限放常态化管控机制。
二、合理划定区域按照全市总体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划定禁限放区域。
自2018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市(镇)建成区一律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
禁限放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学、合理划定并公布。
三、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控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店(点)数量。
(一)科学合理布局,退出一批。
禁放区域内不得规划布点零售店(点),实现烟花爆竹禁放禁售。
各乡(镇)规划布点零售店(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12【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7年10月12日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萍府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1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5日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巩固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秉承“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齐抓共管”的思路,坚持发动在先,教育规劝在先,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在先,宣传教育与依法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最大限度争取群众支持和理解,坚决遏制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线,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全力推动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开展,基本实现禁燃区内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实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大幅下降,力争做到“零伤亡”“零火灾”,以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助推“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五年新跨越”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根据萍乡主城区现有建成区范围,并结合城市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便于识别、便于操作、便于执法的原则,经相关部门研究,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唐政通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潍政办字〔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2日由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县市区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社会齐抓共管”的原则,统筹建立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到位、警力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四个到位”,做到销售网点上有人盯、线索举报有人查、重点环节有人管、限放区域有人巡的“四有标准”,确保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和禁放期间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源头整治,切实堵塞非法渠道1.开展集中清理整治。
国庆节前夕,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要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集中梳理一批违规销售、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加大对门面房、出租房、闲置房以及城郊结合偏僻区域的排查力度,依法捣毁私自存储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十项重点工作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十项重点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冀安委办〔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十项重点工作措施的通知冀安委办〔2018〕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我省是危化大省,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919家,在全国排第五位,门类齐全,基础薄弱,专业人才匮乏,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我省去年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为了巩固基本稳定的安全形势,省安委办决定今年在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抓好十项重点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今年是综合治理的攻坚年,时间紧任务重。
各地安委办要充分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按照河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7〕2号)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完成综合治理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将需在3月15日前完成的27项目标任务列表分解到每一个责任部门,并于3月10日前向省安委办汇总报送进展情况。
二是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下重点工作:督促交通部门完成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是否取得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是否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由专人实时监控;督促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报告;督促工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8号)时间要求,完成15家企业的搬迁改造任务;督促消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进行消防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对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水阳江、沪渝高速、敬亭山(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合围区域,以及向阳大道(至青弋江大道)、响山路(至青弋江大道)、薰化路(至青弋江大道)、宝城路(至青弋江大道)、日新路(至青弋江大道)、阳德中路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应当及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殡仪馆区域丧葬祭祀活动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殡仪馆区域丧葬祭祀活动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1•【字号】印府办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殡仪馆区域丧葬祭祀活动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府办发〔2018〕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印江自治县殡仪馆区域丧葬祭祀活动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日印江自治县殡仪馆区域丧葬祭祀活动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树立文明、绿色、环保的丧葬祭祀新风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从2018年5月1日零时起施行。
二、实施区域县殡仪馆,寿山公墓区域(含遗体接运、治丧、安葬、祭祀等过程中)。
三、禁止燃放的种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用黑火药制作的土炮等。
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20—4月10日)。
采取张贴通告,印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召开村(社区)组、党员干部及群众会议,在印江电视台、印江门户网、微印江等媒体发布通告等形式,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童叟皆知,让广大群众支持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引导劝阻阶段(2018年4月11—20日)。
县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殡葬管理所)、殡葬服务单位、村(居)要利用下发火化通知、遗体接运等时机,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提醒、引导治丧群众不购买烟花爆竹,减轻群众负担,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劝导员,对在殡仪馆区域治丧、公墓区域祭祀的群众进行劝导,劝阻,多渠道劝阻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营造文明、绿色、环保的丧葬祭祀新风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2018)-武政规〔2019〕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2018)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含武汉化工区)、洪山区所辖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的下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全部区域;(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管理的全部区域;(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的全部区域;(四)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银湖街、常青花园管委会所辖区域;吴家山街所辖区域及长青街、慈惠街、径河街、柏泉街等街道所辖部分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起张公堤,西至吴家山九通路及吴新干线,南起汉丹铁路,北至径河南岸;茅庙集社区西至睡虎山路,北至红卫路,东至张柏路,南至张柏路;新港苑社区西至张柏路,北至物流北路,南至东流港,东至渔技大队接壤处)。
三、黄陂、新洲、江夏、蔡甸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修正)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地区的下列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5•【字号】亳政办秘〔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5日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要求,全面做好我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全面清理禁放区内现存烟花爆竹销售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工作举措根据《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的禁放区域,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坚决遏制主城区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发生。
(一)全面开展宣传行动。
由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公安、安监、城管、工商、教育、交通、民政、住建、房产、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机制,深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行动。
1.新闻媒体宣传。
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专题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信互动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对禁放规定进行集中宣传,突出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芙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芙政办发〔2018〕11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长沙市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6日为做好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称“禁放限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公序良俗,建设宜居家园,根据《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长政办函〔2017〕183号)文件精神,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明确禁止燃放地点、限制燃放区域和限放时段禁放限放区域和限放时段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17〕31号)的规定为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放限放工作。
(二)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坚决依法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在全区范围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三)开展禁放限放工作集中整治加大宣传教育,开展集中整治,实施严管重罚,强力推动禁放限放工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禁放限放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区、街道、社区、小区四级禁放限放工作管理责任体系。
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动禁放限放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教育引导阶段(2018年1月至3月底)1.成立长沙市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启动相关准备工作(2018年1月底前)。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亳政办秘[2018]63号【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4【实施日期】2018.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4日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我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一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规划的三清大道以西(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
第四条“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外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实施方案4篇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实施方案4篇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实施方案1:一、目的和任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火灾和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环境污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方案旨在制定相关措施,确保禁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步骤1.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广告牌等宣传渠道,向居民普及烟花爆竹禁放的理由和实施政策,引导民众增强安全意识。
2.立法措施: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3.加强巡查执法:增加人力,加强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对参与非法贩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安全检查: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和燃放场地的安全检查力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销售和存储环节安全可控。
5.室内燃放禁止:要求居民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引发火灾和烟雾污染。
三、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步骤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减少火灾和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
2.降低环境污染,减少烟花爆竹残留物对大气和水环境的污染。
3.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实施方案2:一、目的和任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的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方案旨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禁放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实施步骤1.加强宣传:通过媒体、社区通告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禁放政策,宣传烟火危害,增加市民对禁放的理解和支持。
2.设立举报渠道:建立烟花爆竹禁放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广大市民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进行举报。
3.加大巡查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大巡查频次,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场所进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罚款处罚措施:对违反禁放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燃放物品。
5.燃放场地封控:对涉及燃放活动的场地进行封控,禁止非法组织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搭建燃放台并进行燃放活动。
三、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步骤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明显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安全事故,提高市民的安全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
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顺政发[2018]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日期】201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顺政发〔2018〕4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行政区域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左堤路,西至京密路,南至通州、朝阳界,北至白马路。
以与朝阳交界孙河大桥为起点,按照顺时针方向具体为:京沈路(顺义段)-顺于路-外环路-顺白路-白马路-左堤路-顺平南线-机场东路-壁富路-通州界。
禁放区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放区范围
内。
上述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点位。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2.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4.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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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巩固xx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已有成果,确保《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实施,确保“禁放”不反弹,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8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洁美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三)积极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四)确保《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落实,杜绝和减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到实处,xx 市人民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xx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义中任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翟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综治办、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园林局、卫生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民政局、交运委、商务局、房管局、环境保护局、消防支队、xx移动、xx联通、xx电信主管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长或副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武清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周德生任办公室副主任,与禁放工作相关的局委、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禁放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禁放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禁放工作的展开,落实执勤力量,确保各禁放区域内组织健全、检查督导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有专人负责,有死看硬守的执勤力量,有分片包格的观察员、责任人。
三、职责分工(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新闻单位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造声势,宣传《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组织、协调新闻记者对禁放工作部署及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等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
(二)市综治办:负责组织社区巡防、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小区禁放宣传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区春节期间的禁放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全年绩效考核成绩。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烟花爆竹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对“违禁”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春节期间的禁放值勤工作。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市交运委:负责做好公交、出租车、地铁上的禁放宣传工作;加强长途客车站、地铁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
(六)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七)市城建委:负责在建的楼盘烟花爆竹禁放的教育和监督工作。
(八)市卫计委: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各医院太平间区域内的禁放工作。
(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禁放区内的宣传工作,广泛运用市区主干道两侧广告栏、灯箱和电子屏幕开展不间断禁放宣传工作;参与春节期间禁放值勤,负责沿街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
(十)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放宣传工作;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禁放宣传工作。
(十二)市园林局:负责做好绿地、游园广场、公园的禁放及宣传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加油站、加气站及批发市场的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市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每天要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十五)市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对象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xx移动、xx联通、xx电信: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发送“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易引发火灾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依据《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等宣传内容。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包括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东新区):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制定禁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xx市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并落实本辖区相关单位、网格员和小区物业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组织辖区内公安、安监、城管和工商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一)强化宣传教育。
、制定详细宣传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禁放工作宣传计划,确保辖区内不留死角。
一是要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有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栏、宣传页,其中,横幅不得少于200条,板报、宣传栏不得少于50块,宣传页不得少于30000份。
二是要在省、市报纸刊登有禁放工作内容的,还要通过省、市广播电视进行宣传。
三是要在每一个都市村庄回迁小区、居民楼院、物业小区、自然村张贴有《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在每一个社区开辟一个禁放工作宣传专栏,张贴不少于一张的《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或《xx 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禁放宣传工作,从现在开始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掀起禁放宣传工作新高潮。
积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等单位,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横幅、墙报、灯箱、电子屏、广播电视、短信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宣传活动。
一是在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居民楼院及物业小区门口要广泛张贴《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和《xx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
二是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禁放宣传站,充分利用展板展示、发放宣传页、设置咨询台、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宣传。
三是利用联通、电信、移动信息平台,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宣传《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要内容,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强烈的禁放氛围。
四是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和BRT 站台、公交车站、长途客车站、地铁站以及商场市场、银行的LED电子显示屏上连续不断播放禁放宣传口号字幕。
五是市属报纸要通过答记者问、刊登法规评论,电视台要通过播放法规、打字幕等做好禁放的宣传报导。
xx电视台从现在起至2018年3月3日前,每晚xx新闻联播后播放《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每晚黄金时段打禁放宣传口号字幕;《xx晚报》要连续刊登《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公安机关查处的严重违反《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曝光。
3、实施举报有奖。
市大气攻坚办和公安机关要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照《xx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xx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要求,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二)层层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禁放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禁放责任书,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居民楼院、小区物业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辖区单位和小区物业要积极履行禁放职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后,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多方取证、上报公安机关,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堵源截流。
一是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批发市场、商场和沿街门店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二是各级公安机关交警、特警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主要入口的执勤力量,在执勤中把注意发现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工作内容,避免和减少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
三是五县(市)和上街区安监、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实名销售登记制度,禁止向xx市区居民销售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彻底清查收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重点时段加强执勤。
一是2018年2月15日19时至2月16日凌晨1时、2月16日早上6时至8时、3月2日19时至3月3日凌晨1时为重点控制时间,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一级网格(所属区直机关)、二级网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三级网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网格员、巡防队员以及治安积极分子,分工包片,定人、定岗、定责,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进行控制,保证每栋居民楼、每个重点部位要有执勤人员死看硬守。
二是春节期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警支队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主要干道、次干道要增加巡逻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劝阻、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是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沿街门店及城市周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
(五)依法严厉打击。
一是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xx 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顶格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城市管理局要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
三是工商局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是安监部门强化对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查处。
特别是各大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物业小区、村委会要对辖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总责,凡发现违规燃放行为,通报到区办事处、物业小区、村委会。
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注意禁放工作宣传、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禁放工作督导组,坚持每天对辖区内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棚架,禁放宣传工作开展迟缓,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禁放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