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请决定书
因未交费驳回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因未交费驳回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因申请人不交纳保全费用,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无法执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对裁定驳回申请等具有强制性的裁定可视为没有财产支持或不足以使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实现其债权。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不交纳保全费的,裁定不予保全。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之裁定或者驳回其起诉时一并提出。
一、申请人未向法院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适当方法强制执行。
首先,财产保全费属于财产保全费用中的费用,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间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费用一次性收取。
其次,财产保全费用虽然仅包含在保全申请费用中,但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期交纳,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责令被申请人分期偿还等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冻结、扣划被申请人账户中的资金、查封其房产等。
第三,财产保全案件实行保全制度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
第四,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承担。
第五,为保障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实现其债权,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费用的权力。
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后,申请人交纳保证金不退还的,申请人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变更、追加、变更被保全对象或被保全财产并交纳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其变更、追加申请。
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并未提出申请,是否应视为其已交纳了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方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或仲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已经交纳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吴小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小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8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小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行政复议局【当事人】吴小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金华市行政复议局【当事人-个人】吴小平【当事人-公司】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行政复议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小平【被告】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金华市行政复议局【本院观点】案涉〔2018〕金政集复字第9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查的对象系秋滨派出所作出金公南(秋)驳回申请决定书字〔2018〕10001号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拘留拘留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回避驳回起诉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2018〕金政集复字第9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查的对象系秋滨派出所作出金公南(秋)驳回申请决定书字〔2018〕10001号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在治安处罚案件中,对回避申请的处理系过程性行为,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不具备可诉性。
因此,案涉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原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复议行为亦不再具有进行司法审查之必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海珠府复字〔2016〕3号申请人:彭某,男。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南街1号4楼。
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或者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15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系统,举报“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李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假冒伪劣产品,同时提供了购物小票、发票、实物照片、录像视频等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发送了一份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称已经受理申请—1—人的投诉,并于60日内作出回复意见。
2016年3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来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称“暂未发现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未说明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什么样的处理或者决定,是否已经处理完毕或者不予处理。
该复函是一份行政处理决定还是一份情况告知书,还是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二、购物小票、发票、实物照片、录像视频等证据资料,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事实。
最少可以证明消费者李某于2015年11月2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食品及该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客观事实。
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资料全部不予采纳,未说明理由。
只是说2016年1月21日现场检查结果没有发现被举报人店铺存在无中文标签食品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发票、实物照片均显示了被举报人收取了消费者李某的货款并销售了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视频录像资料更是记录了整个销售过程,包括门口拍的被举报人的招牌、门牌号码,到从被举报人店铺的货架上拿出正反面均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详细情况,到消费者李某用银行卡在该店POS机刷卡,然后消费者签名,再由该店打印小票,及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整个过程。
公安机关向提出要求侦查员回避申请人出具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示例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副本)
×公回字[20××]×号
申请人:张×,性别男,年龄19岁,住址xxபைடு நூலகம்xx区xx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单位及职业无业。
被申请人:黄××,单位与职务:刑侦大队民警。
申请人张×于20XX年2月9日以黄××系受害人吴××的亲属为由提出要求办理张×盗窃案的黄××回避的申请,经审查,认为黄××与吴×没有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字规定,由本局局长×××决定驳回张×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二○××年二月十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张×
20XX年2月10日
此联附卷
行政起诉状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起诉状商标驳回复审人民法院:原告:XXX公司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商标注册复审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的《商标注册复审决定书》(商标局字【xxxx】号第xxxxxx号)中对本案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撤销商标注册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局字【xxxx】号第xxxxxx号),并返还原告已经承担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和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XXX公司是一家经营零售业务的公司,其经营领域涉及服装、鞋帽、箱包及饰品等商品。
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和经营利益,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XXXX”。
二、商标局于xxxx年xx月xx日给予申请受理,并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商标局于xxxx年xx月xx日初审通过并公告,公告期满后不再有人提出异议。
三、商标复审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驳回了原告的商标注册复审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与已经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相似度过高。
原告认为被告的复审决定失误,依据错误的事实和证据,削弱了原告对该商标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价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复审委员会在处理复审申请时应当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与申请商标相同或类似,并在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他人注册的商标,做出驳回复审的决定。
但是,在驳回复审之前,被告应当依据申请材料中的真实情况和审查标准,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对申请商标做出驳回复审的决定。
五、本案中,原告申请的商标与已经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在第一类商品上具有相似的外观、音形、含义和商业特征,但是在商标使用和商业价值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本案商标进行复审时应当尊重事实并且合理确定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和细节差异,作出更为准确、科学和公正的复审决定。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兴旺罗红李雪莲【审理法官】刘兴旺罗红李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事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被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新证据行政复议可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0:06:12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渝01行终32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028964。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凤兰,该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6804M。
法定代表人黄政,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院)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行初5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安机关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模板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存根)
×公()回/驳回字〔〕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决定内容
决定理由
决定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发人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副本)
×公()回/驳回字〔〕号
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单位,本案中的身份。
被申请人,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案的回避的申请,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以内向
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月日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年月日
此联附卷。
有关驳回回避申请书范文
有关驳回回避申请书范文驳回回避申请书1长沙市__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__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__买卖合同纠纷案件{__天民初第__号},我是__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__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__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
”我认为你院法官__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__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__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
事实和理由是: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法官到__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__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此致申请人:__年4月30日驳回回避申请书2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小学六年级学生刘越(11岁)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16组刘振忠(刘越之父)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务副局长张斌身份证号码:申请事项:鉴于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过程与西公(雁)决[]1090号、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并有故意对抗杜航伟局长关于本案的批示和组织、领导雁塔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请张斌对本案的处置过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线索另行举报。
复议决定书(驳回回避申请复议用)
法妞问答
复议决定书(驳回回避申请复议用)
正文
××××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
本院于××××
年××月××日作出(××××)……号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后,
×××不服,申请复议。
理由是:……(概述申请复议的理由)。
经复议,本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
(写明驳回或准许复议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的,写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准许复议申请的,写明:)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作出的(××××)……号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二、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2【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13日发布第173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第9616938号“旭曜科技XUYAOTECHNOLOGY”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
再查,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因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超过宽展期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截至目前,引证商标三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第173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回避驳回申请决定书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由
公安局(印) 年
此联交被申请人
月
日
此联附卷
)回/驳回字〔
〕 号
,性别
,出生日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本案中的身份 , 年 月 单位及职务
日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回避的申请,经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 。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由
月 日
日
申请人:
年 ﹡﹡﹡公安局
月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副 本) ×公( 申请人 ,住址 , 单位 。 被申请人 。 申请人于 案的 查,认为 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以内向 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 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 年 ﹡﹡﹡公安 局 月 日 月 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回避的申请,经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 。 年 月 日以 , 单位及职务 ,本案中的身份 ,性别 )回/驳回字〔 〕 号 ,出生日期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由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公( )回/驳回字〔 〕 号 申请人 住址 , 单位 。 被申请人 。 申请人于 案的 查,认为 定,由 。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以内向 申请复议。 决定 年 月 日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回避的申请,经审 ,单位及职务 ,本案中的身份 ,性别 ,出生日期 ,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存 根)
×公(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决定内容 决定理由 决 定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回/驳回字〔 〕 号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沛荣【当事人-公司】东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沛荣【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陈沛荣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东莞市政府程序性驳回陈沛荣的涉案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陈沛荣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东莞市政府程序性驳回陈沛荣的涉案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东莞房管局拒绝按照陈沛荣的申请撤销涉案《房地产权证》,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在涉案《房地产权证》之外增设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
东莞市政府受理后发现陈沛荣的涉案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驳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并无不妥。
陈沛荣上诉主张可就东莞房管局拒绝撤销涉案《房地产权证》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期限应从本次收到该局拒绝撤证答复函之日起算,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陈沛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篇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商标代理组织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评审请求: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
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图样图样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
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20年月日【篇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申请人名称: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地址:德国琥珀伽藤汉德沃克街8号邮编1536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汉斯职务:经理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湖南一定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永州芝山区百万庄37号大院1栋2单元5楼右评审请求: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上诉人陈良琴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良琴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良琴;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陈良琴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陈良琴【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刚【代理律所】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良琴【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证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陈良琴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陈良琴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中,江宁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上诉人作出2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向上诉人宣告并送达,上诉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手印并签署日期。
上诉人当日被送至南京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后于2018年11月25日被解除拘留。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其是文盲不识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二审中又陈述其是小学三年级文化水平,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驳回鉴定申请书
驳回鉴定申请书在司法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
鉴定是一种司法辅助手段,通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争议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但是,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滥用鉴定申请,以达到拖延诉讼进程、增加对方诉讼成本等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鉴定申请进行驳回。
驳回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鉴定申请,应当在诉讼期间提出。
法院应当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进行鉴定。
但是,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鉴定不必要的,或者已经进行了鉴定的,或者鉴定意见对解决争议无关的,可以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驳回鉴定申请的情形包括:1.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等。
如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以驳回。
2.鉴定不必要: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是为了解决争议事实,如果鉴定对解决争议无关,法院可以驳回。
3.已经进行了鉴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了鉴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可以驳回。
4.鉴定意见对解决争议无关:如果鉴定意见对解决争议无关,法院可以驳回。
驳回鉴定申请的具体操作当法院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时,应当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鉴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指定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鉴定不必要,或者已经进行了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对解决争议无关,法院应当驳回鉴定申请。
在驳回鉴定申请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驳回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驳回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驳回鉴定申请的意义驳回鉴定申请是法院保证诉讼公正、加快诉讼进程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如果法院认为鉴定不必要、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鉴定意见对解决争议无关,可以驳回鉴定申请,避免无谓的鉴定费用和时间浪费,同时也可以保证诉讼公正,避免鉴定意见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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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驳回申请决定书
正文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时适用。
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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