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点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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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须知
1.当第一次考试分数大于等于60分时,计算方法是:60分的绩点为
2.0,考试分数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2。

在100分时绩点为
10。

第一次考试低于60的,绩点为0。

2.补考通过的,绩点则按(1)中乘以0.7计算。

3.重修第一次通过的,绩点则按(1)中乘以0.6计算。

4.重修第二次及以后通过的,绩点则按(1)中乘以0.5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绩点*相应课程学分)/所有课程学分 例:(高数绩点*高数学分)+(大外绩点*大外学分)/(大外学分+高数学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4.0。

(2)核心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达到6门(专升本4门)及以上; 级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8 6 4 2 0
(3)因考试作弊或在毕业设计(论文、论作)和科学研究中,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以及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处分两次(含2次)或受留校察看处分;
(4)做结业处理;
(5)其他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因以上原因之一不能授予学位,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组织)的学科、专业类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二)独撰或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考试可替代1篇论文);
(三)毕业前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平均学分绩点达6.0以上;
(四)受纪律处分后,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一定标准(受记过处分平均学分绩点达6.0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平均学分绩点达7.0以上);
(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为准);
(六)其他为提高学院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本科生达到毕业标准,但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制,交费后编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部分课程。

延长学制期间,重修课程需本人申请,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安排随班听课,随班考试。

考试成绩及学分绩点按正常期末考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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