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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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我国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管理的立法,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既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对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和法规相对不完善,导致了一些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破坏严重、生态恢复困难等问题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运而生。

该法从1989年发布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该法规定了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规模较大或者环境影响较为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在项目的策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进行有效管理。

2. 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和公众参与: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要求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的环境风险和影响预测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保证了公众对于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和监督: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了评价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该法还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和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未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项目,可以追究责任。

4. 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完善: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认证等。

这些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的意义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1. 保护生态环境:该法律确立了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通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有效地防止和控制了项目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已于2018年7月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等2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2日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1 概述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概述。

2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 公开内容及日期说明公开主要内容及日期,分析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日期一般以委托函或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2.2 公开方式2.2.1 网络载体选取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2.2.2其他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2.3 公众意见情况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包括数量、形式等。

3 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3.1 公示内容及时限说明公示主要内容及时限,分析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征求意见稿应是主要内容基本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2 公示方式3.2.1 网络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等。

3.2.2 报纸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报纸名称、日期及照片。

3.2.3 张贴张贴区域选取的符合性分析,张贴的时间、地点及照片。

3.2.4其他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3.3查阅情况说明查阅场所设置情况、查阅情况。

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引言随着现代工业化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其发展历程、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情况,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发展历程2.1 制度初创时期•1965年,中国最早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开始,主要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1973年,完成了我国第一部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初步建立。

2.2 制度完善时期2.2.1 法律法规的发展•1989年,我国首次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责任和程序要求。

•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出台,成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

•2003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2.2 评价范围的扩大•2006年,我国明确将战略环境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拓展了评价的范围。

•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新法施行,将生态环境评价纳入评价范围,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三、法律法规体系3.1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3.《环境影响评价注册表管理办法》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3.2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实施情况4.1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项目申报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3.公众参与4.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监测与监督4.2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缺乏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少透明度和民主性。

五、展望与建议•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讲解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该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价,以及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透明披露的一种程序性环境管理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提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就要通过科学评价来预测、识别、评价和减轻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 决策支持: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制定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以帮助决策者在项目实施中更加综合、全面地考虑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

3. 透明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过程,以确保公众有权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1. 评价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还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型和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编制评价报告、公众参与、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环节。

这些程序性规定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3. 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的准则和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利用标准、生态保护标准等,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地进行。

4.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有权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求评价单位应当向公众充分披露评价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题库100题含答案(12版)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题库100题含答案(12版)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题库100题含答案1. 题型:单选题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A3个月内B3个月后C2个月内D4个月内答案A2. 题型:不定项选择题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有()。

A工业生产B建筑施工C交通运输D社会生活答案A,B,C,D解析法条第二条。

题库维护人:cetacean3. 题型: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 )管理。

A动态B风险C质量D预警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题库维护人:cetacean4. 题型:单选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 ),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A逾期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变更的B逾期未按规定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的C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D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答案C解析选项AB是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选项D是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5. 题型:单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下列关于公众参与时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B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报送审批时,向公众公告报告书有关内容C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有关信息D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答案B6. 题型:单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 )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1. 引言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增加环境影响评价的可信度和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环保意识。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参与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环境保护部于2019年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包括:- 公正公平原则:公众参与应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参与方; - 公开透明原则: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及时公开,并提供给公众进行参与; - 依法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环境保护原则:公众参与应着眼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3. 公众参与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主体包括: - 受影响公众:指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具有利益关系的人:指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决策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监察媒体:指通过向社会公众披露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而促进监察和发起舆论的媒体; - 第三方评估机构:指依法取得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第三方机构。

4.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公众参与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公告和告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向公众发布公告,告知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提供参与的方式和途径。

- 现场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举行听证会,公众可以参与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 书面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意见和建议。

-专家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公众可以通过参加专家论证会进行意见交流。

公众参与的程序包括: - 提前介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开始之前,应当公告告知公众,征集公众意见。

- 听证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并向公众提供合理的参与机会。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影响评价也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在规划、实施某一建设项目或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其可能产生的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进行的一项评估研究工作。

本文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探究和介绍。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概念及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对企业、建设项目等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可能不良影响进行的一项评估研究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法旨在通过对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从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或减少项目建设或生产过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达到合理使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展及应用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由于工程建设导致的环境灾害不断发生,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逐渐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方法。

198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环境影响评价宣言》,推动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化和标准化进程。

我国自1989年开始,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规。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成为世界各国常规性的环境管理方法之一,广泛应用于建设工程、能源资源开发、通讯、交通、城市规划等领域。

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本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包括项目策划、评价篇章的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公众参与、环评审核和结果落实等基本流程。

1. 项目策划在项目策划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关键信息,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后续的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2. 评价篇章的形成根据项目特点,环评专家小组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评价篇章,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等,并对评价过程进行详细规划。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建文)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建文)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年月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年月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追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要求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甲方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甲方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我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甲方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

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6.07.02实施日期: 2016.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标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
人类开始关注自身活动对环境带来的影 响及其对人类自身带来的危害, 响及其对人类自身带来的危害,反思如 何正确处理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何正确处理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蓬勃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
1964年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 1964年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年提出了
立法背景
《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规划环评的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 定比较原则, 定比较原则,需要根据本市实际进行细化 和创设,使之更具操作性, 和创设,使之更具操作性,以强化环境综 合决策。 合决策。 及时将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经 验和成果制度化、规范化, 验和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适合本市 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制, 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制,提高全市 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保护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保护环境、 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一)
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 评价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1972年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开展研究。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颁布,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 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
评文件
报告书的审查——主要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 报告书的的环境影响评价(四)
规划环评文件的法律地位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有关 环评文件一并报送审查; ——应当报送环评文件,未报送的,规划审批机关 不予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将环评报告书结论以及 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凡在规划审批中未采纳环评报告书结论以及审 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 档备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代表列席。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公众参与 的协调指导。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决定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 的 10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 围、报名办法,通过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 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 受教育水平、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的公众中选择 参加会议或者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在会议召开的 5 个工作日前通 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 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 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 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可以参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 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 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 简化: (一)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 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二)本办 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 5 个工作日; (三)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 贴公告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建设项目建造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 定执行。 堆芯热功率 300 兆瓦以上的反应堆设施和商用乏燃料后处 理厂的建设单位应当听取该设施或者后处理厂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他核设施和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意见。 大型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相关省 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建设公众沟通方案,以指导与公众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 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的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章 公 众 参 与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章 公 众 参 与
认为规划部门批准在小区附近架设的高压输电线会对居民安全和健康产生影 响,百旺家园的王先生等5位业主代表,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电力公 司起诉到了海淀法院。
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北京市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位于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卫生填埋场南侧、 上庄路东侧,占地面积8.9公顷。耗资7.5亿元。发电厂日处理生 活垃圾1200吨,年处理生活垃圾40万吨,配置2台15兆瓦汽轮发 电机组,年发电约1.3亿千瓦时。
尤其不能回避问题、掩盖问题。
5 、大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环境意识是调节、引导和调控人们环境行为 的内在因素,它包括环境知识、环境观念以及人 们对环境的态度和环境行为的理解。公众只有具 备了较强的环境意识,才会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其意见也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公 众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是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 基础先决条件。
•为什么要做好公众参与 •怎样才能做好公众参与
•加强信息公开、信息交流 •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参与形式 •完善问卷调查的内容设计 •重视反馈信息的合理处理 •大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1、加强信息公开、信息交流
信息公开、信息交流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和核心,解决信息不对称,只有让公众及时、 准确地了解项目的概况,以及拟建项目有利、 不利的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开展。
3 、完善问卷调查的内容设计
例如对于石油化工、水泥建材等工业型建设项目, 其主要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才较为突出,问 题设计的重点就应放在考虑建设后是否会对周围的人 群及自然环境带来太大的危害,怎样有效地控制污染 是征询内容的重点。对于公路建设、水利水电、旅游 开发等非污染型项目,这类项目建设的主要环境问题 在选址(线)、施工期间就较为突出,所以对选址 (线)合理性、施工间带来的一系列诸如噪声、施工 扬尘、水土流失等的影响应作为征询意见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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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遂昌县水利局·遂昌县水电开发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规划概要
本次规划范围为遂昌县境内有水能开发潜力的主要河流,主要包括松阴溪(遂昌境内)、乌溪江(遂昌境内)、灵山港(遂昌境内)等水能蕴藏量较大河段以及沿线各条支流包括黄塔坑、濂溪、梭溪、周公源、碧龙源等河流水电站工程布点。

本次规划年限为年(水平年)至年止,规划范围内现状运行状态中的小水电站共座,总装机容量合计为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亿千瓦时;在建座装机容量万千瓦水电站,拟建座装机容量万千瓦水电站,废弃座装机容量万千瓦水电站。

规划目标拟通过水能开发规划,查明遂昌县水电水能蕴藏量、可开发量,初步拟定水电站站址、规模,实现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优化配置,适应城乡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遂昌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水电站生态流量和生态泄流措施,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健康。

(二)规划实施单位及联系方式
规划实施单位:遂昌县水利局
联系人:邓立鹏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联系人:张宏华
联系电话: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
见附件。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信函、打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保审查部门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意见表,发表对该规划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将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工程的规划实施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规划区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规划环评审查单位
单位名称:遂昌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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